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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优先原则
就是说税法和会计不一致,汇算清缴时,税法规定说了算!
税法优先原则,即有税法规定,会计服从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例】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财政部关于企业增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都有规定,在财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不能只在调增的时候会计服从税法,即包括纳税调增,也包括纳税调减。也就是税法优先原则的真正含义是,无论调增和调减,只要有税法明确规定,都应当是会计服从税法,而不能异化为“纳税调增的时候,会计服从税法,纳税调减的时候,税法服从会计”。
税法协调原则
也就是说,会计不要超过税法规定,就按照会计处理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关于“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例】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不需要调整。
提醒: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是“最低”年限!
税法空白原则
也就是说,税法没有规定的,就按照会计处理来!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制度构成税法的组成体系。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关系
实务操作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记录
1.因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产生纳税调整,税法的纳税调整基于会计记录,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原始记录,但是可能涉及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
2.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无差异,因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等原因进行纳税调整,如业务招待费的40%不允许税前扣除、赞助性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上述纳税调整基于税法规定,并非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不属于会计处理依据,因此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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