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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 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6期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金融 > 深交所 > 上市审核动态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一)受理环节关注的问题

2023年5月-6月,受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报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准确,包括未提交行业等相关事项核对表或内容不齐全、不准确,未提交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的说明,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家数说明不准确,保荐人对本次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说明不完整:二是签名盖章不齐全或不清晰,包括行业等相关事项核对表、尽职调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明文件缺少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验资报告中个别公章不清晰;三是未使用最新的“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模板;四是申报文件不适用情况说明与实际报送文件不一致,存在既未提交相关文件,又未对文件不适用情况进行说明的情形;五是申报文件格式存在问题,包括上市保荐书word版本文件为修订模式,pdf版本和word版本的页数不一致;六是申报文件中涉及国家和城市的表述不规范。

(二)审核环节关注的问题

2023年6月,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关注到,部分中介机构在报送申报文件过程中,未认真阅读审核关注要点填报要求,对所有关注要点均选择“是”,导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与审核关注要点核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保荐代表人和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审核要点填报要求,逐一认真核对,审慎填报审核关注要点。

(三)采取的工作措施、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

1.工作措施

2023年6月,本所针对1家IPO项目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2份《监管工作函》。

2.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3年6月,本所对24家创业板首发项目承销商采取出具《问询函》的工作措施,关注新股定价审慎合理性、投价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比例较低等情形。

四、现场督导案例

【督导案例1】本所对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以下两方面问题:

1.发行人关联采购价格公允性存在异常

A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之一,系发行人第二大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其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约为13%、11%、10%、7%。发行人和保荐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了A公司向发行人和其他客户销售同种产品的单价明细表,经对比后认为发行人关联采购价格公允。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关联采购价格公允性存在异常:一是A公司向发行人销售部分原材料的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例如,A公司原始销售订单显示,2017年向发行人销售甲产品的平均单价约为11.50元/KG,明显低于当月A公司对其他客户销售甲产品的单价15元/KG,差异率约为30%。二是采购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A公司原始销售订单显示,A公司实际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高于发行人披露的A公司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以A公司2019年对其他客户销售乙产品的单价为例,发行人披露仅为12.77元/KG,但实际为14.50元/KG,差异率约15%。

Note

究其原因,可能是月度分析不到位和数据统计错误所致。

关联交易公允性的风险主要在于采购价格偏低和销售价格偏高。中介机构通过对比关联方与其他客户的交易价格来论证公允性这一程序的可信度较高,但也应当结合月度、具体产品适当细化分析。

2.发行人对部分客户销售收入存在异常

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存在实缴注册资本低、缴纳社保人员规模小等情况,部分客户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重要客户,发行人新增客户收入占比较高且逐年增加。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对部分客户销售收入存在异常:一是发行人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明显缺陷。经检查,发行人纸质出库单的产品名称与业务系统销售出库明细表中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纸质出库单的送货地址与外部物流结算单的送货地址并非同一城市,合同约定的产品销售明细、纸质出库单明细以及业务系统销售出库明细表三者之间均不一致,以及存在无关联关系的两家客户签收人为同一自然人的异常情况。二是部分客户签章异常。其中,7家客户分别在不同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或签名明显不一致。三是保荐人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论证方式的合理性存疑。保荐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其依据发行人客户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论证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与客户业务规模、财务数据相匹配。经保荐人补充核查,以其取得的客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推算客户从发行人处采购的金额,明显小于发行人对前述客户的账面销售金额。

Note

收入核查之初,建议整理一份完整的客户清单及销售额,以便批量查询所有客户的工商信息。若存在客户体量与销售额不匹配(例如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偏低、社保缴纳人数偏少)、成立时间较短(成立后马上与发行人开展大额交易)、董监高(及历史董监高)是发行人员工、个人控股企业居多等迹象,通常表明企业销售真实性和合理性是存疑的,所以在检查资料过程中应当留意合同条款、商品明细、盖章、签字、日期、物流记录等细节是否存在异常之处,重要资料切不可遗漏检查。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现场督导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动申请撤回申报。


【督导案例2】本所对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以下两方面问题:

1.发行人部分外销收入存在异常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约为66%、77%、80%。发行人部分境外客户通过受托购买方(发行人境外客户委托第三方向发行人采购,该第三方即受托购买方)向发行人采购部分境外客户存在大量第三方回款。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向客户受托购买方销售与第三方回款方式形成的外销收入占比约40%。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通过向客户受托购买方销售与第三方回款方式形成的外销收入存在异常:一是发行人客户与受托购买方之间受托采购关系的真实性存疑。经查,发行人客户与受托购买方签署的受托采购协议实际由发行人提供,并非客户与受托购买方协商自主拟定。例如,发行人披露A公司为前五大客户之一,而受托采购协议显示,A公司仅为受托购买方,B公司为实际客户,且A为B的子公司。经检查,AB公司双方不存在母子公司关系,上述受托采购协议及母子关系表述为发行人员工直接拟定。二是保荐人无法确认受托购买方的回款是否真实源于实际购买方。例如,在发行人与前述B公司的交易中货款系由A公司支付,但保荐人无法确认A公司的资金是否来源于B公司。三是第三方回款真实性存疑。经检查,发行人大部分第三方回款无代付协议,部分代付协议亦未明确指定具体代付第三方。同时,还存在同一个代付第三方替多个客户支付货款、代付第三方为多个自然人、同一客户对应的代付第三方在报告期内变化较大等异常情形,保荐人无法确认回款方的具体身份。四是发行人出口报关单可靠性存疑。发行人曾将非整机货物按完整整机出口报关,导致报关单产品单价与总价虚高。五是对于督导组抽取的外销收入细节测试样本,发行人无法提供境内段完整物流运输单据。六是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境外C公司及其境外实际控制人甲、境内事务具体负责人乙等相关主体,均未提供完整资金流水。对前述主体是否通过境外资金配合发行人进行体外资金循环,保荐人未能进行审慎核查。

Note

六成以上的境外收入、大量第三方回款,加上以上种种疑点,以及境外主要人员资金流水核查不完整,让人不得不质疑收入的真实性。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存疑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境外C公司一直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境外自然人甲为C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申请首发上市前,C公司向境内自然人丙转让发行人部分股权,C公司变为第二大股东(持股约26%),丙则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约30%),发行人将丙等境内自然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存疑:一是发行人实缴注册资本全部来自境外C公司,且存在虚假出资。发行人2007年设立时,55%注册资本为境外C公司出资,剩余45%为境内相关自然人出资。2007年末,发行人进一步增资。经查,发行人设立时境内自然人的出资资金,均来自C公司且未签署借款协议,也一直未偿还。2007年末的增资则为虚假出资,发行人实际未收到任何增资款。二是股权转让定价合理性存疑。在C公司向丙转让股权的过程中,C公司在明知创投机构已高价入股发行人后,进一步调低向丙转让股权的价格(不到创投机构入股价格的1/3),商业合理性存疑。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现场督导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动申请微回申报。

五、常见业务问题解答

问题【申报前六个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时间认定】发行人由报前六个月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申报前”时间节点如何认定?

答: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的“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情形。关于“申报前”时间节点的认定,应以发行人在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提交申报文件的时间为准。

六、重组委审核不通过情形

2023年6月,经本所重组委会议审议,认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本所在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关注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盈利预测依据的可持续性,以及相关参数趋势与报告期内存在较大差异合理性的披露是否充分。二是本次交易作价91,000万元,以2022年4月30日和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增值率分别为743.13%和508.64%,关注本次交易以高溢价收购标的资产的必要性的披露是否充分。三是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第三方代收货款、转贷等不规范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

本所重组委审议认为,上市公司未充分披露标的资产评估参数取值与盈利预测的合理性,未及时完整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存在的资金占用、第三方代收货款、转贷等情形。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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