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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和完善医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医院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卫健委《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以及本人贯彻落实医院决策部署,开展学科建设、医疗、教学、科研、公卫、党政行政管理等工作中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 医院党委任命、行政聘任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
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 医院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对象。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办理调任、免职、辞退(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医院审计办依照有关规定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医院审计办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医院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组长由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担任。成员由审计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督检查室、人事处、医务处、科技处、教务处、护理部、信息处、保健医保部、运营与财务部、后勤保障部、医学装备处、药学部、对外发展合作部、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人组成。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审计办。
第十条 医院审计办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与其职责相关的协助与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审计办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对象,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能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本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内部重要经济事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 学科建设和医院下达的有关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五)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
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定情况;
(六) 以往巡视、巡察和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医院审计办根据医院干部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审计,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科室)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
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科室)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科室)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提供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书面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书面资料包括:
(一)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巡视、巡察和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病历和医保等信息数据,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科室)的意见。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科室)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超期限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经分管院领导、书记和院长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最终报告,并抄送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第二十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在职责范围内完成医院规定的学科建设、医疗、教学、科研、公卫、管理目标过程中使用国有资源的合理合规性和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综合考虑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中层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组织实施较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医院资产浪费、流失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4、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领导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医院资产浪费、流失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3、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理范围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院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造成医院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等后果的行为。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当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科室)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医院审计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院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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