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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9年7月,我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业务范围已从初期仅限于贸易项下扩展至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大宗商品交易和“跨境理财通”项目,境内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国所有地区的所有机构,境外适用地域扩展至所有国家和地区,为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减少进出口企业汇率风险、平衡中国国际收支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一带一路”工程项目建设和中国作为国际市场大宗商品的最大进口国和消费国——有色金属、铁矿石、石油天然气的采购,已在逐步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中国人民银行逐步退出对外汇市场的常态化干预,改由市场供需决定汇率,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双向波动成为常态,企业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人民币的意愿不断提升。在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基于金额统计的全球支付货币排名中,人民币多次位居全球第五大活跃货币。另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2021年上半年,我国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合计17.57万亿元,同比增长39%(中国人民银行,2021a),占同期本外币跨境收付总额的48.2%,较去年同期增长2.4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2021b)。2015年1月,人民币国际化被列入国家中长期战略,大力支持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2018年1月,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提出凡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202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联合召开跨境人民币便利企业贸易投资工作座谈会,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高人民币跨境及离岸清算效率,更好帮助企业减少汇率风险,节约汇兑成本,增加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金融工具创新,而且该工具应当具有支付功能、融资功能,可电子化互联网操作,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对跨境人民币业务“可识别,可审核,可报送”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范。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国际结算中广泛使用的一项信用工具,通常被用于承兑交单(D/A)项下承诺远期付款的凭证,可以不同外币计价,借助SWIFT的国际资金清算系统签发交付。此类商业汇票仅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债权凭证,不具有支付转让和跨行融资功能。

202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依托“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境外机构境内银行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NRA)+跨境人民币融资+央行再贴现”的政策支持体系,推出“央行·跨境票据通”三维一体融资新模式。这一融资模式,对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直达实体经济,降低进口企业融资成本,推动跨境人民币应用具有一定意义,但与现行监管规则存在冲突:(1)该模式在“银行承兑-银行贴现-央行再贴现”的银行体系全程闭环交易环境下得以实现,但若纸质商业汇票开放至境内外机构间任意流转,则完全无法实现“可识别、可审核、可报送”的监管要求,从而形成跨境资本交易的通道;(2)按照国际私法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若纸质商业汇票在境外签发或交易,则须受票据行为所在地法律约束和司法管辖,境内法院对其无裁判管辖权。因此,纸质商业汇票跨境交易存在法律障碍,无法普及推广应用。

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由上海票据交易所统一托管,受中国法律约束和司法管辖,全程电子化操作,具有真实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特点,符合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监管要求,是目前唯一符合跨境支付监管条件、兼备支付与融资功能的金融工具(赵慈拉,2013)。近年来,电票已在国内实体经济中广泛应用,为跨境交易运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4月,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进口贸易中创新试点电票跨境支付和境外出口商在自贸区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ree Trade Non-resident,FTN)项下向自贸区银行境内外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FTU)申请电票贴现的创新业务。之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也相继成功试点电票跨境支付业务。2015年后,因人民币产生市场贬值预期,境外出口商不愿意以人民币计价,电票跨境支付的市场需求暂时消失。

本项研究重点将由原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Free Trade Account,FT)项下的跨境电票试点应用,扩展至所有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由原来贸易项下扩展至经常项目和理财项目,创新并推动电票在跨境人民币业务普及应用,对帮助企业减少汇率风险,提升支付能力,增加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电票跨境应用的账户类型与政策规范

《票据法》规定,票据可以用于跨境交易,但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只有发生在我国境内时,我国境内法院才具有司法管辖权;若票据行为发生在境外,则适用所在地(国)法律,并归所在地(国)法院司法管辖。电票交易的所有票据行为均是通过票据行为人开户银行的电票账户所进行,因此,电票跨境交易双方的电票账户只要开立在境内,即符合国内《票据法》规范。

(一)电票跨境账户类型与业务清算路径

1.电票跨境账户的类型

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规定,电票账户须绑定一个银行结算账户,搭载在该行网银之上,因此,具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成为开立电票账户的前提条件。

目前,境内机构均有人民币结算账户,其相应的电票账户都可开展电票跨境交易;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设人民币结算账户后,也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特殊机构代码申请开立电票账户,符合这一条件的有NRA账户、FTN账户、FTU账户和自贸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ree Trade Enterprise,FTE)。境外机构在境内的离岸账户(Offshore Account,OSA)因无人民币币种,不具备开立电票账户条件。境外机构开立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账户,因账户不在境内也不具备开立电票账户条件。详见表1。

表1 境外机构和自贸区机构开立电票账户条件

2.电票跨境业务的清算路径

目前,跨境人民币资金清算有三个路径:(1)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igh Value Payment System,HVPS);(2)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CIPS);(3)SWIFT国际资金清算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票资金清算可由持票人选择票款对付或非票款对付两种方式。票款对付是指票据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的交付和资金在HVPS系统的清算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非票款对付则是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资金的划付方式。电票跨境支付时,持票人若选择票款对付的清算方式,只可采用路径(1)方式,亦即电票跨境支付的资金清算默认为HVPS清算方式;持票人若选择非票款兑付,承兑人可在三个路径中自主选择划付。

截至2020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已在25个国家和地区授权了27家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中国人民银行,2021b)。因此,有业内专家设想可在试行电子商业汇票跨境支付和融资的同时,允许境外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清算行投资境内票据市场,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其具体设想是: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确认上海票据交易所跨境票据业务主协议、且与境外机构签订票据跨境服务协议,共同约定以我国《票据法》作为法律依据,遵循境内票据业务规则,票据纠纷提交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在此前提下,境外人民币清算行成为ECDS系统接入机构,境外机构在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账户开立电票账户,并开展跨境转让和跨境交易(宋汉光,2021)。这种做法确实便于境外机构的开户手续,但与《票据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相悖,存在票据发生纠纷后的司法管辖权冲突,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的隔离也需要通过相关政策打通;此外,需要对ECDS系统资金清算进行整体性改造,如由现在仅支持HVPS大额实时支付扩展至CIPS跨境资金清算,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网银增设电票系统。总之,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尚不具备电票跨境应用条件,该建议目前无法试行。

(二)电票跨境交易的政策规范

1.电票跨境交易的监管规范

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成立后,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对上海自贸区跨境票据融资予以行政许可,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许可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提出要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试验区内可以设立FT账户,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FTN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FTA账户及FTN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

2014年2月,为推动上海自贸区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 ),上海自贸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4〕46),明确指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可使用电票,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由贸易账户签发和转让的电票进行相应的审核

201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银总部发〔2016〕122号),明确指出要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基础设施办理相关的贸易融资和再融资

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且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或自由贸易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以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鼓励银行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综上所述,电票可适用于经常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与融资。

2.电票跨境交易的反洗钱措施

在银总部发〔2016〕122号文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金融机构落实风险为本的基本理念,严格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加强资金监测,按规定上报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切实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电票系统记载了一张票据全生命周期中的所有交易轨迹,每一笔电票跨境的支付或融资交易都被ECDS系统统一记录并保存。因此,可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在ECDS系统加载数据挖掘和算法技术,对每一笔跨境电票的交易路径进行反洗钱逻辑性分析,或通过在ECDS系统电票跨境审核功能中设置反洗钱对象黑名单,对所有电票跨境交易的行为人名称进行自动过滤,形成电子围栏功能,自动阻止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违法交易。所以,电票在跨境支付与融资中具备反洗钱功能优势。

(三)电票跨境交易的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凡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须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分为间接申报和直接申报两种途径,间接申报是以收付实现制会计准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进行申报;直接申报是以权责发生制会计准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进行申报。前者规定,对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项下,只有当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或对境外支付发生实际资金收付时才需申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MB CrossBorder Payment & Receip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RCPMIS)交易数据报送;而后者规定,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跨境交易权责关系一旦确立之日就须进行申报

电票具有存续期内可以多级支付流转,而现金收付只在到期兑付时才发生的特点,也即票据跨境收支交易与最终资金收付行为存在非同步关系,导致可能出现如下情形:一张境外机构承兑的电票,其最终持票人可能通过境内居民之间内贸交易项下所取得,但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却因兑付资金跨境流入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张境内机构承兑的电票,在存续期内发生了多次跨境收支交易,到期时持票人为境内机构,由于兑付资金未发生跨境而无须申报,造成票据存续期内多次国际收支交易申报遗漏。

商业汇票具有《票据法》无条件付款的法定性和远期付款、可转让支付的特点,电票更因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抵赖性和流通便捷性,具备电子货币属性,在每一次支付转让时即被视为权责发生制会计准则的货币收付交易,因此每一项电票跨境交易应适用汇发〔2021〕36号文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由境内机构一方于电票每次签收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向RCPMIS系统报送数据,电票跨境兑付时持票人仅需进行RCPMIS系统报送数据。

三、电票跨境应用场景与模式设计

电票兼备支付和流通功能,因此具有货币属性,并承载和传递承兑人(付款人)的信用,持票人凭借承兑人信用可将其用于经常项目的跨境支付、资本项下的跨境投资、或向银行机构申请跨境承兑或贴现融资。因此,电票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具有很广泛的应用场景,电子商票可成为国际贸易D/A结算方式的常规支付工具,而电子银票较银行信用证支付更便捷、融资更经济。

(一)企业电票跨境应用场景

1.进口贸易预付款或赊销交易应用跨境电票

据中国人民银行(2021b)统计,2020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28.39万亿元,占同期本外币跨境收付总额的46.2%,较2019年全年提高8个百分点;2021年1-6月,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17.57万亿元,占同期本外币跨境收付总额的48.2%,较去年同期增长2.4个百分点;近年来,大宗商品、跨境电商等领域已成为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新的增长点,2020年原油、铁矿石、铜、大豆等大宗商品贸易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为2525.66亿元,同比增长16.4%。中国为支持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每年定期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扩大中国进口贸易额。境内机构作为进口方,对采用何种货币计价、何种结算方式更具有选择权。境内机构以电票用于进口贸易项下的预付款或赊销交易,较人民币信用证支付方式成本更低,支付融资更便捷。尤其对一些国内供应链中原本采用电票结算方式的进口企业,其可将国内贸易销售中受让的电子银票,直接用于支付境外大宗原材料的进口货款,实现电票贯穿境内外供应链的全程结算模式,大大节省现金货币支付成本和规避汇率风险。又如境内企业对东盟各国进口水果交易和境内旅行社对东盟各国地接社的旅费支付中,存在交易关系稳定、交易频繁、金额小、结算期短、可使用人民币结算的特点,若引入电票跨境结算后,将可提升双方的业务量和降低跨境支付结算成本。

2.对外承包工程境内采购应用跨境电票

随着国家对外承包工程能力的增强和“一带一路”项目的发展,每年对外承接工程总额达数万亿元人民币,据商务部《2020年度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统计公报》,2020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2555.4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559.4亿美元,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61个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1414.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911.2亿美元,占比双双过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设备采购和劳务供应,相当部分来源于国内企业,存在着以跨境人民币进行支付的需求,因此也必然存在电票跨境远期支付和融资的业务需求。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工作,预计这将有力地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

3.进口博览会电商平台应用跨境电票

随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由线下定期展馆向线上全天候电商平台发展,跨境电商平台业态全面兴起,使电票可成为跨境电商交易的预付款工具或跨境电商赊销交易的延期付款工具。2015年以来,我国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10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规模5年增长近10倍,2021年进出口额达1.98万亿元人民币。2021年10月,上海市金融学会跨境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在上海银行业支持中国进博会服务方案中提出建议,银行在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和客户收付款指令能满足相关信息报送要求,并承诺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仅凭客户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直通本外币结算、普通结算账户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而不需要客户再提交其他材料。对此,可将电票嵌入跨境电商平台的电子化支付模块中,实现跨境人民币赊销采购和融资功能。

4.商业保理跨境应收账款融资应用电票

商业保理公司受让跨境贸易项下应收账款时,以应付款方签发的电票为该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如国内首笔跨境人民币商业保理业务中,中国国航以境外机票人民币售卖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天津安途金信商业保理转让叙做保理融资(张广艳,2021)。此项业务中,中国国航若以境外代理商签发的电票作为该项跨境应收账款的债权凭证转让予境内保理商,可简化确权程序。商业保理属于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范畴,商业保理公司可将受让的跨境贸易项下应收账款向境外机构或自贸区机构寻求再保理融资,届时,商业保理公司可将该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电票跨境转让予再保理方的NRA账户或FT账户,保理公司将可持票选择向境内银行或自贸区银行FTU申请贴现融资。

5.自贸区融资租赁跨境电票支付租赁费

飞机、船舶的融资租赁业务中,通常为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或项目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开展飞机、船舶的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以实现合理避税。承租人可以跨境电票用于融资租赁项下预付租赁费或延付租赁费,预付租赁费时,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电票贴现提前实现租赁费现金流;延付租赁费时,承租人承担贴现利息后可缓解即时现金支付压力,融资租赁公司仍可实现租赁费按期营收。

6.先支后收跨境贸易需要电票工具

跨境贸易中存在受托方先购入原料加工后再出口或离岸转口贸易业务,来料加工再出口和离岸转口贸易业务中常会发生先支后收的资金期限错配需求,若引入电票跨境支付和融资工具,加工方可签发电票支付原料款,并承担贴现利息,在收到加工商品货款后兑付票款;转口买受方可签发电票用于支付货款,待转口销售货款收到后兑付票款;使企业资金运用更为高效、便捷。

7.外资银行母行与境内分行共享客户授信的信贷工具

跨境贸易中,许多外资银行的境外客户或者“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在境外中资银行拥有授信,同时又与境内企业存在贸易交易,存在跨境用信需求。跨境电票可作为信用支付介质,满足境外企业对境内贸易合作方的支付需求,实现外资银行母行与境内分行共享客户授信的信贷工具。

8.电票可成为贸易融资资产跨境人民币转让交易的载体

为促进跨境人民币交易,现行政策支持境内机构基于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项下向非居民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融入人民币资金(银发〔2017〕9号文),也支持境内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跨境贸易融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以人民币跨境方式向境外金融机构转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20)。在这类金融资产跨境人民币交易中,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助电票这一标准化金融工具,可以便捷地实现金融资产跨境交易,为跨境人民币提供回流循环路径。

(二)银行电票跨境业务模式

1.跨境贸易“电票跨境通”模式

以上海自贸区为例,其注册企业类型多数为从事外向型制造业和贸易流通行业的企业,且多为中小型企业。该类企业在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同时,也同样会参与国内贸易往来,即同一家自贸区企业,既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产生跨境人民币支付,同时也存在国内贸易支付和融资。

为满足企业跨境人民币支付和国内贸易支付融资的双重需求,银行机构可在NRA账户或FT账户项下,为辖内企业提供包含承兑和贴现在内的电票跨境支付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综合报价并给予优惠。根据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类别关系,可以将业务分为跨境业务和自贸区内业务;根据出票人账户属性不同,承兑人可以分别为境内银行、分账核算单元或境外银行(赵懿和邓伟伟,2014)。

2.电商平台“电票预付保”模式

境内机构作为进口方,对采用何种货币计价、何种支付方式,相对于出口方来说更有选择权。进口贸易人民币支付业务中需要远期支付和融资工具,因此可推出“电票预付保”支付模式,将电票支付模块嵌入电子商铺交易平台,作为交易双方的货款支付方式之一,银行分别链接电子商铺平台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为电票预付款提供第三方保障机制。境内进口方可从任何一家银行的电票账户发起电票跨境预付款交易,境外出口商可在NRA或FTN电票账户确认该项电票;银行承担电票跨境交易的审核责任,上海票据交易所承担预付款电票的托管责任,出口商在进口商预付款电票交存上海票据交易所后再发货;进口商在收到货后再由上海票据交易所交割电票(赵慈拉,2021)。借助电票交易全程电子化,引入央行清算总中心的数字供应链金融平台发票登记与查询功能,境内进口商只需在该平台上提供发票信息、批注信息与发票影像信息等,开户银行自动生成国际收支申报,RCPMIS数据报送,将实现电票跨境智能化审核、报送流程。该电票预付款模式类似于国际贸易中D/A或信用证结算方式,但较D/A或信用证方式更降低融资成本和提升便捷性,保障境内外交易双方利益。

3.境外银行自贸区“授信跨境通”模式

该业务模式下,跨境电票将成为境外银行母行与其境内分行共享客户授信的信贷工具。中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服务的企业多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在与境内企业产生跨境贸易时更习惯于用电票进行结算。境外分行可在上海自贸区开立FTU账户,继而为境外客户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开票至境外客户的境内贸易合作方,满足了境外客户的支付需求。境内贸易合作方收到票据后,可持票向所在地境内分行办理贴现业务。此业务模式还可推广至台资银行、港资银行等外资银行中,不仅满足了境外客户向境内贸易合作方的支付需求,也实现了境外母行与境内分行的授信额度共享。境外银行在自贸区FTU账户项下,可综合性满足境外企业的电票承兑、贴现以及日常的账户服务工作。

4.上海自贸区FTU转贴现市场模式

为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在临港新片区内试点开展跨境转让业务,推动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及相关数字科技研发支持机构建立平台,办理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为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于2020年6月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允许大湾区内地和香港合资格居民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资金汇划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

上海自贸区FTU账户具备总分行功能,可开展FTU电票转贴现业务,调剂FTU行际流动性,同时,境内银行上海自贸区FTU可为境外银行提供代理接入FTU电票账户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上海自贸区FTU票据市场,将境内银行电票贴现形成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以FTU转贴现交易进行跨境转让;粤港澳大湾区银行和香港银行以FTU转贴现方式购入电票资产作为现金类理财类产品的基础资产。

四、电票跨境创新应用需要金融科技赋能

NRA、FTN、FTE、FTU和境内机构或银行的电票可形成10对组合跨境交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满足“可识别、可审核、可报送”的基本原则,在电票系统中需要增加对这10对跨境交易进行识别和拦截、审核功能。

(一)电票系统须增加跨境交易的识别功能

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在电票系统增设“跨境交易审核”功能,系统凡识别到非银行机构为对手的承兑、提示收票、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交易中一方或双方账号前带有标识码(如NRA、FT)的,均视为跨境交易,拦截后推送至境内机构开户银行,由境内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放行,不符条件的予以退回。对以银行机构为对手的承兑、贴现、转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交易,由相关银行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审核。

按照银发〔2020〕330号文规定,银行机构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结合对经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认定的优质企业列入系统白名单,相关企业开户银行无需事前、逐笔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凭其收付款指令自动完成电票交易的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可将此融入ECDS系统电票跨境支付功能中,实现审核无纸化操作。

(二)NRA账户电票跨境应用具有可复制、可推广前景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NRA账户跨境人民币支付范围已覆盖所有经常项目和部分资本项目,其中,收入包括:(1)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收入;(2)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3)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款项。支出包括:(1)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的境内人民币结算支出;(2)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人民币支出;(3)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利息及融资款项的归还。在跨境贸易项下取得的人民币还可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购汇。

NRA账户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商业银行人民币账户体系内科目,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均可办理NRA账户业务。NRA账户对接银行核心系统及相关子系统,银行开展NRA账户电票跨境交易业务,其总行仅需在电票系统增加“跨境交易审核”的技术升级即可。因此,NRA账户开展电票跨境交易具有机构适应面广,支付与融资业务范围宽,系统升级技术易特点,在创新试点基础上,可方便地将其复制、推广至全国各家银行机构。

(三)FT账户电票跨境应用路径设计

FTN、FTE账户为开立在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账户,为境外机构离岸账户性质,因此,FTN、FTE账户若与商业银行FTU账户开展离岸人民币项下电票承兑、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交易,必须在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账户系统进行。

按照分账核算原则,商业银行FTU电票账户必须与商业银行原有人民币电票账户完全隔离。《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机构直接接入的电票账户须绑定其大额系统行号,且为唯一性,因FTU不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曾建议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可以以被代理机构身份通过同系统指定机构办理电票业务,也可以在系统验收合格的其他银行的上海自贸易区分(支)行开立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并以被代理机构身份通过该区内银行办理电票业务 。因此,商业银行FTU电票账户必须以代理接入方式开立,而代理接入电票账户独立于银行机构人民币账户体系,商业银行开展FTU电票跨境业务需要对自身核心系统及相关子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存在一个费用投入与业务产出的价值取舍关系。

五、结 语

跨境人民币业务为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减少进出口企业汇率风险,平衡中国国际收支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人民币跨境及离岸清算效率,帮助企业减少汇率风险,节约汇兑成本,增加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电票具有安全、便捷、电子化、互联网化优点,在进出口贸易中既可以发挥货币功能直接支付,也可以利用其信用功能予以承兑或融资,还可将境内供应链销售中受让的电子银票直接支付给境外原材料供应商,使电票在未来跨境人民币业务各类场景中展现其多功能的优势。

本文论证了进口贸易预付款或赊销交易、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进口博览会电商平台、商业保理跨境应收账款融资、自贸区融资租赁跨境支付租赁费、先支后收跨境贸易、境外银行母行与境内分行共享客户授信的信贷工具、贸易融资资产跨境人民币转让交易等电票跨境业务应用场景的可行性,设计了跨境贸易“电票跨境通”、电商平台“电票预付保”、境外银行自贸区“授信跨境通”、上海自贸区FTU票据市场模式等电票跨境业务模式的实施路径,推广应用后将对使用者产生超便利性的路径依赖效应,对推行人民币国际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商业银行在开展电票跨境业务时,需满足“可识别、可审核、可报送”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政策。目前,境内机构的所有电票账户都可叙做电票跨境业务,境外机构可通过FT账户或NRA账户开展电票跨境支付与融资业务。FT账户因不具备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的基础条件,开展电票跨境业务需要对银行核心系统做整体升级改造。NRA账户已具备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的基础条件,开展电票跨境业务仅须在电票系统增加账户标识码识别功能和拦截、审核功能,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制度流程,确保每笔电票跨境交易均须经过银行审核和完成申报。商业银行现都有NRA账户业务,开展NRA账户电票跨境业务更具有普适性意义。

本文主要侧重于电票在经常项目和大宗商品交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与融资,未来将在资本项目跨境支付、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的应用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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