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担保履约证明文件。
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
审核原则
1.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2.中资非金融机构及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由此造成企业外债超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3.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4.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自身外债额度之和。
5.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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