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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私募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申请业务办理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 > 金融服务咨询 > 私募基金备案

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申请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申请条件后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四、业务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五、申请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私募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申请:申请材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系统操作指南》

协会将在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有关申请,并在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公示信息页面上添加标识。

八、申请条件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202017号)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 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禁止性行为

(一)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第六条 不符合本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进行减持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自律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证发〔202014号)

第四条 创投基金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创投基金减持股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43号)

第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其他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本所从重处分。

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十、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政策申请承诺函(附件1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3.拟减持标的的《招股说明书》

4.基金的证券账户变动明细截图

5.“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证明文件

(二)材料数量

电子文件一套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在线电子材料接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报送。

(二)系统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系统操作指南(附件2

十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核查、退回补正、办结、结果公示等。

申请: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填报适用反向挂钩政策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

核查:指政策申请材料齐备性核查和形式合规性核查。其中,申请材料齐备性核查,指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反馈;形式合规性核查,指在申请材料齐备的基础上核查私募投资基金是否符合反向挂钩政策相关要求。

退回补正:指经核查后,基金业协会就相关问题反馈补正意见,并将申请退回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补正意见修正相关信息、补充相关材料并再次提交。

办结:指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反向挂钩政策申请作出办理通过的意见。

结果公示:指在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s://gs.amac.org.cn)公示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上方添加“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的标识。

十三、办理结果

私募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申请办理通过。

十四、结果公示

私募投资基金申请反向挂钩政策通过后,基金业协会将于T+1日在官网信息公示界面(https://gs.amac.org.cn)公示的该基金名称上方添加“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标识。

十五、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400-017-8200

(二)线上咨询: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https://km.amac.org.cn

(三)邮箱咨询:pf@amac.org.cn

(四)微信公众号咨询: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业协会”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在线投诉

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在线投诉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web/complain.html?userTenantId=null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投诉信息。基金业协会要求补充材料的,应于15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

(二)来信投诉

寄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9层,邮编100033,请标明“投诉材料”。

(三)来访投诉

来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2501室。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9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8:30-11:3013:30-17:00

十八、进度查询

自提交政策申请之日起,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政策申请”页签查询政策申请办理状态。

十九、办理流程图

 

二十、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226月20

 

附件:1.政策申请承诺函

2.《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系统操作指南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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