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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明星本身由于收入高,处在累进税率的食物链顶端,应缴纳数额巨大的税额,因此有些人会想方设法地避税。虽说合理避税是合法的,但擦边球打多了,自然懂得如何钻法律的空子让财富更多地进入自己的腰包,稍有不慎便可能会陷入偷逃税的旋涡。

明星偷逃税的多个路径

就目前公安刑事打击与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衔接的视角而言,演艺明星偷逃税的手段已经从“简单的虚假收支”,发展为“通过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进行合同拆分、夹层隐匿收入。工作室外衣、多阶段合同、吃透政策红利、片酬转化股权成为当下演艺明星偷逃税的四条路径。

▲工作室外衣

近年来,稍有粉丝量的演员、歌手等明星在成名后会设立自己的工作室(其法定表现形式是个人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由其负责对外接洽商演、对外拉聚人气、对外危机公关。但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额适用5%至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此前工资薪金适用3%至45%的个人所得税课税要少得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审查工作室财务账簿时,地方税务局往往碍于明星的特殊身份依据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税。这容易造成明星工作室在实际缴税上得到优惠“照顾”。

▲多阶段合同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拆分合同已成为一些高收入人群违法逃税的常用手段”。对演艺明星而言,片酬一旦依据劳务所得进行缴税,适用税率是20%至40%。在范氏偷逃税事件中,报税的明面合同数额较少,隐匿的对内合同数额较高,俨然是典型的AB合同。

▲吃透政策红利

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正在审议过程中。最新的送审稿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这意味着,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或许,明星利用新疆霍尔果斯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东阳市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将很快成为历史。但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正式落地之前,钻政策红利的空子已是不少明星的不二选择。通常,明星会在这些地方设立一家“壳公司”,该公司在实际运营中根本没有实质的商业项目,仅仅是明星肖像权的售卖,却享受税收红利。以“霍尔果斯”为例:有1400家京企在此地注册。其中,实体企业仅2%,剩下的98%都是无实质性经营业务的注册企业。

▲片酬转化股权

据东方网报道,“相对于日韩与好莱坞明星片酬通常只占电影总预算的20%到30%,目前中国当红演员的片酬所占电影制作成本已飙升至50%以上”。但朴素地理解,一次取得的片酬越高,明星应纳税所得额自然就越多。

为降低或规避上述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少明星会选择与制作公司达成私下协议,以合股开公司的方式,将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等。明星从演员身份摇身一变成了出品人、制作人,既能以身份的转变享受利息股息红利按20%的偶然所得税课征的优惠,又能利用股权抬高所在公司的利润,以期分得更多的钱款。

降低明星偷逃税风险之正本清源

从提高明星工作室的应纳税税率,到根据新税制一次性补缴六个月的税款,再到两办法一公告的出台,税务机关对严打明星偷逃税的思路显而易见。但严打能否真正解决问题呢?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规定,“欠税10万元将入黑名单;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从二年修改为三年;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但是,补缴偷逃税额和支付滞纳金对于拥有巨额收入的少数明星而言,如九牛一毛。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就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法,将“首次认定”改为“首次违法”,重复违法不能按“首次”处理,对明星偷税漏税加重刑罚准入条件。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上旬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在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因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进行问责。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国家税务总局也应当借此次严打之风,对失职的税务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亮剑,建立内部征税的净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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