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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知识产权经济价值被人们广泛认识并成为一种可直接变现的权利资产,知识产权金融应运而生。知识产权金融从理论转化为实际应用最核心的基础工作和最大的难点在于价值评估。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通用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后续改善型方法与模型虽在理论上均有合理性,但落实到现实操作层面仍存在没彻底解决的核心难题。为支撑和保障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校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与控制风险的实务经验持续被丰富。全球围绕担保、商业和资产证券化三个不同金融模式也不断创新与之适配的价值评估实施方案。提升基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新型金融运作效率,需兼顾不同知识产权投资者的动机与利益诉求、重视以诉讼定价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风险、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开发与应用主体、完善知识产权金融的制度支持。

关键词:知识产权 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金融 知识产权商业 金融创新

随着全球价值链进入创新驱动发展阶段,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对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金融产品开发、资金筹资方案设计、价值创造与运用展现出极大兴趣。生产或持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在知识产权从权利化到商业化过程中,一方面常因资金短缺面临商业化的“死亡之谷”和进入市场的“达尔文之海”;另一方面逐步认识到过去难以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体现价值的知识产权不仅可以渗透方式物化到产品与服务中去实现价值,而且可以成为创造价值的直接标的。知识产权金融,由此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作为无实体财产权,在金融模式设计过程中相对于实体资产最独具特征也最难处理的问题是资产价值的不稳定性。影响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开发,以及创新进程和成效的一个核心难题在于价值评估。有鉴于此,本文立足全球知识产权金融兴起与发展,着重分析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对优化价值评估方法的需求及其实施面临的重要难题,探讨全球为使知识产权金融变得更可靠与可行,从而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进行校正和控制风险方面所作出的实践创新,梳理全球知识产权金融模式设计与价值评估创新的演进路径和可行性实施策略安排,提出旨在提升基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新型金融运作效率的经验对策。本文旨在基于全球视野探索抑制或消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确定性风险的方法优化和实施策略创新,并让以此为基础所创新的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变得更加可行和高效。

一、全球知识产权金融的兴起与发展

(一)全球知识产权金融兴起的背景与原因

1.全球金融资本市场另类资产金融兴起

金融行业对知识产权投资的理解决定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创新的进展。一方面,随着全球利率水平和股票、债券收益降低,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另类资产金融运作逐步变得频繁,知识产权金融随之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具有不同风险承受力的多种类型金融机构独立或与知识产权持有主体联合组建非知识产权实施机构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金融产品。这些机构通过诉讼、许可、担保、证券化等货币化战略直接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金收益,并逐步代替生产与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成为知识产权经济价值实现的重要新趋势。

2.企业知识产权观念转变:从负担到资产

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中,能直接在产品中得到应用的核心知识产权占1%~3%;而约50%的知识产权是出于业务经营防御性目的成为“需持者”;剩余的知识产权成为几乎不被利用的“孤儿”(Berman,2008)。因此,不少企业将知识产权看成需支付维护费用的负担而非资产。随着以创新为基础的价值创造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和大量科技型企业涌现,特别是一些科技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知识产权诉讼而影响发展进程或经营效益后,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企业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企业运营中不仅不是负担,而是可转移、可获得的重要资产,成为价值创造的直接源泉。由此,把知识产权作为资产直接开发商业和金融模式,在全球范围日益兴起。

(二)全球知识产权金融的参与主体

从全球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史看,金融参与者通常有攻击型知识产权及权利主张主体、攻击型企业基金、基于研究的知识产权孵化器、防御战略的企业基金和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五种类型(崔哲等,2019)。攻击型知识产权及权利主张主体通常有三种类型:(1)知识产权基金,代表性企业如Fortress(堡垒投资集团)和Collar Captital(科勒资本);(2)攻击型权利主张主体,代表性企业如Unwired Planet(无线星球)、Pendrell、Acacia Research Corporation(阿卡西亚研究公司)、Round Rock Research、WiLAN、Rockstar和IPCom;(3)攻击型知识产权主张主体和基金复合形式,代表性企业如IP Navigation、Rembrandt和IP Value。攻击型企业基金主要由发明者、专利专家、法律专家、企划专家组成,其特征是通过投资开发创意点,挖掘个人想法,形成发明创造和再运营,代表性企业包括高智、Inter Digital、Conversant、Rambas、Tessera。基于研究的知识产权孵化器持有知识产权但不直接实施,以研发为原始功能主体,主要以各国政府资助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为对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货币化战略,代表性公司包括ETRI(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IP Create、WARF(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校友研究基金会)。防御战略的企业基金主要为企业提供防御知识产权攻击服务,近年也在开发更多商业模式,如中介服务、数据库及证据开示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主要为非专利实施实体(NPE)商业启动提供必要的基础服务,代表性业务包括中介服务和代理许可。

(三)全球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创新

全球知识产权金融模式演进先后经历了资产化金融、商业化金融和金融科技三个阶段。其中,资产化金融、商业化金融主要以知识产权为标的,将其看成独立资产并基于自身收益率融资;金融科技主要以持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为对象,通过对其技术和商业化能力进行评估,向企业贷款或投资。早期,知识产权金融的核心业务主要集中于商业和担保金融模式开发。在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开发初期,由于没有专门投资知识产权资产的基金,利用政府政策资金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担保金融,通常是知识产权货币化运用的起步策略。随着知识产权运营的主体多样化,特别是企业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入,更多积极提取知识产权潜在经济价值并使其成为独立投资对象的资产证券化模式被创造出来并快速得到应用推广。到目前为止,主要的知识产权金融运营资金类型包括专用于研发的投资资金、孵化基金、可转让与回收的知识产权金融、以知识产权担保权为基础的担保金融、知识产权诉讼基金、知识产权防御网络基金、知识产权证券化基金等。

早期,落地的知识产权金融多采取“一对一”模式。随着业务频繁,近年大量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专业公司参与度越来越高。在运作架构上,通常由风险基金、私募基金、风险对冲基金成立投资联合体和筹措特殊目的的资产基金,自己经营知识产权业务或委托非生产知识产权实体来经营知识产权业务,也有些知识产权资产运作业务支持资金来自政府或社会众筹。以知识产权资产为主要经营对象,在其从权利化到商业化过程中实现知识产权收益变现的模式通常包括买卖、许可授权、诉讼、服务等。从知识产权金融实施经验看,意识与制度支持必不可少。例如,企业改革运营方式不仅要从商业竞争方面入手,更要注重金融运作盘活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创新金融产品和评估价值提供变现支持;通过提升法律与执法能力降低知识产权应用的不确定性。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理论与通用评估方法评述

将知识产权视为资产创新金融模式的首要前提是把知识产权判定为一种有价值资产。无论采取哪种类型的金融运作模式,最根本的基础性工作是识别并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由于知识资产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若不能保证金融机构收益稳定性和风险控制要求,很难激发金融机构为知识产权持有主体提供相应金融产品的积极性。为争取金融机构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性成为必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的演进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概念可追溯至Ratcliff(1972)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介绍。鉴于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资产,早期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多借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Smith(1989)发表的《对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评估》(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Assets)是学术界公认的对后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发生重要影响的代表著作。此后,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多是从影响因素或评价模型的改进切入以优化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精准性。

(二)三种具有较大共识度的通用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到目前为止,具有较大共识度的通用知识产权评估理论上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史密斯和帕尔,2012)。

1.成本法

成本法偏重从资产替代费用角度测算知识产权价值。理论上,成本法依据知识产权即期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并考虑功用和成新率等因素变化后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运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以准确量化的因素影响着知识产权评估结论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其一,成本计算中所涉及人的智力活动目前没有统一量化标准,有些甚至无法量化;其二,知识产权因技术持续创新导致的功用和成新率等因素变化引起的贬值度难以准确评估。利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还面临一个窘境:知识产权的获得价值并不等同于使用价值。尽管如此,成本法作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一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市场最初形成阶段。

2.收益法

收益法主要依据资产未来预估收益定义知识产权价值。理论上,收益法是依据知识产权即期获利能力、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折现率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运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结论是否可靠与准确,关键在知识产权预期可获利年限、可获利年限内每年获利、可获利年限内每年折现率三个参数的设置。然而,这三个参数的具体设定均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并会随着技术、市场和政策变化而同步发生变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从实践经验看,采取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多用于转让、许可、重组,以及知识产权争议处理和赔偿额确定等应用场景。

3.市场法

市场法主要依据交易价格定义知识产权价值,是对标相同或相似知识产权的即期市场价值给知识产权估值。采取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的关键是寻找相同或相似参照物。然而,从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管理看,在管辖范围内出现相同或相似参照物的概率较小;已发生知识产权交易与应用的业务多处于非公开状态也增加了获得参照物的难度。只有知识产权交易活跃且交易量较大时,获得价值评估对标参照物难度才会相对降低。从实践经验看,运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多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非常成熟时才选择。

(三)通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实施效果及模型改进评价

尽管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通用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在理论上均有合理性,但落实到现实操作中都存在无法准确量化或无法找到有效参照物的难题,且因涉及人为因素会导致不同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得出的结论不一样,甚至差异较大的状况。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通用方法除了存在评估技术性难点外,还存在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其他重要因素。例如,权利性分析和准确性程度对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就很大,导致评估值可能变成“0”,也可能很高。此外,不同立场、不同角度、不同用途下的知识价值评估诉求不同,结果也有较大差异。例如,发明人为研发、权利化与运营需要对知识产权开展价值评估;金融机构是以价值评估为基础运用风险—收益原理分配金融资源;投资者希望通过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获得一个价值衡量尺度。上述种种因素,导致通用评估方法在知识产权商业与金融实践中使用效率大大降低。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动力最初来源于交易或许可需求。由于知识产权交易或许可测算的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存在差距,有时差距甚大,有人便质疑是否有必要非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甚至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投入人力与物力巨大,以至于很可能成为达成知识产权交易或许可的阻碍因素。然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金融模式设计的根本前提。若不能通过优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提升评估结果的精准性,那么利用和运作知识产权金融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面临较大困难。

近年来,学术界为优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或模型作出许多努力。例如,提出运用期望超额收益、无形资产组合价值速算和集值统计新方法(苏任刚等,2015),采用二项选择法(Flignor &Orozco,2016),运用异常收益增长估值模型(毛崇雯,2020)和层次分析法模型(杨静等,2022)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新方法与新模型的提出综合考虑了更多维影响变量,在成本法和收益法基础上提出一些新计算方法。然而,如何控制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性的根本问题仍没有解决。更重要的是,这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没有有效体现与后续金融设计间的关联性,难以体现知识产权评估主体的特殊目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具体知识产权金融模式创新所需价值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例如,现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没有反映权利性及其影响,没有以知识产权组合为单位开展评估,难以精准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对企业收益、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实践经验在进行通用价值评估基础上通过校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的实施方案和控制风险,就成为实现基于价值评估的知识产权金融模式从理论创新转化为实际运用的可行办法。

三、全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校正与风险控制的实践创新

在实际应用层面,针对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所需的价值评估个性化突出问题,不是在一般公式中输入一定参数就可得到答案的过程,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多重因素影响,如受价值评估专家在该领域的经验和辨别力、是从企业角度还是金融机构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使用环境和可交易性、诉讼胜算概率等多重因素影响(布莱尔等,2020)。需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与知识产权金融运作中的实际价值有时还存在较大差异。为使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得到更好利用,全球专利专家、资产评估专家、法律专家、金融专家、持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主体共同努力,在实践中探索出不少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进行校正和控制应用风险的方法。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校正的四个核心要点

从全球实务操作经验看,校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重点要把握侵权行为分析(使用可能性)、无效性分析、限制条件分析和了解买方知识产权利用程度四个核心要点。

1.侵权行为分析

侵权判断需要技术专家与知识产权专家协作,最好以知识产权专家意见为主。通常,技术专家主要以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并能付诸实施为主,判断技术内容和产品内容是否吻合。知识产权专家更倾向解释技术权利要求词汇,理解权利范围,确认产品背景与运作是否处于权利范围之内。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性时,通常制作权利要求表格或侵权凭证资料;一般由运用方设计后需求方确认。需求方分析权利要求表格或侵权凭证资料时,最重要的事是除去基于运用方粉饰目的设计的内容。

2.无效性分析

分析与确认权利有效性是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核心内容(波尔托拉克和勒纳,2020)。以专利为例,撰写好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突出最重要权利要求)是塑造具有高价值知识产权资产的根本。“无效性”与“侵权性”间存在微妙关系。理论上,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越大,理论上侵权越易判定成立,但法院判无效的可能性也越大;反之亦然。具有最小权利要求,且侵权产品又做不到回避性设计,是最完美的权利要求。

3.限制条件分析

是否处于限制状态,是影响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若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局审查,没有许可便进入交易,且出售方无银行担保设定、财务无异常,那么知识产权就处于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状态。处于无限制状态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出售企业要关注回售许可。通常,低价值知识产权交易履历简单、诱惑性不足;高价值知识产权很可能涉及提前售出、交叉许可、共同开发等复杂业务关系,如果这些业务中涉及知识产权,则该知识产权处于限制条件状态。限制条件属保密信息,公开与否、什么时候公开是一种艺术。一般地,只有购买者展示出购买诚意时才会公开。限制条件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到底起多大作用因交易性质而定。

4.了解买方知识产权利用程度

仅凭外部价值评估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金融设计与运用需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还需充分考虑公司产品适用可能性、竞争对手适用可能性、知识产权涉及技术市场占有率、未来市场前景等。

(二)解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糊性的另类价值确定实践

1.以知识产权诉讼定价知识产权价值

从商业实践经验看,高技术或技术密集型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经历一轮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最终以交叉许可解决方式结束。法院的赔偿判决对知识产权价值确定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以知识产权诉讼定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家意见对测算可征收费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是作为一般部件还是关键部件起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专家的能力与精确分析。若作为一般部件起诉,赔偿额不能超过部件供应价格;若作为影响产品销售的核心部件起诉,则可以成品而非部件价格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已购买知识产权的限制条件,是确定知识产权交易战略最重要也是最不容易获得的信息。限制条件的协议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产品定义、许可条件与限制条件等设定。尤其是限制条件中关于许可范围、区域、独占或非独占、销售限制、专用实施许可权替代实施权限、最佳许可条款、预先支付与否、支付条件、担保与否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交易价格。在摩托罗拉针对微软的案例中诉讼专利赔偿额确定采用了一种新标准——专利费堆叠法。(1)专利费堆叠法的核心思想是形成专利使用费的构成因素应从专利总数和总许可人中进行加减,每个企业主张不同的专利使用费比例。

2.以拍卖方式定价知识产权价值

近年来,一些企业尝试以拍卖方式定价知识产权价值,如Ocean Tomo、IPXI、ICAP Patent Brokerage等。Ocean Tomo以获得一定配额和指标化知识产权实施权为核心设计Ocean Tomo 300专利指数,尝试与芝加哥证券市场携手开展交易确定知识产权价值。对Ocean Tomo商业模式的质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1)企业对交易指数的理解;(2)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成交额是否与价值匹配。2007年在芝加哥成立的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Intellectual Property Exchange International,IPXI)试图建立世界首个公开专利许可交易市场,预想以单位许可权(unit license right,ULR)开展专利许可交易。为此,IPXI对交易单位进行标准化以达到需求企业可透明和有效开展技术交易目的。尽管IPXI持续努力五年多,也得到知识产权供给企业的援助,但仍未能够形成交易所市场,最终于2015年3月停业。IPXI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交易特殊性:(1)交易双方均希望私下交易;(2)在没有遭到侵权诉讼或索赔前提下,潜在需求者没有主动购买知识产权的愿望与动力,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交易价格达成需要较高水平的专业判断力和买卖双方的协商谈判力。IPXI的经验告诉我们,建立一个相对健康的知识产权许可交易市场,同时需要三个条件的支持:(1)公开透明的协议条件;(2)潜在许可人的自发参与;(3)能开展涉及专业判断与协调能力的谈判。ICAP Patent Brokerage针对在知识产权评估无统一标准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糊的前提下开展交易的需要,尝试开展了以“不起诉合约”为标的竞拍交易。从知识产权竞拍交易市场实际交易经验看,竞拍的对象有单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组合和“不起诉合约”。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知识产权竞拍交易简化了交易过程,但不能保障所购买知识产权的价格能与价值完全匹配。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确定性下的风险控制

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不精确性和价值易变的前提下,不同知识产权金融产品类型开发均需设置与之相匹配的风险控制手段,以使所开发的金融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操作性。例如,针对开展证券借贷因价值评估难、权利界定与主张的合法性风险,在开展证券借贷时从三个方面加强了风险控制。其一,提高价值评估能力,重点关注权利、安全与工具科学性;其二,改变评估小组人员或单位组成,让有一定信用度的NPE公司和参与知识产权担保金融的银行派人共同参与。其三,构筑可回收不良贷款的系统,如考虑委托NPE公司管理不良资产,产业银行与公司签订“回收协议”,银行单独或与政府共同出资成立“回收基金”。又如,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技术、市场和法律风险,设计者采用风险隔离和增信两种手段予以应对。风险隔离通常指证券发行方通过具有破产熔断效果的真实交易或信托方法转让权利,让其具备权利转移的对抗能力。增信有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两种方式,内部增信手段包括优先顺序债务结构、超额担保、储备基金等;外部增信主要包括第三方担保或保险。

四、全球知识产权金融模式设计与价值评估方式创新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向创新驱动和全球价值链演进至创新全球化阶段,企业的组织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使企业可充分利用外部创新力量和创新成果补充新技术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创新分工体系和成果转让结构,更重要的是挖掘知识产权商业价值并以此为基础持续优化知识产权金融设计。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标的资产或资产池所能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通常通过担保、商业和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开展金融化运作。为吸引知识产权投资者眼光,控制、降低和消除实施风险,达成知识产权运营目标,三类知识产权金融模式设计均依据推进主体性质、利益诉求和运营目标,在利用通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式的基础上创新了使价值评估方式变得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补充性实施方案。

(一)知识产权担保金融模式设计与价值评估方式创新

在知识产权担保金融模式中,银行比较关注保障投资本金的安全性,为此要求提供保障本金出售的权利。理由是,银行尚未具备投资知识产权基金的专业性,针对知识产权投资的提议还不够多。即使在金融行业,也只有具备知识产权投资经验的金融家才愿投资知识产权基金(鲍新中和徐鲲,2020)。知识产权交易不发达的初期,多选择与国际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合作或接受政府帮助资金。企业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一般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从经验看,确定评估标准有的是依靠政府机构制订技术评估方案,有的是由知识产权基金联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共同定制面向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评估系统。从执行效果看,基于质押贷款目的,第三方专利价值评估通常以知识产权组合而非单个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且通过市场测算方法进行概括性和表面性价值评估的情况多些。即使在质押贷款框架下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其结果仍会受到担保贷款额度、银行稳定性和管理投资资金的运营公司业务模式影响。

(二)知识产权商业金融模式设计与价值评估方式创新

在知识产权商业金融模式中,主要考虑知识产权交易或许可价格(王锐和张丽瑛,2017)。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或许可价格考虑了计算标准和对评估结果影响两个核心因素。知识产权交易一般可采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定价×知识产权产品数量”公式计算知识产权价值。在该公式中,知识产权产品数量具有模糊性。知识产权产品数量计算期限为从损害赔偿额节点开始计算至未来市场投放量。知识产权产品数量确定时,要充分考虑市场占有率、市场出现替代产品的可能性、技术与产品生命周期、是部件还是成品等因素。尽管知识产权产品数量可能随市场情况或企业销售周期变化而有所变化,但计算知识产权产品数量往往在协议条件中提前约定,中途一般不再更改。

交易主体的动机与议价能力,也成为影响知识产权交易或许可的重要因素。大学或研究机构尚未实施或正在申请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交易或许可时,由于缺乏市场参照物或没有可参考的标准,不太适用市场法,更适合用成本法计算价格。需要说明的是,处于申请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可能在申请期间出现实施情况,对其价格确定往往会在成本法基础上辅之市场测算或收益法进行修正。

知识产权出售者与购买者在知识产权交易或许可中面临的风险不对等;出售者希望以测算价出售或许可知识产权面临风险相对较小;知识产权购买者实施知识产权时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旦失败风险巨大。因而,为促成知识产权交易或许可,设计购买者与出售者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分配结构协议很重要。此外,为促成知识交易或许可达成,在测算价格时还需兼顾团队管理者资质、知识产权货币化战略结构与实施期限、权利要求表、互补性资源等多重因素。由于知识产权价值测算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企业以并购为目的收购知识产权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对知识产权实际价值进行全方位评估。

能否形成知识产权交易,与侵权产品经济贡献度大小也有极大相关性。知识产权技术贡献度评价涉及重要性(无关紧要的简单技术还是主要功能的核心技术)和使用率(高或低)。评估知识产权技术贡献度需要非常谨慎,不能根据整体产品中各个组成部分所持有的单纯比例简单评价。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与价值评估方式创新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池为标的资产发行可流通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是知识产权从资产持有者转向证券发行者,以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获得可支付所发行证券本息和红利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的资产标的在美国市场变得活跃。知识产权必须产生现金流或存在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流,才能在经济层面成为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从实施经验看,成功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汇集标的资产,完善知识产权产生许可收入的管理体系。到目前为止,真正实现证券化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艺术作品著作权、商标权和药企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运作一般分为四个步骤:(1)搭建合理的知识产权投资机构;(2)发掘有价值的知识产权;(3)设计知识产权货币化方案;(4)与投资者商讨投资的可能性。筛选知识产权基金合作伙伴非常重要,最好知识产权基金独立或联营队伍中能形成知识产权专家、会计师事务所专家、律师事务所专家和知识产权专业管理公司专家间的通力合作,常见运营模式有知识产权实施企业委托代理人、以集合投资方式形成知识产权资产运营公司或知识产权专业金融公司。为招募知识产权基金,最重要的是发现有价值知识产权。为此,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分析和确认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利用度较高的技术领域,利用该知识产权的企业是否够多,市场规模有多大,该知识产权权利性是否够强以及有无风险。如果判断为有价值知识产权,设计利用知识产权形成收益的货币化项目并制作业务策划书就提上日程。业务策划书的核心内容要针对“由谁、什么时候、如何实施知识产权许可或必要时进行知识产权诉讼创造收益”问题制订详细的推进计划。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是投资收益率和参与收益分配的顺序。知识产权经营费用通常包括知识产权获得(申请、购买、签订协议获得的股份)费用、知识产权管理费用、知识产权运营费用、知识产权起诉费用等。在收益分配的顺序安排上,尤其要关注初期费用投资者将以优先顺序方式清算初期费用后,再对纯利润与其他投资者一起根据份额进行二次分配,这在投资收益率计算时必须明确。知识产权货币化设计利用“排他性独占权”迫使侵权者支付费用是收益模式的核心。

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融资手段的首要前提是必须确定知识产权收益,因而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资产、创造现金流并且所创造的现金流足以偿还所发行债券的本利偿还金额阶段。

五、提升基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开发的新型金融模式运作效率的经验对策

新一轮科技革命持续赋能和经济体系中高科技企业比例规模迅速壮大,实现科技、产业和金融加速融合,将促进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新型金融模式迅速成长。通过优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个性化实施方案弥补通用价值评估方法的不足,激发更多经济行为主体更加积极加入具有可操作性新型金融模式设计,还需充分借鉴全球提升基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开发的新型金融模式运作效率的经验对策。

(一)兼顾不同知识产权投资者的动机与利益诉求

在金融市场上,知识产权金融在具体运作方式上通常采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以转让得来的资产为担保发行有价证券有两个好处。(1)投资者只关注本利可收回性,不关注基础资产权利人本身的信用风险。只要特殊目的公司设计的产品结构合理并辅助良好的风险管控结构(隔离或增信),就具有比资产权利人更高的信用等级,并由此可获得更低融资利率。(2)解决资产权利人不能依据自身信用发债的困难,也可使资产权利人不用承担投资者本利的责任。为控制资产证券化风险,通常在交易结构设计的基础上附加风险隔离或增信条款。

特殊目的公司投资主体总体分为战略投资者与金融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动机与目的不同。战略投资者投资知识产权的目的通常包括:(1)减少知识产权诉讼威胁;(2)确保巨额研发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能获得收益;(3)当其他企业侵权时能提起诉讼。

金融投资者购买并出售知识产权的理由是,获得知识产权使用收益、知识产权诉讼的和解或诉讼收益。知识产权投资者实现收益的方式与特定产业、商业模式、时间、风险容忍度、资本市场接触力等高度相关。战略投资者投资知识产权资产最具挑战性的课题是,寻找不通过许可创造现金或不参加诉讼又可将巨大研发投资货币化的方法。金融机构为确保收益的稳定性,通常运用多种手段或其组合分散和化解风险。因此,当由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共同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设计以知识产权为底层资产的金融产品,需充分兼顾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诉求。

(二)重视以诉讼定价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风险

在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监管变得更加严格和法律日趋完善的今天,以诉讼定价知识产权价值需高度关注知识产权权利性与被判“无效知识产权”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权利性是价值评估的核心前提(王锐和张丽瑛,2017)。知识产权权利性评价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和权利范围,在实施手段上通常采取知识产权权利要求表。知识产权权利要求表全面对比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从而确定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吻合、判断是否满足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权利要求表越准确,知识产权评估分数就越准确。完成权利要求表评估后,就要对侵权被判“无效”可能性进行评价。即使确认某项专利侵权,如果潜在侵权人容易采取规避技术或采取规避技术的成本较低,也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规避设计的可能性与知识产权权利要求范围联系紧密。

(三)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开发与应用主体

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基金公司和各类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的大量建立,是大力提升基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新型金融工具与模式运作效率的重要推手,将成为适应创新时代新特征,丰富产业生态或强化产业链的重要趋势。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为企业从事新的研发活动提供支持,还是为应对来自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保护本地企业,均需通过政策型或市场型两条路径并行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开发与应用主体。例如,在政策型路径方面,韩国政府成立了IP立方体伙伴(IP Cube Partners)和知识探索(Intellectual Discovery)两个基金,主要开展知识产权许可、标准专利池、专利诉讼与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技术经营(为企业或创业者提供商业化过程中所需关键知识产权和资金支持)四类知识产权经营业务。日本代表性政策基金产业创新机构为防止因产业竞争力下降导致知识产权向海外流出,成立IP Bridge。

(四)完善知识产权金融的制度支持

随着知识产权体量暴增和集约发展,以创造和利用知识产权为目标的生态系统架构将成为未来企业获取和维持核心竞争力的主导战略。为提升知识产权金融运行效率,来自管理、技术和市场三个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管理制度创新重点围绕提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层级、创新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应用税收优惠制度发力。技术性激励政策要重点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增信制度。创新成果的可交易性是知识产权金融参与主体最为关注的价值评估因素和是否参与知识产权金融运作的核心因素。因此,市场制度建设要以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培育知识产权基金或专门的运营机构为目标。

六、结论

总的来讲,当世界进入创新驱动发展新阶段,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代替有形资产成为企业价值创造的主导力量,贡献率达到80%以上。随着知识产权经济价值被人们广泛认识,知识产权是一种可交易资产观念的树立,知识产权交易日渐繁荣,具有不同风险承受力的多种类型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开发。在这个大背景下,研究知识产权商业与金融手段相结合的模式,成为一项具有时代性的重要课题。

创新成果要在市场交易,前提是能转化为具有价值的权利。为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性成为必要手段。目前,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通用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虽然在理论上均有合理性,但落实到现实操作中都存在无法准确量化或无法找到有效参照物的难题,使用量并不普遍。后续为改善知识产权通用评估方法不足而在方法与模型方面的创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提升了价值评估的科学性与精准性,但却没解决评估结果稳定性与评估应用对接紧密性两个根本问题。在知识产权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设计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基于应用需要和自身经验创新了不少校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与控制风险的实务经验,以提升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较好地满足了知识产权商业和金融运作的需要。

不同知识产权金融模式设计需要不同的价值评估方式。近年来,全球主要围绕担保、商业和资产证券化三个不同金融模式持续丰富与完善与之适配的价值评估实施方案。为提升基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新型金融运作效率,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开发与运营需兼顾不同知识产权投资者的动机与利益诉求,重视以诉讼定价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风险,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开发与应用主体,完善知识产权金融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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