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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东是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凭借出资或持有股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一、股东的法律地位
1、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层面来说,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的收益权、参与到对公司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需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从股东之间的关系角度来说,股东之间地位一律平等,不得存在特权或歧视现象,这种平等关系既体现在股东权利的获取上,也体现在股东责任的承担上,即股东应承担出资义务,如未按约定出资,则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股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如有滥用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 东 权 利
根据《公司法》明确规定,一旦有限责任公司正式设立,就必须依法向全体股东发放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资证明书,同时,也需要准备一本全面记录股东信息的股东名册。这些文件必须精确地记录每位股东的姓名、全名、公司住所、股东的真实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准确编号、日期等信息,无一遗漏。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可以选择发行记名股票,也可以选择发行无记名股票。在发行记名股票的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置备详细的股东名册,以便记录所有股东的详细信息,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全名、公司的住所、股东的真实出资额、每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每位股东所持有的股票编号、每位股东所持有股票的获得日期等信息,以保障股东的权益。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依据这一文件来主张行使他们的股东权利。
股东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股东身份权,这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基础;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在公司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甚至参与公司管理层的选举;请求权,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合理的诉求和建议;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利润,并获得相应的收益;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选择适合的管理者,并监督管理者的行为;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重要文件,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质询权,股东有权就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经营向公司提出质询;退股权,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选择退出公司;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股东有优先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的权利;提议召集权,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诉讼权,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股 东 义 务
1、股东有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会直接影响或损害公司经营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方式出资的,需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需依法办理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以此完成股东出资的义务。股东违反缴纳规定的,除补足出资额外,还将承担违约应付的法律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股东权利不得滥用义务
为了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营,确保公司股东能够遵循公正、公平的商业伦理,作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忠实维护者,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坚决遵守法律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法规,并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避免滥用自己的股东权利,从而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切身利益。公司股东的这种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因为这种行为只会造成公司内部的不公平现象,严重损害公司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公司股东也不能够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达到逃避公司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如果公司股东的这种行为被证实,那么他们将不得不面临严格的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赔偿责任可能会包括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甚至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进行连带责任,这对公司股东的权益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害。
因此,公司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必须确保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不能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免造成公司债务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如果公司股东违反了这些规定,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股 东 的 分 类
按照不同标准,股东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根据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来划分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就是隐姓埋名的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出于某些原因,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凭证、工商登记等材料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与之相对的是显名股东,不实际出资,但与隐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隐名股东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经过公司股权转让、税务、工商登记才能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2、个人股东与机构股东——根据股东主体身份来划分
个人股东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团体、非营利性组织、基金等机构。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根据获得股东资格的时间、条件划分
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一般股东是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根据股东持股数量与影响力划分
依据《公司法》,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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