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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期会计解析(一)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审 > 金融会计专题 > 套期会计

套期会计是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一部分,也是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一个特殊的存在。一方面,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收益或利得、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在财务报表列报时不能抵销,套期会计则是一种例外;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的套期业务可以选择采用套期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按照其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非强制要求执行套期会计准则。

一、套期业务简介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面临各类风险,涉及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对于此类风险敞口,企业可能会选择通过利用金融工具产生反向的风险敞口(即开展套期业务)来进行风险管理活动。

以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常见的价格风险为例,其变动分为下跌和上涨两种情形,与之对应,套期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卖出套期,用来规避未来某种商品或者资产价格下跌的风险。例如,企业已经持有某种商品或资产,预计在未来要销售某种商品或资产,但销售价格尚未确定,担心未来市场价格下跌导致销售收入下降,企业可通过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套期操作,锁定价格,固定其经营成果,规避价格下跌的风险。另一种是买入套期,用来规避未来某种商品或资产价格上涨的风险。例如,企业预计在未来要购买某种商品或资产,但购买价格尚未确定,或者尚未购买生产该商品所需的原材料等,因担心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其成本上升,企业均可通过在期货市场进行买入套期操作,规避价格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事实上,企业在进行套期业务规避不利价格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当价格发生反向变化时,获取投机性收益的机会。但企业能够通过套期操作,将相关风险锁定在可承受的范围内,达到其预期的可接受的经营成果,降低企业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

二、套期会计的由来

为什么会有单独的套期会计准则?通常情况下,企业买入一个股票组合,但是又想规避股票组合价格变动的风险,可以同时签订一个股指期货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个日期,企业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卖出标的指数。假设企业买入的股票组合和股指期货合约是对应的,而且两者金额相等。在通常情况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分类的原则规定,这个股票组合以交易为目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股指期货合约作为衍生工具,也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一个买入一个卖出,方向相反,它们的公允价值变动在企业的利润表能够达到一个自然的对冲和抵销,因为它们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虽然对应标的的金额相等,方向相反,但是期货和现货按照一般准则规定,不能达到一个自然的对冲和抵销。尽管从长期角度来看,现货和期货合约实现了风险的对冲,但是在套期存续期所涵盖的各个财务报告期间内,仍然会产生会计错配和损益波动。例如,企业运用商品期货合约对存货的价格风险进行套期,这些存货可能是大宗商品,大豆、石油、煤炭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财会[2006]3号),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而商品期货合约作为衍生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存货的期末计量与作为衍生工具的期末计量不同,存货与衍生工具两者的价值波动不能在利润表中得到对冲和抵销。再如,企业通过远期合同对预期极可能发生的买入或卖出交易进行套期,预期极可能发生的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进行确认,而远期合同作为衍生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预期交易与衍生工具两者价值波动也不能在利润表中得到对冲和抵销。

在套期会计准则下,使用套期会计方法有助于解决以上这些会计错配和损益波动,最终在当期财务报告中反映企业套期的结果。

三、套期会计准则的适用性

为了规避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风险敞口,在实务中,企业会以套期业务的方式锁定风险,使各种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下简称 套期会计(2017)],是通过套期会计实现最终体现套期业务的目的和实质。但实务中企业常常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通过套期业务规避相关风险敞口的,就要用套期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实际上并非如此。套期会计(2017)仅提供了一种企业在开展套期业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非必须强制按照套期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套期会计和套期业务是什么关系呢?

企业进行经济上的套期业务,可以选择使用套期会计,也可以选择不使用套期会计。选择不使用套期会计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开展套期业务,使用一般准则在利润表中已形成对冲,且已反映了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如前文中股票组合和股指期货的例子。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开展套期业务,但不符合使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例如,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不符合准则规定,或者套期关系不符合套期有效性评估标准。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开展套期业务且符合使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但企业选择不使用套期会计,而使用一般准则。例如,企业运用商品期货合约对存货的价格风险进行套期。套期会计(2017)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实质上打破了一些常规的确认计量基础和模式,通过改变其他准则制定的规则,以期减缓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波动对利润表的影响。因此,通俗地讲,套期会计就是给了企业一种会计处理的例外方法。例如,以成本计量的一些项目在套期会计下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前需要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一部分金额,可以暂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后在合适的期间再计入损益,使得企业在利润表中达到一个平衡,最终反映企业进行套期业务的目的。正因为套期会计给了企业例外处理方法,所以对企业的套期业务会有一些额外的要求,如果企业愿意遵守这些额外要求,就可以选择采用套期会计(2017)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套期会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套期会计(2017)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保值》[(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套期保值(2006)],有如下修订:

(一)改变了准则名称

准则的名称由“套期保值”改成了“套期会计”,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套期保值”不一定要用“套期会计”。在实务中企业常常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做了套期保值,就要用套期会计准则,其实不然。无论是套期保值(2006),还是套期会计(2017),都只是提供了一种企业在开展套期业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强制的。即使企业做经济上的套期保值,也可以不选用套期会计方法,而采用常规的确认计量方法。二是“套期”不一定能够“保值”,套期锁定的是风险,而不是锁定价值。例如,企业通过期货交易锁定了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但是无法锁定大宗商品的价值,影响价值的因素很多。三是根据企业实务,企业进行套期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并非局限于保值或者锁定利润,企业的套期活动除对冲风险之外,可能还有满足调节库存、进行财务预算管理或者是为了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等一些目的。因此,“套期会计”能够更加准确涵盖修订后准则的内容,体现出了套期会计是相对于常规会计原则之外例外的会计模型。

(二)聚焦企业风险管理

套期会计(2017)从宏观上明确了套期会计的目标,指出套期会计是为了管理风险敞口,并且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管理的结果,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反映套期会计与风险管理的结合,使套期会计更好地服务于风险管理实务,套期会计(2017)整体修订的内容都是紧紧围绕这个总体目标的。套期保值(2006)对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有非常严格的条件,企业在实务中即使有意采用套期会计,却因为达不到套期会计的条件而不能使用,这也是套期保值(2006)备受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套期会计(2017)引入一种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

(三)拓宽被套期项目范围

套期会计(2017)扩大了被套期项目的范围,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使得企业对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指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大大提高了企业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套期会计(2017)增加了以下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

一是允许将非金融项目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非金融项目风险敞口的某一风险成分(如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风险或航空煤油价格中原油的基准价格风险)或某一层级(如库存原油中最先实现销售的100桶原油的价格风险)。

二是允许将一组项目的风险总敞口和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对于风险净敞口套期的列报做出了单独的要求。当企业对一组风险类似的项目进行集中管理,例如贸易公司对于橡胶存货以及橡胶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波动风险,可以按照存货和采购合同形成的风险总敞口进行管理,而非拘泥于具体项目,即形成风险总敞口。当企业对一组风险互相抵销的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出于成本效益目的,往往基于风险净敞口进行套期保值活动,例如贸易公司仅仅对商品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形成的风险净敞口进行套期保值,以锁定贸易利润,而非分别管理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形成的风险总敞口,即形成风险净敞口。

三是允许将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汇总风险敞口是指一项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和一项衍生工具的组合。当企业面临多重风险时,使用汇总风险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能够同时管理多项风险。例如,甲企业利用合同期限为15个月的咖啡期货合同对在未来15个月后极可能发生的确定数量的咖啡采购进行套期,以管理其价格风险(基于美元)。该极可能发生的咖啡采购和咖啡期货合同的组合可被视为一项15个月后固定金额的美元外汇风险敞口(汇总风险敞口)。

(四)改善有效性测试

套期保值(2006)中评价有效性的标准是一个明确的量化指标,即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两者反方向变动的抵销程度,也就是两者反方向变动的金额相除的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只要没有在这个范围,企业就要终止使用套期会计。实务界有很多人提出这个量化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因为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持有期间有可能波动非常大,一开始的时候公允价值变动在这个80%~125%的范围内,持有期间波动大,就跳出了这个范围,企业中间就要被迫终止使用套期会计,不能持续到套期活动结束。而且是否抵销79%就不符合要求,而抵销81%就符合了要求?实务中存在一些质疑。

套期会计(2017)的一大改进就是取消了原来80%~125%的套期有效性量化标准,以定性标准取代。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评估套期有效性,一是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必须具有经济关系,这个经济关系使得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价值变动方向相反(基本上可以对冲)。二是要求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得主导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或者被套期项目的变动。如果信用风险主导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的抵销将变得不规律,会显著增加套期无效部分。三是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即企业不得为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无效部分而改变现金流量套期比率,也不得为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调整而改变公允价值套期比率。

(五)增加再平衡机制

套期会计(2017)另一改进的方面就是引入了“再平衡”概念。通俗地讲,就是在整个套期期间,企业可以调整被套期项目或者套期工具的数量,来维持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套期比率,并延续套期关系,具体做法就是可以在现有的套期关系中增加或者减少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套期保值(2006)规定,只要套期关系里面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发生变化,企业就要终止原来的套期关系,再重新指定一个新的套期关系;套期会计(2017)可以允许在现有基础上调整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仍视为原来的套期关系。“再平衡”的引入,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是,再平衡机制并非适用于所有套期关系,仅适用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基础变量(如指数、比率或基准价格等)不同但是相互关联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这两个不同但是相互关联的基础变量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动时,套期关系会随之发生变化,此时,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被套期项目或者套期工具的数量(即套期比率),使套期关系得到延续,即进行“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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