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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四分位法在A公司转让定价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 > 转创税务 > 转让定价专题

摘要: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当代企业较为关注的方向。转让定价在跨国企业经营中是常见纳税筹划的手段,而且一般在关联公司中进行,税率高低不通过优惠政策,可直接影响企业业务开展效益,很多企业为了提高企业效益和资金灵活性,在企业内部进行税务筹划、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通常会考虑降低对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使得利润转移至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深入,世界多个国家及地区积极相应号召,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已逐步形成了,并且至今已与近百个国家正式签订了征税协定。在这种环境下,跨国企业的经营面对更多的挑战,企业转让定价行为应当引起重视,警惕转让定价被纳税调整的风险,利用关联方较低的销售价格以达到利润转移的效果,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核,风险也越来越大。如何合理地利用转让定价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是当前跨国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企业实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之一。本文将以A公司运用四分位法调整转让定价纳税筹划作为案例,解决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通过对A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和测算,转让定价和四分位法在企业规范自身纳税行为和企业税收筹划中的有效性和积极作用,同时还能达到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在征纳税上的一种平衡,化解税企矛盾,实现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持续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触碰到税收政策底线的风险

关键词:纳税筹划;四分位法;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一、研究背景

转移定价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成本的重要手段,在关联企业间的税收筹划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企业内部也对经营的规模和范围进行了扩大,母公司为了强化对子公司的监管、规避税收风险以及减低企业营业成本,这时转让定价就自然产生了。就国内税收法律而言,避税不等于非法,如果是出于正常经营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交易,转让定价是合法的行为。由此看来,转让定价只是一项客观存在的情况,而并非表示所有的企业都期望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进行逃税、避税的活动。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因为转让定价有可能影响集团在不同国家的利润分配情况,世界各国政府都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财富和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不合理就会被监管机构质询及挑战其合理性。

中国反避税活动从1987年就已启动,而且反避税历来是税务机关工作中的重点。一系列针对税收重要文件的发布,是在反避税领域打出的一系列“组合拳”,是对我国反避税领域空白点的填补,更是顺应全球反避税浪潮、对G20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倡议的积极响应。随着我国加强对反避税领域的管理,企业将面对越来越严苛的信息披露和合规资料准备要求,并将面临新一轮税务稽查的到来。

二、A公司转让定价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1.A公司基本情况

A公司,港澳台独资企业,2007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7 250 万美元,实收资本为6 250 万美元,投资总额9 000万美元。主要生产、研发、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等产品。

2013年11月前,由文莱KTL独资设立A公司,UTC(TW) 欣兴通过UHL (BVI)、SHL(SAMOA),间接控股文莱KTL;2014年2月香港KTL更名为ISU。ISU(亚洲A公司)成为A公司100%控股股东。韩国A集团享有香港ISU(亚洲A公司)60%股权。A公司在2008年在香港设立A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MC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A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A公司产品的对外销售。

2.A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前,UTC(欣兴)为A公司母公司的股东,A公司生产的产品通过A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销售给欣兴公司。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欣兴公司的关联方,A公司直接内销给联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后,韩国A集团为A公司母公司的股东,A公司通过A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销售给韩国A集团。

通过调查,我们得知A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原材料主要通过固定供应商采购,生产产品后主要销售给香港子公司,再由香港子公司对外销售给关联方和非关联方。2018—2022年A公司销售占销售收入比分别有94.62%、95.05%、87.35%、87.24%,A公司历年来关联销售金额占销售收入的平均占比高于90%,与跨国企业的关联交易是A公司的主要业务,这也是A公司引起了税务机关关注的重要导火索之一。

3.A公司整体财务状况

表1 2018—2022年生产经营状况及损益情况表 单位:万元

根据历年的财务数据可以发现,在销售规模、单位售价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近三年出现巨额亏损,连续几年毛利率和利润总额均为负值。主要是因为A公司在与跨国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时不公允,严重低于市场价格;再加上超高比例的关联交易,使得亏损年年攀升。

这也表明了A公司在过去的生产经营中,想要通过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降低税负的意图。但由于过低的转让定价和巨额的亏损引起了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特别纳税调整。最终,不仅没达到降低企业税负,还补缴了相当高的一笔税款。

4.A公司纳税情况及补缴税款情况

2018—2022五年间,A公司由于三年的连续亏损,五年缴纳的所得税费只有230.09万元。税务机关对A公司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重新核定了A公司的收入和利润。最终,A公司需要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3 683.31万元,相当于以前缴纳税款的16倍。表2、3为A公司2018—2022年所得税情况

表2 2018—2022年实际缴纳所得税 单位:万元

表3 2018—2022各年应补缴所得税 单位:万元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若A公司没有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其所缴税款只有230.09万元。但过度的低价和筹划势必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没有做好税收筹划的A公司最终只能接受补缴税款3 683.31万元的现实。

(二)A公司税收筹划的实施过程

在后续的筹划中,本文将以A公司2018—2022年的数据作为调整依据,探究“转让定价”如何让A公司的困境得到解决。

因为“四层电路板”作为A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在订单总量中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因此,将四层电路板作为调整对象可以基本反映A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变化。后续税收筹划将以“四层电路板”作为主要对象来具体实施。

1.寻找恰当的可比企业

A公司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在于可比企业的选取。可比企业选取的恰当,既可以反映市场的平均利润水平,数据的相对准确定也能促使A公司制定的转让价格更加合理准确。

因此,在对于A公司可比企业的选取中。我们根据《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原则,将内部可比交易作为参考,最终通过OSIRIS数据库进行初步筛选,寻找类似行业以及产业链位置的企业;通过定量筛选,将2018年至2022年内不具有完整性的企业进行剔除;同时进行独立性筛查,将那些普遍认定为具有非独立性的企业进行筛除,最终选择了天津普林、汕头超声、超华科技、中京电子、沪电股份。金安国纪、广东生益科技等十二家企业作为可比企业。

2.确定可比企业独立交易的完全成本加成率

在选取合适的可比企业之后,可以通过公式计算得出各个可比企业的完全成本加成率,并将其作为后续运用“四分位”法调整的利润衡量指标。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12家可比企业的完全成本加成率,2018—2022年的上四分法值分别为16.80%、14.11%、11.27%、9.85%、10.87%,2018—2022年的下四分法值分别为9.46%、2.24%、2.36%、1.84%、2.39%,2018—2022年的中位值分别为10.67%、11.16%、7.94%、7.69%、5.01%。通过计算可以得到A公司可比企业2018—2022年各年独立交易的完全成本加成率区间。若A公司的完全成本加成率恰好落在这个区间之内,则可以认为A公司的转让定价符合了独立交易的原则,就不会面临被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3.确定A公司转让价格范围

A公司此次的税务筹划使用完全成本加成率作为测算指标,但得到转让定价的范围区间还需要借助以下两个公式:产品费用分摊率=(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成本×100%;完全成本=营业成本×(1+产品费用分摊率)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推导可知,首先需要确定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费用分摊率及完全成本加成率,才能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第一步确定产品生产成本,通过对A公司财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的查阅我们得到A公司四层电路板的各年成本,2018—2022年的A公司四层电路板的单位成本分别为18.60元、19.82元、19.90元、19.78元、19.56元;第二步确定产品费用分摊率,根据公式计算出2018—2022年A公司产品费用分摊率分别为2.52%、3.85%、6.10%、7.18%、7.45%;第三步确定转让价格,经过计算可以得到A公司各年位于独立交易区间的价格上限和下限以及中位值,确定最终转让价格21.10元、21.17元、21.75元、21.68元、21.77元。

对于A公司来说,采用这样的方法可以得到理论上的独立交易的转让价格下限。但实际上,市场上的情况复杂,A公司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找到与税务机关一致的可比企业。因而,在确定A公司最适合的交易价格时,我们可以选择在计算得到的转让定价下限上浮20%,从而得到一个更加保守和稳妥的价格,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误差带来的后果。

三、启示与建议

(一)财务效益最大化

我们可以通过计算筹划后的收入及应交所得税得出,2018—2022年A公司筹划前核定所得税分别为1 135.01万元、1 262.10万元、608.40万元、522.72万元、385.18万元,2018—2022年筹划后所得税分别为1 027.87万元、477.94万元、218.44万元、81.50万元、185.03万元,筹划收益分别为107.14万元、784.16万元、389.96万元、441.22万元、200.15万元。筹划后实行税收筹划会让A公司免于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从而带来1 922.62万元的筹划收益。这说明,运用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方式,对于A司的发展是有利的。A公司在以后年度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税企互惠得双赢

对于A公司来说,被税务机关实行特别纳税调整,不仅意味着会在财务上付出代价,甚至损害公司印象;如此循环之下,税企关系会不断的恶化,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增加了征税难度,不利于税务机关工作的开展。

A公司主动的税收筹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税务机关将其视为重点关注对象,利于双方友好关系的建立,从而提升企业在税务机关中的信誉水平。甚至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的同期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企业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也能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逐步化解“税企关系之困”。

四、结语

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带来短期效益,但筹划不能没有底线,要在税法和法律要求的合理范围之内进行。不能仅仅看到现在的收益,而忽视筹划过渡将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企业“有底线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多么重要的意义,无论何时都不能触碰到税收的红线。企业管理层要有长远的眼光和发展战略,不能因为短视化葬送了本来光明的未来。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应该减轻企业恐慌心理,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多用“提醒”来唤醒问题企业,建立一种更加和谐稳定的税企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既需要税企坦诚地相互“批评”,更需要税企各自认真地“自我批评”。只有税企双方在友好、融洽的氛围里全面合作,才会最终实现税企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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