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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支撑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左膀右臂”,是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的重要工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许多文件中都提出了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要求,我国知识产权及标准化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知识产权、标准及产业的融合仍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存在“多而不优、大而不强”的局面,整体质量和效益还不够高,国际竞争力还不够强;另一方面,标准的供给不能完全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标准的实施应用还不够充分,标准化发展的基础还不牢固,标准化国际化水平还有待提升。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入加速演变期,国际竞争与合作局面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全球治理体系面临重大调整,在此背景下,我国必须要改变知识产权与标准化“两架马车”各自奔忙的现状,实现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工作深度融合,加快提升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的质量和效率。基于这一目标,本研究通过总结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方面的相关研究成果,在明确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分析其内外部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模型,以期为促进提升国家竞争力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参考。

1 相关研究回顾

1.1 作用和意义研究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对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2016 年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及时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2021 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指出,要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202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战略发展纲要》中提出,要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2022 年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不少研究也论证了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对促进产业发展及企业创新的重要作用,如戚聿东等[1]指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能够依托有效协同的制度安排对数字产业创新产生显著驱动作用;周爱苹[2]指出专利与标准的融合转化成为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对企业创新绩效产生重要影响;姜军[3]、韩昱[4]等研究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提高权利人的创新意愿和创新能力。

特别在专利与标准融合方面,以通信行业为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5]、耿舒平[6]的研究表明,国内外通信企业高度重视技术研发、标准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加大研发投入,使用大量工程资源和专业知识开发新技术、应用程序和服务,同时开展专利的申报与标准编制,研制标准必要专利,通过标准必要专利实现通信行业的稳定发展并使相关专利获得更多的许可机会。如我国的“切换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CN108024294A)是5G 标准必选技术,提供了一种切换方法及装置,以至少解决相关技术中在基站切换时核心网与接入网采用的服务质量(QoS)机制无法统一的问题,已广泛应用于全球商用5G 基站;“一种射频接收机及接收方法”发明专利(ZL201410387196.4)作为标准必要专利,已经全面用于4G/5G 移动通信终端射频芯片,搭载于多款手机以及客户前置设备(CPE)等各种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为企业的市场开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国外,一些企业在开展标准提案申报的同时就开始了专利布局,例如某公司在围绕八天线码本技术标准(TS 36.213)的制定过程中同时提交了PCT 国际申请(WO2011126447、WO2011136445、WO2011126446),极大程度保证了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1.2 演变过程研究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过程是不断发展演进的,目前我国还处于融合探索阶段。温军等[7]指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经历了没有必然联系到20 世纪90 年代高新技术大量涌现导致技术标准难以回避知识产权,再到21 世纪以来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愈发紧密等几个阶段。胡少林等[8]、舒辉[9]等分析指出,在传统产业中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通常是分割的,而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技术标准逐渐成为专利推广的高级表现形式,目前技术专利化、专利国际化已经成为国际竞争新的游戏规则。

1.3 概念定义研究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包含多方面内容,目前相关政策文件及研究均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深圳市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纲要(2011—2015 年)》指出,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结合战略重点包括管理模式的创新、专利与技术标准的融合、标准涉及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以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为纽带构建产业联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文化建设及交流合作等方面。如黄鹏飞等[10]认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关系演化的重点是专利技术标准化;董玉鹏等[11]认为,知识产权与标准的高层次结合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Egyedi等[12]认为专利是技术标准的基础;Farrar 等[13]指出专利联盟对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具有重要作用,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郑伦幸[14]认为技术标准与专利权融合表现为标准制定、标准实施以及信息反馈的技术标准化全过程。

1.4 因素类型研究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是一个系统性工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舒辉等[15]分析了知识产权与标准从分离到融合的影响因素包括技术层面、市场层面、机构层面等因素;杨爱君[16]提出一国经济、政府、市场规模及企业对国际标准的成功制定扮演了重要角色;薛雨妍[17]提出环境因素、企业文化、地理位置等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重要影响;马静静[18]提出知识产权与标准结合因素涉及到企业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市场经营状况、专利技术的竞争和发展态势等;Grindley[19]认为决定企业专利能否成功转化为标准的因素来自于企业内部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

1.5 机理及模式研究

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机理及模式方面,戚聿东等[1]提出了数字产业创新过程中技术知识产权与标准存在知识产权涌现、技术标准研发、技术标准竞争、技术标准扩散4 个阶段的横向协同机理,以及结构空间分隔与协同方面的纵向机理;黄鹏飞等[10]提出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和偏平化工作网络,将标准融入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融合政策体系、专家库及应用体系等机制;舒辉等[21]通过分析技术标准的市场形成机制,以标准的公共属性及技术水平为维度将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转化模式划分为超级企业模式、企业联盟模式、产业联盟模式和政府主导模式。

1.6 问题及需求分析

纵观以上研究不难发现以下几点问题:首先,虽然许多政策文件及研究成果都频繁提到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但均没有给出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的确切定义,也没有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无法为政府及企业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概念支撑;其次,当前研究更多地关注专利标准化的政策法规、案例分析等内容,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内外部因素分析较少,分析维度不够全面,没有与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机制的研究有效结合;再次,缺少能够指导不同类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通用模型,缺少对知识产权与标准的融合路径、内部能力、外部影响、绩效及评价等关键因素的总体性研究,无法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工作提供顶层指导。

因此,本研究在继承国内外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并提出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全面分析研究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工作的内外部因素,并在内外部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企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模型,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以及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供理论支持参考。

2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理论框架

2.1 知识产权与标准的区别和共同点

2.1.1 知识产权与标准的区别

首先,从法律属性来看,标准具有明确的公权属性,是经过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形成的产物,是各方参与的结果,是为了共同使用、重复使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技术规则和秩序而制定的,除企业标准外,标准代表着公共利益,是一种公权力,不为个别企业或个人所私有。而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为知识产权人所独有,具有明显的专有性,非经知识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转让获得经济效益。

其次,从技术水平来看,标准(除企业标准外)规定的是一定范围内多类主体必须遵守的要求,反映的是已经被实践所证明的通用技术要求,为确保标准的普适性和可行性,一般不将最高的技术水平写入标准中。但是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强调创新性,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实践验证,只要有一定应用潜力就能被授权。

再次,从开放性来看,通常来说,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都是公开发布的文件(部分具有保密属性的标准除外),是相关方共同制定,供社会各方重复使用、共同使用的一种文件,大多数的标准可以公开获得。而知识产权中的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知识资产,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其他人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其他所有权人的商业秘密。

2.1.2 知识产权与标准的共同点

首先,知识产权与标准都是知识的载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是由创造成果构成的。例如专利,可能包含了一种思想、概念或者设计,也可能包含了技术、方法、产品。标准,大多数情况下指技术标准,本质是一种各方达成的技术协议、技术约定。标准的内容来源于技术、过程及服务的实践,是知识成果的积累和总结。

其次,知识产权与标准都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标准的效力由标准的发布时间和实施时间决定。标准需要定期复审,不适应发展需要的,会根据情况予以废止。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标准根据其层级的不同适用于不同的范围,例如国家标准全国适用,但是地方标准只在当地适用,企业标准只适用于企业自身。对于知识产权,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权外,一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不能自动获得保护。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标准和知识产权有共同的目标和价值。通过开展标准及知识产权工作,能有效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加快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加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市场占有率,树立行业领导力,主导市场话语权,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从而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2.2 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相互作用

虽然知识产权与标准有很多的不同,但是两者面对的市场、需求方和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在技术产品研发、产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与标准是相互影响和促进的。对企业来说,开展标准或知识产权工作,都是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手段,两者缺一不可。知识产权与标准之间的作用见图1。

图1 知识产权与标准相互作用机制

(1)知识产权对标准的作用。知识产权与标准关联最主要的形式就是标准必要专利,即将专利内容写入标准文本中。一些研究中,将方案等同的专利称为狭义的必要专利[22],这类必要专利可以通过形式对照直接判断该专利是否是实施标准必须使用的;相对应的,将需求等同或架构等同的专利称为潜在的必要专利,这类必要专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能通过形式对照直接判断该专利是否实施标准必须使用的,必须通过考察产品与专利的对应关系才能确定。由于必要专利识别难度较高,因此,在本研究中,方案等同、需求等同和架构等同的专利可以被认为是广义的必要专利。许多研究都表明,专利量能正向影响企业标准量,专利作为先进技术的集成,能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通过标准的实施,帮助产业技术升级、提升效能,从而提升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这种作用在新兴产业发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标准对知识产权的作用。标准对知识产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中,利用标准化手段,即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标准化,提升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性和协调性,以促进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的提升,具体包括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领域的关键标准研制、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组织及人才建设、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化工作等。另一方面是标准在知识产权规划、成果研发以及应用实施中的推动促进作用,例如在知识产权规划中,要充分考虑标准现状,了解当前的技术基础和要求,确保知识产权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再例如,在专利应用中,将专利写入标准,通过标准的实施,来提高专利的转化率和产品的市场化应用程度,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支配程度。

2.3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2.3.1 概念内涵

一般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主要是指专利标准化,即将专利内容写入标准,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且认为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即不能将标准写入专利中。本研究中,我们将专利标准化看作狭义的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而从广义上说,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应该是双向的。一方面,将标准应用到知识产权工作中,即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标准化,将知识产权作为主体、标准化作为手段,从而提升知识产权的治理能力,为高价值知识产权的提供良好的“土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化、商标标准化、地理标志标准化、植物新品种标准化等方面;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的内容融合到标准化工作中,即以专利标准化为代表的相关工作,通过先进专利的引入,为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血液”,特别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为我国的企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为其提供更好的开展科技创新提供基础。因此,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是以实现科技创新应用为主要目标,推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与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的全生命周期的深度融合、协同发展,在提升科技创新主体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推动产业整体的转型升级。

2.3.2 概念外延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包含了战略融合、体系融合、组织融合、工作融合、资源融合等多个方面。其中,战略融合是指创新战略、标准化战略及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融合;体系融合是指标准体系与知识产权体系的融合;组织融合是指标准化组织与知识产权组织以及产品研发组织在人才、组织上的融合;工作融合是指标准的制修订过程、国际标准化等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融合;资源融合是指标准资源与知识产权资源的融合。

3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因素分析

本项目认为,对企业而言,可按照作用范围将相关因素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大类。其中,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企业战略、企业技术、企业管理、企业融合基础等方面;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政府、产业及团体、市场结构及竞争等方面(见图2)。

图2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相关因素类型

3.1 内部因素

(1)企业战略。企业战略因素是关系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最关键因素,决定着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模式,包括了技术创新战略、竞争战略、品牌战略、人才开发战略、资源开发战略等内容。

(2)企业技术。企业技术包括企业的规模能力、技术能力、资源能力等,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中,规模能力是指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影响力、企业的规模等;技术能力主要包括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实用性、可操作性、开放性及兼容性等;资源能力是指企业拥有及运用各类资源的能力,例如企业对市场需求预测及开拓能力、技术运作能力、政策敏锐性和游说能力、企业拥有或筹措资金的能力、联盟能力等。

(3)企业管理。企业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专利战略、专利布局等;标准化管理能力,包括标准化工作机制、标准体系建设等;融合管理能力,包括协调机制、融合激励机制等。

(4)企业融合基础。企业融合基础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基础、标准化基础等。知识产权基础包括企业已经申请、授权的知识产权类型及数量、高价值专利占比、标准必要专利数量、专利检索、保护及应用能力、现行的专利战略及专利布局成熟度等方面;标准基础包括企业在研、发布的各级各类标准及数量、现行标准体系成熟度、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国际标准化能力等方面。

3.2 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是指影响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由外部主体或环境产生的因素。其中外部因素主要包括:

(1)政府。政府是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工作最重要的外部因素,具体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制度、财政资金投入、政府采购、协调监管等方面。可以将政府对某企业是否提供差异性支持将政府分为横向型政府和纵向型政府,政府不同的参与方式将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行为和效果。

(2)产业及团体。产业情况具体包括企业所属的产业类型、产业链结构、产业所属的专利密集程度、产业集群优势发挥程度等方面,团体情况包括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组织方,相关因素包括各类行业或团体标准化技术组织、产业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在行业标准化、团体标准化、技术标准化创新和专利协同创造、运用、联合保护及协同管理,以及专利池建设、专利收益分配制度建设、协调监管、资源服务等方面。

(3)市场结构与竞争。市场层面主要包括基于网络效应的市场安装基数、转换成本、消费者预期、互补性产品等方面。

4 企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模型

企业的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模型(以下简称“概念模型”)(见图3),是构建各个特定类型企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模式的基础,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模式均将在概念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丰富和完善。概念模型的设立,能为各类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工作提供概念理论基础。本研究认为,概念模型应包括融合路径、内部能力、外部影响、绩效及评价4 个方面。

图3 企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模型

4.1 融合路径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路径包括了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研究、标准研究、标准应用及实施等4 个关键环节,它们之间是相互关联、互相支撑的。技术研发要以创新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为技术重点,综合考虑知识产权需求和标准化需求,通过技术的各项属性识别并开展知识产权申报及标准化工作,例如,对于创新性强、独占性强的技术,可以申报为专利,或制定为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对于公益属性强、较为成熟的技术,可以规划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知识产权研究要将标准化需求纳入到该项工作中,例如,在专利布局中应充分考虑标准体系,特别是可以有意识地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同步开展专利的申请和修改。标准研究一方面要根据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及专利布局不断优化调整,另一方面应更多地结合企业专利的申报,特别是在国际标准研制过程中开展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标准的应用及实施环节是检验标准有效性及可推广性的重要手段,通过标准的应用,能将企业的技术产业化,增强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同时促进企业开展更多的技术创新工作。

4.2 内部能力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实现,依赖于企业战略、企业技术、企业管理、企业融合基础等这些内部要素。例如,大中型企业的融合重点是协调统筹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技术跟跑型企业则是要注重自身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加强能力资源建设,从技术企业标准化、团体标准化等方面实现突破。

4.3 外部影响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实现,还受到来自政府、产业及团体、市场结构及竞争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例如,小微企业或技术跟跑型企业更多地依赖于政府、行业及团体在组织建设、人才培养、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支持;国际竞争型企业则受国内外政府、行业及团体的政策影响较多,同时也要根据国际的市场结构及竞争设定自身的战略目标;而大中型企业,或者技术领跑型企业、技术并跑型企业,由于其自身实力较强,对外部影响相对不敏感。

4.4 绩效及评价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绩效及评价为融合工作的开展提供目标及成效检验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标、融合机制建设指标、知识产权及标准产出指标、技术组织及活动参与指标、人才及资源发展指标等。具体的指标项可以根据企业类型进一步细化。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5.1 结论

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是近几年在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政策中反复提及的重要内容,从我国专利标准化的成功经验来看,其对企业的创新及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对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系统性分析,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工作仍停留在政策文件、演变过程、概念定义、因素研究等方面,对企业的实际指导性不强。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与标准的作用机制,提出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在狭义上和广义上的概念,明确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与融合的内外部因素,建立了企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概念模型,模型包含了融合路径、内部能力、外部影响、绩效及评价等4个方面,涵盖了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的主要方面。考虑到企业的战略、技术、管理、融合基础等对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工作有较强的影响,因此,下一步,在概念模型的基础上,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及特点的企业,细化相应的融合路径。

5.2 政策建议

政府是影响企业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必不可少的因素,政府参与会对企业知识产权和标准融合的效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1)加强科技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中的协作,同步部署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工作,推动科技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升级协同发展。

(2)加强新兴领域的技术专利及专利标准化工作,加强我国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强国际布局,指导并推动优势企业“走出去”,与国际相关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持续跟踪国外最新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知识产权政策,及时将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和标准研制为国际标准。

(3)推动基础通用与公益产业的技术标准优化升级,加大科技计划对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的支持力度,将先进技术融合技术标准,实现技术标准的迭代更新,持续提升标准的技术水平。

(4)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在产业政策制定、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引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和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

(5)开展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试点示范,通过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探索不同类型机构开展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的最佳模式,打造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标准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孵化器。

(6)设立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专项资金,对开展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工作的实施主体进行经费支持。

(7)建设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将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纳入标准化人才培训计划。举办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专题讲座,加大企业、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标准化知识普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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