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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商标的商业价值及其侵权认定标准研究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金融 > 估值分析事务 > 商业分析与估值

地理标志商标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尤其是在电商发达的今天,各地政府都在引导积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打造当地特色地理标志农产品,助力脱贫致富。随着人们逐步认识到地理标志商标的商业价值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量逐年增加。但是,正是缘于地理标志商标所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在实践中假冒仿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常按普通商标侵权认定来处理,但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地理意义与价值是普通商标所不具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侵权认定上具有特殊性,这就使得理论界与司法界在侵权认定上产生了不同意见。因此,在明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业价值的同时,必须分析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问题,探讨其侵权认定标准所依据的基础理论和合理使用方式。

1 地理标志商标的商业价值

1.1 品牌信誉价值

品牌信誉的概念是什么?20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品牌代表企业对品质的严格控制,信誉可以更容易吸引到消费者,并且可以从中获得更高的溢价能力。”品牌信誉代表着消费者对产品形象的认可度以及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度,它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声誉。除此之外,品牌信誉还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品牌信誉可以借助良好的声誉使商品达到高额的市场溢价能力,从而带来巨额收益,有助于企业声誉在市场上迅速流传。

地理标志是与三农联系最密切的知识产权,可以促进农民改进产业结构,增加农民的收入,助力农民脱贫致富,走向共同富裕。经过跟踪调研,农产品被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后,价格平均增长将近88%,近乎翻一倍。例如,“胶州大白菜”在全国闻名已久,至今已经有1000年的历史。“胶州大白菜”注册前价格为每公斤几角钱,注册成功后价格涨到每颗48元。“赣南脐橙”的品牌价值高达601.13亿元,商标估值也高达50亿元。“赣南脐橙”品牌之所以有极高的价值,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被注册成为地理标志商标,其品牌有法律担保价值附加在内,由此所形成的高溢价。

1.2 贷款融资价值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独立的客体之一,一旦其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被注册为商标后同时就具备商标的属性,受商标法的保护,是一项集体共有的无形资产。地理标志商标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法律担保,是品牌公信力与认知度的象征,本身就具有潜在法律担保价值属性,这为贷款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地理标志和商标都归属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地理标志商标的所有者完全拥有将其资本化、价值化的权利,将这些地理标志商标资产作为融资工具进行贷款融资。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指引下,各地都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给金融机构增加了新的业务内容。经研究,全国的专利质押融资已接近2000亿元规模,未来地理标志商标所覆盖的产品总的市场空间也必将迅速突破1.5万亿元并直奔2万亿元。

随着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地政府都在积极对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业务进行探索,逐步建立地理标志商标品牌评估价值体系和标准。未来地理标志质押评估难、融资难等问题也会逐步得到解决或完善,为特色产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1.3 法律优先保护价值

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后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价值。地理标志商标是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一种标志,其在性质上具有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双重特征,能起到识别来源、保障质量和承载商誉的作用。

在商标注册以及司法实践中,地理标志商标和普通的地名商标特别容易发生冲突,原因在于地理标志商标和地名商标都含有客观的地名。当地理标志商标和普通地名商标同时申请注册时,地理标志商标具有较优先的效力。虽然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但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特殊性,应当结合地理标志商标的公众知名度等因素来判断,以防普通商标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

根据商标局官网发布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可知,在地理标志商标和普通商标因注册发生冲突时,若地理标志商标在后申请,普通商标在先申请,需要结合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从不易造成公众混淆的角度来核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并不是完全根据《商标法》的在先申请原则不予注册。

相比普通商标,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强保护倾向明显;地理标志商标在与普通商标发生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地理标志商标在先申请注册时,可以阻拦在后申请的普通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在后申请注册时则可与在先申请的普通商标共存甚至寻求无效在先普通商标[1]

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中的焦点问题

地理标志商标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商标,另一种是证明商标。现实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注册的数量最多,也最容易遭受侵权,所以本文主要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的案例来看,我国法院在审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是否仍适用混淆理论;如何界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

2.1 “混淆理论”是否仍适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应该以普通商标的“混淆理论”为侵权判断标准,还是应该以产地和品质“误认”为标准,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有较大的争议。最早提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侵权判断方面具有特殊性的是在“舟山带鱼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在判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被侵权时,不应以公众是否混淆了商品的来源为标准,而应该以公众是否误认了商品的原产地以及品质为判断标准”。在后来的“龙井茶案”和“五常大米案”中,法院都采用了“舟山带鱼案”一审法院的观点。

有支持这类观点的人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应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标准,而非普通商标以“混淆”为核心的侵权判断标准[2]。“混淆”与“误认”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后者则包含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产品的来源还包括产品的质量、制造方法、原料或其他特定的品质,对这些情况产生的一种误解[3]

在绝大多数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少法院还是按照普通商标侵权案件的思路进行审理,比如在“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济南市中福之润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西湖龍井”标识与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西湖龙井”标识近似,法院认为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是否仍适用“混淆理论”,是地理标志侵权认定首先要确定的问题。

2.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如何进行认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合理使用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在实际司法判案中,被告常常以合理使用的理由来提出抗辩,如地名合理使用、通用名称合理使用和地理标志合理使用等。由于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所以法院通常自己裁量。

在“龙井茶”案中,法官认为:“若他人提出使用申请的,只要产品来源于划定产区并且品质符合标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若他人未提出使用申请的,他人也有权利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地名。”由此可见,只要产品符合产地和品质的要求,并提出使用申请,他人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就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若没有提出使用申请,则只对地理标志的“地名”拥有合理使用权。

在“西湖龙井案”中,法院认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合理使用“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一是产地来源必须相符;二是需要按照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如果未提出使用申请,即使所售茶叶来源于“西湖龙井”原产地,擅自使用与“西湖龙井”相同或相似标识的,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在本案中,采用的是严格标准,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并不影响本案的侵权认定,并不承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使用。

综上可知,由于《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并没有就“合理使用”给出具体的规定,不同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一样,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和法院的公信力。因此需要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中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认定。

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

3.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仍应以混淆理论为基础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识,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与其他产品进行区分,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这就是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受到侵害,具有谨慎程度的普通消费者对商标产生误认,以此判定商标被侵权,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商标法的“混淆理论”。我国《商标法》第57条也规定了“混淆理论”的相关内容。

普通商标的混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该将混淆的概念进行扩展,扩展到容易导致公众对其原产地和品质质量等特征产生混淆。有学者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上仍应该以“混淆”理论为标准,但是要将“混淆”的概念扩展到对产地和品质误认,这样才符合现行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法内部才能达到体系的统一[4]。所以没必要单独将地理标志商标适用“误认”理论,只需将混淆的概念扩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仍然具有识别来源、承载商誉和品质保障的功能,但是在侵权认定时不能局限于产品来源的混淆,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使用效果以及对商标权人的损害范围等[5]

3.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存在合理使用空间,因此在侵权认定时总是困难重重。一方面,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由地名+商品名称构成,地名和商品名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所以在此类型案件中被告人总是以对商标中的地名或者商品名属于描述性使用从而提出抗辩。另一方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只要商品符合已经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相关条件,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属于合理使用。

在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方式时,除了要充分考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性,还要考虑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使用人的使用方式和主观意图等,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地对侵权行为作出认定。首先,需要保证该产品确实来自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时所填写的特定地理区域,并且质量品质必须符合要求。其次,使用人在使用方式上必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能通过商标放大、突出标注等明显不规范的手段故意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最后,使用者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并不是故意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只是为了标注自家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地,并不具有“搭便车”的主观嫌疑。

4 结语

综上所述,地理标志商标在带来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强保护,这对农业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上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应该扩展到相关公众对其产品原产地和品质质量等特征能够进行识别,侵权认定标准仍以混淆理论为基础,将混淆的概念扩展到对产地和品质的混淆。另一方面,在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合理使用上,除了要充分考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性,还要考虑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使用人的使用方式和主观意图,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地对侵权行为予以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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