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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为了强化对单位内部管理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 2205 号内部审 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内部审计最佳实践,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下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本指南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本指南中“单位”一般是指独立的法人组织,包括本级和下级(或所属)单位,当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称“被审计单位”)时,也可以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的单位内设部门(机构)或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期间所在的单位,“所在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本指南中“本单位”是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一节 审计总体要求

一、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单位事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经济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经济责任审计要围绕目标要求,突出工作重点。要根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着重围绕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发展战略目标、规划、计划实施情况,主责主业开展情况实施审计;关注重大资金分配、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聚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聚焦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聚焦是否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重点揭示与领导干部履职相关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问题;大力推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立足预防和纠正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对领导干部开展常态化“经济体检”,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作用。

二、审计对象

本指南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一般包括:

1.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下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2.企业(含金融机构)本级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下属分支机构、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等。

3.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4.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各单位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如有必要,也可以指定或授权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南按照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形加以表述。

三、工作原则

(一)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对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拟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协调机构一般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及其他具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

本指南如无特别强调,一般按照单位已设置了协调机构的情形加以表述,没有设置协调机构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加强计划统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后拟定年度项目安排;或者由内部审计机构直接根据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年度项目安排。该年度项目安排应当综合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求、审计目标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由内部审计机构征求纪检监察等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请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计划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后实施。

对单位内部同一部门(机构)、同一所属单位的 2 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三)以任中审计为主。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离任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因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情形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随着审计实践的不断深入,客观上要求不断前移监督关口。单位应当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更好地发挥任中审计的过程监督优势,切实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衔接,更好地满足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增强审计的时效性。

(四)把握审计范围。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注意把握时空范围。时间上,经济责任审计要聚焦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情况下,其任期之外的经济事项不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但对前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发生的问题,现任领导干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解决。空间上,经济责任审计要聚焦领导干部管辖范围,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本级及下一级。但对于三级以下单位出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和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较大关联的经济事项,经过综合研判,也应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五)推动成果共享。

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内外部检查工作成果,尽可能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借鉴不同类型的检查成果应有所区别:一是借鉴内部审计成果时,在合理确认审计成果有效性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利用;二是借鉴社会审计成果时,应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认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三是可以直接利用国家审计相关审计成果;四是借鉴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工作成果时,对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直接利用;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应与相关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部门(机构)相互沟通配合。

(六)注重沟通和汇报。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违纪线索时,应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进一步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节 审计程序与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一般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常用的审计方法包括调查访谈、查阅分析、重点核查、归纳提炼等。

一、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准备阶段主要环节包括:

1.组成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审计组成员组成。审计组组长负责领导审计项目的开展,对审计项目和审计报告负总责;主审负责协助组织开展审计活动,向审计人员分配审计任务,起草审计报告;审计组成员在审计组组长领导和主审督导下根据分工开展工作。在组成审计组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规模、经济活动特点、经营管理目标以及项目的特定需求等因素,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确保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负责的业务相匹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置必要的信息化审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搭建数据分析平台。如有必要,还可邀请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审计。

2.开展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工作重点、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所在单位的发展目标、年度计划及工作重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管理体制、组织架构、经营范围、主要(工作)业务开展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及业绩评价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相关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听取协调机构有关成员部门(机构)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审计组。

3.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应结合审前调查情况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职责和分工,审计项目进度安排及其他相关要求等。审计过程中如有必要,审计组可调整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及其调整情况应当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制发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文书模板参见附录一),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遇有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目的、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通知书的附件可包括需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清单。资料清单主要包括: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文书模板参见附录二),具体包括领导干部个人的基本情况、所在单位基本情况,领导干部承担的主要职责、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执行廉政纪律情况,所在单位及领导干部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及工作建议等。

2)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制订的有关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综合和专题汇报材料。

3)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业务档案、规章制度等。

4)接受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审计组织等外部审计或检查,以及接受巡视巡察的相关情况报告、结论性文书;以往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或检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5)涉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重大对外投资、借款、资产处置、重大采购、重大业务调整等相关的申报及审批文件资料,以及有关经济合同、协议,评估或验收报告等。

6)任职期间财政预决算资料、财政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资料。

7)任职期间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8)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9)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环节包括:

1.召开进点会议。实施现场审计时,审计组应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协调机构有关成员部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就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现场述职(确实无法现场述职的,也可以仅提供书面述职材料)。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2.收集相关资料。审计组正式进点后,应指定专人与被审计单位确定的配合审计的部门(机构)人员进行协调,就审计通知书所附资料清单中列示的有关资料进行交接,做好相关资料的签收、登记和组内分发工作。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可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继续提供有关资料。审计组对于接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3.内部控制评审。目的主要在于了解被审计单位制度建设及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管理成效,合理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因内部控制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引发相关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一项审计程序和方法,需要审计人员在内部控制测试的基础上,依据职业判断,确定审计策略。通过对内部控制的评审,确定不依赖内部控制的领域,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并扩大审计取证范围。确定依赖其内部控制的领域,应通过观察、询问、审查资料、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从业务和功能两个方面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有效性,合理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4.获取审计证据。审计组可通过调阅相关数据资料,访谈相关人员,执行穿行测试等审计程序,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方法,发现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初步审计结论。在获取审计证据过程中,要始终关注相关行为和结果背后权力运行的轨迹,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避免问题与责任脱节。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执行的审计步骤、采用的审计方式方法、得出的审计结论、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审计工作底稿基本要素及编制应符合《第 2104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并注重体现和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况,包括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的具体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影响程度、所起的作用、承担的责任和造成的后果,并客观得出审计结论。

6.交换意见。审计组应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责任界定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其意见。

(三)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报告阶段主要环节包括:

1.草拟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应在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

2.征求意见。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在按照规定程序复核后,应当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也可以经内部审计机构授权,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提交给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提供必要的补充依据;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补充资料进行研究、核实,撰写意见采纳情况书面说明,视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审计报告应经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审定。

4.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送纪检监察机构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机构)。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必要时送达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审计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明确整改要求。

为了增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权威性,有力推动审计整改,各单位可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殊报送程序。例如,可以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先拟定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经过党委(党组)、董事会等会议审议同意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再由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也可以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先

报送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再由本单位另行制发文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批转或下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在该文件中提出落实审计意见建议、加强审计整改等方面的要求。

5.对审计报告的复查和修改。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或单位规定的相关部门申诉。受理申诉机构(部门)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受理申诉机构(部门)同级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本单位另有意见申诉和受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复查认定审计报告确需修改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补充完善相关审计证据、工作底稿,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四)后续审计阶段。

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1.反馈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协调机构有关成员部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2.推进责任追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并推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3.推动落实审计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建议进行整改的情况,可以采取建立整改清单、台账、实行整改销号等措施,督促监督整改,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进行审计“回头看”。

4.评价审计整改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对审计整改情况的核实评价,重点核实评价整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和风险程度,研究推动进一步整改的措施,并出具审计整改情况评价报告。

5.审计材料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根据《第 2308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的要求,完成审计材料的归档工作,注重审计档案的质量管理。

二、审计方法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综合性、全面性以及与个人履职相关等特殊性,单一的审计技术方法难以实现审计目标,需要综合运用各类常规审计方法,以及采用更适合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取证和分析方法。实践中,除了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常规审计方法外,经济责任审计经常采用调查访谈、查阅分析、重点核查、归纳提炼等审计方法,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以实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全面客观评价并揭示问题、认定责任的目标。

1.调查访谈。

调查访谈是审计人员通过广泛走访和倾听,全面收集和了解单位内部各层级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掌握履职特点、履职业绩、经营管理和个人廉洁从业方面的问题线索。调查访谈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设立征求意见箱和举报电话、个别谈话和座谈会等方式开展。

问卷调查能够快速、全面地了解相关部门和各层级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且调查结果容易量化,便于统计处理与分析。问卷设计应简明清晰、符合逻辑、不宜过长,可以采用封闭式题目和开放式题目相结合的方式。

设立征求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可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掌握相关线索,便于后续深入核实。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前应向全体员工充分告知,意见箱摆放地点要醒目,为意见反馈人员和举报人员保密。

个别谈话和座谈会等访谈方式,能够与被访谈者进行深入充分和有针对性地交流,获取更全面的信息。访谈开始前,审计人员应厘清访谈目的,拟定访谈提纲,并可根据访谈对象的层级、部门等特征进行分层分类座谈,制定差异化的访谈策略。如: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访谈,应主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与班子成员之间分工与配合情况,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是否充分尊重和听取班子成员意见,是否存在“一言堂”、“独断专行”等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发展战略方

向上的引领是否存在偏差,所在单位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主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相关业务推进过程中方向是否清晰,被审计领导干部推进的相关工作举措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是否取得良好效果,在业务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等;对一般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主要了解员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领导班子的满意度,是否存在员工反响较大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访谈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营造轻松氛围,认真倾听,不放过任何线索

和疑点;要善于提问,通常情况下间接提出问题更容易获取相关信息;应充分关注受访者的语调、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非语言行为传达的信息。访谈结束后,及时整理访谈记录。

在开展意见征集和访谈过程中,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有无重大问题举报和案件遗留问题,向组织人事部门了解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对于各类调查访谈中获得的信息和线索,审计人员应结合专业判断和后续审计程序进行有效甄别和事实界定,形成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

2.查阅分析。

查阅分析是通过查看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类文档资料,分析各类业务及管理数据,核实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营管理重点、履职业绩,锁定存在的主要问题领域。

查阅分析文档资料主要包括: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战略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会计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数据、考核结果、述职报告等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方针政策、战略规划的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主要经营管理理念和措施等情况。

分析业务及管理数据主要包括: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管理数据等可比指标。通过对当前指标与历史指标、计划指标与实际指标、自身指标与同业指标、存在逻辑关系的多个指标相互间的比较分析,多维度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业务发展情况,发现数据异动,识别潜在问题线索,确定下一步核查重点。在分析前,审计人员还需要采取适当审计程序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3.重点核查。

重点核查是对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相关的重点业务、项目等具体管理事项进行抽样核查或定向核查,确定管理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率性。被审计领导干部通常负责整个单位或某业务管理领域的全面工作,业务范围广、管理事项多,逐项核查或大比例抽样难以实现。实践中,需依据重要性和履职相关性原则,结合其他审计程序已识别的风险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核查。

抽样核查主要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决策权限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等具体事项进行抽样,特别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参与的重大事项。审计人员可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具体抽样比例和抽样方式。

定向核查主要针对其他审计程序已识别的或内外部检查已披露的风险事项进行的延伸审计和核查。

在具体事项核查过程中,需综合运用分析程序、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等多种常规审计方法,还应充分利用外部可用数据或公开信息对核查事项进行比较验证,确保更深入客观地揭示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存在的问题。在无法对跨界跨域数据进行全部审计的情况下,审计抽查强调要达到一定的覆盖率,防止以偏概全。

4.归纳提炼。

归纳提炼是在对所获取到的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的各类材料系统梳理、总结的基础上,直接运用或结合其他审计程序,形成审计报告素材和结论的方法。

为提升审计质量,经济责任审计开展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日常各类检查监督成果,将各类内外部专项检查、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整理、分析和提炼,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合力,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反映问题的全面性和充分性。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职的综合评价,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善于将各类业务审计发现与领导干部个人履职相结合;善于从各类文字材料和业务数据中归纳提炼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履职工作思路、工作特色、工作成效,最终形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客观履职评价。

5.信息化应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

信息化应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是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方法。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系统间的对接,应用大数据分析模型开展风险评估,有助于从海量数据中快速锁定审计线索和潜在风险,实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尽责情况的“精准画像”。

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审计信息库;二是搭建审计信息化作业平台。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系统应具备审计项目管理、审计监测、数据分析、成果共享和审计信息支持等工作模块,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审计活动、流程及其相关资源、成果的管理,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大数据分析方法是参照数理统计学原理,依托相关技术工具,对数据进行准确解读和分析的一系列技术方法的统称。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全景视图分析。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数据进行全方位的“扫描”,从多个层次、多个维度对相关单位、业务条线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出发展中的优势和不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精准画像”;二是数据挖掘分析。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关键业务、关键环节和关键风险点,构建风险评估模型,使用全量数据开展数据挖掘,运用聚类、关联、群集等分析方法,从海量数据中发现异常现象,快速获取线索、定位风险环节、锁定审计疑点,进而结合现场审计情况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不同行业、不同单位或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存在一定差别,但仍有共性。本章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内容,结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不同类型单位的特点,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分为 10 个部分,进行分节论述。

第一节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审计

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以下简称重大政策措施),主要是指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宏观调控政策、重大改革任务、重大项目等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部门(系统、行业)、企业作出的重要批示指示等。重大政策措施既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也包括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结合各自领域工作实际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审查和评价,揭示和反映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的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积极、有效履职,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推动重大政策措施在被审计单位落实到位。审计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等情况。

一、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部署安排情况

1.部署安排的及时性和务实性。重点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为其所在单位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进行了部署和具体安排,是否组织制定了实施方案。相关部署和制定实施方案是否及时,内容是否具体务实,是否存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上的部署措施多而实质性的落实举措少的问题,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2.实施方案的遵循性、健全性和可行性。重点审计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要求,是否存在贯彻执行政策措施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情况;实施方案是否明确了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是否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出台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配套政策措施方面做出了具体工作安排,如包括专门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建立相应领导、管理和监督机制;提供资金、机构人员、场地和物资保障等。实施方案是否做到工作任务、措施方法、职责分配、质量要求具体明确,具体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3.实施方案制定是否通过适当的程序。重点审计为制定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是否充分开展了调查研究、充分进行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是否采用了集体决策、审批控制或其他适当的决策程序,确保方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和被审计单位发展实际。

二、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具体安排的落实情况

1.重点审计是否认真落实了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确定方案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和具体措施是否得到执行,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方案落实过程中的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现象;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避免简单依据是否及时召开会议、及时下发文件等形式上的措施评价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2.重点审计是否建立监督机制。是否建立贯彻执行过程评价分析机制,结合执行目标和效果及最新政策变化,及时有效纠正有偏差的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内容和频次要求,对具体措施执行情况实施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并逐级汇报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是否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对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追究到位。

三、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具体安排的实施效果

1.重点审计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完成目标等是否达到了预设的标准。

2.重点审计通过落实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是否符合了党和国家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预期;是否结合经济特点、自然环境等情况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取得良好的政策落实效果;是否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良好实务。

3.重点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是否做到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了被审计单位的长远发展利益,确保某些政策措施落实给单位带来的成本上升、利润减少等不利影响降到了可承受的限度之内,力争实现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的双赢,推动被审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审计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审计主要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自身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实施效果开展检查,评价其在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上级单位战略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战略规划、分解落实阶段性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目标任务和效果方面的履职情况。

一、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情况

1.战略规划制定程序是否包括:开展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遵循民主讨论和集体决策等程序。

2.战略规划是否符合国家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是否与上级单位(部门、系统、行业、企业)制定的战略规划目标一致,是否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战略规划是否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各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职责是否清晰。

3.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对战略规划进行调整和更新。

二、发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1.是否通过发布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等方式推进规划落地,确保上级单位(部门、系统、行业、企业)及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战略规划有效实施。

2.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规划,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战略规划等情况。对战略规划确需作出调整的,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

3.是否建立督办机制,通过逐级开展督查和考评,定期开展监控和报告,推进目标责任制的完成,针对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实际情况,是否进行原因分析,持续改进,并追究责任。

三、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战略规划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是否按期保质完成,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实现预期目标。

2.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国家规划及产业政策调整方向,或监督失职导致规划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资金或资产(资源)闲置或损失浪费、侵占或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

第三节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审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围绕事关发展方向及全局等性质重要、涉及数量重大或支出超过一定金额起点(结合单位性质、规模确定)的项目和相关重大事项,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和执行效果情况开展审查评价。具体包括重大预算管理、重大基本建设、重大采购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包含境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使用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一、重大经济决策管理情况

1.制度建立健全方面:重点关注是否建立健全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包括预决算管理、基本建设、大额对外投资、大额物资采购、大额资产处置、大额度资金运作使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是否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范围、权限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制定的经济决策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是否符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是否存在超过其风险容忍度的重大风险。

2.决策制定及执行方面:重点关注是否严格遵循单位决策程序等规章制度,决策事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决策内容是否合规合法,决策程序和权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决策程序不明确、权限不清晰、重大经济事项未纳入决策范围等问题;对执行过程、进度的监管、评价和纠偏措施是否有效;被审计领导干部有无违反集体决策原则,违反相关规定直接插手、干预重大经济事项的执行等问题。

3.执行效果方面:重点关注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是否按期完成,是否实现预期目标,包括数量、质量、成本、功能、效益等各项目标或任务;是否因决策不当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环境破坏、风险隐患等;是否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重大预算管理决策和执行情况

关注重大预算管理决策机制是否健全,预算编制是否科学,是否存在不编制预算或程序不合规,导致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等情况;是否制定了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预算是否有效执行,是否按时间进度完成目标,是否存在预算目标不合理,导致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的情况。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调整,调整程序是否合规。

三、重大基本建设决策和执行情况

关注重大基本建设决策事项前期管理工作是否扎实,是否具备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是否取得相关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批文,立项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是否科学合理,有无项目论证脱离实际、擅自变更设计等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健全,有无因简化决策程序、领导干部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和招标等现象,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的行为。承建单位是否具备必要资质和能力,有无违法转包、分包现象;项目建设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进度及其调整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按规定编报竣工决算,是否存在建设项目长期未进行竣工决算等问题;项目建设和运行效果是否实现预定目标,有无重复建设、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等情况。

四、重大采购项目决策和执行情况

关注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大额采购管理制度,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是否按规定招标并订立合同;是否存在围标、内外串通虚假招投标、中标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相差悬殊、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质量问题遭受损失、中标单位或供货单位存在异常的项目;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进行临时采购的重大项目等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和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围绕主业布局,投资结构是否合理;可行性研究是否充分、准确,资金筹措等技术方案是否经济合理,经济效益分析是否准确;项目执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格按照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文件执行,有无决策未执行、未全部执行等问题,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内部监督;项目最终执行效果是否实现项目目标,是否存在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六、重大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重大资产处置决策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资产评估程序是否规范;处置执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格执行决策文件有关要求;处置手续是否完整,实物、价值转移以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处置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是否存在人为干预而造成资产损失或流失等行为。

七、大额资金运作使用情况

对超过一定金额起点(结合单位性质、规模确定)被纳入大额资金运作使用范围的事项,重点关注审批决策程序是否健全,有无违反集体决策情形,或是否存在超授权决策、超预算审批等;是否制定了大额资金运作使用管理制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的授权审批是否严格等;大额资金运作使用是否实现预期目标等。

第四节 组织治理情况审计

组织治理情况审计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组织治理环境的完善性和监督约束机制运行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本节以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对企业的组织治理情况审计进行介绍。

一、组织治理结构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职责边界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建立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是否依法制定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企业是否明确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上市公司还应关注是否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组成和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内设机构与部门职责权限是否明晰,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内部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公司性质、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等情况相适应。

二、组织治理机制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有效落实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包括决策与权力分配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制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议事、决策规则;上市公司是否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决策规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激励与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领导干部的薪酬与单位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是否建立监督与问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人员追究其责任;沟通

与报告机制是否健全,是否明确单位内部各层级间的报告路径,以达到向单位内部有关方面报告风险和有效控制信息的目的,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单位内部是否推广适当的道德和价值观,是否形成和有效推广符合单位实际的企业文化、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以利于实现组织目标。

三、组织治理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党委(党组)与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关系是否理顺,关注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弱化或形式化党的领导的问题;关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包括党委(党组)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高级管理层履职是否到位,运作是否规范;对组织

治理结果的衡量指标是否达到预期,是否存在因疏于监管造成管理混乱或者导致重大违规违纪违法、经营亏损、风险隐患等问题。

四、对下属单位管理情况

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管理、监督职责履行是否到位,是否基于整体利益,有无造成危害和后果等,包括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下属单位治理架构,是否设置了清晰、科学和严谨的治理规则;经营发展战略和意图是否符合上级单位整体战略意图;对下属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监管是否有效;对上级单位投资的资本资产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目标;是否存在因管理层级过多、管理链条过长导致对下属单位管理失控等问题。

第五节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围绕被审计单位面临的主要风险,对其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环境、管理机制、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促进被审计领导干部重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被审计单位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本节以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例,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通过访谈、调查问卷、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加强内控体系监督检查,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进一步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促进单位不断优化内控体系。

(一)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重点关注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序是否建立且设计恰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为依据;是否涵盖了所有的关键业务环节,对单位的各层级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否与单位的业务模式、风险状况和合规管理要求相匹配等。

1.内部环境。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组织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是否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健全授权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平衡制约、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组织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完善,包括制定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分业务、分产品操作流程和相关主要风险点的内部控制规定,以及评价制等;是否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和建立

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是否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等。

2.风险评估。是否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对企业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定期评估等;是否建立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包括是否建立风险指标识别体系、风险指标计量标准、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以及风险定期评估是否能够及时识别、评估和系统分析影响企业经营目标实现能力的各种风险,是否能够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合理确定风险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目标。

3.控制活动。是否对各项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活动是否有助于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决策得以执行,是否能够满足风险管理要求;是否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和部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是否建立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是否建立会计系统控制,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

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否建立财产保护控制措施,包括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等;是否建立预算控制,强化预算约束;是否开展运营分析控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是否建立绩效考评控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

是否建立信息系统控制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是否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制度,防止利益让渡和虚假交易等;是否建立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控制,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等。

4.信息与沟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是否建立信息质量保证机制,准确提供企业管理和控制业务活动所需信息;是否建立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的机制;是否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满足监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以及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等。

5.内部监督。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督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内控监督是否能够贯穿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常规管理工作;是否制定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在内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

(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关注在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的前提下,内部控制能否按照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正确执行,从而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包括对内部环境的实际运行情况,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相关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内部监督机制在内部控制运行中发挥监督作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风险管理审计

(一)风险管理环境。

关注是否强调宣传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是否认真组织和领导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工作。执行风险管理的所有管理人员与员工是否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实施风险管理对企业整体运营管理的意义,是否具备胜任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诚实的态度。在全面风险管理战略制定、实施和组织日常活动中是否有与单位性质、

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概念;是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监管、安全管理等对风险的直接影响;是否熟悉单位整个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特征并对高风险事项是否采取谨慎介入的态度;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是否根据单位性质、规模确定其风险接受程度。

(二)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关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的健全性,包括是否根据单位规模、管理水平、风险管理程度以及单位性质等方面的特点,在全体员工参与合作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化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关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授权管理风险和不履职或不胜任情况,以及风险管理工作记录、授权书等是否齐全。关注风险管理程序的合理性,是否对各业务循环以及相关部门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及处理等活动建立规范、合理、有效的工作流程。关注风险预

警系统的有效性,包括是否建立对风险管理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以便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重新评估等。

(三)风险识别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关注企业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是否已得到充分、适当的确认。外部风险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变化,科技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资源及市场变化,自然灾害及意外损失等因素对企业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等。内部风险包括组织治理结构的缺陷,信息系统故障或中断、企业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素质未达到要求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等。关注风险识别原则的合理性和识别方法的适当性,包括是否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识别的职责和标准;是否明确各职能部门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及其适当性,是否从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维度收集与该企业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外部信息;是否对初始信息建立有效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的机制等;是否适时对风险识别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整和评估。

(四)风险评估方法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关注是否建立科学的量化风险评估机制,对收集的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和各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信息是否确定风险评估方法和流程;风险评估方法与已识别的风险的特征是否相匹配;风险评估运用的相关历史数据是否充分和可靠;风险评估方法是否适当、有效,包括预警分析、专业判断、综合评价等方法的运用;是否对风险评估成本效益进行考核与衡量;是否制订对各项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是否建立对风险变化信息动态量化管理机制,定期实施风险评估修正,并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重大变化进行及时评估的监测记录。

(五)风险应对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作出的风险应对措施主要包括回避、接受、降低和分担。关注风险应对措施是否适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包括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整体策略的适当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是否建立与风险应对措施相关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风险管理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是否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对存在的缺陷是否及时改进;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是否定期对各部门和业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检验,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关注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之后的剩余风险水平是否在单位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关注采取风险应对措施对成本效益的影响,是否进行成本效益考核与衡量等。

第六节 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审计

财政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资金筹集、使用、分配等各项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资金管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各项资金收支管理,落实依法合规经营主体责任。

一、党政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

(一)预算编制、批复及调整情况。

关注单位预算编报范围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关注预算编制细化情况,是否存在年初预算资金未细化到单位、项目的情况;关注预算调整方案编制的完整性和审批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追加预算当年无法执行,是否存在项目结转金额较大的情形下仍安排新增预算的情况。

(二)财政支出真实合规情况。

关注基本支出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揭示与披露的充分性;关注项目立项的真实合理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组织实施,项目支出反映的业务与项目文本规定的内容是否一致,项目验收手续是否完备,项目目标是否实现;关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使用情况,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关注单位主导和参与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合法合理设置专项资金项目,政策目标是否清晰;专项转

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是否科学,分配标准是否统一,分配程序是否合规;专项转移资金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的情况。

(三)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单位是否及时下达预算;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考评制度是否突出对专项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的考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是否到位;是否落实绩效管理责任,是否存在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的问题。

(四)履行经济责任监督情况。

被审计单位对下属单位经济管理是否严格,是否有效监督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是否存在依托部门职权、利用行业资源或部门影响力违规投资获利,获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下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经营是否合规;是否对违规违纪人员落实责任追究。

二、企业(含金融机构)

(一)财务真实性情况。

关注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是否真实、完整、合规,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为了完成经营计划或绩效管理指标、为了调节利润,虚增收入、隐瞒漏记收入,或虚增少计各项成本费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业务是否建立严格授权审批制度,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有关印章和凭证的管理程序是否健全;应收账款及存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应收账款及存货是否真实存在,有无利用应收款项账户隐瞒收支,有无利用计价调节存货成本、虚增虚减盈亏的情况;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产负债表体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是否正确并前后保持一致;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期限、标准、方法是否正常合理;是否通过调整合并范围调节财务报表;内部交易事项抵消是否合规;关联方的确认及变更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让渡利益或转移利润的情况;关联方信息和交易披露是否充分。

(二)经营发展及效益情况。

企业经营是否兼顾稳健性与可持续性发展;主要业绩考核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否实现预期目标。企业经营是否实现增长;综合盈利能力是否得到巩固和加强。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在国际、国内同行业市场具有一定地位或影响力。

(三)合规管理情况。

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物资和服务采购招标、资本运作、资产资源收购及处置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涉及金融业务的,信贷、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经营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七节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检查,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完成目标、履行监督责任、组织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等情况。

一、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公园体制、多规合一等相关改革任务是否得到有效推进落实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对所承担的改革任务未部署、未落实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承担的改革任务未采取措施有效推进,改革任务完成迟于计划时间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承担的改革任务在推进中监督检查不够;是否存在对上报的改革任务总结性材料把关不严,相关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况。

(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贯彻落实情况。

关注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发展规划及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有关资源环境的要求是否落实,包括: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本人对中央领导同志或上级领导的资源环境问题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情况;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有关资源环境限制性要求是否被突破等。

(三)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情况。

关注去产能等相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包括:承诺的去产能目标是否完成;上报的去产能任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去产能过程中是否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等。

(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考核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效果情况。

关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方面权重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要求和规定的情况等。

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一)自然资源资产制度建设情况。

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制订的制度和规划是否符合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是否有效、及时等。

(二)制定、批准和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情况。

审查和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编制是否有效、及时,包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程序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制定的上述规划、计划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当地实际情况等。

(三)相关重大经济活动或建设项目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1.审查和评价重大经济活动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领导干部个人决定、主持会议研究决定或指使有关部门违规审批、出让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以自然资源资产出资进行合作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以自然资源资产出资进行租赁经营、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的情况。

2.审查和评价重大建设项目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规批准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政策法规的建设项目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建设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相关审批手续前即批准开工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批准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重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等情况。

三、审查和评价重大决策的制订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关注经领导干部审批、审签同意的经济决策、资源环境决策等,是否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关注经领导干部审批、审签同意的资源环境相关规划、计划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审查或备案;关注由领导干部签署或主持会议审议通过的资源环境相关规划、计划是否存在与其他相关规划、计划不衔接、不协调的情况;关注经领导干部审批、审签通过的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相关规划是否存在应开展未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情况;关注有关重大投资项目是否应做未做或违规审批环评的情况;关注是否存在擅自放宽或选择性执行国家和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政策标准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规定,未按期淘汰禁限类产业或未对限制类产业采取关停并转或技术改造升级措施的情况。

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

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关注约束性指标监测、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关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考核目标是否完成;关注其他考核目标特别是领导干部签字承诺的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

关注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性情况;关注自然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等资源环境与生态管控情况;关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控预警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关注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处置情况;关注对以前年度中央相关专项督察、国家审计和专项考核检查等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六、相关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关注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分配情况;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关注重点项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关注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关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水权等管理情况。

第八节 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审计

以中央企业为例,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境外投资和资产管理的规范,保障境外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确保国家和中央企业的决策部署在境外经营中得到贯彻执行。

一、境外出资管理情况

1.关注是否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境外出资是否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是否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2.关注境外出资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是否评估了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是否存在违规在境外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经营实体的情况。

3.关注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是否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是否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二、境外机构及资产管理情况

1.关注境外机构是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是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

2.关注境外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是否存在盲目开展境外业务造成损失或者风险。

3.关注境外资产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是否经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和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确认,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拟收购的海外资产进行评估,或在评估中故意隐瞒风险,境外机构出售、出让海外股权、资产时,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4.关注是否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是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建立离岸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关注是否存在利用离岸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5.关注是否将境外机构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6.关注境外机构资金管理情况,是否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是否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关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存在由于机制、体制不完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是否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7.关注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境外机构相关重大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总部核准,对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是否及时向国资委、中央企业总部报告。

8.关注是否定期对境外机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建立境外机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机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三、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1.关注是否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境外投资基本原则,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风险管控制度,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等。

2.关注境外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情况,是否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3.关注是否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4.关注是否按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存在违规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的情况。

5.关注是否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进行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是否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是否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股权类投资项目是否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是否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是否存在违规决策或未经充分论证评估、项目管控不力或执行不严等情况,造成投资损失或风险。

6.关注是否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是否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是否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追责。

第九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审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审计,应当将审计内容限定在经济活动中,重点聚焦经济责任。主要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落实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促使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是否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传导机制;是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上级党委(党组)是否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是否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督促整改落实;是否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的相关领导干部是否进行责任追究并严肃查处,促进反腐倡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是否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被审计单位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否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是否在职责范围内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努力解决改革发展深层次难题,敢于承担责任。

若被审计领导干部为单位副职,是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相关部门按照上级党委和所在单位党委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党内监督情况。

是否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是否建立通畅的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调查核实举报问题,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个人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是否存在“四风”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情况。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持股、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用车和运行费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以考察、学习、招商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行为;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节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主要通过对整改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措施落实和整改效果等情况的审计,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进一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一、整改制度建立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是否制定或完善整改管理制度,制度中相关单位和部门(机构)整改职责是否明确。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牵头制定了整改方案或整改计划,制定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存在对查出问题整改不重视、不部署的情况;对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进行监督和跟踪,是否存在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现象。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要求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或业务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报告内容是否客观、完整,是否严格按照整改完成标准确认整改状态,有无随意或虚假调整整改状态。

三、整改效果情况

整改结果是否实现整改方案或整改计划确定的目标;整改效果是否经过适当评估;被审计单位是否因整改工作不力而受到外部监管机构不良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等。

第三章 责任认定

内部审计机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节 责任类别

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上述第(一)项情形中,“直接”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个人直接决定,或者通过主持会议、传签文件、会签文件等方式进行集体研究,在决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党内法规”是指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法律法规”是指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等;“政策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处理党内和政府事务工作的文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准则以及行业的规范、条例等。

第(二)项情形中,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条款(一)所述的直接违反的行为,但下属人员直接违反了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情形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其中,“授意”是指告知下属人员自己的意图,要求其照办;“指使”是指指挥、支使下属人员行事;“强令”是指用强制的方式命令下属人员行事;“纵容”是指对下属人员的错误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包庇”是指明知下属人员的错误行为而为其掩盖,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本项规定的情形,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认定直接责任。

第(三)项情形中,“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不重视、不部署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导致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等问题。此情形需结合造成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才能认定为直接责任。实践中,要防止简单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是否及时召开会议、是否及时下发文件等形式上的措施来认定责任,而应依据其是否采取了提出明确要求、部署任务分工、确定阶段性目标等实质性的举措推进工作等情况进行认定。

第(四)项情形中,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目标责任事项主要包括:与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签订的耕地保护,林地保护,粮食安全,脱贫攻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保障性住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目标责任事项。实践中,可以重点关注目标责任中的重要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关注是否因指标未完成造成后果。如对于未完成地区重要约束性指标造成水质未达到预期目标等后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当区分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预期性指标,对于未完成引导性、预期性指标的情况,应当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五)项情形中,“民主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会议、传签文件等集体决策形式。本款规定主要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情形,包括应当经过民主决策未经过民主决策,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反对的情况下直接决策,此情形需结合造成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才能认定为直接责任。

第(六)项是兜底情形,对认定直接责任的情况作了引导性定义。

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属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上述第(一)项情形,规定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造成相关后果的,应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项情形,考虑到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约束力明显低于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且有时存在被审计单位自我加压,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制定的制度不够科学严谨、操作性不强甚至不具操作性等情形。因此,明确审计发现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要结合造成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来认定责任。对于违反内部管理规定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也不排除可以认定为直接责任。

第(三)项情形,主要适用于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的责任认定。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未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规违纪违法或者造成相关后果,即可认定为领导责任。

第(四)项情形,主要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履行而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的问题,但对于审计发现的三级及以下单位出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关联较大的事项,可参照此条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项是兜底情形,对认定为领导责任的情况作了引导性定义。

关于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认定,《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和本指南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和典型的情形,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有的情形强调后果,有的情形不强调后果。这里列举的“后果”,突出了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影响,对于内部审计而言,造成的损失浪费后果可以不限于对被审计单位掌握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而且“后果”也不限于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会计信息不实等相对直观、易于发现取证的情

况,还包括造成的恶劣影响、潜在的经济损失浪费和风险隐患等相对隐蔽但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和本单位、被审计单位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实践中,内部审计要贯彻第二节所述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精准性、有效性,不能简单地、机械地套用上述列举的情形,必须实事求是、审慎客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认定责任时,对相同职务层次和相同类别领导干部,应注意保持责任认定原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节 责任认定的方法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责任类别的划分,遵循责任认定的相关原则,获取责任认定相关证据,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和审计实施情况,进行责任认定。

一、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实质性要件,界定责任,避免简单依据是否分管、是否开会、是否圈阅等形式要件认定责任。

(二)审慎客观原则。

责任认定时要秉持审慎客观的态度,对需进行责任认定的问题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责任认定结果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三)边界清晰原则。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范围、任职期间、履职过程和尽职要求确定其责任边界,并对责任范围内的审计发现问题进行责任认定。

(四)重要事项原则。

在开展责任认定前,需要按照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划分,确定应进行责任认定的有关事项,即应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领导或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国家(单位)利益(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单位)有关规定等重要事项。对审计发现的非重要事项无需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五)尽职免责原则。

在区分主客观因素的前提下,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免责情形,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已履职尽职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下的免责。

二、责任认定的证据获取

责任认定事项需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内容密切相关。责任认定取证时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过程等,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

责任认定的审计证据可以是会议纪要、签发文件、责任目标书、绩效考核结果、工作计划和总结、相关制度文件、相关事宜的签批意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等能反映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责任过程相关的记录。

审计人员在收集和使用责任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可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如按证据的形成原因、当时的客观环境等进行归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

在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的责任时,可依据单位对责任类别情形的有关规定进行区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区分任期内和非任期内的时间界限。

从时间上区分前任后任的政绩、划清前任后任的责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因前任的行为延续到本期才产生或造成的遗留问题,现任无管理过错的,应属于前任的责任,在认定时应剔除或附加说明。但也要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积极处理前任遗留问题、减少或防止扩大不良后果方面有失职问题的,审计仍然要予以揭示并认定责任。

(二)区分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决策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界限。

判断时应以会议纪要等决策性文件进行认定。对于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为集体决策,应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但上述事项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决策的,应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

(三)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界限。

由于社会环境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在被审计领导干部尽职的情况下可予以免责。对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如决策失误等,原则上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负责并认定其责任,其中对主观故意,如有意钻政策空子、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贪污浪费等行为,应加重问责。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符合决策程序、未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无明令禁止、积极主动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免责或从轻定责标准和程序,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予以免责或从轻定责。

第四章 审计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全部责任的评价,不能超越审计职责权限进行审计评价,而要聚焦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一节 总体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并运用符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特点及其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的评价方法体系,包括在保持与审计内容一致的基础上,确立审计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标准等,以及实施评价过程中应把握“五个原则”,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以达到科学评价和准确评价的目的。

一、审计评价应遵循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全面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及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内容应包括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重要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在充分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的前提下,根据问题的重要性水平,认定是否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问题。一般应重点考虑性质和金额足以影响评价结果的重要经济事项。

(三)客观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以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责任目标等为依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以及特定历史背景、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方针政策等外部因素进行评价。

(四)相关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当围绕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做到“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无关的或超出审计范围的不应评价。

(五)审慎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在执行适当审计程序并获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得出。对于受审计手段所限未经审计核实或超过审计范围,以及评价依据不够明确、证据不够充分的事项不予评价,确需评价的,应持审慎态度,并如实表述。

二、审计评价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

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践中,应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针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审计评价应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推动建立健全激励与容错免责机制,做到有记录、可追溯、可检查,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使审计结论经得起检验。

三、评价标准的确定

评价依据是作出审计评价的参照标准。审计评价的一般依据包括:

(一)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中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二)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文件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六)被审计单位制定的重要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

(七)相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预算、决算、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八)国家或行业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公认的业务惯例及良好实务等。

第二节 审计评价方法

审计评价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特点、岗位性质和实际需要等因素,选定适用的评价方法。采取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分项评价与总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

纵向比较是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同时期数据或者审计时与上任时的有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横向比较是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据与自然资源禀赋相近、岗位性质相似、行业性质相同的单位进行比较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者事项放到发生时的历史背景等客观环境下进行统筹考虑,辩证分析,审慎作出审计评价。通过纵向比较可以判断被审计领导干部就职后为其所在单位带来的增值影响或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从而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贡献或工作失误情况;通过横向比较可以在同等管理环境中分析比较不同领导干部的业绩完成情况,便于对其工作的优劣进行较为客观的评价。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分析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相关的数量关系或所具同性质间的数量关系得出量化的评价结论;定性评价主要依靠审计人员的经验,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规则或常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性质上的评价并得出定性结论。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之间的关系应该统一且相互补充,并相互结合、灵活运用,以取得最佳效果。

三、评价指标的设置

评价指标设置应简明实用、易于操作,并且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来源和支撑,相关评价指标应当与评价的具体内容和事项密切相关,能够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践中,要考虑不同类别、不同级次、不同单位领导干部履职特点、自然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评价指标应各有侧重,还应根据发展要求及时调整。

鉴于不同单位的性质、所属行业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职特点差异较大,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科学、适用的评价指标。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指标,应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当内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应适时调整评价指标。

四、分项评价与总体评价

分项评价是对不同方面的审计内容分别进行评价,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方面履职情况的评价结论;总体评价是在对分项评价结果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结论。  

审计评价可以写实评价,也可以在建立完善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探索进行“好”、“较好”、“一般”、“较差”等分类评价。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简要反映审计结果,以及编写其他类审计结果文书。

第一节 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基本要素

审计报告要素一般包括: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其他(文书模板参见附录三)。

(一)审计报告的标题。

审计报告标题应当说明审计工作的内容,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原)职务和审计事项。如“关于 XX(单位)XX(职务)XX 同志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二)审计报告的收件人。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可以根据单位的治理结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等确定。一般包括:单位的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

(三)审计报告的正文。

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四)审计报告的附件。

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据等支撑性材料,一般包括: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过程、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及说明、交接确认表、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等。

(五)审计报告的签章。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签字,内部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或内部审计机构的公章。

(六)审计报告的日期。

审计报告的日期,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签发日作为报告日期。

(七)其他。

审计报告还应当参考公文的一般要求,设有文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等要素。

二、审计报告正文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审计结果,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也要反映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相应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般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可以重点反映任职前到审计时的核心财务、业务指标变化趋势情况,详细的财务、业务数据可以通过附件《主要财务业务数据表》的方式反映。

(二)总体评价。

“总体评价”是指综合被审计领导干部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类型等情况,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概要评价。总体评价可以写实评价,也可以在建立完善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探索进行“好”“较好”“一般”“较差”等量化分等评价。其中,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如果本次审计未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存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作出“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 XX 同志本人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

“主要业绩”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导提出的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单位发展的工作思路、发展规划、重大举措并取得公认良好效果的重要发展成果。“主要业绩”应当简明扼要、具体明确、表述平实,在区分工作基础、环境变化、个人努力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客观进行评价,防止把一个单位的成绩简单归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业绩。此部分表述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引用的相关数据要经过审计查证,如无法经过核实又需引用,要注明引用来源。同时,应注意避 免此部分内容与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其责任认定的内容相互矛盾。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本部分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其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般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审计内容,归类列示,并清晰表述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关联。责任认定应写明定责依据。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是指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无直接关系,或不宜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的其他问题,可以在附件《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中反映,或者在与经济责任审计同步实施的政策跟 踪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审计意见是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纠正处理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组织授权处理范围内直接提出审计意见;超出组织授权范围的,可以建议组织适当管理层或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同时,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审计中了解到的其他不足,深入分析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可操作的审计建议,以促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还应当包括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情况下的救济途径、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审计整改要求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告知将进行审计情况通报等内容。但如果本单位规定通过单位另行制发文件方式批转或下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审计整改要求、告知审计情况通报的,可以不在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包括这些内容。

第二节 审计结果报告

为了便于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机构)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文书模板参见附录四)。该报告要求与审计报告的框架体例基本一致,但内容更加简洁,表述更加精炼,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和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一、审计结果报告内容

1.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总体评价和主要业绩进行概要描述。

2.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类型进行精简和提炼。

3.将重要问题责任清单作为审计结果报告的附件。

二、审计结果报告撰写要求

1.审计结果报告的实质内容要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对审计报告中上述两个部分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一般对问题产生的背景、过程、细节和定性法规依据不作描述。

2.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明确责任认定的类型,对于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一般应当详细表述定责依据;承担领导责任的问题,可简要表述或不表述定责依据。

三、重要问题责任清单

为了更加简明扼要、清晰明了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情况,可以编制《重要问题责任清单》,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附件。该清单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类型,即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分别列示审计发现的问题,其中领导责任的问题,可以按照性质、金额、与领导干部履责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摘要反映其重要问题,同类问题合并列示。清单中对责任认定依据一般作简要表述或不表述。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和外部有关单位,根据审计评价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和审计意见建议、对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研究结果等,采取的相应整改追责措施及其他推动相应职责部门工作的行为。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保审计结果可信、可用、可靠,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层次和水平。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一、审计结果运用范围

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业绩突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给予肯定,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问题且负有责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由本单位权力机构追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落实整改责任,增强干部履职尽责意识,完善组织治理、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推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现高质量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本人档案有规定的,也可一并归档。

二、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一)案件线索的报告和移送。

是指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及时报告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以便对该线索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情况通报。

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进行通报或者告知,推动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三)责任追究。

是指按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审计发现问题中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作出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甚至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落实。

是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审计发现问题切实纠正处理、解决到位,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提出逐步解决的对策措施,持续跟踪督促,防止屡审屡犯。

(五)专项或综合分析报告。

是指内部审计机构采取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信息简报等方式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或者风险隐患,或者结合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发掘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从而扩大和深化对单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果的运用,提升审计结果运用成效。实践中,还可以采取分类编制领导干部常见问题清单,为领导干部履职行权划出“红线”等其他创新的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三、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机制

本单位及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及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逐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稳步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履行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落实整改的主体责任,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这是审计结果运用的核心工作。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成员部门(机构),以及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也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应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结果运用自身职责的同时,还应当推动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职,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内部审计机构自身承担的审计结果运用职责

1.对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2.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办,参与对审计整改及其他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

3.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分析研究,及时报送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信息等。

4.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5.根据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并协助和配合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6.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7.履行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研究草拟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关制度规范,推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指导成员部门(机构)加强审计结果运用;适时通报审计整改及其他审计结果运用进展情况,组织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各内部监督部门形成合力,对审计整改及其他审计结果运用中履职不到位行为追责问责。

二、内部审计机构在推动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一)推动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

1.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的具体责任主体,明确审计整改的具体时间表、路线图。

2.推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业务管理部门。

3.推动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推动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并能够举一反三,自查自纠相关问题,建立整改长效机制,避免屡查屡犯。

5.推动被审计单位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以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推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1.推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受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案件线索,并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2.推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及责任认定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人事处理。按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3.推动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4.推动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机构。

(三)推动业务管理部门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1.推动业务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进一步处理。

2.推动业务管理部门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把审计整改质量作为考核被审计单位业务工作的重要指标,并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3.推动业务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4.推动业务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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