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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适时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保障经济不断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支撑(库兹涅茨,1999)[1]。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中高收入阶段向高收入阶段迈进的关键时期,合理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把重点放在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上,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1)宏观层面的产业结构变化源于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质上是以企业的投资和创新活动为基本驱动力的经济演化过程(金碚,2014[2];张斌,2021[3])。企业的投资和创新决策一方面由经营状况决定,另一方面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处法律制度环境的影响(赵仁杰和张家凯,2022)[4],公平公正的产权制度能够稳定企业投资和创新的预期,是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基本制度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挫伤企业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造成阻碍。2007年10月1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后文简称《物权法》),标志着企业私有产权得到了正式法律制度的保护,这将直接改变企业投融资决策,并进一步对宏观层面的产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经济增长放缓和投资预期转弱的情况下,深入研究产权制度改革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效应,对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以提振投资信心、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与本文研究紧密相关的有两支文献。第一支文献着重探讨《物权法》出台对企业投融资方面的影响。江伟和姚文韬(2016)[5]研究发现,在 2007 年《物权法》实施之后,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行为都有所增强。类似地,钱雪松等(2019)[6]发现《物权法》的实施通过扩大可抵押资产范围、加强对债权人保护等渠道降低了企业债务融资成本。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弱化债权人风险监管,《物权法》的实施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金岳等,2022)[7]和提升了企业投资效率(钱雪松和方胜,2021)[8]。顺着这一支文献的思路,《物权法》的出台通过改变企业投资创新决策可能会对宏观层面的产业结构变化产生一定影响,但是鲜有研究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二支是考察产业结构变化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这支文献数量庞大,代表性研究聚焦于技术创新(Ngai和Pissarides,2007)[9]、比较优势(邓向荣和曹红,2016)[10]、资本深化(Acemoglu 和Guerrieri,2008)[11]、产业政策(韩永辉等,2017)[12]、财政分权(王立勇和高玉胭,2018)[13]、需求结构变迁(颜色等,2018)[14]、金融发展(易信和刘凤良,2018)[15]以及全球要素分工(张少军和刘志彪,2009)[16]等对产业结构变化的影响,有关产权保护制度与产业结构变化之间的关系,现有研究较少关注。鉴于此,本文将产业结构变化界定为产业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两个维度(2),详细评估《物权法》颁布实施这一制度冲击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效应,并探究其异质性影响和作用机制。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现阶段推动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虽然创新是转型升级的直接推动力,但是完善的产权保护环境对创新至关重要,本文详细考察产权保护制度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效应,深入挖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深层次决定因素,是对现有文献的有益补充。第二,因难以准确识别,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学术争议的焦点,不同于其他很多并非严格外生的政策冲击,《物权法》的出台充满了不确定性,是一个理想的意外事件(苏永通,2007)[17],本文以《物权法》出台实施作为制度变革的反映,采用双重差分方法检验产权制度改革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效应,从产权保护的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对宏观层面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为理解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经验证据。
后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阐述制度背景和提出理论假说;第三部分主要介绍计量模型、变量和数据;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分析;第五部分是影响机制检验和异质性分析;最后是结论与启示。
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在内的财产权利的统称。其中,物权是最基本的产权(王利明,2020)[18],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自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物权法的立法规划随之提上日程,之后经过长达十余年多轮次多部门的起草、争论、修改和审议(梁慧星,2002[19];王利明和易军,2008[20]),2007年3月《物权法》终于被审议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法》包括“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编,全面建立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和物权体系,尤其是对企业私有产权保护的强化和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深刻影响企业行为决策。
首先,《物权法》突出和强化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首次确立“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使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有了切实保障(孙宪忠,2014)[2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在《物权法》中首次被采用,并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一起被列入《物权法》保护的范畴,如《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排他性将排斥公权力的非法介入,有助于克服政府“掠夺之手”,强化社会的私有财产保护意识。同时,相较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提原则性条款“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仅在第五章第一节有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相关条款,《物权法》对于物权规则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可行,更可能在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其次,《物权法》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在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的基础上,通过对物权的清晰界定,建立了更为系统完整的担保物权制度。突出表现在,其针对原有《担保法》的缺陷,在担保物权类型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方面对担保制度进行了更完善的设计。担保物权类型方面,抵押财产范围由“依法可以抵押”扩大至“未禁止抵押的财产”,权利质权方面增加了应收账款、基金份额等新型权利质权,以及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等,都扩大了担保财产范围,给企业通过物权担保进行融资增加了操作空间。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方面,《物权法》的规定更加完善,如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担保法》全面,增加了抵押权实现时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救济措施等,这些新的程序设定有利于稳定主体预期和降低交易成本,也便于抵押贷款纠纷的处理。这都将对企业的投融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钱雪松和方胜,2021)[8]。
《物权法》实施后,随着企业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和可用于担保抵押物权种类的丰富、实现程序的规范,经济主体建立起稳定的收益预期,企业倾向于减少日常资金持有,增加资本投入以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和扩大再生产。由于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频繁的劳动力流转带来雇佣成本上升等现象日益凸显,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方式更多表现为以资本替代劳动的资本深化过程(Cheng et al.,2019[22];宁光杰和张雪凯,2021[23])。以下对《物权法》的实施促进企业创新和资本深化并进一步影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机理(如图1所示)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说。
图1 《物权法》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影响机理
1.《物权法》的实施促进技术创新和资本深化
转型经济体中,政府有“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两种作用。当缺乏有效产权保护时,“掠夺之手”占主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更多不确定性,财产面临被侵占的风险(施莱弗和维什尼,2004)[24]。特别地,当政府掌握了信贷、财政等关键资源的配置权时,其对辖区内企业具有高度的影响力和控制力(Li和Zhou,2005)[25]。尤其在财政分权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行为会更多着眼于政绩,为了通过上级政府考核并在政治晋升锦标赛中胜出,会要求辖区内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缴纳更多税费、安置更多就业、并购亏损企业等,给企业造成过度负担(林毅夫和李志赟,2004)[26]。面对“掠夺之手”,由于不能确保得到合理的回报,企业将减少投资和研发活动(Cull 和Xu,2005)[27]。《物权法》的实施增强了对企业私有财产的保护,通过弱化“掠夺之手”降低企业财富被侵占的风险,这将强化企业家做大做强企业的动机,增强投资激励,激发创新活力(陈德球,2014)[28]。综上所述,《物权法》的实施通过提高私有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资本深化。
《物权法》的实施不仅强化了对企业产权的保护,还在更大程度上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对缓解融资约束、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和创新意愿具有积极影响。在不完美资本市场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等问题普遍存在,能否提供可信赖的担保抵押物决定了企业融资能力的大小(Djankov et al.,2008)[29]。在《物权法》出台前,不仅可用于担保的物权种类较少,而且负债融资实现程序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债权人将减少信贷供给,企业面临融资约束。《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改革,其在抵押财产范围、权利质权、动产抵押制度等方面的新规定和创新,丰富了担保物权种类,同时为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规范的登记程序,赋予企业在负债融资过程中更大的操作空间,促进企业负债融资。创新活动所具有的高度不确定性和正外部性使得创新的供给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在面临融资约束时,企业的研发意愿更低,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缓解了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对企业创新有推动作用(金岳等,2022)[7]。除此之外,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融资便捷化也激发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用资本替代劳动,进一步促进资本深化。
2.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理论研究和发展实践都表明,技术创新既能推动以一、二、三次产业依次转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产业结构转型,还会显著促进以产业生产效率和附加值提升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结构升级。一方面,根据全球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史,每一次颠覆性技术革命都会带来主导产业的更替,蒸汽机的发明使用推动了从农业向工业主导的产业演进历程,电气革命时代的主导产业则进一步演变为包含研发、设计、品牌等诸多服务要素的制造业(或称之为与服务业一体化的制造业),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特征,主导产业则逐渐转变为现代服务业(吴敬琏,2013)[30]。也就是说,技术创新会促进经济主导产业从农业向工业、服务业的依次转型。另一方面,新技术使产业分工更加精细化,加速产业调整和迭代,在创造出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新产业的同时,改造和更新传统产业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提高产业生产效率和附加值(刘志彪和张杰,2009[31];谢富纪,2020[32])。
3.资本深化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根据Acemoglu和Guerrieri(2008)[11]的研究,在资本深化的情形下,经济会发生从资本密集型部门向劳动密集型部门的转型。这是因为资本积累速度快于劳动力,资本密集型部门(制造业)比劳动密集型部门(服务业)增长得更快,部门间的非均衡增长带来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制造业产品生产相对过剩导致价格下降,面临较低的工业品价格和较高的服务品价格,市场机制驱动生产要素从制造业流向服务业,服务业规模大幅扩张,最终发生从制造业到服务业的产业结构转型。“鲍莫尔成本病”提供了资本深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的类似机制(Bamoul,1967)[33]。根据“鲍莫尔成本病”的基本思想,较之生产率较高的“进步部门”(制造业),生产率较低的“停滞部门”(服务业)将承受更高的成本负担,随着时间的推移,服务业在经济中的占比会持续上升。换句话说,资本深化推动了资本密集型部门(制造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导致制造业工资率的上升并逐渐传导至服务业,抬高了服务业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从而吸引更多生产要素进入服务业。由于制造业产品和服务业产品通常具有需求上的互补性,这使得服务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于泽和徐沛东(2014)[34]通过实证分析提供了关于资本深化推动中国产业结构转型的经验证据。
尽管持续的资本深化一度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象征,但是主要经济体的发展实践和近期研究都表明资本深化有助于生产率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例如,二战后美国《工业复兴法案》和《瓦格纳法案》推高了实际工资,促进了资本对劳动的大幅替代,与之相伴的是美国工业生产率的高速增长(戈登,2018)[35]。从资本深化的构成来看,内嵌于机器设备等资本品中的体现型技术进步会伴随着资本深化对生产率增长产生积极影响(黄先海和刘毅群,2006)[36]。从资本深化的动因来看,由市场诱发的资本深化通常是对适宜性技术选择的结果,选择资本深化的企业必然采用更多使用资本的技术,这将提升资本边际生产率,同时由于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也会增加,因此在整体上有利于TFP的改善(Acemoglu,2009)[37]。从近期资本深化的主要形式来看,Graetz和Michaels(2018)[38]发现,以工业机器人替代劳动力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资本深化使包括英国、美国、德国在内的17个发达经济体的劳动生产率得到显著提升。由于工业机器人主要安装使用在制造业部门,工业机器人在对制造业劳动生产率产生提升效应的同时,将进一步通过“规模—生产率”效应带动与制造业处于同一产业链上的生产性服务业生产率的提升(Acemoglu和Restrepo,2020)[39]。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待检验假说:《物权法》出台不仅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还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物权法》出台主要通过技术创新和资本深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与多数受到特定发展环境影响而并非严格外生的政策冲击不同,《物权法》的出台曲折漫长,充满了不确定性。2002—2007年,物权法草案共经八次审议,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特别地,2006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该法进行第七次审议,说明此时该法的适用性仍然存在争议,但是5天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这种“意料之外”的外生冲击为检验产权制度改革的效应提供了宝贵机会(Berkowitz et al.,2015)[40]。基于此,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来检验以《物权法》出台为标志的产权制度改革对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影响,具体模型如下:
Struit=α0+α1Treated*T+∑γControlit+μi+ut+εit
(1)
其中,Stru表示产业结构变化,具体包含产业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两个方面;T表示《物权法》是否出台的虚拟变量,《物权法》在2007年出台并于当年10月开始实施,故在2008年及以后年份取1,之前年份取0;Treated为分组变量,本文以地级市为考察对象,由于缺乏现成的实验组和对照组,借鉴已有研究基于考察对象差异化特征来构造实验组和对照组的思路,以法律制度环境的优劣来区分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而构造虚拟变量,其中实验组取1,对照组取0;Control为一系列影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控制变量;μi为地区固定效应,ut为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残差项;下标i和t分别表示地级市和年份。本文重点关注交互项Treated*T的系数α1,它反映了政策实施的净效应,当α1>0时说明《物权法》出台对产业结构变化有正向影响,α1<0时则相反。
本文分别从“转型”和“升级”两个维度来刻画产业结构变化。产业结构转型对应部门结构的变迁,借鉴袁航和朱承亮(2018)[41]的做法,构建产业结构转型指数:Stru1it=θ1it+2θ2it+3θ3it,其中θmit(m=1, 2, 3)表示t年i城市第m产业产值占城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产业结构升级对应产业生产效率和附加值的提升,借鉴刘伟等(2008)[42]的做法,以各产业劳动生产率的加权平均来构建产业结构升级指数,具体计算公式为:Stru2it=lp1it*θ1it+lp2it*θ2it+lp3it*θ3it,其中lpmit=Ymit/Lmit(m=1, 2, 3)表示t年i城市第m产业的劳动生产率,Ymit和Lmit分别表示t年i城市第m产业的增加值和就业人员。产业结构转型指数中,第m产业被赋予的层次水平没有量纲,但产业结构升级指数中的劳动生产率lpmit具有量纲,故对lpmit采取均值化处理,消除产业结构升级指数的量纲。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物权法》出台政策虚拟变量(T)与分组虚拟变量(Treated)的交互项Treated*T,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划分至关重要。《物权法》是一部面向全国的法律,故而难以找到同一时期完全不受该法律影响的城市作为对照组。采用双重差分方法评估政策效应缺乏现成的实验组和对照组时,已有研究常依据所考察对象的差异化特征来构造实验组和对照组,譬如从企业资产结构特征差异出发构造对照组和实验组(3)(钱雪松和方胜,2021)[8],这也是构造实验组和对照组的惯常思路。本文关注《物权法》出台对宏观层面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影响,考察对象为地级市,故而依据与钱雪松等(2019)[6]相似的逻辑思路,基于城市特征差异,从《物权法》出台对不同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施加的差异性影响的角度来构造实验组和对照组。综合考虑城市特征变量,本文最终选择法律制度环境作为区分实验组城市和对照组城市的依据。其逻辑在于,中国各地区市场化程度不一,法律制度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与法律制度环境较差地区相比,法律制度环境较好的地区不仅立法完善,而且法律执行效率较高(罗煜等,2016)[43]——这会影响《物权法》出台后的实施效果,《物权法》在法律制度环境不同地区的执行程度存在差异,通过影响微观层面企业的行为决策,最终会在宏观层面涌现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不同地区的效应分化。在具体处理时,本文是以樊纲等(2011)[44]估算的地区市场化指数中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与法律制度环境指数”作为法律制度环境的表征来进行城市分组。取《物权法》出台前后各三年(即2004—2010年)该指数的均值,按照中位数将样本分为法律制度环境较好和较差两组,其中,指数较高的1/2城市为实验组,指数较低的1/2城市就作为对照组。
除此之外,本文控制了一些可能影响城市层面产业结构变化的变量。参考韩永辉等(2017)[12]的研究,引入人均GDP、金融发展、城镇化、政府支出规模、对外开放、信息化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作为影响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控制变量。另外,基于前文理论分析,本文将技术创新和资本深化作为《物权法》的实施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机制变量,在后文加以检验。
本文研究基于2001—2016年中国273个地级市的非平衡面板数据。《物权法》在2007年10月正式实施,将2001—2007年作为《物权法》出台之前的时期,2008—2016年作为《物权法》出台之后的时期。除衡量技术创新的城市创新力指数来自《中国城市和产业创新力报告2017》外,其余数据均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各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数据分别采用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折算成2000年为基期的不变价,再计算劳动生产率和人均资本。缺失数据通过线性插值进行填补。各变量的定义及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和描述性统计
对模型(1)的估计结果见表2。其中,列(1)和列(2)显示《物权法》出台能够显著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列(3)和列(4)中《物权法》出台的系数也显著为正,表明《物权法》出台对产业结构升级也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意味着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既促进了第一、二、三产业的依次转型,又促进了产业整体生产效率改善和附加值提升。这说明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微观企业的投资和创新活力,在宏观层面表现为巨大的产业结构优化动能,凸显了以法律制度建设为标志的正式制度建构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表2 《物权法》出台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影响
注:***、**、*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值。
1.平行趋势检验
采用双重差分法进行政策效应检验的一个关键前提是,在政策冲击前实验组和对照组不存在系统性差异,这要求对表2结果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基于模型(1),借鉴黄炜等(2022)[45]的做法,以处理发生前一期为基期,图2给出了针对表2列(2)和列(4)的平行趋势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的各个时期(相对于基期),产业结构转型与产业结构升级在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的差异都不显著异于0,且不存在明显趋势,可以认为本文双重差分方法满足平行趋势假定。
图2不仅展示了事前平行趋势检验结果,还能够从中观察到处理效应的动态变化。理论上,如果处理效应确实存在,那么在《物权法》出台之后的各个时期(相对于基期),产业结构转型以及产业结构升级在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的差异应显著异于0。根据图2,从政策冲击时点t期(2008年)开始,《物权法》出台对产业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系数均显著大于0,基本上围绕表2所呈现的真实因果效应上下波动,并且伴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物权法》出台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影响在整体上呈现增强趋势。
图2 《物权法》出台影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平行趋势和动态效应
2.设置虚拟的政策发生时间
考虑到基准结果可能是由除《物权法》出台以外的其他冲击因素带来的,借鉴陈刚(2012)[46]的做法,本文通过设置虚拟的政策发生时间进行安慰剂检验:选取《物权法》并未出台实施的2001—2007年作为样本区间,并分别将2004、2005年设定为假想的《物权法》出台年份,如果基准回归显示的政策效应确实是由2007年《物权法》出台所引起的,则分组虚拟变量与T2004和T2005的交互项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应该不具有显著影响。表3列(1)—列(4)显示,四个交互项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表明前文所述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效应并非是由《物权法》出台以外的其他冲击因素造成的,该结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没有真实的产权制度改革冲击下,本文实验组和对照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的平行趋势。
表3 设置虚拟政策发生时间和缩短时间窗口
注:***、**、*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值。
3.缩短时间窗口
基准估计选取2001—2016年总跨度16年的数据为样本,为排除其他年份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自2012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后的各项重大改革举措的可能影响,借鉴谢申祥和王晖(2021)[47]的做法,本文将时间窗口缩短为2004—2010年,对基准结果进行重新估计,结果见表3列(5)和列(6)。可以看出,不论是以产业结构转型还是以产业结构升级为被解释变量,列(5)和列(6)中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仍都显著为正,说明在排除2012年之后一系列重大事件干扰后,《物权法》出台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效应依然存在。缩小时间窗口后的结果与前文分析基本一致,进一步说明表2中的估计结果是稳健的。
4.改变实验组和对照组的设置方式
考虑到实验组和对照组的不同划分对实证结论稳健性的可能影响,参考钱雪松和方胜(2021)[8]的做法,本文根据地区在“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与法律制度环境指数”上的差异程度来重新设置实验组和对照组。首先,将指数最高的1/3城市和最低的1/3城市分别作为实验组和对照组,生成新的虚拟变量Treated2进行检验。其次,进一步扩大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法律制度环境指数上的差异,选择法律制度环境指数最高的1/4城市和最低的1/4城市分别作为实验组和对照组,生成新的虚拟变量Treated3进行分析。如果在以上两种新的分组方式下,政策虚拟变量(T)与分组虚拟变量(Treated2/Treated3)交互项的系数大小和显著性基本保持稳定,则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验组和对照组的设置是合理的。根据表4的检验结果,在新的分组方式下,政策虚拟变量与分组虚拟变量交互项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说明更换分组方式后,《物权法》出台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仍然存在,故而可认为基准估计结果是稳健的。与此同时,表4列(1)的估计系数低于列(2)、且高于表2列(2)的估计系数,表4列(3)的估计系数低于列(4)、且高于表2列(4)的估计系数,表明估计结果存在“剂量效应”,即当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法律制度环境指数上的差异变小时,《物权法》出台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促进效应相应减小,当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法律制度环境指数上的差异变大时,这种促进效应随之增强。
表4 改变实验组和对照组的设置方式
注:***、**、*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值。
5.随机抽取实验组
为进一步检验基准估计结果是否受到城市层面其他非观测因素驱动,参照刘灿雷和王永进(2019)[48]的做法,随机抽取实验组,如果基准回归中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效应是由其他非观测因素引起的,那么采用随机抽取的实验组进行检验的结果应该与基准估计结果没有显著差异,否则,可以认为本文的识别是有效的,随机设定实验组不会产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效应。本文从每一年的样本城市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半作为实验组,另一半为对照组,将该过程重复500次,并按照回归方程(1)进行估计,图3报告了估计系数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无论被解释变量为产业结构转型还是产业结构升级,随机抽取实验组的估计系数均值基本都以0为中心,且两图中虚竖线所代表的真实估计系数在随机抽样的系数估计值中属于明显的异常值,这说明基准结果并不是由非观测因素导致,本文的识别策略是稳健的。
图3 安慰剂检验的估计系数分布(基于500次模拟)
前文实证结果表明,以《物权法》出台为标志的产权制度改革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根据理论分析,技术创新和资本深化是《物权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渠道。表5报告了以技术创新和资本深化作为影响机制的检验结果。
表5列(1)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物权法》出台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城市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物权法》一方面扩大了用于融资的财产抵押担保物范围,增强了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会提高外部债权人给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增加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减少了企业财产被侵占的可能性,企业将更有激励着眼于长期发展,开展创新活动的动机随之增强。
表5 影响机制检验
注:***、**、*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值。
从表5列(2)中可以发现,《物权法》出台对资本深化也具有积极作用。这说明《物权法》通过缓解融资约束,增强了企业投资固定资产的能力,与此同时,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通过增强企业财产的安全性,也会提升企业投资固定资产的意愿,企业创造财富的动机在《物权法》出台后得到强化,激励企业进一步投资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生产能力,反映在宏观层面上即为《物权法》出台促进了城市的资本深化。
列(3)和列(4)被解释变量为产业结构转型,分别同时引入《物权法》出台与技术创新、资本深化。估计结果显示,《物权法》出台仍会显著推动一、二、三次产业的依次转型,同时技术创新和资本深化对产业结构转型也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列(5)和列(6)被解释变量为产业结构升级,结果显示,《物权法》出台和技术创新、资本深化均会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正向影响。综合表明,产权制度改革会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和资本深化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问题,相较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的法律制度环境更好,创新能力更强,《物权法》出台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作用可能在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通过设置地区虚拟变量(东部地区城市取1,其余地区城市取0),引入其与核心解释变量《物权法》出台的交互项来考察这种区域异质性。表6列(1)和列(2)的结果显示,《物权法》出台对东部地区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促进效应明显大于中西部地区城市。一方面,东部地区的法律制度环境更好,相应的产权保护和契约保护程度更高,法律的执行效率也更高,《物权法》出台对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更强,进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资本深化的作用更大,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作用就越突出;另一方面,东部地区城市的创新能力更强,《物权法》出台通过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作用在创新能力强的城市更能发挥出来。进一步对比《物权法》出台与《物权法》出台和东部交互项的系数,发现《物权法》出台显著推动了东部地区城市的产业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但这种作用在中西部地区城市并不明显。这可能与中西部地区发展阶段相对落后,法律执行效率受关系资本、寻租活动、利益集团阻挠等较多非市场因素干扰而表现较差有关,同时第一产业维持发展惯性、雁阵模式下沿海制造业向内地的转移、企业实力弱普遍缺乏创新意愿等因素也强化了部门结构变迁和产业生产率演进的滞后性。
在当前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经济发展活跃的城市,经济更有活力,创新意识更强。《物权法》出台通过技术创新影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作用在数字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城市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本文依据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大数据分析技术创新中心编制的《2021中国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指数报告》,按照数字经济发展程度高低将所有城市分为两组(4),以此构造数字经济城市虚拟变量(数字经济发展程度高组为1,低组为0),通过引入其与《物权法》出台的交互项来检验《物权法》出台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效应的数字经济发展程度异质性。表6列(3)和列(4)中交互项和《物权法》出台的系数均显著为正,既证实了数字经济发展程度异质性的存在,说明《物权法》出台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作用在数字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城市中更大,也表明不论数字经济发展程度高低,《物权法》出台均会显著地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可能的解释是,数字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城市,经济更有活力,创新意识强,《物权法》出台的政策效应更容易转换成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动能。与此同时,机器人使用会促进资本深化,而其又是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物权法》出台通过促进资本深化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作用在数字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城市更能体现出来。
表6 异质性检验
(续上表)
注:***、**、*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值。
前文理论和经验分析表明,《物权法》出台通过促进技术创新能够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因此,《物权法》出台影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作用在创新能力不同的城市可能存在差异。本文进一步检验《物权法》出台对创新能力不同的城市是否存在差异化影响。依据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发布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能力评价报告》中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名单,将城市按照创新能力的高低分为创新型城市和非创新型城市两组(5),构造创新型城市虚拟变量(创新型城市组为1,非创新型城市组为0)。表6列(5)和列(6)中交互项的系数和显著性与预期相一致,即相对于非创新型城市,《物权法》出台对创新型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时代,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众所周知,产权制度是影响微观企业创新和投资的重要因素,但是有关产权制度与宏观层面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之间关系的研究十分稀缺。本文在区分产业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上,以2007年《物权法》出台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01—2016年中国273个地级市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详细考察了产权制度改革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影响和作用机制。结果表明:(1)《物权法》的出台既有助于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又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即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在宏观层面同时促进了一、二、三次产业的依次转型和产业生产效率的改善,这一结论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2)《物权法》的出台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和资本深化,最终在宏观层面推动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3)《物权法》出台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效应在不同类型城市存在异质性,在东部地区城市、数字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城市和创新型城市的促进效应相对更大。本文研究表明,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能够实现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同步推进。
本文丰富了对“制度与增长”因果识别的研究,强调正式(法律)制度建设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由研究结论得到如下政策启示:第一,继续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物权法》出台之所以能够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一个关键点在于通过立法明确了对债权关系及物权归属的保护,消除或弱化了债权关系中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基于此,我国应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强化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可从市场需求和现实问题出发推动相关制度改革,以市场化导向的法律制度改革促进金融基础性制度良性变迁,构建并夯实信贷市场基础性制度。第二,重视制度建设与技术创新政策的耦合,夯实法治根基,为企业提供长期发展激励。本文研究表明完善的产权保护对于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应深刻认识到激活微观层面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性,通过制度建设厘清政府行为的合理边界,避免短期化攫取行为,提升财产财富权利的安全感,注重为企业创新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以法律制度建设激发企业做大做强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多关注内涵型扩大再生产,努力推动生产技术进步和工艺设备优化。第三,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契约的有效执行。《物权法》的实施能够提高对企业产权的有效保护,激励企业增加投资和创新活动,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但这一作用的发挥需要建立在契约有效的基础上,因此,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执行力。第四,在当前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此形成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新动能的大背景下,还应健全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产权制度,制定数据确权、开放、流通和交易的相关制度与标准规范,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为以数字技术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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