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案件概述 2、再审申请人主张 3、最高法院认为
1、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孙思科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控股”)、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安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3、最高法院认为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孙思科再审申请中主张二审判决免除安徽控股的出资责任不当”部分,安徽控股与中能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安投资本99%的股权转让给中能控股,并将股东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在安徽控股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安徽控股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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