序号 | 行政合规 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机构/科室)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未取得经营许可,私自经营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电话:0715-8126003 |
2 |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经营许可证到期未依法延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电话:0715-8126003 |
3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未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电话:0715-8126003 |
4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 未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提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电话:0715-8126003 |
5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安全条件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电话:0715-8126003 |
6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免提交);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电话:0715-8126003 |
7 |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时对安全设备、仪表等进行检测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确定企业内部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维保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时间、期限、责任人。 2.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列出相应待检测、维保的清单,并指定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 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督管理科,电话:0715-8262059 |
8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 未及时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及时对企业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 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电话:0715-8262391 |
9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未对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电话:0715-8262391 |
10 |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未按规定提取,未设立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 |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电话:0715-8252956。 |
11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完成相应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再上岗,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定期复审。 | 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电话:0715-8269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