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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ESG全球影响力逐渐提高,针对企业漂绿(Greenwashing)的诉讼也随之增多。企业漂绿是指在环保政策的要求之下,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隐瞒、虚构或误导等手段,美化自身在环保方面做出的贡献。鉴于漂绿行为将会对投资者及环保事业产生不利影响,各国监管机构都在逐渐加强对漂绿现象的处罚力度,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治理措施和规范建设。在过去的一年里,各国都见证了对企业漂绿行为监管力度和机制的大范围升级,换言之,企业漂绿将在全球范围内面临更严密的监管环境和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2021年5月,海牙地方法院判令壳牌公司在2030年之前减少其4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开启了剑指企业具体发展政策或项目的环保诉讼的先河。此后,直接向企业表达诉求,迫使企业采取更为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和投资方向,一直为环保组织针对企业漂绿行为的首选诉讼策略。例如,环保组织DUH-Environmental Action Germany在2021年底起诉奔驰、宝马和大众,要求这些公司停止生产内燃机汽车,除非其能够证明2030年后此类汽车不会影响气候变化。
对大气污染的重视也意味着政府对严重依赖化石燃料的企业项目的授权将面临更大阻力。例如环保组织Greenpeace于2022年7月提起诉讼,明确反对壳牌子公司北海气田开发项目的重新获批。随着人们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来源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对气候变化有较大的影响的公司(如化石燃料公司)将面临此类指控。除影响大气的公司外,生产活动对水质有影响的企业也是有关部门和环保组织重点关注的对象。例如2022年4月,中国涤纶行业龙头企业桐昆集团因废气未处理直接排放和废水污染物超标,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0万元。
除直接要求企业承担责任之外,对企业决策者个人责任的强调,即令公司董事等决策者对未能充分管理气候风险承担个人责任,亦成为环保组织刚发掘的有利的公益诉讼新策略。例如2022年3月,环保组织Client Earth基于董事或受托人义务等个人责任的角度起诉壳牌公司,认为壳牌董事会未能真正采取和实施符合《巴黎协定》目标的气候战略,违反了《英国公司法》第172条和第174条规定的董事会成员的勤勉于事并忠于职守的义务。
各国监管机构力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政策引导来加大对企业漂绿行为的监管力度。在我国,2022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创50指数公司单独披露ESG报告并重点披露助力“双碳”目标的行动情况;4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首次将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纳入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5月,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要求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ESG工作机制,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力争到2023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6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要求银行保险业将ESG因素纳入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香港交易所也早已发布了新版《ESG报告指引》,要求扩大强制披露的范围,实行“不披露就解释”原则,以提高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英国,英国金融行为管理(FCA)出台了新的ESG指导手册以指导ESG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企业在2023年6月前对其有关信息做出公平、清晰和非误导性的披露,并公开其为应对环境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在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发布ESG基金披露规则,提出针对散户投资者的ESG基金的报告和披露的具体要求。
执法方面,官方监管机构针对企业漂绿行为的调查和打击活动不断增加,罚款金额也在不断提高。2022年5月,德国监管机构突击检查了德意志银行(DB.US)及其旗下子公司德意志资管(DWS)位于法兰克福的办公场所;同月,由于涉及旗下某些基金对ESG相关因素做出了错误陈述,纽约梅隆银行(BNY Mellon)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罚款150万美元。此类高额的罚款愈发凸显出各国气候监管部门对于企业ESG相关信息披露真实性的重视,尤其是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和真实程度。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类似针对企业漂绿的调查和处罚将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全球各地。
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是转变生产带来的成本,一方面是注重环保的大势所趋,面临这种艰难的抉择,部分企业走上了漂绿的危险捷径。欧盟委员会202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42%的企业在环境披露中涉及虚假、欺骗或夸大的不良行为。在漂绿诉讼案件中,59%的被诉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鉴于各地呈现增长趋势的漂绿诉讼,以及各国监管机构日益加强对该领域的监管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披露ESG相关信息,应成为各行各业新的一年更为重视的议程。
首先,在具体的诉讼方面,起诉方指控的重点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从针对企业制定的脱碳目标的不实陈述,到转向基于遗漏或隐瞒行为的不实陈述,起诉方愈发重视审查企业ESG披露依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例如,在澳大利亚企业责任中心(ACCR)诉Santos案中,原告称Santos在其年度报告中的预测,即到2040年将实现净零排放,依赖于其可行性尚未经过测试的碳捕获和碳存储技术,因此Santos预测的碳抵消根本无法保证。
其次,由于企业此类的误导性声明将会影响众多消费者的选择,监管机构愈发重视审查企业标注在产品上的环保声明。例如祥宏印务有限公司在其印刷的多本书籍封底上均印制有“中国环境标志”图案和“绿色印刷产品”文字表述。而经有关机构检查,当事人并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祥宏印务在未获得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标注绿色环保标志,印刷的书籍货值虽仅千元,却被罚20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最后,由于标注在产品上的环保声明直接面向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漂绿诉讼领域的群体诉讼将会增加。美国近期就声称将对H&M提起集体诉讼,质疑其采取误导性的具有偏向性的环保声明,让消费者根据其虚假的环保证书为产品支付溢价。英国目前则产生了大量的关于ESG投资的集体诉讼,以及漂绿诉讼领域“诉讼出资人”的出现,其主要对ESG漂绿导致的集体诉讼及索赔提供资金援助。在我国,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被由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的230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最终被判决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87199203.78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集体诉讼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在针对企业漂绿行为发起的诉讼中,人权的重要性也愈发得到彰显,原告越来越多地提及企业漂绿行为对人权保护的不利影响,将此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例如,在环保组织Youth Verdict诉Waratah Coal一案中,澳大利亚法院判决煤炭企业败诉,考虑到对环境和人权的不利影响,案涉煤炭项目应就此停止。在考虑对人权的影响时,法院根据《昆士兰人权法》(The Queensland Human Rights Act),权衡了从该项目中获得的社会经济利益与对人权的可能影响,最终认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性超过了拟议采矿项目可能带来的25亿澳元经济利益。
根据《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的规定,企业需要尊重、保护人权,努力采取措施弥补其生产活动对人权造成的不利影响。这点也体现在国际和各国国内的人权保护文书中。环境变化和人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有关调查报告也表明,公司引发气候变化的行为最终也会对人权造成损害。因此这几年间,欧洲人权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权与气候问题的案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代表案件如环保组织Greenpeace Nordic联合其他环保组织起诉挪威,反对挪威在北极进行更多钻探的计划。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ESG漂绿行为的立法体系,但对于企业企图通过“漂绿”行为虚假营销、树立虚假形象、赚取公关噱头的,监管部门可以从投资者权利保护、广告宣传、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同时,如果企业经营行为存在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环境风险及环境信息,甚至造成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将面临各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此,企业应注意确保其人权政策已考虑到可能产生的气候风险,对新项目和正在进行的项目的人权影响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并在发现不利影响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扭转或减缓气候变化愈发站到各国未来发展战略的舞台中央,企业将会在环保领域面临更大的压力。各方都将要求他们迅速且认真地执行最新的环保政策,落实各项环保要求,而这种严格的要求和政策方面的快速变化也将大大增加企业在ESG领域的涉诉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必须及时跟进有关ESG的相关政策,构建起企业的ESG内控机制和治理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以及识别、评估和审议重要环境议题的能力,并逐步将ESG政策和制度落实到公司治理行动中,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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