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三抓三促”行动部署,结合“一中心、四聚焦”全市检察总体工作思路,对标“业绩、队伍双一流”目标,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办理了一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好的案件,展示了兰州检察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成果。
案例一
【关键词】
涉医案件 自行补充侦查 死刑立即执行
【要旨】
涉医案件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从严从快坚决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被害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在甘肃省某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直肠癌,12月中旬在该院肛肠科行直肠癌手术。术后半年杨某某出现切口崩开、横结肠脱垂等病症,认为系医院第二主刀医生冯某某所致,遂产生报复冯某某的念头。2019年10月某天,被告人杨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匕首等凶器,向正在医院门诊楼肛肠科诊室坐诊的被害人冯某某腹部等部位捅刺二十余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肺脏、心脏、肝脏、肠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2月4日,经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仔细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杀害医生,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社会影响大,舆论反映强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组成专案组办理该案,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检察人员在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补充侦查,听取被害人家属、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针对甘肃省某人民医院对杨某某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等问题,走访杨某某的工作单位,走访甘肃省某人民医院,询问杨某某的主治医生、当值护士、案发时在场人员,调取杨某某手术治疗、多次复诊记录、护理记录、投诉记录,对上万条信息逐一进行排查,补充完善证据材料。查明:杨某某就诊后,医院在手术前书面告知其术后可能出现的症状,征得杨某某同意后实施手术治疗,杨某某治疗期间、出院复查时均未发现术后不良症状。针对杨某某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检察人员前往司法鉴定中心,重点核查司法鉴定程序是否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由于杨某某在发现其病情后一年内,并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故本案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甘肃某司法鉴定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鉴定期间保持鉴定过程中立,通过查阅被告人杨某某完整病历资料及影像学片,结合鉴定意见,认定甘肃省某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杨某某诊断明确,行直肠癌手术合理,术后出现肠粘连、切口疝、肠梗阻等疾病属无法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依据《法医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作出“院方对被鉴定人杨某某实施的诊疗过程无过错”的鉴定意见,不违反行业规范,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明确,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结合案卷材料,针对争议问题,通过对大量证据进行分析,办案组梳理讨论后认为杨某某的病情非手术造成,手术后在院治疗期间并未发现上述症状,出院后到其发现肠粘连、腹部鼓包长达6个月时间,期间不能排除其他因素造成这一病情。2020年2月3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杨某某死刑的量刑建议。
认真制定预案,确保庭审效果 庭审前,在充分预测庭审焦点的基础上,专案组认真准备出庭预案、“三纲一书”,根据庭审需要,对证明力强的证据优先出示。针对被告人杨某某身体虚弱的情况,联系法院对其提供了医疗、饮食保障,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事实逐一讯问被告人,论证条理清晰、出示证据客观完整,针对被告人杨某某称故意杀人是为伸张正义的辩解,通过出示、播放杨某某购买凶器、实施犯罪的照片、视频,全方位证实杨某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当庭对其进行了反驳,并进行了法治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法律、社会效果。本案办结后,被害人家属为表达感激之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赠送了“公正执法扶正义,清正廉明为百姓”的锦旗,表达了对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感激之情。
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某死刑,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某某死刑判决,并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同年5月28日,杨某某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医患纠纷是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屡屡发生的杀害、伤害医护人员的暴力犯罪,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环境,挫伤了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积极性。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的从严惩处力度,坚决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维护和保障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仅凭臆想主观、武断地认为医护人员实施治疗中存在过错,持刀行凶报复,致被害人死亡。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并提出死刑量刑建议,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暴力伤医的零容忍,及坚决惩治暴力伤医、杀医犯罪的严正立场。伤医、杀医不可取,全社会应引以为戒,切实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医疗秩序,让悲剧不再重演。兰州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坚决依法惩治暴力伤医犯罪,给医护人员撑起“法治保护伞”,保障广大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和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行医就医环境。
案例二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村霸 二审抗诉
【要旨】
本案是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村霸”案件。被告人仪某某长期无故生非,借故生事,欺压弱小,巧取豪夺,敲诈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多次闹访、缠访,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提出抗诉纠正原审人民法院错误判决,确保罚当其罪,实现了准确惩治犯罪、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仪某某在其居住地无故生非,借故生事,欺压弱小,巧取豪夺,敲诈他人,扰乱某学校教学秩序,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多次无故到各级信访部门闹访、缠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多次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多次敲诈他人共计82783元,数额巨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诉讼过程 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1年4月以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以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于2021年12月提出抗诉。
仔细研判证据,补充完善证据体系 本案系一起涉及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村霸”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舆论广泛,村民反映强烈。受理本案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及时提审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相关当事人意见,与侦查机关及某县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员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针对犯罪事实发生时间久、取证困难、证据链条存在薄弱点等问题,办案人员赴被告人仪某某居住乡镇走访调查,听取村民、当事人等各方意见,查明案件具体情况,补充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每一起事实均有充分证据证实。
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经审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仪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将仪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滋扰邻居张某某,导致张某某一家背井离乡多年,认定为“邻里纠纷”,构成一般滋事行为,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2.仪某某任意占用公共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认定为一般寻衅滋事行为错误。3.仪某某多次借故到其子所在学校辱骂老师、随意挑衅、散布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认定为一般寻衅滋事行为错误。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全面进行庭审预案,确保良好庭审效果 二审开庭前,办案人员再次梳理全案证据,紧扣证据细节,分类整理证据体系,做到每个法庭争议焦点问题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充分研判庭审状况,制定详尽的庭审预案;摸排查找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通过仔细研判、精心准备,在庭审中充分阐释了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保证庭审顺利进行。2022年6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以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村霸”是国家近年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兰州市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对于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快捕快诉,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本案中,原审法院将三起独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认定为三起寻衅滋事行为,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与从严从重惩治“村霸”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初衷相悖。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坚持法定标准,在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础上,精准认定寻衅滋事罪涉及的“邻里纠纷”和“情节严重”,对确有错误、重罪轻判的原审判决依法支持抗诉。通过抗诉纠正法院错误判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罚当其罪。
案例三
【关键词】
立案监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要旨】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经营位于兰州市某区的“某某情趣用品店”。2019年4月,某区行政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在店内查获“××××”4盒、在被告人刘某某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等壮阳药共计267盒。经某食品药品检验所检定,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的“××××”“××××”等均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处方药“西地那非”。某区行政机关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密切关注案件线索,抓好立案监督 某区行政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初次发现刘某某超越经营范围小量销售保健食品时,即对其口头训诫要求停售相关保健品,但刘某某未进行整改,而是转为秘密销售。2019年,某区行政机关再次发现刘某某超出经营范围秘密销售保健品。发现案件线索后,因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无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行政机关与某区人民检察院沟通,检察人员通过审查查获经过及相关证据,指导行政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初步审查,认为行政机关查获的保健品不属于药品未予立案。某区人民检察院跟进了解,因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衔接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对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相关要求不明,导致对行政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未予认定,要求公安机关将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进行固定,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刘某某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
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侦查后,在了解全案情况的基础上,引导侦查人员调取刘某某销售保健品的认定意见,并对该保健品的成分进行鉴定,及时完善证据链条。经审查,刘某某经营店铺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范围为计生用品零售,并无食品、药品的销售资格。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不允许继续销售口服性保健品情况下,刘某某仍然铤而走险,通过不正规渠道购进大量三无保健品藏匿于车辆后备厢中违法秘密销售。经检测,该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地那非。综合评判全案证据,检察人员认为刘某某主观明知该食品可能掺有有毒有害物质而继续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21年5月2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的量刑建议。
刑民联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刘某某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不仅危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打击犯罪,畅通多渠道治理途径,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拓宽办案职能,刑事检察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联动办案,在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两部门经联合研判,决定对刘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无害化处理尚未进行,为确定无害化处理费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走访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单位,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进行评估,出具费用评估报告,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具体依据支持诉讼请求。2021年5月2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惩罚性赔偿金250元,支付处理有毒有害保健品费用6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2021年8月16日,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承担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6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50元。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从严惩处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对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时介入办理,为食品安全持续提供法治保障。
(一)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在司法中落实“最严厉处罚”
近年来,保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频发,作为特殊种类的食品,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某区人民检察院秉承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办案理念,从立案监督到刑事处罚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加大惩处力度,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犯罪。
(二)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确保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危害食品犯罪是贪利型犯罪,在运用好自由刑的基础上,注重罚金刑的适用,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从严惩处犯罪。同时,注重延伸检察职能,强化内部的沟通协调,适当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的违法者给予警示,从而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
(三)合理把握公益诉讼请求,促进诉讼准确开展
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某区人民检察院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和损害危险,因违法销售数额取证困难,通过提出要求侵权人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的方式,有效实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震慑目的,有力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四
【关键词】
【要旨】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利用担任某委副主任、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19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90万余元。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越职权,违规批准、同意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期货投机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7.44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甘肃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积极派员提前介入调查
收到监察机关提前介入商请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选调业务骨干及时介入,全面查阅案件材料,与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召开讨论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及时提出介入意见,引导调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准确履职,精准把握案件事实
准确认定事后受贿 经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离职后,收受行贿人为感谢被告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其公司业务关照所送钱款,检察人员深入剖析事实,认为被告人收受的钱款是行贿人支付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给予行贿人公司业务关照的对价,本质仍然是权钱交易,事后受贿应认定构成受贿犯罪。
准确识别借条性质 针对杨某某受贿后向行贿人出具借条、涉案钱款系借款的辩解,经审查,双方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也无正常经济往来,被告人收款后具有归还能力但无归还的意思表示,且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检察人员认为涉案钱款系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应认定构成受贿犯罪。
区分股权持有,准确界定案件性质 股份配置中,杨某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预留给公司的认购份额转让行贿人认购,并与行贿人约定认购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作为回报。经审查,涉案股份虽系他人代持,但行受贿双方约定以差额作为被告人帮助行贿人认购原始股的对价,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应认定构成受贿犯罪。
甄别商业机会,依法认定受贿犯罪 本案行贿人将被告人杨某某近亲属控制的公司包装为“中间商”订立合同,开展商业活动。经审查,该行为表面上是提供商业机会,实质系为输送利益刻意增设贸易环节,变相提供贿赂。被告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没有付出实质性经营活动而获取收益,不属于商业机会范畴,获取的收益因与被告人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具有权钱交易性质,属变相收受贿赂,应认定构成受贿犯罪。
严格证据审查,认定滥用职权犯罪 经审查,杨某某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越职权,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违规批准、同意某公司开展期货投机交易,重大事项未经集体决策,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涉案期货投机业务亏损17.44亿余元,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典型意义】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衔接配合,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形成联合惩戒犯罪的工作合力。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从宽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打击职务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
(一)针对新类型受贿犯罪,严格把握、全面分析论证适用条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出现新的趋势,表现形式多为以貌似合法的民商事活动掩饰犯罪行为,如约定事后受贿、签订借条、股权配置、商业机会等方式受贿。新型受贿不仅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还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社会危害性较普通受贿行为更为严重。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认定该类行为,严格把握论证,运用综合手段遏制受贿犯罪。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办案效果
检察人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被调查人态度等基本情况,初步判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杨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详细阐明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和法律后果,充分听取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障其程序选择权。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效果,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三)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本案认罪认罚具体情况后,依法决定对杨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就主刑、附加刑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意见,2023年1月18日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及收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案例五
【关键词】
引导侦查 释法说理 认罪认罚
【要旨】
对证券市场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围绕案件性质、证据要求、证明标准等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细化、完善关键证据,全面依法审查,准确指控犯罪,积极能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间,某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周某某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相关方提供共计21笔约56亿元借款担保,以上担保事项该上市公司未及时通过上海某证券交易所披露,直至2019年才公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核查情况。在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某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担保累计金额41亿元,占该上市公司公告对外披露的经审计的2017年年度净资产的67.21%。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细化完善证据 2020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安部移送包括某上市公司、周某某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一系列证券类犯罪案件线索,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决定对该批案件进行督办。兰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商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人员介入后,认为本罪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出具担保文书的某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某某为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负责人。鉴于案件发生时间长,某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多已到期,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检察人员建议公安机关从相关人民法院调取因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借款,引发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书证;对债权人未提起诉讼的担保事项,引导公安机关寻找债权人,调取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借款资金的往来凭证。通过补充大量书证,完善案件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全面依法审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环节,检察人员审查发现,一笔3亿元的借款虽然债权债务事实存在,但该上市公司出具的担保文书对象错误,与真实债权人没有形成担保关系,不属于应当披露事项,对该笔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对案涉20笔担保事项的金额累加计算发现,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担保累计金额41亿余元,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担保累计金额39亿余元。以上两个时间段内连续担保的累计金额均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为更好地打击犯罪,检察机关确定以累计金额更高的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为定罪时间段。
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构成犯罪,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对比的净资产的时间界限。检察人员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与证监局专家沟通,查明各季度、半年度的公司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但年度报告需要审计。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在综合研判全案证据、征求各方意见后,为客观、真实地认定案件事实,确定以2017年年度报告中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61亿余元作为对比的净资产数额提起公诉。2022年4月6日,新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了净资产时间界限,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净资产数额与该修订的追诉标准规定一致,准确指控了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听取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针对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人员结合案件事实,指出作为向社会公众融资的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向外提供担保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财产利益,上市公司应当对担保事项予以披露。经释法说理,周某某明确上市公司的责任义务,对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主动认罪认罚,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经审查,某上市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未按规定披露,情节严重,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22年1月30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被告人周某某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甘肃省第一起上市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面对新案件、新情况,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履职,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准确适用法律,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又符合经济规律,既打击犯罪,又保护企业,较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案中,针对暴露出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内部监督管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警示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再次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
案例六
【关键词】
【要旨】
检察机关在对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监督中,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时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对调查查证属实的,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不仅依法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督促法院纠正错误民事调解,同时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某银行支行向某公司提供贷款80万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及其配偶姚某与某银行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银行支行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依约还款。2019年8月,某银行支行将某公司、孙某、姚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共计808135.69元,孙某、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姚某不服法院调解书,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受理 2020年7月,姚某以本人未与某银行支行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不应对某公司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调解程序严重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为由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审查核实围绕当事人申请监督理由,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阅案件卷宗、核查申请人提交证据、通过向孙某、姚某及银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查明:2018年1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孙某,但孙某称其仅为挂名股东,杨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实际控制公司。该80万元贷款的实际借用人是杨某,由其办理贷款手续,孙某在合同上签字。姚某称其对借款担保、一审诉讼过程等情况均不知情,未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自然人保证合同》《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上“姚某”的签名、指印均不是本人所为。银行相关人员认可该笔贷款提供的房产担保不属实。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某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一审诉讼卷宗中署名“姚某”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姚某”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的签名非本人所写,指印亦非姚某本人所留。
监督意见 经审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银行支行与某公司、孙某、姚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案,案件关键证据《授权委托书》为虚假证据,严重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1.诉讼代理人孙某系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姚某不发生效力。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授权委托书》上“姚某”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姚某本人书写和捺印,该《授权委托书》并非姚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某在未获得姚某授权、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参加了庭审并达成调解,该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姚某追认,对姚某不发生效力。2.一审诉讼剥夺了姚某的诉讼权利。申请人姚某既未参加一审诉讼,也没有授权委托他人参加诉讼,无权代理人孙某代为达成调解、接收法院诉讼文书,严重侵害了姚某的合法诉讼权利。3.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孙某等人以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2020年11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监督结果 2020年11月,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调解书错误,裁定再审。2022年2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打击虚假诉讼案件力度,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司法助力。
本案中,其他案件当事人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获取非法利益,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生效裁判违反自愿原则、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笔迹、痕迹鉴定、询问当事人等一系列调查手段,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公正,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案例七
【关键词】
【要旨】
针对建筑垃圾、渣土堆积及违章建筑占用河道问题,某县检察机关打破职能壁垒,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突破“院小案少”的现实局限,拓宽案件线索渠道,推动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检察融合履职。通过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结合的方式,督促责任单位清理河道、拆除违建,有效保护了黄河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某县某镇甲村黄河河道右岸管理范围内,堆积了大量建筑垃圾及渣土,仅有少部分用纱网覆盖,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对周边生态环境及黄河水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乙公司在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有一建筑物,已存在20余年,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拆除该建筑物存在争议。
【调查和督促履职】
线索发现 2022年1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水利部进驻式督察组暗访检查反馈15个问题进行联合督办的通知》,将某县某镇甲村黄河河道右岸砂石、渣土堆积线索移交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人员核查时发现距离该现场1000米处,还有建筑垃圾、违章建筑占用黄河河道的问题存在。
调查核实 通过实地勘查、调取证据,查明:涉案土地距离河岸仅几米距离,为某县某镇甲村村委会集体土地,90年代初出租乙公司使用,现为该公司厂区。因厂区地处两个行政区域交界,未清晰划界,公司疏于管理、未建设大门,邻近部分企业将大量建筑垃圾及渣土倾倒于乙公司厂区内,严重影响了黄河行洪安全,对周边生态环境及黄河水质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同时河道旁还有一乙公司修建的建筑物,但因历史遗留等问题一直未能拆除。鉴于案涉问题较为复杂、整改难度较大,为确保办案成效,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检察融合履职督促整改,将案件同时移送行政检察办案组办理。针对上述损害公益的案件事实及乙公司认为其建设时有建设用地手续,已使用多年不是违章建筑,拆除应当给予赔偿的争议诉求,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行政检察办案组确定以整改主体、如何整改落实及化解历史遗留带来的行政争议为监督方向。2月中旬,某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当事人就上述监督难点召开现场磋商会,讨论确定由厂区使用人乙公司作为整改主体,负责清除占用河道的垃圾及违章建筑。
监督意见 为确保办案质效,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与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整改。2月下旬,某县人民检察院就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如何整改、整改时限等问题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某局工作人员、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乙公司及某镇甲村村委会参加。广泛听取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专业人员及涉案当事人的意见后,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认为乙公司位于某县某镇甲村的厂区内大量建筑垃圾、渣土及违章建筑侵占河道的违法事实清楚,乙公司作为该厂区的使用人,应当承担清除垃圾及违章建筑的责任。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建筑垃圾、违章建筑侵占河道状况持续存在,向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1.为保证行洪畅通,防治污染水源,及时清除某县某镇甲村黄河河道右岸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及渣土。2.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3月初,行政检察办案组邀请某县水务局、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乙公司就违章建筑拆除问题召开磋商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针对涉案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拆除该建筑是否需要补偿乙公司的争议焦点,某局工作人员从专业角度就河道建设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讲解,某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办案人员结合法律规定向乙公司展开了释法说理,强调黄河河道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该违章建筑可能对乙公司自身及周边居民带来的危害,促使其同意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监督结果 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持续跟踪监督,多次前往案件现场调查回访。经多方督促和争议化解,乙公司清理某县某镇甲村黄河河道右岸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及渣土约40万方。同时认识到案涉建筑物虽有土地手续,但地处黄河河道管理范围,未经水务部门审批,属于违章建筑,放弃了超出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合理的补偿诉求,于2022年4月拆除违建300余平方米,切实解决了20多年来涉案建筑侵占黄河河道问题。5月1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行政检察办案组现场回访,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及渣土已清理干净,土地也进行了平整,乙公司通过安装铁门、栅栏的方式对该片区域进行了严格管控,有效预防了垃圾再倾倒的可能。至此,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持续20多年的行政争议也得到了最终化解。
【典型意义】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牢固树立系统性思维,强化大局意识,多渠道、多方式能动履职,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检察监督的最终目标,实现了检察办案质效的整体提升和互促共赢良好目标。
(一)打破思维定势,强化融合履职
某县人民检察院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加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检察合署于同一部门的优势,探索建立了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检察“线索共享、双向移交、协同办理”机制,通过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和联动效应,以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及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了存在多年的侵占黄河河道的棘手问题,为今后公益诉讼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开展提供了参考。2022年,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依托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的案件数量比高达70%。
(二)磋商听证双管齐下,凝聚保护合力
某县人民检察院秉持公益诉讼检察“协同之诉”的理念,转变司法办案思维,拓展监督方式,灵活运用诉前磋商和公开听证工作机制,明确监督对象、整改主体、整改方式,提升了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可行性,构筑起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实检察屏障。
(三)检察长带头办案,工作成效显著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责任主体不明、涉及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多年存在状况,某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积极贯彻院领导带头办案工作制度,由检察长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分管副检察长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有效推动了案涉问题整改,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效合一”的良好办案成效。
案例八
【关键词】
【要旨】
针对辖区快递运单对用户个人信息未采取隐匿保护等有效措施的安全隐患,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完善全市邮政业监管机构,全面监管快递市场安全,促使快递行业履行用户信息保护,切实为快递运单个人信息披上“保护衣”。
【基本案情】
兰州市有26家快递企业,一千多个营业网点,但5个市辖区和3个县均未设置邮政管理部门,快递行业的寄递安全监管均由某局负责,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辖区多家快递企业的快递运单显示用户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未进行信息安全保护,存在泄漏公民个人信息重大隐患,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和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某区人民检察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开展快递企业寄递安全专项调查中,发现辖区存在快递运单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2022年1月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件线索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管辖后,鉴于相关寄递安全刑事案件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结合前期调查情况,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一体化办案模式,由某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本案。
为查明公益受损情况,某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一方面,通过对快递运单拍照取证、走访营业网点、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辖区多家快递企业未在快递运单上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用户姓名、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且未进行信息安全提醒,存在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通过开展随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到社会公众对快递运单存在泄漏个人信息风险的担忧,以及对快递运单上的个人信息采取匿名化等保护措施的强烈愿望。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某区人民检察院与某局多次磋商,查实辖区快递企业及营业网点底数和基本情况,进而了解到兰州市所辖5个市辖区和3个县均未设置邮政管理部门,监管存在漏洞。结合调查情况,经两级检察机关共同研判,认为快递运单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决定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公开听证 为听取多方意见、客观、准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赢得行政机关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形成公益保护合力,2022年1月1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完善快递运单个人信息保护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社会人士等担任听证员,某局主要负责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部门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人员通过PPT全面展示快递运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材料,听取某局主要负责人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拟处理意见。听证员通过提问、听取解答等环节充分了解案情后,一致同意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并提出收寄快递接触人员众多,未经匿名处理的快递运单在欠缺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行政机关要克服客观困难,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尽快推进基层邮政业监管机构建立,加大快递运单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听证会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局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应依法全面履行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快递企业采取有效手段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同时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企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督促履职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局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印发《关于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企业落实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寄递用户信息的保护工作,对信息处理人员的身份、背景、专业资质进行审查,签订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同时积极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培训宣传,提升寄递企业法治意识,指导企业制定寄递用户信息保护教育培训计划,强化从业人员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宣传。
跟踪监督 为切实巩固、提升公益诉讼监督成效,某区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走访各快递营业网点,现辖区快递服务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总体状况趋于良好,绝大多数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保护的自查检查机制及快件运单管理规章制度,大力推广隐私面单,定期将保管到期的快件运单统一送有关机构销毁。通过加强对收寄、投递环节邮件快件实物及所辖分支机构、末端网点的管理,严格落实物理隔离措施和邮件、快件信息保护措施,完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形成了快递运输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闭环。某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进一步沟通了解到,兰州市及辖区部分邮政业安全发展中心现均已成立,其余基层邮政业监管机构正在逐步推进中,某局通过优化全市邮政管理职能配置,真正从制度上保障邮政管理职能的实现,切实保护寄递行业个人信息安全。
【典型意义】
快递运单记载的用户个人详细信息可以查到关联的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一旦泄露,社会公共利益将随时处于受侵害的高风险状态。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模式优势,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方式查明公益受损情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完善监管机构,全方位保护寄递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一)上下联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某局负责兰州市各县区寄递安全监管,基于相关寄递安全刑事案件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为提升法律监督效果,有效推进办案一体化,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统筹指挥开展办案活动,决定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以公益诉讼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多措并举,查明公益受损事实
为全面调查快递运单直接显示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拍照取证、走访营业网点、询问快递从业人员等方式,了解快递行业个人信息风险情况;通过随机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快递收发频率、个人信息遭受泄露情况,及健全快递运单个人信息保护的愿望;通过磋商和公开听证,多方面听取保护个人信息措施意见,提升公益保护实效。
(三)溯源治理,落实个人信息保护
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及快件运单管理规章制度,为推动全市邮政业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迈出了一大步,为快递运输过程中个人信息构筑起安全防护网,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佳办案效果。
案例九
【关键词】
【要旨】
对因案致困的两名“事实孤儿”,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帮助解决被救助人燃眉之急的同时,为保障被救助人今后生活,与其他市州人民检察院积极协作合作,开展社会救助。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马某等2人(未成年人),系马某某与杨某的婚生子女。被告人马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将杨某杀害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决马某某死刑,现该案正在死刑复核程序中。2022年5月,申请人马某等2人以因案致困,二人为“事实孤儿”且没有劳动能力等为由,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救助过程】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走访马某等2人其他亲属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考察救助申请人马某等二人的生活环境,查明马某等2人之父马某某因家庭琐事杀害母亲杨某,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二申请人成为“事实孤儿”,依靠年事已高的祖父母照顾抚养。但二人祖父母因遭受重大打击,无法生产劳动,已无经济来源,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经审查,马某等2人因案致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根据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马某等2人司法救助8.4万元。检察人员与相关单位积极沟通协调,快速将救助款发放到位,解决了二人的燃眉之急。为更好地监管司法救助金使用,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协同申请人居住地县人民检察院、某村村委会签订《国家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督管理协议》,要求严格落实司法救助金账户管理要求,确保救助金用于救助申请人学习和生活,防止他人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
暂时的生活困境得到了缓解,但救助申请人将来的生活、学习仍需要继续扶助。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针对救助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积极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多元救助帮扶。一是对接马某等2人居住地某县人民检察院,邀请某县民政局、某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多部门召开救助协调会,研究解决马某等2人今后生活扶助方案。经多部门协商,某镇人民政府决定将马某等2人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畴,给予二人每人每月1200元社会补助款,直至18周岁,解决了马某等2人今后的学习、生活困境。二是考虑两名救助申请人系未成年人,为防止因成长过程中父母教育、陪伴缺失产生心理障碍,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申请人居住地的某县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某县妇联,对救助申请人进行心理疏导、经常探访、定期开展回访,给予二人鼓励和关爱。目前两名申请人的学习生活已逐渐步入正轨,并立志以后要自强自信、积极向上。
【典型意义】
对因案致困的两名“事实孤儿”,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依托“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针对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促进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问题。
本案中,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救助线索后高度重视,对失去双亲因案致困的“事实孤儿”及时施救,启动救助程序,横向与各部门积极联动、协调,促进案件办理;纵向与各职能部门联络、沟通,持续关注案件办理进度、关注救助金的发放过程,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与社会补助款,切实解决了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燃眉之急与长远生活困难,凸显了救助效果,彰显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为民办实事的信心决心。救助金发放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建立救助金监管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并积极跟踪回访,开展心理疏导,让救助申请人切身感受到了司法温暖,真正实现了检察机关“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效果。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转创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 京ICP备19055770号-4
Transverture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Guangdong Branch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尚层国际1601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
佛山顺德区北滘工业大道云创空间
东莞市大朗镇富丽东路226号松湖世家
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新兴路881号
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
欢迎来到本网站,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稍后再说 现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