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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 | 多个代表热议《支付机构条例》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金融 > 金融风险管理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行业代表对正在征求意见稿阶段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下称《条例》)提出了建议。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加快《条例》立法进程,鼓励支付机构“走出去”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建议,司法部加快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立法进程,夯实支付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同时同步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确保新旧规定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金鹏辉还建议,推动支付机构回归本源,规范创新发展。他建议支持有创新能力的支付机构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不断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供更加多元、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务,在服务小店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外,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引导长期亏损、无业务场景的支付机构通过引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壮大规模,或者主动退出支付市场。

应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支付机构“走出去”。金鹏辉建议加强对支付机构“走出去”的政策指导,协助支付机构全面了解投资目的国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的规定,督促支付机构遵守当地监管要求,主动积极申请当地支付牌照,或与当地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共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限制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支付账户

对《条例》相关重点内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建议:

一是《条例》应强化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支付机构的管理,并明确不得兼营。应继续坚持金融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强化风险隔离体制机制建设。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下,对同一机构的多重身份进行拆分,有助于避免机构一头开展资金业务,一头开展支付业务。以防止支付交易脱离监管范围。

二是《条例》应明确支付机构需通过清算机构开展转接清算业务,并遵守清算机构统一的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和品牌标识等管理要求。支付机构的资金处理和信息处理必须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并遵守清算机构的统一要求,是支付机构回归网络支付四方模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穿透式的金融监管。

三是《条例》应限制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对公账户定位不同,定位主要是“小额、便民”,而对公账户更多为大额账户。同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公账户的开立需临柜审核企业证件、印鉴等,条件更严格、流程更完备。而目前支付机构对公支付账户的开立则基本上以线上审核为主,风控措施相对薄弱,账户安全等级较低。因此,《条例》对支付机构直接为企业开立账户要有严格的限制,建议从规范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的角度,进一步重申支付账户仅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

四是《条例》应丰富支付机构市场地位的判断依据。在通过集中度、市场份额等维度来判断支付机构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建议进一步丰富判断依据,纳入用户规模、营收额等规模性、重要性指标。

原人民银行南昌中支行长张智富:完善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关于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张智富,建议加快推动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和平台经济规范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要规范设立、变更与终止机制。应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对支付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准入和变更的监管。完善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尤其是明确因优胜劣汰和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市场退出要求和流程。

二是设定业务规则。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监管,系统性提出支付机构在从事支付业务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与规定,包括分类确定业务监管要求,明确支付机构发起的跨机构支付业务,应通过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以及强化备付金管理要求。

三是强化业务监管。建议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丰富监管手段,包括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支付机构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以及明确支付机构股权质押、开展创新业务、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须向人民银行备案等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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