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一)受理环节关注的问题 2023年4月,受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请文件不规范,包括签字盖章页与文件名称不一致、PDF文件标题与申请文件不一致,涉及的保荐人包括中泰证券、中信证券。二是申请文件不齐全或内容缺失,包括未报送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相关事项核对表,未就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进行说明与承诺,涉及的保荐人包括东北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三是再融资项目未按最新法规使用发行对象的规范表述,涉及的保荐人包括国信证券、东亚前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二)采取的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 1.工作措施 2023年4月,本所针对2家IPO项目、2家再融资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8份《监管工作函》。 2.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2023年4月,本所对2家IPO项目、1家再融资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2次、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7次、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3次。具体如下: (1)首发项目 某发行人在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现场督导发现其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如实披露境外存货存在账实不符、期后销售比例低等情形,且遗漏披露租赁第三方仓库存放部分存货的情形。二是未充分披露发行人境外孙公司高管与主要客户之间存在任职、持股等情形,客户自提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依据与披露情况不符。三是发行人销售、采购、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多处薄弱环节,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四是未如实准确披露转贷、与供应商资金往来等事项。中介机构未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综上,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案例】摘自深交所审核中心监管函〔2023〕5号: 2021年6月30日,本所受理了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在担任项目申报会计师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境外存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实际开展的核查工作与披露情况存在差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7,125.25万元、108,926.75万元、142,013.41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约为46%,其中一半以上存放于境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发往美国子公司Jiaherb在途存货大幅增加,从780.91万元增长至12,155.42万元。 经检查,天健所对发行人存货存在如下核查工作不到位的情形:一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途存货存在的上述异常情形并进行审慎核查,针对在途存货仅核查期后入库单、报关单和提单,未对抽盘时已入库的存货执行监盘、抽盘、抽样送检等程序。二是对发行人境外存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境外存货执行监盘程序,与审核问询回复中所称的已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执行存货监盘的情况不符;对境外存货的抽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抽盘工作底稿显示“未盘到”的异常情形未予充分关注并进一步核查,仍将异常结果纳入已抽盘比例范围进行披露。三是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底稿中未完整记录对发行人超过保质期或者客户长时间未提货的存货减值风险的核查情况。 二、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境外销售交易存在的异常情形并进行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70%,其中通过美国全资孙公司EXCELSIOR NUTRITION INC.(以下简称4E)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141.94万元、23,290.63万元、28,687.71万元。Yisheng Lin(以下简称Lin)为4E的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唯一董事。报告期内4E与发行人主要客户CALERIE LLC、KOS NATURALS,LLC、Fresh Nutrition Inc等的销售金额分别为5,612.83万元、6,379.23万元和10,177.66万元。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将4E与CALERIE LLC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但未充分披露Lin与CALERIE LLC等上述主要客户之间存在持股、任职等情形。二是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美国子公司(含4E)的销售方式大部分为客户自提,收入确认时点为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或客户委托的物流公司并取得物流公司提货单或签收单,销售收入确认依据符合实际情况。经检查,4E向上述主要客户的销售为客户自提,但存在无物流提货单、采购和销售订单的商品明细数量不符等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 经检查,天健所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境外销售交易存在的异常情形并进行审慎核查:一是对收入反舞弊程序的执行不到位,工作底稿中未记录执行不可预见的收入反舞弊程序。二是对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此外,天健所在核查工作中未充分关注发行人销售、采购、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转贷、与供应商异常资金往来等事项核查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某发行人在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2019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因金额符号披露错误,导致当年扣非后净利润差异金额达3.8亿元,直至本所审核问询后才予以更正。中介机构未对发行人扣非后净利润大幅变动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其变动的合理性、计算准确性进行审慎核查。虽然发行人2019年扣非后净利润披露错误不直接影响发行上市条件,但扣非后净利润是衡量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的主要财务指标,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监管工作函》。 【案例】摘自深交所审核中心监管函〔2023〕7号: 2022年9月28日,本所受理了烟台迈百瑞国际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你们在担任项目签字会计师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报告期各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其中2019年股份支付费用为19,30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45,157.75万元。发行人称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主要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未对前述金额较大的费用项目、报告期内扣非后净利润大幅变动的原因予以具体说明。 本所审核发现,因项目金额符号错误,发行人将2019年上述股份支付费用“-19,306万元”错误披露为“19,306万元”,导致当年非经常性损益、扣非后净利润计算和披露错误。发行人2019年扣非后净利润实际应为-6,545.75万元,与所披露金额差异达38,612万元。 (2)再融资项目 某再融资(定增)项目中,上市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其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情形。中介机构在知晓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司法机关对其是否构成犯罪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的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核查案件进展以及是否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并及时、准确向本所报送相关会后事项。直至本所督促后才核查确认相关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更新会后事项材料。本所对保荐人代表人、签字律师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人、律师事务所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因同一事由已被本所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监管函》,未对其重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3.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3年4月,本所针对8家创业板首发项目承销商采取出具《问询函》的工作措施,问询发行定价论证过程及审慎合理性。 四、现场督导案例 【督导案例1】 本所对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关注以下两方面问题: 1.发行人对部分客户销售收入存在异常 发行人下游为养殖行业,客户较为分散,其中自然人、经销商客户占比较高。发行人设立子公司,负责对外销售。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对部分客户销售收入存在异常: 一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子公司负责人甲,在报告期内存在约10,000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出,保荐人对相关资金的实际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二是发行人个别客户回款金额和时间,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负责人甲转出资金的金额和时间高度匹配,客户回款涉嫌来自后者,金额合计约300万元。 三是发行人子公司负责人甲涉嫌实际控制发行人重要客户A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且与发行人重要经销商B的唯一终端客户疑似存在关联关系。其中,A企业为发行人报告期新增客户且迅速成为前五大客户,发行人对其销售额约3,500万元;B为发行人报告期新增经销商,当年即成为发行人第二大经销商,发行人对其销售额约1,300万元。 四是发行人无法提供与销售订单匹配的物流凭证或客户自提记录,对部分客户的销售存在异常。 2.发行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是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大量代管客户银行卡的情形,代管银行卡销售回款金额约9,000万元。保荐人仅实际获取并核查约35%的代管银行卡,且销售回款资金来源难以确认,银行卡数量和资金来源完整性、准确性存疑。 二是发行人存在通过员工个人卡代收货款、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财务人员大量混同和岗位分离失效等内部控制缺陷。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本所上市委经审议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代管客户银行卡、重要子公司负责人与发行人客户之间异常资金往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务人员混同、岗位分离失效等会计基础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形,在上述重大方面未能公允反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案例】摘自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12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公司名称: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审议结果: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代管客户银行卡并通过POS机刷卡大额收款的情况,通过代管银行卡合计收款4,104.77万元。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持有的82张代管客户银行卡中仅有29张能获取银行流水,且其中23张代管卡存在较大比例非客户本人转入资金或者无法识别打款人名称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代管客户银行卡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收入确认的真实性、会计基础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请保荐人说明核查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江苏农牧、泰州饲料的负责人陈亮与发行人重要客户陆长来和东台市飞翔蛋鸡养殖场的控股股东陈国庆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陈亮还与陆长来共同投资养鸡场,对于上述资金往来原因及合作情况,发行人在督导前后回复内容不一致。此外,发行人其他子公司负责人与其客户亦存在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现场督导前后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的原因,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子公司负责人陈亮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重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合作关系,对子公司的管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人说明核查是否充分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普遍存在财务人员混同、岗位分离失效的情形,如会计凭证制单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记账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出纳与会计岗位混同。此外,发行人还存在销售订单与物流单不能匹配,个别员工用个人银行账户从客户收款、归集并取现,部分原材料出库单及产成品入库单缺少审批人签名或签章等不规范情形。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形说明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饲料和母雏业务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母雏的销售价格波动幅度明显小于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市场价格和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督导案例2】 本所对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以下两方面问题: 1.发行人对相关供应商的采购存在异常 A、B、C公司均为发行人重要供应商。2017年至2020年,发行人对前述三家公司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6,926.01万元、4,441.96万元、989.04万元和1,528.76万元。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对前述供应商采购存在异常: 一是采购预付款存在异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对三家公司支付大额预付款,合计金额约3,300余万元,对前述流出资金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保荐人未能提供客观证据予以合理解释。如,发行人对A公司预付账款余额较大,且在未与A公司签订采购订单、无原材料入库的情况下,仍继续向A公司转账。 二是异地仓库原材料管理存在异常。发行人向C公司(位于我国中部)等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后运往供应商B公司(位于我国西南部)仓库寄存,需要时再从B公司仓库运回其生产经营地(位于我国南部)。发行人未能提供异地仓库的租赁合同,以及将原材料从B公司仓库运回的物流单据。此外,保荐人异地仓库盘点照片显示,C公司原材料的包装显示为B公司。 三是采购业务单据缺失。发行人披露,其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可追溯,但发行人供应商送货单缺失、领料单信息缺失,无法追溯至每个供应商、每批次原材料的生产耗用情况,无法准确核查期末存货库龄信息。 四是采购发票日期异常。发行人向A公司采购的发票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和到货日期,2017年至2019年,涉及该情形采购金额合计为2,536.49万元。 五是发行人与C公司存在疑似关联关系。C公司工商登记的联系电话和邮箱均与发行人D分公司相同。 2.发行人对部分客户的销售存在异常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对部分客户销售收入存在异常: 一是在建工程预付款支付存在异常。发行人向施工方E公司、F公司付款进度持续超过实际工程进度,在相关土建工程完工进度仅为15%、8%时,发行人分别向E公司、F公司支付4,115万元、2,280万元,占相关工程预算金额的比例为34%、82%;装修工程尚未开工时,发行人已向E公司预付1,458万元,占比为53%。对前述流出资金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保荐人未能提供客观证据予以合理解释。 二是部分现金回款存在异常。发行人不同城市的多个客户、同一城市的多个客户,均多次存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同一柜台向发行人现金回款的情况,且回款时间非常接近,涉及回款金额合计1,870.8万元。 三是客户函证回函存在异常。保荐人函证底稿显示,4家客户询证函回函快递单号接近,打印时间在5分钟之内,且为同一快递员收件。会计师函证底稿却显示,前述4家客户中3家客户回函寄件人为发行人员工,回函地址均为供应商C公司。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现场督导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动申请撤回申报,本所已对发行人、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保荐人和签字会计师均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案例】广东真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真美股份为一家肉脯零食公司,主营业务为肉类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肉脯、肉丸、肉肠、肉松及其他休闲食品。 2020年9月30日,深交所受理了真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之后主要针对公司招股书数据差值问题较大等方面进行了三轮问询,最终因无法保证真实性,真美股份于2021年8月23日主动撤回上市申请,当年8月30日被深交所宣布终止审核。 五、上市委审核不通过情形 2023年4月,经本所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成都裕鸢航空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鸢航空)不符合首发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裕鸢航空的主营业务为航空零部件加工制造,主要采用来料加工模式。本所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发行人所处航空零部件制造业的行业特点、市场规模和竞争格局;发行人技术水平、业务规模等相较于同行业公司的竞争优劣势,发行人是否具备成长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二是发行人自2017年3月转型开展航空零部件加工制造业务以来,短期内业绩即快速增长,主要来自第一大客户的机体结构件收入大幅增长,关注其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该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三是发行人报告期内科研件收入增长缓慢、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核心技术先进性、是否具有竞争力,对未来成长性的影响;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 四是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五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股权存在纠纷,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合理。 本所上市委审议认为,发行人业绩增长严重依赖单一客户、科研件收入占比逐年下降,未能充分说明主营业务的成长性,未能充分说明其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发行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案例】以下摘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审议会议 公司名称:成都裕鸢航空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审议结果: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1.成长性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要从事航空零部件加工制造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军品业务的机体结构件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328.79万元、20,100.21万元、22,936.35万元。机体结构件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82%、65.89%、66.28%,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460.20%、59.87%、14.79%。我国航空零部件制造行业以主制造商内部配套企业为主,2021年发行人在该市场的占有率为0.11%。 请发行人:(1)说明2020年机体结构件产品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是否存在收入下滑风险;(2)结合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格局、发行人竞争优劣势等情况,说明主营业务是否具有成长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客户重大依赖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中航工业下属A01单位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71%、68.25%、70.43%,从其获取的订单金额分别为14,102.63万元、30,243.63万元、2,420.57万元。2021年和2022年发行人收入增长较快主要系A01单位订单增长所致。2017年3月,中航工业控制的中航信托通过空空创投及兆戎投资间接入股发行人,同月发行人业务转型。2018年8月,发行人开始与A01单位合作。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对A01单位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中航工业间接入股相关;(2)说明对A01单位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及其合理性,对其销售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研发能力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发行人根据自身科研生产能力承接科研件试制任务,承担科研试制任务的供应商在未来批产业务的承接中更具稳定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科研件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8.26%、19.72%、17.87%。2020年6月,科研件重要客户中国航发B02单位和B04单位变更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后,发行人来自前述客户的科研项目收入规模及毛利率均出现较大幅下降。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率和研发人员占比等指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占比分别为57.34%、60.72%、68.54%。 请发行人:(1)说明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研发费用率和研发人员占比偏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较强创新能力;(3)结合业务资质认证、在手订单、参与招投标等情况,说明科研件收入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具有成长空间。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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