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法律
| 刑事法律服务

涉税刑事 走私骗税 金融犯罪 刑事检察 反舞弊反腐败调查及刑事控告 刑事案件 非法集资 刑事辩护

|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科创板法律 北交所法律 境外上市 上市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再融资 新三板 境内外公司债券发行 创业板法律 证券法研究中心 债券融资 欺诈发行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银行法律 争议解决 骗取留抵退税 财税法律 金融纠纷 并购重组法律 私募法律 金融工具法律 金融法律事务 财务纠纷 税务处罚听证 保险法律 税法中心 涉税问题 信托法律 股权纠纷 财税合规 保理法律 税务稽查应对 税务行政复议

|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国际商事仲裁 竞争与反垄断 环境执法与合规 司法鉴定研究中心 司法审判 破产案件管理人 反腐败合规 出口管制与国际制裁

| 民商事法律服务

行政纠纷 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 债务纠纷 借贷纠纷 民商事纠纷 工程纠纷 婚姻家庭

|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劳动纠纷 劳动法务 劳动仲裁

| 公司法律服务

破产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纠纷 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 国际公司法 企业司法 医疗卫生法务

| 转创法信事务所

公证律师 建工房产 法务会计 外商投资 经济法中心 诉讼与证据 民商事法律服务 对赌条款 债权转让 不良资产处置 信用担保 信用律师 重大违法 调解业务 商法中心 合同公证

| 科技与知识产权专题

知识产权法律 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法律 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 电子证据研究 知识产权纠纷 科创与新质生产力

| 陈某清诈骗罪不诉案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 金融法律事务

【案件概况】

犯罪嫌疑人陈某明与弟弟陈某清(我方当事人)于2014年在被害人刘某钊的增城区新塘镇“康悦布行”打工期间,谎称其舅父徐某坚急需用钱,叫被害人刘某钊借人民币20万元给徐某坚。被害人刘某钊于2014年4月2日转了18.8万元到徐某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后收到犯罪嫌疑人陈某清、陈某明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及假的借款人身份证。犯罪嫌疑人陈某明、陈某清骗钱后至被抓获归案未归还上述20万元给被害人刘某钊。

【辩护要点】

一、认定“2014年4月5日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是由陈某清交回公司的事实,证据不足。

刘某钊认为陈剑清诈骗的主要依据就是“2014年4月5日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徐某坚签名均为虚假,徐某坚本人否认向刘某钊借款的事实”,而“2014年4月5日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是陈某清交回公司的,所以陈某清是造假诈骗。而对“2014年4月5日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问题,陈某清一直是不认可的,而目前证明陈某清交回“2014年4月5日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证据,只有刘某钊陈述及其几个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而这些陈述及证言,关于交回时间,知情人员,在场人员,先交回后划款还是先划款后交回等关键问题,自身陈述前后不一,而各人之间陈述也互矛盾;再者,其他几个证人都是刘某钊员工或亲属、亲戚,与刘某钊存在较大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可信度低。正因如此,公诉机关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在补充侦查阶段,刘某钊的补充性说明也是牵强附会,不合常理,明显无法自圆其说。

因此,认定“2014年4月5日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是由陈剑清交回公司的事实,证据明显不足。

二、案涉借款18.8万元,刘某钊是借给陈某清,还是借给徐某坚的问题。

刘某钊认为,与徐某坚不认识,不了解,只是基于对陈某清的信任借款给徐某坚。而陈某清承认,是其向刘某钊借款18.8万元,用于归还其欠姑父徐某坚的借款,借款18.8万元直接划入徐某坚银行账户,徐某坚银行账户由陈某清提供给刘某钊。

那么,到底是谁向刘某钊借款呢?

刘某钊曾确认“我公司规定借给本公司内部员工是月息1.6到2分不等,而公司借给外人的月息是3分起。所以陈某清向公司借钱后又放贷出去从中赚钱”(详见案卷 106页)。

既然有此内部规定,按常理利害分析,案涉借款 18.8万元,陈某清应该会以自己“员工”身份向刘某钊借,而不会以其姑父这一外人身份向刘某钊借,因为谁也不想多支付利息。更何况刘某钊只是基于对陈某清的信任才借的款。

可见,陈某清对此问题的供述更加可信。而且,当时18.8万元借款已转账至徐某坚银行账户,陈某清更加没有必要造假,向刘某钊提供不是徐某坚签名的“2014年4月5日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

三、借款实际划账时间与“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出具时间先后顺序问题,以及借款18.8万元与“2014年4月5日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因果关系问题。

案涉借款18.8万元,刘某钊已于2014年4月2日转账至徐某坚银行账户,而相应的借款合同及借据,显示的出具时间是2014年4月5日。也就是说,借款在前,借款合同及借据在后。

既然借款在前,借款合同及借据在后,那么,从逻辑关系分析,均不能说后面虚假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导致诈骗了之前已经发生的借款。所以,刘某钊以虚假的借款合同及借据为由控告陈某清诈骗,从逻辑关系分析是不能成立的,后面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再怎么虚假,也无论由谁提供,均不能成为之前已发生的借款被诈骗的理由。

四、陈某清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清偿案涉的借款18.8万元。

虽然案外人黄某珍认为陈某清的还款是代其还给刘某钊,但款项从陈某清账户划出,在存在多个可能清偿的债务的情况下,到底是归还谁的债务,应由划款人确定,而不是由黄某珍确定。至于黄某珍与陈某清的债务关系,可另外认定处理。

辩护人认为,认定陈某清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疑点众多,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请求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件结果】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智库
专家库
公司公告
加入转创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转创法信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翻译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财税中心
国际财务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法律服务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智库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金融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ESG
绿色金融
ESG环境
监督中心
ESG社会
监管中心
全球ESG政策法规
ESG咨询
ESG治理
CRS中心
ESG中心
纪检监察
SDG中心
政府管制
法信
信用中心
知识产权
诚信中心
估值分析
转创信评
资产管理
内控中心
征信中心
转创评值
资产评估事务
金融估值
数据资产评估
信用研究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投融资规划
管理咨询
企业管理可持续
环境评价与双碳计划
人力资源
咨询与战略
转创产研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公司法律服务
转创法信事务所
科技与知识产权专题
风险
警察中心
危机管理
金融风险专题
风险管理中心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律风险
企业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师事务所
国际风险研究
风险管理咨询
风险中心
黑客中心
风控中心
操作风险专题
安全中心
转创
转创深圳(深莞惠)
转创广佛
转创系统
转创梅州
客家经济
转创珠三角
转创潮州
转创网校
转创厦门
转创国际汕头
转创揭阳
转创国际研究院
中国转创科学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