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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0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理事会”)决定开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IFRS 9)实施后审议(Post Implemenation Review,PIR)①工作,PIR 工作被划分为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工具减值以及套期会计三个阶段依次开展。2021 年9 月,理事会发布了《就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进行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简称“意见征询稿”),就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实施中需进一步研讨的问题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此份意见征询稿中包括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九方面的具体内容。理事会希望了解利益相关方对IFRS 9中有关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相关规定实施效果的评价,以及这些规定在实施中是否能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IFRS 9 的执行成效问题是近年来会计领域的研究重点,已有部分研究发现:IFRS 9 存在执行成本高、监管难度大、主观判断影响会计信息可靠性等问题(邱月华和曲晓辉,2016);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方法的改变以及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ECL)模型的采用,给IFRS 9 在实践中带来了较大的应用差异性(Bratten 等,2013;Gomaa 等,2019);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实施效果因银行规模、信用评级方法、审计公司和国别等因素差异明显(Zang 等,2022;Fang 等,2023)。但也有学者指出,IFRS 9 基于金融工具的本质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规范且单一,强化了对报表制定者及管理层的监管,缩小了其自主选择权的空间(李梓和刘亚宁,2023)。
自IFRS 9 于2018 年1 月实施以来,一方面,由于疫情的冲击,各国货币及财政政策不确定性加强,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交替出现,资本市场波动加大,金融工具投资风险更为凸显;另一方面,在疫情期间,出于稳定实体企业的目的,政策制定者与金融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纾困政策,支持投融资双方积极通过债务重组、合约重商议等活动来缓解实体企业面临的短期信用和流动性风险,投资机构与企业间对于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量的修改活动变得更为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对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相关会计处理需求的提升。在此情况下,利益相关方希望从财务报表中获得与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量修改更相关的、也更为真实的信息,以协助其判断交易业务的实质及对报表的影响,从而支持其对企业价值的更新判断。
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量修改是指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后的合同现金流或合同条款的变化,这类修改将导致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动,或终止确认相关金融工具。IFRS 9中第5.4.3段规定了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修改的会计处理原则——以修改后的合同现金流量按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重新折现后计算金融资产的新账面价值,对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以调整后的实际利率折现计算新账面价值;IFRS 9中第3.3.2段规定了对现有金融负债合同条款修改的会计处理原则——当原有金融负债(部分)合同条款发生重大修改时,应终止确认原有金融负债并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尽管IFRS 9在这两部分措辞略有不同,但合同现金流量修改均指合同条款或合同现金流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发生了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IFRS 9 的制定过程中并未加入有关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新要求,IFRS 9 中的相关要求仅仅沿用了原金融工具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IAS 39)的相关规定。事实上,Loew 等(2019)通过比较来自18 个国家的87 家欧洲银行样本在IFRS 9 实施前三年和后三年对金融工具的计量模式,发现多数金融资产的计量模式并未改变。但在金融工具加速创新迭代、金融合约更为复杂化的新时代,IAS 39的表述明显已无法满足实务中复杂操作的需求。多年来,理事会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已收到多项利益相关方关于澄清合同现金流量修改问题,以及需要提供额外应用指南指导的请求。因此,理事会在此次PIR 的意见征询稿中向全球利益相关方提出如下问题: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会计处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理事会的预期?为什么?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相关规定是否能够一致应用?为什么?
从PIR 收到的利益相关方反馈意见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与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相关要求的实际会计处理分歧有关,主要反馈意见包括:其一,IFRS 9 没有给出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明晰定义,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就合同修改的相关表述不一致,对金融资产的要求不如对金融负债的要求具体,导致实务中易出现会计处理分歧;其二,当一项修改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应如何评估该修改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如何结合使用定性和定量指标来确定“实质性”;其三,关于“部分金融工具终止确认”与“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区别,应如何区分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部分和合同修改后金融工具的后续会计处理;其四,如何在报表中确认因合同现金流量修改而导致的损益,以及该损益在利润表中的列示方式。
利益相关方表示,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合同修改的规定应当保证措辞一致,并建议理事会对合同修改的定义、评估实质性修改的原则标准、合同修改与部分终止确认的区别以及合同修改损益的计量与确认等问题进行更为细致的说明或对准则进行修订。利益相关方还表示,若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相关规定不能得到一致应用,会影响金融工具后续确认并带来合同修改相关损益计算的差异性,造成财务报表信息决策相关性和可比性下降,影响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
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利益相关方对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相关分类和确认方法选择的不同观点,分析评估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最终提出后续修订建议。
在此轮PIR 意见征询过程中,理事会共收到95 份反馈意见,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开披露,其中提及合同现金流量修改问题的反馈意见共有64份。本文的研究基于这64份反馈意见的内容展开。
反馈意见的来源情况如表1 所示。反馈意见中来自会计师事务所6份(如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职业团体15份(如南非特许会计师协会、泰国会计专业联合会等)、报表制定者11 份(主要为金融机构,如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安联集团等)、国家(地区)准则制定机构11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挪威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其他组织18份(如德国保险协会、加拿大银行家协会等)、个人专家3份。
表1 反馈意见来源机构及来源地区
数据来源:IFRS Foundation官方网站。
以巴莱克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首的报表制定者反馈意见认为,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相关规定运行基本达到了准则制定的目标。他们的理由是:尽管可能存在准则对于某些部分阐述不清、缺乏应用指导等问题,但其自身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来建立一套明确的标准,会计师事务所也提供了相关指导,报表制定者能一致地应用这些标准。本文认为,多数报表制定者不赞同对IFRS 9 进行修订的原因可能是,准则修改会导致银行需要开发和实施新系统或对旧系统进行更新,这会给银行带来额外的成本。但其他大多数反馈意见表示,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量修改是实务中发现问题最多的领域之一,建议理事会对相关规定进行澄清或提供额外的应用指南。从反馈意见来看,核心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反馈意见中表示,IFRS 9没有提供“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具体定义,特别是没有明确说明金融工具合同修改是指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变化,还是指合同现金流的变化,或两者均是。部分反馈者表示,在理事会开展基准利率改革项目之前,合同修改通常是指合同条款的变化,而不是指合同现金流的变化,合同现金流量修改适用于准则第B5.4.3 条款。但基准利率改革项目的推进似乎扩大了合同修改的定义范围,认为合同条款的变化和合同现金流的变化均构成合同修改,因此造成了对IFRS 9所指的合同修改定义的混淆。
反馈者担忧,如果合同现金流的变动必须作为合同修改进行核算,会导致重大的应用挑战,且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损失。例如:当特定基准利率的计算方法发生变化时,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会相应发生改变。如果此种情形也被视作合同修改,那么按照现有准则的规定,即使初始方法计算的特定基准利率已不再存在,报表制定者仍需采用合同现金流发生变化前的特定基准利率进行会计处理,并将相关损益确认在利润表中。显然这种结果不能反映基准利率计算方法变化的经济实质,也不能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在64份反馈函中,共有25份提及此问题。特别是准则制定机构认为,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就在于IFRS 9中没有阐明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明确定义。例如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反馈函中表示,准则中缺乏合同修改定义,可能导致实务中的分歧,并建议理事会给出合同修改的明确定义。以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代表的会计职业团体也认为准则中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修改使用不同术语将引起实务分歧,并建议理事会统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合同修改定义。
反馈意见中表示,IFRS 9 对确定一项合同修改是否会导致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即如何评估一项合同修改是否具有“实质性”(Material)缺乏详细的指导。特别是其中对何时使用定性或定量指标,或同时使用这两种指标来确定“实质性”的指导需要更为明确。
1.对金融负债实质性合同修改的规定。对于金融负债而言,IFRS 9中规定,当原有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对原有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来进行核算。但在评估合同条款变更是否是重大的,即评估修改是否具有实质性时,IFRS 9并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或指导,由此导致了实务上的分歧。
部分反馈者认为,只需考虑准则第B 3.3.6 段中提及的“10%测试”,即:如果新合同条款下的金融负债现金流折现值与原金融负债剩余现金流的折现值相差10%及以上,那么新条款与旧条款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另一部分反馈者则认为需按照准则第3.3.2段的要求进行更为全面的评估,而不是仅仅考虑“10%测试”的定量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单单只用“10%测试”可能无法反映与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特征的变化。例如,改变债务计价币种(如从人民币计量改为港币计量)、调整支付条款(如从现金改为部分股票结算)、改变基准利率(如从浮动利率转为固定利率)都可能改变金融负债的风险特征。因此,对于金融负债而言,争议主要在于对实质性修改的评估是否纯粹基于“10%测试”,如果一项修改没有通过“10%测试”,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定性标准,得出终止确认此项金融负债的结论。
2.对金融资产实质性合同修改的规定。包括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反馈者认为,尽管IFRS 9 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修改提出了要求,但准则只提到其应为“没有导致终止确认的修改”,而没有对“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这种情况”提供任何进一步指导,缺乏确定金融资产合同修改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定量及定性标准。
部分反馈者表示,报表制定者可以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中的层次结构,通过类比金融负债条款重大变更的概念自行判断。例如,对于金融资产实质性修改的评估标准可参考金融负债实质性修改的评估标准,即参考金融负债的“10%测试”。另有反馈者表示,当一项金融资产修改没有通过“10%测试”时并不能直接视为非实质性修改,此时还需考虑其他定性标准。
除此之外,反馈者表示,部分报表制定者使用了IFRS 9 所述的“合同现金流的权利到期(或消失)”的概念来评估金融资产修改是否是实质性的,但如果采用此种方法,意味着几乎所有的修改都是实质性的,因此在实务中利用类比金融负债的“10%测试”原则更为常见。
反馈者还表示,不明确合同修改的原因,例如合同暂缓行使(forbearance)和商业性再融资协议(commercial renegotiations),是否会影响合同修改或导致终止确认。合同暂缓行使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财务困难而给予债务人的缓释条款,目的是尽可能多地收回未偿还本金。例如,债权人免除了部分贷款本金,或在重组交易中对贷款主体进行债务重组,并增加了作为重组部分的额外费用。相比之下,商业性再融资协议是指债务人能够以其他不同债权人提供的新市场贷款利率对原贷款工具进行再融资的情况,因此现有贷款的合同利率(或期限)也可能被改变。一些反馈意见认为,如果原始合同包含可行使的提前还款选择权(prepayment option),且行使选择权没有罚金,那么他们可能会将任何商业性再融资协议视为对原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并重新确认一项新的金融工具,即使两者在合同条款中可能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3.对“10%测试”中现金流组成的争议。对于依据“10%测试”来评估金融工具是否终止确认的报表制定者来说,对于哪些成本或费用,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能支付(或收到)的费用、成本或其他现金流等应包括在“10%测试”中存在不确定性。实务中对此问题有如下两种看法:
(1)“10%测试”中应仅包括支付给债权人或从债务人处收取的费用。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10%测试”旨在获取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现金流量,这些现金流量可能被称为“费用”,但实质上与新债务的其他合同现金流量没有区别。因此,在确定新旧债务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应将其计入新债务的合同现金流量中。
IFRS 9 第B3.3.6 段中描述“10%测试”的句子中没有提及“成本”,更强化了此种观点,即仅支付给债权人或从债务人处收取的费用应包括在“10%测试”的现金流内,支付给第三方或从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不应包括在内。
(2)“10%测试”中应包括支付给债权人或从债务人处收取的费用,以及直接归属于第三方的费用。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IFRS 9 第B3.3.6 段中的“成本”和“费用”可以理解为同义词,因此在执行“10%测试”时不应对其进行区分。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应类比包含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账面金额中的交易成本的概念,其中包括“支付给代理人(包括作为销售代理人的员工)、顾问、经纪人和交易商的费用和佣金,监管机构征收的费用和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转让税等,所以他们认为“10%测试”仅包括支付给债权人或从债务人处收取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评估金融工具实质性修改的定性标准。由于金融工具现金流的计算基准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产品类型和协议中不同,对于金融工具实质性修改的定性标准难以统一。表2 列示了在对实质性修改进行的评估中常见的定性标准。
表2 金融工具实质性修改的定性标准
信息来源:基于IFRS Foundation IFRS 9 PIR 的反馈函整理。
从上述定性标准可以看出,定性标准的设定和判断很大程度上需要具体比较合同条款的差异,特别是要通过比较合同中重要条款的差异性来进行判定。这些判定标准一方面给了报表制定者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更大的自主裁量权,但同时也是实务中出现实操差异性较大、引发争议比较多的地方。
此问题是反馈函中提及次数最多的问题,共有45份反馈函提及。其中准则制定部门更加关注金融资产实质性修改评估问题。例如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IFRS 9 中缺乏对于金融资产实质性修改的指导,导致在实务中报表制定者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并建议理事会提供进一步的准则应用指导;韩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需要在准则中确立一个明确的原则,以确定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修改应作为条款修改还是作为终止确认进行核算。
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组织更加注重如何采用定性和定量指标来评估金融工具实质性修改问题。例如安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馈函中列举了评估金融资产实质性修改时可以参考的定性标准。报表制定者,例如汇丰控股等公司,更加注重有关金融工具实质性修改的会计政策的可操作性与适用性。
关于如何评估修改是否导致终止确认金融工具的问题,一些反馈者关注合同修改与部分终止确认之间的区别,包括适用要求的应用顺序。在64 份反馈函中,有10 份提及部分终止确认和修改之间的区别问题,提出IFRS 9 对某些特定因素引起的修改是否会导致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尚不明确。举例来看,若某项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修订后把适用的利率从5%降至2%,其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为:合同现金流的部分权利消失,即合同中收到5%和2%利息之间差额的权利消失,因此应被视为部分终止确认并进行核算,或适用IFRS 9 中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因此应在损益表中确认相关的收益或损失。
虽然在两种情况下确认的损益金额是相同的,即为5%和2%的利息之间的差异。但报表制定者根据所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在会计实操中可有多种选择。例如,如果该变化是作为部分终止确认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只有差额会被终止确认并进入损益表,剩余的账面金额将继续作为原有金融工具入账。而如果现金流量变化作为合同修改进行会计核算,一旦金融工具账面金额的变动差异超过10%,将导致整个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并需确认一项新的金融工具。
一些反馈意见认为,终止确认(或部分终止确认)要求与金融资产减值要求的相互作用不明确。特别是当修改已产生信用减值金融资产的合同,导致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并确认新金融资产时应如何应用IFRS 9的规定?新金融资产是否能被确认为源生信用受损(originated credit-impaired)金融资产,这种确认处理可能会受到不同监管规定的影响。因为监管通常要求在金融资产经历一个良好的财务表现阶段(cure period)后,才能被认为不再是信用受损金融工具,即新的金融资产可重新归类到预期信用损失(ECL)模型的第一阶段。
IFRS 9 中规定,对于金融资产合同修改的收益或损失应在损益表中确认。而部分反馈意见认为,当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合同条款被修改时,合同修改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被确认为预期信用损失(ECL)的一部分,即计提减值到损失准备账户中,而不应在损益中确认。
这类问题是在疫情发生后出现的焦点问题。由于疫情下部分债务人出现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原合约双方通常会对合同进行重新修订来缓释债务人短期资金压力,此类操作究竟应当被认为是合同现金流量修改,还是应在信用减值部分进行处理是实务界的争论焦点。
另外,关于合同修改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IFRS 9 中规定,由债权人负担的成本或费用应从合同修改后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但对向债务人收取的费用应如何处理,准则缺乏明确的规定。一部分反馈意见认为,向债务人收取的费用应计入合同修改收益或损失,因为这些费用是与债务人协商修改后合同现金流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反馈意见认为,向债务人收取的费用应在计算合同修改损益后调整借款的账面金额,类似于已发生费用。
关于如何计算部分终止确认产生损益的问题,反馈意见表示,不清楚如何确定部分终止确认账面金额的计量方法,即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法还是按账面价值比例来计算终止确认金额。
在64份反馈函中,有11份反馈函提及合同修改损益分配相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监管部门更关注政府干预对合同修改损益分配的影响。例如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反馈函中表示,由法律规定的政府行为(如延期付款等)引起的合同现金流修改,不应确认修改损益,而应调整实际利率,即确定一个新的有效利率,使修订后的剩余现金流与原债务的账面金额相等。
理事会工作人员在对IFRS 9 PIR 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后,对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以下一些初步观点。
理事会表示,其曾在基准利率改革项目第二阶段的结论文件(Basis for Conclusions on IFRS 9)中指出:IFRS 9 第5.4.3 段是指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的修改,第3.3.2段提到对现有金融负债条款的修改。理事会表示,尽管这些段落使用了略有不同的说法,但这两种说法都是指合同条款或合同现金流的变化,且特指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被预期到的变化。
理事会表示,在开展PIR 工作之前就已经收到关于澄清“什么构成了对合同现金流的修改?”的请求,且多数反馈者也要求理事会澄清此问题,理事会后续有必要采取行动来澄清此问题。
理事会指出,IFRS 9 对导致终止确认的合同修改和不导致终止确认的合同修改已进行了区分,并给出了这两种修改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详见图1。
图1 金融工具修改会计处理流程
信息来源:基于IFRS 9内容整理。
1.金融负债的实质性修改。理事会认为准则第B 3.3.6 段已明确金融负债的实质性修改标准,但不认为应用“10%测试”是评估金融负债的修改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唯一方法。实务中可以存在无须应用“10%测试”方式而利用更为合适的定性分析模型就能清晰地评定金融负债的修改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情形。
对于包括费用类型的问题,2020 年5月,理事会发布了《2018-2020 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其中包括对IFRS 9 的修订,澄清了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支付或收到的费用才应包括在“10%测试”中。理事会认为,该修订足以确保一致地应用“10%测试”。
2.金融资产的实质性修改。2012 年9 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在处理关于希腊政府债券的问题时,得出了金融资产实质性修改的结论,认为在评估合同现金流的修改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企业可以有如下两种评估方法:第一,应用IFRS 9 第3.2.3(a)段提及的“合同现金流权利到期(或取消)”的概念;第二,类比IFRS 9 第3.3.2 段中关于金融负债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化的概念,即进行“10%测试”的定量标准评估(IFRIC,2012)。
理事会指出,IFRS 9 已区分导致终止确认和不导致终止确认的修改,即并非所有的修改都会导致对一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3.合同修改原因。除了采取什么标准来评估金融资产实质性修改,反馈意见还提出在进行实质性评估时是否应考虑合同修改的原因。理事会指出,已关注到有关这个问题先前的讨论,并认为在进行评估时并非必须考虑金融资产合同修改的原因,但其同时也认为企业在进行评估时须考虑每个案例的具体事实和特定情况。
关于金融工具条款的重大变化,2019 年10 月理事会会议的议程文件14A 中指出,从定性的角度确定合同条款是否有重大变化(实质性)将取决于每个案例的具体事实和特定情况。这是因为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不同产品类型和协议的修改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理事会认为,导致金融工具修改的原因应该被纳入对金融工具修改的定性评估中,但并不是必须的。
部分反馈意见指出,对已发生减值金融资产的合同修改损益应在利润表的减值准备项目中确认,他们认为其他方法会扭曲与报表制定者信用损失相关的信息。然而,理事会认为,一旦一项合同修改没有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其必须按照IFRS 9 第5.4.3 段的指导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即合同修改的收益或损失须调整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理事会注意到这可能导致预期信用损失及金融资产账面金额的减少,但理事会认为这是对合同修改经济实质的如实反映。
此外,对于什么样的费用应被纳入合同修改损益以及如何将费用纳入合同修改损益,理事会指出IFRS 9第5.4.3 段要求对于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将调整被修改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并在被修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摊销。然而,理事会承认,这种方法是导致费用包含在修改损益中还是导致调整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在实务执行中存在差异。
表3 列示了理事会评估IFRS 9 关于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相关反馈意见的结论以及支持理由。
表3 理事会评估IFRS 9关于合同现金流量修改反馈意见的结论及理由
信息来源:基于IFRS Foundation IFRS 9 PIR 的反馈函整理。
基于PIR 中有关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反馈结果,理事会决定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准则修订。
PIR 是理事会发布新的IFRS 准则或重大修订后,对准则进行改进的重要机制。通过分析IFRS 9 PIR(分类和计量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结合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理事会工作人员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IFRS 9 中针对金融资产合同修改定义的表达偏重于对合同现金流的修改,而对金融负债合同修改定义的表达更偏重于对现有负债合约条款的修改,两者间确实存在视角不一致、措辞表达不一致的情况。理事会也意识到这主要是因为IFRS 9中的表述定义主要沿用了IAS 39 老准则的内容,随着金融工具条款变得越来越复杂,理事会已经明确只要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原合同时没有预计到的变化,不论是有关合同条款还是有关合同现金流的变化,都应当被认为是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化,适用于金融工具合同修改的会计处理要求。因此,建议后续理事会修改相对应的定义表述,以形成一致性。
但是对于类似于基准利率改革的变化,实务中不认为其属于金融工具实质性修改的情况,其是否构成合同修改还存在争议,可在理事会基准利率改革项目(IBOR)中进一步明确。
实务中对于金融负债合同实质性修改的判定,沿用原“10%测试”的规定基本能满足实务操作的需要。难点主要在于对金融资产合同实质性修改的判定,如果设定的判定门槛太低,将导致报表制定者需在报表上频繁终止确认旧资产并确认新资产,造成损益表信息的使用难度加大。但随着实务中投融资双方重新商议合同条款的实践不断增多,对设定实质性修改相关定性标准的指引是最为重要且迫切的,也是未来准则修订的重点。
理事会应重点解释如何从定性的角度确定合同条款是否具有重大变化(实质性),但理事会一贯秉承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坚持原则导向并重视全球实践环境的巨大差异,理事会未来应更多地给出定性判定标准的确定依据与确定流程,而不是罗列具体定性判定标准来应对此类问题。
针对合同修改损益的计算,除了确定相关成本和费用,还应确定如何计算剩余金融工具账面价值。前一部分问题可通过给出更多的使用指南来解决,未来研究项目的重点需要聚焦于解决后面一个问题,即重点解决如何优化摊余成本计量法中实际利率的使用,以便更真实地呈现剩余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对于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受损金融资产)的合同被修改时,为尽量减少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报表制定者在实务中更偏向于将合同修改产生的损益确认为预期信用损失,即计提减值到损失准备账户中。但理事会的初步观点是需调整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并在损益表中确认损益。从合同修订的目的来看,本文支持将此部分损益归为预期信用损失的操作,因为对此类合同进行修改的根本目的是缓解债务人的短期资金压力,其与债务人的信用质量下降紧密相关。但从合同修订经济实质和准则相关定义来看,这类操作应按照合同现金流量修订的会计要求进行处理。本文认为未来对于这部分操作的争论和博弈会比较激烈,将是IFRS 9 PIR 第二阶段关于减值模型使用意见征询中的焦点。
理事会在对PIR 的反馈意见进行评估后,决定将IFRS 9 中有关金融工具合同修改准则的修订请求归为中等优先等级,并在其研究储备项目(research pipeline)中增加一个关于摊余成本计量的项目以协助厘清IFRS 9中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合同修改以及应用实际利率法的要求。理事会认为关于合同现金流量修改问题与IFRS 9 中的预期信用损失问题会相互影响,因此决定在评估完IFRS 9 PIR 第二阶段(金融工具减值)中暴露出的问题后,再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不断演变和金融市场波动的加剧,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在企业报表中会变得越来越普遍,也会变得越来越有挑战性。报表制定者与报表使用者对于相关信息供给与需求的博弈将持续存在。本文的研究从IFRS 9第一阶段PIR 反馈意见的整理评述出发,详细剖析了合同现金流量修改会计处理的原则和思路,对其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总结来看,本文认为:首先,由于新时代下金融创新发展迅速,金融工具条款更为复杂,会计准则中应当尽快对合同修改定义、终止确认“实质性”原则、相关损益确认的计量和列报方式进行完善修订,本文对相关准则修订提供的初步建议,可为IASB 及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启动金融工具准则修订项目提供参考。其次,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加速发展,投融资双方共生、共存、共发展的模式正得到进一步加强,报表制定者对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将显著影响其报表的价值相关性,我国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投资机构应积极关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动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最后,希望我国学术界加强对金融工具准则的研究,不断总结IFRS 9 实践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向准则制定机构进行反馈,只有在完备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充分的信息披露保障下,金融创新活动才能更有支撑、更有活力,从而助力我国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注 释】
①会计准则实施后审议是理事会根据《应循程序手册》规定,在制定和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程中的必要工作程序,一般在新发布或重大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两年以后启动。实施后审议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识别和评估需要在意见征询稿中进一步考虑的问题;二是根据全球利益相关方对意见征询稿反馈的意见决定下一步工作,如提供辅导材料或考虑增加准则修订(或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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