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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通常情况下需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利润)进行弥补。而实践中,出现了企业用股东减资的方式来弥补企业亏损的反常操作。这种方式是否被法律和税收所允许,着实引起了笔者的好奇心,如果没有突破法律和税收的红线,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快速改善报表结构(通俗的讲就是让企业报表更好看些),对于企业实现引进未来战略投资人或短期满足股东分红等特定目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下文,笔者借题发挥,和读者一道探讨其中法律和税务上的问题。
一、案例回顾
以下是一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咨询的问题以及税务机关的答复。
案例1: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某国有企业注册资本 1.8 亿元,未分配利润为-1.9 亿元,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重组,但由于历史亏损严重,因此,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操作方式是:先对国企增资1 亿元,再减资1.9亿元,注册资本变为0.9 亿元。
问题:1、企业因严重亏损而減资,是否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2、通过以上方式减资后,企业盈利时,股东是否就可以分红?通过以上方式減资后,企业盈利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还可以用利润再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复时间 2019-09-09
四川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请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会计问题请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以上企业与税局12366之间的问答,似乎是你问你的我答我的,所问非所答,不免让读者有些云山雾绕,我们不妨对这则案例做一些分析。
二、案例剖析
企业的提问可以拆解为三点,一是企业严重亏损时减资是否可以弥补亏损;二是减资补亏后企业若盈利是否可以分红;三是减资补亏后若企业盈利是否可以用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其中第一点即企业是否可以用减资的方式弥补亏损的询问最为关键,也是企业迫切需要税局明确答复的问题,若这个提问有明确答案,其余两个提问就迎刃而解了。
(一)企业严重亏损时减资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所谓减资,简而言之就是股东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减资的程序做了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减资是法律层面上对减资的规定,也称为实质上的减资。而案例中我们探讨的减资其实是实务中多为公司采用的名义减资,其通常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净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所以,名义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净资产减少并实际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查阅大量法律文件后,笔者发现现行法律对名义减资未做明确规定,但也并未排斥,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公司实施名义减资行为并无法律障碍。
(二)名义减资税收上的逻辑
本例中的企业在进行名义减资时做了这样的会计处理即: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这个会计分录直观的告诉我们,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了未分配利润(注:增加未分配利润意味着可以抵消以前年度亏损)。企业会计处理的核心价值在于真实完整的记录企业经营活动。笔者以为,做这样的会计处理并未完整展现企业减资的全过程,更没有真实揭示减资的内在逻辑。要理清这个问题,还需从企业整个减资过程中寻找答案。
本例中,企业注册资本采用实缴制,因此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均为1.8亿,企业的股东先增资1亿记入企业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增至2.8亿,净资产为0.9亿,未分配利润-1.9亿。随后企业股东减资1.9亿,用于冲抵企业亏损,并相应的做了会计科目数字调整,企业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仍为0.9亿,实收资本由2.8亿调减为0.9亿,未分配利润由-1.9亿调整为0。从上述减资操作过程看,似乎只是财务数字调整而已,股东减资了,亏损也抵消了。做为税务主管机关,通常情况下对企业的名义减资行为往往不去做法律上的判断。而对于企业在减资过程中是否遗漏了纳税环节和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则是高度警惕的。所以以税收思维审视名义减资往往会穿透其表象作出合乎税收上的逻辑判断,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体现。那么本例中对减资补亏站在税收角度是如何看待的呢?实践中,税务机关会认为,名义减资弥补亏损究其实质应该包含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股东减资应该视为股东收回资本;第二步股东将收回的资本重新捐赠给企业形成企业所得;第三步用企业所得弥补企业亏损。从上述步骤来看,股东确实发生了形式上的减资行为,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仍然要履行公司内部决策、修改章程、通知债权人、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
(三)名义减资的税务处理
对于投资股东而言,一方面名义减资的股东实际没有收回资金,只核减账面上的资本总额,另一方面即使收回资本也不会超过其初始投资成本,不会产生应税所得,无纳税义务。对于企业而言,减资弥补亏损企业只做了账务调整,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充抵未分配利润(由于亏损,所以未分配利润为负)即以前年度的亏损,企业的债权债务、净资产等均不会发生变化。冲抵后,企业当年没有盈余,也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四)减资弥补亏损后企业若盈利是否可以分红或弥补亏损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之规定,企业有税后利润即可以依法进行分红。本例中,减资补亏后,企业未分配利润为0元。所以,以后企业盈利时,只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分红的条件就可以分红。同理,企业在后续经营中产生盈利,也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之规定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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