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委托贷款的“内部”属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相较于外部债权债务而言,企业集团长期以来对其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没有专门作为风险管理的对象。从会计准则和监管法规体系和要求来看,同样因其“内部”属性,企业集团内部的委托贷款不是规范和监管的重点,在准则和法规中没有针对内部借贷特殊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定和应用指南。
从减值核算来看,企业集团内部的委托贷款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适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出台后,内部委托贷款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进行核算,相应地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减值规范。但准则并未考虑其“内部”属性,未专门就其减值核算作出具体规定和解释。
合并报表是由母公司编制的以整个集团为独立会计主体的报表,反映的是在抵销了集团内部交易后企业集团的对外经济活动信息。合并报表的重要特征就是“去内部化”,这导致内部交易相关信息的“遗失”。从现行监管规则来看,相对于合并报表,对于母公司报表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详细和明确。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中规定,对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母公司财务报表,应参照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等项目。据粗略统计,当前A 股上市公司母公司财务报告中仅有个别公司对委托贷款及其减值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贷款通则》,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就委托贷款定义中委托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从委托贷款的定义来看,委托贷款的业务实质是委托人(资金借出方)和委托人提供的贷款对象(资金借入方)之间的资金借贷,只不过委托人和贷款对象都是非金融机构甚至是自然人,所以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名义上的贷款人)完成贷款的发放。因此,一项委托贷款涉及的核算主体为委托人和贷款人。对于委托人而言,委托贷款合同赋予委托人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力,符合金融工具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的定义,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包括减值的确认)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尤其是对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采用了新的评估视角和框架,为探讨构建委托贷款减值方法体系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手段。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根据对信用风险的评估结果,应区别以下三个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减值准备处理方式:
阶段一: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则企业应按照未来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来计量损失准备。“未来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阶段二: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则企业需按照相当于未来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阶段三:初始确认后已发生信用减值。通常为存在客观迹象表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小于金融工具账面余额。这一阶段的处理与原金融工具准则的已发生损失模型类似,也需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指南中的解释,评价信用风险变化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1)预期将导致借款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外部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如实际或预期的利率上升,实际或预期的失业率显著上升。(2)借款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的显著变化。如借款人收入或毛利率下降、经营风险增加、营运资金短缺、资产质量下降、杠杆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管理出现问题、业务范围或组织结构变更(例如某些业务分部终止经营)。(3)同一借款人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4)借款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的显著不利变化。如技术变革导致对借款人产品的需求下降等。
从资产分类来看,委托贷款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一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虽然类别名称不同,但二者对于委托贷款的金融工具分类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一般按照摊余成本进行核算。
从减值计量来看,委托贷款的减值也应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但作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拆借的委托贷款,其“内部”属性使得与一般意义的贷款相比,在风险评估和损失预计上有明显特点:一是借入方按合同要求进行的实际偿付,可能由于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而受到借出方的影响,即实际偿付情况不能完全反映出借入方真实的独立偿付能力。二是由于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借出方可以获取更全面、充分和透明的信息(包括历史信息和前瞻性信息),来评估借入方违约风险和预计损失。
基于上述两点特性,本文认为,对内部委托贷款的减值计量在严格执行准则的一般性规定基础上,借出方对于收取的现金流量、信用风险阶段的判断等应充分利用对借入方的信息优势并合理考虑关联关系的影响。
根据前述介绍,委托贷款应以摊余成本计量,并通过分阶段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来计量减值。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委托贷款,在确定委托贷款所处的信用风险阶段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信用风险直接取决于委托贷款底层资产质量,即与委托贷款借入方的企业经营情况相关。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委托贷款借入方的企业经营情况、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及支付情况、委托贷款是否存在违约或预计违约情况等事项来体现。二是若接受内部委托贷款的单位能够正常偿付利息,使“借新还旧”等展期支持具有商业合理性,且预期未来经营情况稳定,则利息的正常偿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保证。三是由于内部委托贷款多为母子公司间借款,借出方往往能提供“借新还旧”等形式的财务支持,因此在风险评估时还应分析母公司或管理层对借入方的经营管理意图,以及这类财务支持或信用增级质量的变化及影响。关于信用增级的质量变化,企业应当考虑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次级权益预计能否吸收预期信用损失等。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对于集团内委托贷款的风险评估及减值处理可根据是否持续经营、是否能偿付利息以及历史上是否出现过违约三方面判断区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委托贷款借入方可以持续经营,经营情况比较稳定或在母公司支持其持续经营的管理意图下,能够按时偿还委托贷款利息,且历史期间未出现委托贷款逾期、未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况(以下简称第一种情况)。
二是委托贷款借入方可以持续经营,但经营情况显著恶化或因母公司经营管理意图等影响,不能够按时偿还委托贷款利息,或历史期间出现委托贷款逾期、未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况(以下简称第二种情况)。
三是委托贷款借入方无法持续经营或因母公司经营管理意图等影响,出现了委托贷款本金或利息减值迹象。具体而言,非持续经营的结果可以分为对外处置(如关停后处置、直接对外处置等)和清算(关停后自行清算或破产清算等)(以下简称第三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鉴于历史期间本金及利息偿还均能按时支付,且未出现过逾期、未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况,此时还需评估委托贷款借入方未来是否计划持续经营以及委托贷款借出方是否会提供持续的不亚于以前年度的委托贷款支持(包括本金、利率、“借新还旧”等方面),如上述因素均未有重大不利事项,按照金融工具发生减值的三个阶段,第一种情况下的委托贷款应当归属于阶段一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内委托贷款通常无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也即信用减值损失通常为0。
2.第二种情况。相较于第一种情况,主要差异在于委托贷款借入方出现了本金或利息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况。按照金融工具发生减值的三个阶段,第二种情况下的委托贷款主要属于阶段二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或阶段三初始确认后已发生信用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委托贷款借出方需要评估借入方底层资产情况,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合理评估,进而确定信用损失减值金额。
一般评估模型的建立及其使用包括选取信用风险评价维度、确定评价方法并得出风险评价结果以及确定减值计提方法和比例并确定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三步。
(1)选取信用风险评价维度。针对集团内部委托贷款,可选取以下信用风险评价维度:
一是根据委托贷款的资产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性质,包括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等;期限,包括短期和长期贷款等;贷款用途,包括补充日常经营性流动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和其他用途(如项目研发等);其他增信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担保等(重点关注抵/质押品估值是否覆盖本息)。
二是根据贷款协议的历史履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信息,包括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和逾期次数等;展期信息,包括展期次数等。
三是根据借入方财务经营的内外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包括经营效益、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营运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行业状况,包括所处区域的电力行业发展政策、市场竞争状况及上下游关系等方面的非财务指标。
四是根据集团内部贷款的特性,需特别考虑的调整包括:借入方实际还款能力应区分利息偿付和本金偿付能力分别进行评价,并着重关注借入方通过正常经营现金流偿付利息的能力;借出方或母公司财务支持政策应考虑借出方或母公司对借入方的控制或关联程度,借入方未来经营的战略定位及预算计划,是否提供财务支持,提供支持的方式、期限和程度等。
(2)确定评价方法并得出风险评价结果。选定具体维度后,需要在风险评价维度和计提方案及比例之间建立映射关系,这种映射关系就是评价方法。具体来说,可以根据风险评价维度通过矩阵法或打分卡法得出评分结果,进而确定风险等级并对应确定不同的计提方案和比例。
通过矩阵法或打分卡法进行定量评价设计时,需要确定每个评价维度的权重。正如前文所述,针对集团内部贷款的特性,在评估维度的权重设置上,相较于“合同履约结果”权重而言,应适当提高“实际还款能力”权重;相较于“本金偿付能力”权重而言,应适当提高“利息偿付能力”的权重。
一是矩阵法。矩阵法需确定风险计数规则及信用风险等级,例如表1的示例中,信用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不同等级通过风险计数水平来区分。而风险计数必须依照事先设定的不同维度下出现风险情况的计数规则来确定,其中计数规则涉及出现什么情况时需要计数以及计数的权重。如针对履约情况维度中的逾期信息,计数规则可以设定为出现过1 次利息偿付逾期则计数1,或出现过1 次利息偿付逾期则计数2(即权重为2)。
表1 矩阵法示例
二是打分卡法。打分卡法不同于矩阵法之处在于区分不同风险等级的标准为分值而非计数,即对借入方及委托贷款按照各个维度的评价事先设定打分规则而非计数规则。例如,选定了四类15 个维度指标对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对15 个维度分别设定得分上限和下限,通过每个维度得分上下限的设定体现权重,且所有维度得分上限加总满分为100 分。如15 个维度中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指标中,可以选取边际贡献水平作为评价维度之一,并根据其对于风险评价相关及重要程度的判断,设定该维度得分上限为8 分,下限为0 分。其中,边际贡献水平高于近五年平均水平得8分,等于近五年平均水平得6 分,每低于近五年平均水平5 个百分点则扣减1分直至减为0。
同理,对所有维度设定打分规则后,根据当年借入方及委托贷款相关信息,对所有维度逐一进行打分,最后加总得分并确定风险等级,进而对应具体的减值计提方案(不计提、组合法计提、单项法计提)。
(3)确定信用减值损失金额。结合行业特点,可选取组合法计提和单项法计提计量信用减值损失金额。
组合法计提:对于行业企业而言,可以采用映射同类公司评级法,即根据借入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可获取的公开市场财务数据,选取同行业的同类公司,通过评级映射的方式,确定借入方的外部信用评级,并基于近期资信状况,对评级结果进行一定调整,通过外部评级数据确定借入方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等主要计提参数,从而确定应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单项法计提: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应采用单项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委托贷款,因处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借入方预期未来仍持续经营,减值损失的计提应基于借入方通过持续经营获取的现金流量的预计,即现金流折现法。具体计算时,应获取借入方历史及预计的经营及财务数据,以及行业发展、市场环境和政策变化对借入方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合理预测其未来的经营现金流量,判断是否能足额偿还所有负债本息,或预测能够偿还的比例,并据此计算应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
3.第三种情况。鉴于委托贷款借入方预计将于可预见的未来被处置或进行破产清算,如果委托贷款不能全额偿还,按照金融工具发生减值的三个阶段,此情况下的委托贷款属于阶段三初始确认后已发生信用减值,减值计提方式与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模型类似,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对预期减值损失评估的基础上,第三种情况下确认已发生减值损失的基本原则为:
(1)减值时点。在委托贷款借入方预计被处置的情况下,应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确定处置方案时对已发生减值损失进行计量和确认;在委托贷款借入方预计将破产或清算的情况下,应于正式进入清算程序时计量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2)减值金额。应根据处置协议等文件中对于委托贷款清偿的相关约定或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比率确定预计委托贷款本息可回收金额,与应收委托贷款本息账面金额比较,进而确定预计损失金额。
因子公司处置或清算通常流程长、环节多,且同时涉及股权和债权的处理,该类委托贷款减值计提时点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实务操作中需要重点关注和明确的问题。尤其是在母公司层面和合并层面,委托贷款减值损失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确认时点的差异,对处置前后财务报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以下以某上市公司M 为例给出进一步的参考。
M 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发电企业集团,现有装机以火电为主。下属子公司A 公司为火电企业,拥有2 台30万千瓦机组。截至20×0年12月31日,A 公司自M 公司借入的委托贷款规模较大。A 公司近年来连续亏损,已严重资不抵债,且预计扭亏无望。M 公司计划处置A 公司,对A 公司委托贷款存在不能全额收回的可能性。截至20×0 年12 月31 日,A 公司的股权处置方案尚未明确,处置协议尚未签订,故M 公司对A 公司委托贷款未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另外,根据M 公司与B 公司于20×0 年9 月签订的《A 公司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约定,M 公司承诺股权及债权进场挂牌时间不晚于20×1年6 月30日。
根据以上情况,M 公司对A 公司的委托贷款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在A 公司20×1 年进场挂牌交易并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时点(破产清算的则一般为母公司批准清算方案的时点),评估M公司对A公司的委托贷款可回收情况,并在M 公司母公司层面相应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在M 公司失去对A 公司的控制权时点(一般为A 公司完成股权交割时点,破产清算的则一般为该子公司被破产管理人接管时点),也即A 公司从M 公司合并层面“出表”时点(以下简称A 公司“出表”时点),在M 公司母公司层面确认处置对A 公司的股权产生的投资损益,同时在M 公司合并层面确认处置对A 公司的股权及委托贷款债权产生的损益。
(3)如果完成A 公司的处置(破产清算的则为完成清算时点)晚于A公司“出表”时点,并且在此期间发生了导致委托贷款可回收金额变化的事项,则需要调整委托贷款减值金额,并于完成对A 公司委托贷款债权处置时核销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具体见表2。
表2 委托贷款减值损失相关处理
可见,在母公司层面,由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确定处置方案或批准清算方案的时点通常不会晚于完成处置或清算的时点,因此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如有)的时点不会晚于由于子公司“出表”而确认股权处置投资损益的时点。因此,该减值在母公司层面可能出现委托贷款减值损失和股权处置投资损益不在同一报表期间的跨期,但在合并层面不会跨期。在制定和执行处置或清算计划时,可以考虑通过合理的时间进度安排避免出现由于上述跨期现象导致母公司损益出现不必要的波动。
若企业集团内部委托贷款金额相对重大,母公司委托贷款的规模、可回收情况可能会对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等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就委托贷款的相关信息做出披露。
在对公司会计政策的说明附注中,就金融资产减值的核算简要说明公司委托贷款核算及减值计提的基本方法体系及服务于该体系的减值模型的基本逻辑和关键要素。
在母公司报表附注中披露:委托贷款及其减值准备余额和变动情况;主要的委托贷款明细信息,包括借入方名称、本金、期限、年利率等;主要的减值准备明细信息,包括计提减值的委托贷款借入方名称、减值金额、减值迹象及减值计提方法和关键假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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