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0年3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中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定位的把握标准,对企业是否具备科创属性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判断标准,为发行人申报及保荐机构的推荐指明了方向。《规定》发布后,企业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质量明显提升,上市审核委员会所提出的审核问题也更加精准更加高效,企业上市进程明显加快,科创板上市审核迈进2.0时代。本文统计了自《规定》发布以来的100家已受理并问询的科创板注册企业的核心技术有关问询问题,对其中出现的七大高频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与总结,为企业科创板上市提供借鉴。
01核心技术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提问概率90%
核心技术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是科创板企业上市审核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在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41号准则》)公告文件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应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即要求发行人通过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情况,突出其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因此,绝大多数申请上市企业都会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其核心技术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但尽管如此,统计结果仍显示有89%的企业会在审核中被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或详细说明这部分信息,足见上市审核委员会对此项内容的重视程度。
那么,这些企业是因为哪些细节考虑不周而导致其在这一问题上被问询了呢?我们可以从下面一些具体的案例上面获得启发。
* 为保密起见,以下所有案例公司均以英文字母代替
案例1 关键技术指标披露不充分
● D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注册科创板,5月16日收到问询函。问询函中提到了核心技术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具体为:“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中能够衡量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或技术实力的关键指标、具体表征及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等,保荐机构应使用易于投资者理解的语言及数据充分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在境内与境外发展水平中所处的位置”。
问题中强调了能够衡量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或技术实力的关键指标、具体表征,意在要求发行人拿出合理的可量化的比较依据。为什么会如此问询呢?我们可以从发行人申报稿的招股说明书中得到答案。
● 下面内容为D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核心技术先进性的描述:
1. 压装机智能装配技术
该技术中,发行人二次开发并集成力位移监控技术、数据分析技术、伺服压机控制技术、伺服压机分段标定技术等,自主研发设计了转塔装置、伺服压装装置、伺服压装变位装置、伺服反靠变位装置等,并依据用户产品的结构特点,研发设计专用的压头、反靠头,保证多种工件不同压装力范围内的局部压装力和压装位置的准确性。
2. 机器人软浮动精度补偿技术
发行人集成的机器人软浮动精度补偿技术,为深度应用机器人技术,优化设置了机器人技术参数,开放了机器人工作时的自由度,确保工件装配时不会因为机器人自身原因影响装配的精度。
案例总结: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在介绍其核心技术先进性的时候,多采用针对自身情况的定性描述,对于文中提到的压装力、压装位置准确性、装配精度等指标既无量化表达,也未指出哪些指标为核心关键指标,更缺乏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比较情况,因此无法令投资者准确了解核心技术优势,因此审核委员会在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关键指标、具体标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经统计,在89家被问及核心技术与同行业比较情况的企业中,有32家被要求披露或说明核心技术的关键指标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而另外68家没有被问及的企业中,绝大多数也已经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对这一部分进行了披露,这说明核心技术的性能指标对比是非常常见、有效且易被审核委员会接受的能够体现核心技术先进性的表现形式,建议拟上市企业针对这部分内容提前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案例2 以配方、合成工艺为核心技术但未直接披露其先进性
● G公司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注册科创板。6月4日收到上市审核委员会的问询函,其中提出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具体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中的配方技术、生产制备方法的具体内涵,并与同行业比较;结合行业内生产该产品的方式和方法,分析发行人上述核心技术是否为工艺创新”。
● 从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审核委员会关注的重点在于核心技术中的配方技术、生产制备方法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而非产品技术指标的同行业比较情况,同样的,我们也可从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中发现审核委员会如此提问的原因。
(1)高聚合度结晶II型聚磷酸铵的技术创新
公司通过对聚磷酸铵合成过程的各个阶段详细的数据分析,获取聚磷酸铵合成的适宜反应条件;在产品的制备过程中采用通入懒性气体及中空设计的捏合桨等反应热转移手段,通过自主设计的PLC工艺控制,制备出高聚合度、窄分子量分布、低小分子含量、性能稳定的聚磷酸铵。产品通过SGS测试,性能指标符合RoHS、SVHC和HG/T2770-2008标准要求。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公司制备的聚磷酸铵聚合度大于1,000,高于常规产品800左右的水平,碳层的致密度更好,阻燃效率更优异;分解温度达到275°C以上,常规产品为260°C左右;水溶性低于0.5g/100cm,低于常规产品0.7g/100cm的水平,具备更优异的相溶性和耐迁移性,可有效拓宽下游成品的应用环境。
(2)无卤膨胀型阻燃剂的技术创新通过阻燃剂分子结构设计,在多聚磷酸铵分子中引入自主开发的三嗪有机物,制备出兼具酸源、碳源和气源功能的大分子型无卤膨胀阻燃剂。产品通过SGS测试,性能指标符合RoHS、SVHC等标准要求,具备较好的耐温性、耐水性、抗湿性和耐析出性。
案例总结:
从招股说明书中,我们可以看出,G公司将无卤阻燃剂的化学合成和复配技术、改性塑料的制备技术列为了核心技术。但并未详细阐述其技术本身相对于同行业的先进性,而是通过阐述该合成技术制备所得到的产品的优秀性能来间接突显其合成技术的先进性,因此上市审核委员会认为其有必要进一步说明其配方、制备技术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并在提问中强调要结合行业内生产该产品的方式和方法。这反应了审核委员会周密的审核逻辑,即产品本身性能高,并非是其合成工艺具备创新性的充分条件,在传统合成工艺上的简单改良也有可能提升产品性能,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审核委员会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问询。
与G公司相似的还有Y公司,该企业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介绍了其核心技术产品铜基金属粉体材料、高端微电子锡基焊粉材料、3D打印粉体材料相对于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但是对于制备这些产品的核心技术(球形金属粉体材料制备技术、高品质电解铜粉绿色制备技术、系列无铅环保微电子焊粉制备及材料设计技术、扩散/复合粉体材料均匀化制备技术等等),仅进行了针对自身技术情况的阐述,并未进行同行业对比。因此在该企业收到的问询函中,被审核委员会要求说明“发行人技术水平相较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势,是否为行业内主要竞争企业均能够实现的技术”。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部分企业,其核心技术为材料制备合成工艺的情况下,在进行同行业比较来展示技术先进性时,不应单纯介绍产品性能的先进性,而应同时通过行业对比介绍制备工艺本身的先进之处,如此才能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突出,符合科创板的定位。
02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提问概率50%
与核心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存在纠纷的问题是科创板企业上市审核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在《第41号准则》公告文件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在公告文件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试产个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即要求发行人通过披露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纠纷,来体现发行人的技术独立性与持续经营能力。绝大多数申请上市企业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其知识产权情况做出了披露,但统计结果显示仍有过半数的企业在审核中被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或详细说明这部分信息。在此,我们对51家企业问询函中有关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提问主要源于以下几类情形:
案例1技术人员从前公司离职
● S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注册科创板,5月7日收到问询函。问询函中有关核心技术的问题 “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等”中,提到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情况,具体为:“(1)相关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签订竞业禁止、保密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在发行人所处的专用设备制造业中,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通讯设备上市公司、行业内强有力的竞争者。在发行人提交的申报稿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在6名核心技术人员中,有3名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于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岗位。
案例总结:
从中可见,发行人未对涉及核心技术的竞业协议等签订情况,或发行人与同行业竞争公司核心技术差别等信息进行披露。对于从同行业竞争公司离职不久的核心技术人员,上市审核过程会着重关注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与竞争公司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经统计,在这51家被问及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企业中,有29家企业涉及技术人员从同行业竞争公司离职不久,除2家企业外,其余27家企业均被要求披露技术人员与前公司签订竞业相关协议的情况,可见审核委员会极为关注的这一类问题,建议拟上市企业针对这部分内容提前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案例2 发行人与高校、院所或企业间存在合作研发
● H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科创板,6月22日收到问询函。问询函中有关核心技术的问题6“关于合作研发和承担专项”中,提到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情况,具体为:“巴洛沙韦原料药技术研发合作项目关于成果的归属‘属于试剂作出贡献的一方’的约定是否有进一步的细化协议,是否有产生纠纷的风险以及对应的解决机制。”问题中强调了对成果归属约定的进一步细化以及可能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机制。
● 在发行人提交的申报稿招股说明书中,对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不断推动自身研发、技术能力提升,致力于构建良性的研发成长机制,与下游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产销研互动的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正在进行的合作研发情况如下:
案例总结:
从中可见,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对成果归属的方式,即“相关技术改进后的知识产权属于实际作出贡献的一方”,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审核委员会在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对合作研发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发行人补充披露了《技术研发合作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产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目前的合作状况,来明确合作研发未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情况。
经统计,在这51家被问及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企业中,有23家企业涉及与其他企业或高校院所间建立研发合作关系,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对合作协议内容披露不全、知识产权权属模糊不清的申报企业,有很大几率被问及此类问题,故建议涉及合作研发的拟上市企业针对这部分内容提前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案例3发行人部分专利属于受让、许可或共有专利
● R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申请注册科创板,7月21日收到问询函。问询函中有关核心技术的问题5“关于专利”中,提到了知识产权权属情况,具体为:“受让取得专利、共有专利、被授权使用专利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同时审核委员会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现有专利的权利人情况,若存在共有专利,请披露发行人与其他方关于共同拥有专利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关专利权的使用和利益分配等;(2)通过受让取得的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专利,发行人与其他方关于专利受让的具体安排,如双方的权利义务、附属条件、专利权受限情况等;(3)被授权专利的内容、授权的范围、授权方及被授权方的权利义务、技术改进的归属、固定或提成费用、终止条件等;如存在授权使用范围受限、终止风险等情况的,请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风险揭示;如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请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 在发行人提交的申报稿招股说明书中对授权专利仅披露了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类别和来源信息(包括自主研发和受让取得),但未披露专利的权利人情况,也未提及受让专利相关的具体安排,招股说明书中对被授权专利的许可人、交易价、专利名称、专利号、许可方式及有效期、合同履行情况和与公司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进行了披露,但不包含具体的许可协议内容,因此审核委员会要求发行人对缺失内容进行进一步补充,这些内容的完善有助于未来投资者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技术独立性。
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发行人补充披露了现有专利信息(增加了专利权人信息),新增2项共有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申请日、专利类别、是否属于核心专利(均不属于核心专利)和共有专利的具体安排),补充披露了2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部受让取得的专利信息(新增出让方、是否属于核心专利、专利受让的具体安排3项),补充披露了被授权专利信息(新增被授权范围、技术改进的归属、固定或提成费用、终止条件和授权使用范围受限、终止风险等情况4项),并对是否存在纠纷进行了说明:
根据受让取得专利、共有专利、被授权使用专利的权属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法律状态批量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等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让取得专利、共有专利、被授权使用专利均系以合法方式取得,不存在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受让取得专利、共有专利、被授权使用专利事项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案例总结:
经统计,在这51家被问及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企业中,有14家企业存在受让取得专利、许可专利、共有专利等情况,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对该类内容披露不全、知识产权权属模糊不清的申报企业,有很大几率被问及此类问题,故建议涉及上述几种情况的拟上市企业针对这部分内容提前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除以上三类主要情形外,还存在因对技术采购、诉讼未决、技术来源与形成等情况(可能需补充)交代不清而引发的相关提问。综上可知,申请上市的科创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需尽可能对知识产权基本信息及权属情况进行详尽的披露,尤其是存在以上三中情况的发行人,在披露中应对情况进行详细解释说明,避免披露内容模糊不清。
03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提问概率40%
在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41号准则》)公告文件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应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即要求发行人对核心技术的贡献进行披露,包括:技术对行业的贡献、技术先进性的体现、技术在主营业务中的贡献程度等方面。因此绝大多数企业都会对其核心技术以及核心技术相关的营业收入进行描述,但尽管如此,统计结果仍显示有40%的企业会在审核中被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或详细说明这部分信息,足见上市审核委员会对此项内容的重视程度。那么,这些企业是因为哪些细节考虑不周而导致其在这一问题上被问询了呢?我们可以从下面一些具体的案例上面获得启发。
案例1 核心技术、产品、专利、营业收入四者对应关系披露不够具体
● A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科创板,其保荐机构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月17日A公司收到上市审核委员会的问询函,在有关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审核问题中提出了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产品的情况,具体为“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已授权发明专利与核心技术、主要产品的对应关系,主要产品在报告期内收入实现情况”。
● 问题中要求发行人将与专利、核心技术对应的产品的收入情况进行说明,为什么会如此问询呢?我们可以从发行人申报稿的招股说明书中得到答案。
在招股说明书中,A公司披露其满足《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指标,即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由此可见,在不满足前三条常规指标的情况下,对其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收入得审核将成为审核的重点内容。而在招股说明书中,其对核心技术的披露情况采用了如下的方式(未展示全部内容):
公司研发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跟踪研究国内外先进技术,通过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技术集成创新,在医学检验自动化领域积累了一批核心技术。具体如下:
在介绍其专利和产品情况时,分别采用如下的表格方式进行描述(未展示全部内容)
最后在披露核心业务在主营业务的收入时,A公司采用如下的方式描述: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 98%以上均为自产产品收入。同时,为了满足下游客户个性化需求,公司也销售第三方供应商定制化生产的检测试剂盒产品用于配套公司检验仪器使用,这部分产品由于非公司自主生产,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应用。
报告期内,公司仪器、试剂及耗材类等主要自产产品,都应用了公司的核心技术。上述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案例总结: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A公司仅仅是将核心技术、专利、产品、营收分别披露,没有展现其四者之间的对应关系,这样就不能使投资人充分了解到各项核心技术对应营收的贡献情况以及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尤其是在A公司采用《暂行规定》第五条科创属性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存在A公司大部分营收仅仅来自少量个别专利或核心技术的情形,则可能存在较大投资风险,因此有必要针对上述四者的对应情况加以问询,促使企业披露更多信息以供广大投资人知晓。
与A公司情况相近的还有Z公司,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核心技术与各项发明专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披露了主要产品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未明确披露主要产品与核心技术之间的对应关系,仍然收到了审核委员会关于该问题的问询。因此我们建议拟登陆科创板的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将核心技术、相关专利、产品与营业收入这四部分信息之间的关联进行直观的说明,并尽可能做到一一对应。
案例2 营业收入与核心技术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充分
● J公司于2020年4月3日申请注册科创板,4月22日收到问询函。问询函中提到了核心技术、专利对应产品的收入情况,具体为:“(1)请发行人披露核心技术对应的具体知识产权的成果。(2)“吸隔声产品销售收入中基础吸音棉与 ePTFE 膜复合吸音棉各自的收入金额及占比,基础吸音棉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及生产中核心技术的应用环节及起到的主要作用,将基础吸音棉相关技术认定为核心技术、该部分收入认定为核心技术收入的原因和合理性”。与A公司不同的是,J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披露了核心技术、专利、产品以及营收四者的对应关系,却仍然遭到了问询,这是什么原因呢?从其招股说明书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是由其信息披露不够具体导致的。
● 下面内容为J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核心技术对应专利及产品的描述:
(一)主要核心技术情况
从中可以看出,J公司仅披露了核心技术对应专利的数量,但没有具体披露专利名称或专利号,因此被审核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详细披露。类似的,在J公司有关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中收入占比的情况描述为:
(二)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及产品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1、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的情况
公司的 ePTFE 微透产品、吸隔声产品、气体管理产品、CMD 以及机械设备均应用了核心技术,其中部分核心技术在多个产品中得到应用,也有部分核心技术仅在一类产品中应用。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在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和收入贡献情况如下:
其中,仅列出了ePTFE微透产品、吸隔音产品等大类产品,未披露具体产品细分类别,因此被审核委员会要求进一步披露各细分产品的收入占比,并且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产品列入核心技术收入提出了质疑。
案例总结:
从J公司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科创板上市企业在对其核心技术、专利、产品及收入四者进行披露的时候,不但要做到一一对应,还应尽量做到具体详尽,以能够定位到具体产品、具体专利为宜。并且对于列入核心技术收入的产品,应充分论证其相关技术列为核心技术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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