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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应对刑事调查——危机、预警、应对、自身风险防范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内控 > 危机管理 > 刑事危机应对

合规业务的制度设计是为保障企业的规范发展,避免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公司治理体系。其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发展,构建企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刑事合规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刑事合规、特定问题刑事合规和刑事调查的应对。

刑事合规到了最后一步,就是刑事调查的应对。在刑事调查危机出现后,经过合规应对业务,使案件消化在行政监管阶段与侦查机关的初查阶段是最理想的应对结果。让企业免受刑事立案调查,保全企业发展的空间。

但如果经过合规律师前期的应对业务,不能避免企业遭受刑事调查的结果,这时企业则应选择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详细的调查应对方案,通过应对业务以争取案件起诉后,可以得到最轻的处罚,避免让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

所以 当企业遭遇刑事执法调查时,刑事合规法律服务不仅是强需求,而且是刚需求。这种情况下律师提供的刑事合规法律服务,不是为了帮助企业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而是为了帮助企业做好刑事执法调查的有效应对。且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企业还不是犯罪嫌疑人,这时企业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而不是被动消极等待。

因此,面对刑事调查,企业的应对机制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的应对方案非常重要。如何应对调查机关的调查,应是指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建立完善的 刑事风险监测、报告和预警机制,并以此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方案,由企业根据监测到的危机迹象启动预警机制,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制定详细的应对方案,展开合法的应对。以此才能有效发挥合规制度的机能,让企业得以规范运行。

一、刑事调查危机的迹象与预警机制

(一)刑事调查危机的迹象

虽然刑事调查一般都是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的,但调查作为一种行为,其调查轨迹也是可以通过一些信息被外部搜寻到的,甚至是被专业的律师捕捉到的。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如果能尽早发现自身受到调查机关的调查,可以采取有效应对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因此企业的高管或法务部门根据企业自身的风险评估,需注意观察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发展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洞察刑事调查危机的迹象,才能更好的制定应对方案。常见迹象有以下几种:

1.出现政府对特定行业的预警或专项治理行动的新闻报道

比较常见敏感活动包括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整治行动、针对金融领域的整治行动,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政府执法部门非常关注此类信息,并有很大概率以相关新闻报道或官网内容为线索对相关企业展开调查。

例如,2017年9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登记披露平台显示:62家网贷平台去年总共才赚5.85亿,而其余的大部分都处于亏损状态。现绝大多数P2P平台都在亏损,投资者仔细想一想,亏损的企业,会一直亏损吗?跑路或者倒闭的概率有多大?投资风险有多大?这就是对P2P行业的投资预警。

当这种针对特定行业的预警出现的时候,也预示着行业的危机就可能出现了。所以出现政府对特定行业的预警或专项治理行动的新闻报道即是企业可能面临刑事调查危机的一种迹象。

2.调查机关的问询

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问询一般是调查行动的开始,如果企业涉案,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会将涉案线索移送相关的调查机关,最终引起调查的启动。调查机关的询问一般分为二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的问询。二是刑事调查机关的询问。

刑事调查机关的询问区别于调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因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 “初查”是指立案前侦查部门对群众报案、举报、控告或有关机关移送的线索、材料所进行的初步审查、调查、甄别。未经初查,受理案件的调查机关无法认定所控告、举报的事实是否涉嫌犯罪,并且仅靠书面材料的审查对有些复杂的疑难案件更难以认定。 依据规定,初查的调查方式是调查机关不能接触犯罪对象,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此外,作为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问询不受《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对上述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调查或者检查方式取证,其具体方式包括询问、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录音、录像等。而在上述调查方式中,行政机关最常用的为问询。行政机关的问询,一般是指调查机关通过面谈、电话、信函等手段,搜集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询问调查是执法人员通过提问来调查案件事实的取证方式,是行政机关常用的调查手段,询问内容将直接影响案件调查的进展。因此涉案企业应高度重视调查机关的询问,及时做好应对方案,避免错过应对的时机。

3.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展开调查,可能是出于对个案的核查,也可能存在对某个行业或某个领域的治理,在这类调查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为了获取案件线索,可能首先从被调查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或者竞争对手那里入手,由此获取被调查企业的的违规信息然后展开调查工作。而当合作伙伴被调查时,因合作伙伴之间具有交易或合作关系,非常容易被调查机关列为取证的对象,特别是企业在接受调查机关取证的过程中,又极易暴露自己的违法事实,从而也被列为调查对象。所以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被调查,也是需要企业引起高度关注的一种迹象。

在以往案例中,调查机关一旦对某区域某行业的一家企业采取执法行动,随后往往会对该区域同类型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发起类似调查。

4.涉案企业的资产、银行账户被调查机关查询、冻结

当企业的资产被行政机关查询或者冻结,则是企业涉案的不利信号,而这些信号可以被企业快速察觉探知。以企业的银行账户被调查机关查询、冻结为例:如企业的的银行账户被行政机关查询、冻结或被司法、监察机关查询,则可能是企业涉案的信号。但企业如何才能探知这些信号?首先需要了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执法权限,才能准确判断是哪个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机关的分类:

(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银行账户;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纪委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

(3)审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这其中的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审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而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查询的方式,但冻结属于针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只能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侦查手段。由此,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其资产被行政机关查询或者冻结这些信号察觉是否被刑事调查,并进一步作出有效应对。

综上,企业发现自身受到调查机关的调查的迹象后,应该密切监测并进行全面评估,而且还要制定详细的应对方案,避免风险或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一)刑事调查危机的预警机制

预警是指发生可能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发展危机的突发事件时,有关信息的传导和处置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企业的平稳运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危机调查预警机制与刑事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以此保障企业的平稳运行。

1.建立完善的危机调查的预警机制

应急办公室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处理机构。正常而言,企业一般设立应急工作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应对企业的突发危机事件。当预警启动后,应急办公室应根据调查危机作处理:

(1)收集有关危机处理的情况和资料;(2)汇总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及时报告突发事件;(3)对刑事调查危机事件进行研究决策;(4)向管理层报送、实施应对突发事件或刑事调查危机的方案计划;(5)决定启动或终止企业内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重大的处置措施。

因此,企业建立完善的危机调查的预警机制是化解刑事调查危机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刑事调查危机的迹象出现后,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实施应对方案也有助于尽早化解调查危机。

2. 建立刑事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

企业通过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刑事调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对监测到的刑事危机的迹象进行分析处理:

(1)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报告并根据已经掌握的风险底数,对风险要及时预警,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2)制作刑事调查危机的报告,报告应全面、准确,至少包括危机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事件可能涉及的损失及今后经要采取的措施与对事态发展的预测等情况;

(3)刑事调查危机的报告要严格遵循保密规定,严防因泄密引起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和出现不良社会反应。

二、 刑事调查的应对方案

调查危机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部门应立即报告管理层,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组织有关人员核查发生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方案。针对调查机关的刑事调查,企业的应对方案是否得当,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幅度产生巨大影响。

因此,当企业启动刑事调查的危机预警后,企业的法务部门应协助管理层迅速制定出应对的方案展开有效的应对。应对方案需要从相关的关键点进行把握:

企业的领导层和法务部门必须予以最大重视,并制定应对方案

1.企业的管理层和法务部门制定应对方案

(1)组织有关人员核查发生风险的原因,采取相关措施组织风险排查

法务部门根据风险的动态及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组织风险排查。通过排查迅速识别有可能涉嫌违法的业务部门与子公司,如发现违法行为,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涉嫌违法犯罪事件时,应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开展内部业务排查,全面掌握违规事实或可疑操作,同时避免事件传播扩大,引发外部不良影响,避免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升级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企业应明确要求相关业务人员立即停止疑似违规行为

当企业启动刑事调查危机的预警后,企业的领导层和法务部门 通过排查迅速识别涉嫌违法的业务部门与子公司后,同时要求相关业务人员立即停止疑似违规行为,中止其相关业务办理,并对相关员工进行初步的访谈,让其按公司规定配合调查,避免因员工的违法行为的让企业陷入被动。

(3)及时着手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

当企业察觉到刑事调查的迹象后,企业的领导层和法务部门应对的另一方案即是着手收集保存对企业有利的相关证据。而在此之前,及时开展内部业务排查,全面掌握违规事实或可疑操作,为之后收集调查文件、确定调查文件的保管人、了解调查波及的大致范围进行准备。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领导层与法务部门应明确要求相关员工不得删除相关文件记录,以免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被动。

2.组织法务部门化解刑事调查危机

应对方案应高度重视行政监管阶段,由于大多数案件都消化在行政监管环节,最好的应对方案在这一环节经过法务部门工作后,避免企业遭受严重处罚或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1)法务部门应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了解事态的原因及可能的发展。如果可能因违法受到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暂停和停止该项业务等行政处罚时,应向监管部门说明业务情况,争取有利的监管政策,对企业从宽处罚;

(2)如果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仍不能阻止监管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刑事立案,此时法务部门可以评估将违法的员工交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避免企业进入到刑事处理程序。

2.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研究制定应对方案

(1)应对方案应高度重视行政监管阶段,由于大多数案件都消化在行政监管环节,最好的应对方案在这一环节经过律师的介入后,阻止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方案则是由专业的律师团队立即进行商业模式诊断,发现可能构成特定犯罪的,则通过改变商业模式以消灭相关犯罪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行政违规行为,争取宽大的行政处罚。

(2)应对方案的关键在于提交有效的合规计划以证明消除再犯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以提交合规计划作为消除刑事制裁的抗辩事由。这是因为,即使存在着法益侵害的结果,“人们不是期待着每个人都避免各种利益侵害,而仅是期待这些负责的人和仅仅在其所负责并充分关心的范围之内”。“如果经营者合理地制定和实施了合规计划因而尽到了监督义务的场合,承认对其免责的可能性,即便经营者因存在过错而不能免责,也应当考虑其实施了合规计划的事实,减少制裁额度,从而对其给予激励”作为。

综上,在刑事调查危机出现后,经过合规律师前期的应对业务,使案件消化在行政监管阶段与侦查机关的初查阶段是最理想的应对结果。

(二)经过前期应对业务,如果可有较大可能被刑事立案,企业应当立即组建专业的律师团队并制作详细的应对方案

所有刑事案件都有法定的立案条件,调查机关的刑事立案也都是经过前期的初查开始的,经过前期的应对业务,案件不能消化在行政监管阶段与侦查机关的初查阶段,案件有较大可能被刑事调查,面临被调查的公司高管,如何在短时间内了解刑事调查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有关调查程序,同时了解诉讼权利如何维护。

这就需要合规律师在企业被正式立案调查前制定详细的应对方案正确引导应对调查,以此争取得到最轻的刑事处罚。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让客户知悉面对刑事调查,被调查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若调查机关是针对自己企业进行调查,企业躲避调查有害无益。若销毁相关资料、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或变造的证据材料,不但难以逃脱罪责,还有可能失去被从轻处罚的机会,并因涉嫌伪证罪、包庇罪、隐匿、销毁财务会计凭证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采取暴力对抗,则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若调查机关是调查他人,企业或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可能导致调查机关把企业和其工作人员纳入犯罪嫌疑人范围进行扩大调查。如此,企业可能会招致更大的麻烦,更进一步将企业带入困境。

2.让客户了解一般会面临哪些机关的刑事调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狱内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军队保卫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案件的管辖分工为:

(1)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经济犯罪,其管辖案件的罪名最多,比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犯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类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以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类犯罪等,罪名多达90多个;

(2)监察委员会管辖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重大责任事故等职务犯罪,这些案件涉及罪名88个;

(3)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则收缩为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类犯罪案件的侦查,这些案件涉及罪名仅有14个,如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以及司法过程中的渎职犯罪等。另外,对于监委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4)海关主要侦查走私类犯罪,国家安全机关主要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监狱对狱内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军队保卫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这几个机关管辖案件的罪名也相对较少。

在司法实践中,调查机关前往企业调查取证,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民企自身涉嫌单位犯罪、高管或普通员工职务犯罪,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被作为调查对象;二是与本企业存在交易关系的其他企业或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要求民企协助调查。无论哪种情况涉及的刑事调查,民企正确的应对态度或办法是:询问或判断调查机关的调查目的,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

3.让客户清楚调查机关进行刑事调查时,都有哪些法定程序

调查机关的调查有其法定的程序,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有其法律依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立案的条件,第一,事实条件;第二,法律条件。经过立案后,侦查机关可对案件进行侦查,案件即进入侦查程序。这表明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构造是:初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但是立案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

据此,调查机关的调查,一般分为初步审查(初查)、正式立案调查两种。初查是指调查机关受理报案(举报)后,对犯罪线索或证据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初步审查核实。此时,调查机关可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手段,在不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前提下进行调查。

若经初查发现涉案单位或其人员确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机关会正式刑事立案,并将初查转为刑事调查。正式立案调查的措施和方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检查和勘验、搜查、查封和扣押、查询和冻结、司法鉴定、组织辨认、技术侦查以及通缉犯罪嫌疑人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拘留和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留置等监察措施。

4.让客户明白调查机关进行刑事调查时,要给被调查人出具什么文书

调查机关进行刑事调查时,应出具相关的文书证实其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出具相关文书根据被调查的对象不同,所出具的文书也不相同。这里重点解释一下向被调查人出具文书的种类:(1)传唤证;(2)拘留证、留置决定书;(3)搜查证;(4)调取证据通知书;(5)扣押清单等。上述法律文书均系调查机关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规定向被调查人出具。

另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又对公安机关调取、接收证据分别作了细致规定。上述规定中的相关法律文书,尤其要注意可能影响被调查人诉讼权利的文书。比如搜查时是否出具了“搜查证”,扣押相关证据时是否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因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出具,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此外,作为被调查人还需注意法律文书上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完备,否则也会影响被调查人的诉讼权利。例如调查人员从被调查人处扣押了5个账本,而扣押清单上却漏记了其中的一个。再如,调查人员从被调查人处扣押的5个账本,均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均有不同的编号,而在扣押清单上却没有标注清楚,这些证据可能有利于被调查人,但因调查人员取证不规范而导致证据能力丧失。因此在开展应对业务时,向被调查人讲解法律文书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也是应对业务的重要一环。

5.向客户讲解诉讼权利及帮助客户熟悉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首先,办案人员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应向被询问人出示警官证或工作证以及询问证人通知书,企业和被询问人均可以查验和核实办案人员出示的证、书。查验无误后,应配合办案人员询问。办案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方便的地方进行,不得通知其到办案机关接受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要实事求是地讲述自己所知道案件的客观事实,不能推断、臆想性陈述,更不得故意进行虚假性陈述;

其次,调查人员在讯问调查人时,也会向其出示警官证或工作证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传唤(拘传)通知书,企业、被讯问人均可以查验和核实办案人员出示的证、书,查验无误后,应配合办案人员讯问。讯问既可以在企业进行,也可以在被调查人住所或指定地点进行,还可以在办案机关进行。被讯问人应如实介绍自己所知道案件的客观事实,不得故意进行虚假性陈述。

6.帮助客户甄别常见的“非法”调查手段,防止落入调查人员的审讯“套路”

依据法律规定,在调查人员行使刑事调查权时,被调查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协助和配合的义务,但被调查人员应注意甄别常见的“非法”调查手段,防止落入“调查陷井”,导致权利受损:

(1)刑事调查的过程中,调查人员会采取一些调查手段,这些调查手段中,既可能有合理的调查策略,也可能存在非法的取证手段,如果调查人员采用非法的取证手段,则被调查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何判断甄别,需合规律师提前有针对性的分析:①出示同案被告人“供述”;②出示“公司转交”劝告积极配合的信件;③出示“家人转交”的书信;④“制造”矛盾,分化瓦解涉案人员;⑤出示将其家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⑥“领导”坐阵式的审讯,增加被调查人的心理压力,突破被调查人的心理防线。

(2)在调查取证时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因此需向客户讲解可能出现的违法取证情形:

首先,可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调查人的供述。按照最高法院《刑诉法适用解释》:刑讯逼供是指“肉刑和变相肉刑”。再依据最高检察院《高检规则》第 65 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因此在调查中刑讯逼供便于识别。

其次,采用疲劳审讯的取证方式收集被调查人的供述。一般存在二种情形:① 长时间得到不睡眠;② 长时间固定审讯椅等方式;再次,采用非法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①无法律手续的羁;②超过法律手续的时限羁押;另外,已经被拘留的嫌疑人被转为监视居住,调查人员看管,变相的限制人身自由。一般分为二种情形:① 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②未向被调查人送达传唤手续,没有传唤手续,可能存在警车押解的情形。

此外,可能还存在对有“固定住处”的嫌疑人“指居”的方式变相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主要系由于检察院未批捕,公安机关又不愿意将其取保,所以只能选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当事人在当地有固定住处,依法不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为此,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到外地去管辖,这样就名正言顺地可以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司法实践中,一般又存在以下二种情形:① 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改变管辖的案件;② 检察机关不批捕而改变管辖的案件。因此需要向客户讲解甄别常见的“非法”侦查手段,防止落入调查人员的审讯“套路”而导致权利受损。

7.向客户讲解侦查人员会调取哪些证据

办案人员向民企调取相关交易合同、出入库记录、资金收付凭证、财务记账凭证、不动产登记证书、工作人员任职文件与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时,会出示警官证或工作证和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在查验无误后应如实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提供人和提供日期。

8.向客户梳理提供证据时注意事项有哪些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应当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的证据,但实践中侦查、起诉机关更倾向定罪证据的收集提取,而忽视量刑证据或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据的收集。所以企业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则必须要主动作为,而且要设计一套完整的应对方案:

(1)协助客户做好提交证据的方案

为何要协助客户做好提交证据的方案?系基于调查的特点决定的,因调查思路都是调查人员事先拟定的,其拟定的调查思路可能正确,也可能有误。但一旦立案启动调查,均按照调查人员事先拟定的调查思路展开调查。虽然被调查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但要防止出现原本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据而被调查人错误解读,导致连续的被动。因此需要律师协助客户做好提交证据的方案。

提交证据的方案应该包括:对调查阶段是否提交证据、提交证据的种类、提交证据的时机等作出规划。 首先,对于是否提交证据,要着眼于合规应对的体系,做到重心前移,如果有对被调查人员有利的证据,可以在调查阶段提交,以便于撤销调查; 其次,对于提交证据的种类,又分为无罪证据与罪轻证据、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因客观证据稳定性强,不易改动,可以在留好复制件的基础上提交。 另外,对于提交的时机,则应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把握。因在调查机关启动调查后,撤销调查难度较大。因此,如果提交有利证据则应在多次与调查人员沟通、申辩,并探知到提交证据的方案可行后方可提交。

(2)提供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①被调查人应按照办案机关开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或侦查人员出具的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提供材料,凡通知书或清单中未列明证据资料或有与案件无关的材料,有权拒绝提供;②被调查人在向办案人员移交其调取的资料时,应要求办案人员出具扣押清单。对于办案人员扣押的手表、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企业可要求双方对扣押的贵重物品及其移交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以防被弄丢或调换。若办案机关已查封、冻结企业不动产或银行账户资金,企业应向办案机关及时索取查封、冻结的相关文书和手续。

9.向客户解释面对刑事调查,如何正确自我保护

(1)被调查人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讯问)时,要保持冷静,做到如实讲述自己知道的涉案客观事实,确实想不起来的,不能在不清楚问题性质的情况下隐瞒事实或作虚假陈述,因为,不负责任的言词最容易导致调查方向错误,让其陷入更大的被动。

(2)被调查人在笔录上签字前应认真核对笔录:

一看笔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是否有断章取义之处;

二看笔录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是自己的原话原意。若认为笔录记录有遗漏、不完整,或不属实、非原话原意,特别是有自己不懂的术语,则应要求记录人补充和更正。如记录人拒不补充或更正,被调查人有权拒绝签名、摁手印确认。被调查人也可以自行在笔录上修改、补充、完善,然后再签名、摁手印确认。这样做,可以避免遗漏对自己有利的客观事实或情节,或避免办案人员曲解自己意思或故意矫证矫供;

三是核对笔录时的被调查人员可能用一些“套路”:(1)调查人员故意不让看笔录直接签字;(2)故意错过就餐时间后让其快速签字;(3)以交接班为由快速让被调查人签字。

三、开展刑事合规业务,注意防范自身的职业风险

1.在开展专项合规则业务时,注意留存电子档案

一般而言,企业聘请律师开展合规调查应对业务时,已接近刑事立案调查,而律师在办理刑事业务中,往往又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律师受聘后开展的每一项业务都应留存业务档案。同时,合规律师在开展合规应对业务时,要做到严谨规范,必要时可将客户随身携带的电子物品隔离,但开展业务的合规律师则可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载开展调查应对业务的全过程,作为电子档案留存。一方面可作为年度考核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在必要时用作证实执业行为的的证据。

2.开展专项合规业务律师应谨慎业务的操作方式

在为客户在开展专项合规则业务时,本着“律师画地图,委托人选择道路”的基本原则,律师要向委托人说深说透各种选择的可能性,并帮助分析各项选择的利弊得失以及可能的风险。

合规律师一般不能为委托人提出应对未来刑事调查的具体操作方式。律师要遵守职业底线,不要采取诸如毁灭、伪造、藏匿证据,威胁、引诱、欺骗证人提供伪证,或者违法制造不真实证据等不正当手段。

综上,企业遭遇刑事执法调查时,刑事合规法律服务不仅是强需求,而且是刚需求。这种情况下经过合规律师的应对业务,使案件消化在行政监管阶段与侦查机关的初查阶段是最理想的应对结果。其目的在于让企业免受刑事立案调查,保全企业发展的空间。

但如果经过合规律师前期的应对业务,不能避免企业遭受刑事调查的结果,这时企业则应选择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详细的调查应对方案,通过应对业务以争取案件起诉后,可以得到最轻的处罚,避免让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所以当企业遭遇刑事执法调查时,企业不是被动消极等待。而是依法合规、规范有序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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