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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信用担保是指代收单位本人或其上级单位或第三方单位,提供保证书、担保函(含解缴及应征尽征的内容)的担保方式。也有的企业是将信用担保条款写在相关协议(如代收协议)里,法律效力与独立的担保书等同。此外,还有企业间的相互担保。
信用担保的特点是经济成本较低,担保流程及手续简单,可以为企业节省银行保函的费用,也能盘活企业资金。也就是说,信用担保较好地实现了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降低企业负担的目的。
信用保函与银行保函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从法律责任来说,银行保函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企业信用保函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连带责任对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更为严格,只要主债务到期,主债务人没有完全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银行)承担担保责任。而一般责任则不同,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担保权人已穷尽法律手段,在申请强制执行后,主债务人仍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对主债务未履行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一般来说企业保函追缴难度较大,效力相对较低。如果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港口建设费,海事管理机构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担保人才会支付相应的欠缴费用。
在实践中,信用担保由于便利的特点,被代收单位和海事机构普遍接受,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有着较为充分的应用场景,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信用担保函内容过于简单,较少出现违约条款,对企业缺少约束力。在信用担保(或委托代收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中,除了担保对象的承诺,并没有违约条款。如被担保一方违背了担保协议,海事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给代收单位信用记分、警告、约谈、通报,甚至法律途径。但是这些措施要么效力有限,要么需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一旦代收单位面临资金困难、破产或倒闭,代收资金则面临难以及时追回的风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信用担保的效力依赖于企业的自觉性。
二是部分企业想取得上级公司的担保比较困难。在实施流程中,少数国企或其它类型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取得母公司的担保比较困难,往往需要召开董事会,内部流程进展比较缓慢。
三是实施对象审查不够科学,管理较薄弱。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对象筛选过程中,往往关注代收业务表现较多,对企业运营情况了解不够。在管理中,往往缺少对企业履约能力的评估检查。
综合前述,信用担保有一定的优势,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代收单位的性质、信用等级、资金和经营状况等差异较大,因此有必要对代收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严控代收风险。对于信用评价高的单位实施信用担保,对信用评价等级不太高的代收单位实施较为严苛的担保方式和管理措施,调动代收单位积极性,强化代收单位的自律性,以降低管理者风险。从响应目前海事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形势出发,建议采用代收单位诚信报告、实施中评估检查、检查结果指导应用的管理流程,同时对信用担保内容进行优化,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管理流程如下图:
在新一轮代收合同周期开始前,有必要对代收单位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哪些代收单位可以施行信用担保。海事机构可要求代收单位提供财务报告,以摸清企业财务状况,规避风险。对于企业信誉和运营均良好的代收单位实行信用担保,签订代收协议。
在合同履行的中期,对代收单位进行履约能力评估。为了保证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履约能力评估包括来自第三方的资金风险评估和海事评估。第三方风险评估可以由直属局牵头组织,也可以由分支局牵头组织,评估对象由组织评估的单位按需选定。具体评估内容见下表:
根据检查评估结果,考虑对代收单位实施信用升降级管理。对于上一个或若干周期表现良好的企业,可以实行信用升级,为下一周期继续实施提供依据;对履约能力较差的企业,可视情况实施降级、变更有效担保方式,从而实现对代收单位有效管理,确保国家费收安全。
鉴于现有信用担保函中缺少违约条款,因此在企业信用保函中除了写明保证事项,还要增加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金额、关于按时付款的承诺、被担保对象发生合并分立甚至破产时的担保承诺、担保书的不可撤销条款、同意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征信机构通报的承诺等。
当代收单位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缴纳港口建设费,海事机构下达追缴通知书后仍不执行的,除将有关单位和人员信息纳入海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手段提高追责震慑力,促进代收单位珍惜信用,继续履行约定义务。
按清偿顺序,追缴国家规费,代收单位转移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代位权、撤销权。
可通报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条件成熟时,也可通报个人征信机构,向违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施加压力。
海事管理机构除了强化对代收单位信用担保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信用担保有效性外,还可以采用其他补充监管措施,以加强事中事后控制,共同保障征收资金安全。
按照代收单位信用担保规模给予授信额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加强与代收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尽可能提高审核效率和开票缴费效率。
国外进口货物和保税货物提离时间往往长短不一,可能存在代收单位私自放货、保税转内销不报告或收费不开票的风险,因此要加强放货环节监督和保税担保管理,避免因监控不到造成费收流失。
对于信誉良好、代收工作考核评价较好的代收单位可以在授信额度、节假日业务办理、稽查频次、风险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便利,调动代收单位工作积极性,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鉴于单一信用担保情况下的违约成本较低的现实,可以对于代收单位征收港口建设费迟延缴纳滞纳金、采用综合评估降级等措施,增加其违约的经济成本。
信用担保作为取消保证金后的一种替代担保措施,有效降低了代收单位负担,而且随着不断地发展和规范化,可以促进代收单位提高信用观念、重视信用建设,有利于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是,信用担保也增加了海事机构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风险。因此说,信用担保的实施,既是对代收单位诚信的检验,也是对管理者管理能力的考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不断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强化服务意识和风险点管理,不断深化诚信管理,筑牢国家规费安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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