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清远市基层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鉴于《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制定依据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同时废止。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7号)的规定,我局起草了《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结合实际,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3月15日前函复我局,无意见也请回复。
附件:1.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2.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部门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日
(联系人:苏展鹏,联系电话:337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