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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粮食和储备局2022年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储备与调控处)反映。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月20日
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我省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依法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主体。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所从事业务的相关资质,满足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主要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规划布局,对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急协同机制,推动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时协同运转,高效完成应急供应任务。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应急时按照各级政府指令和自身功能定位,承担相应的应急保障职责。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科学布局,实现应急供应能力全面覆盖。省粮食和储备局对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规划,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进行优化和具体落实。
第七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主要承担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品库存等应急粮源的储备、出库、运输、投放等职责。
每个县(含县级市,下同)应至少有1家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地级以上市所辖区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设置,有条件的应实现每个区至少有1家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各地应统筹配置区域粮食运输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运输动员和调度需要。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主要承担各类应急粮源(包括应急加工企业自身承担的各类储备和商品库存)的应急加工、分装、出库、投放等职责。
各地级以上市应至少有1家稻谷日处理能力200吨(或小麦日处理能力300吨)以上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应力争实现应急加工企业县(市、区)全覆盖,并实现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匹配。应急加工能力较薄弱的地区,可由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为各县(市、区)确定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
第九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主要承担应急成品粮油的集中接收、分流配送,以及自身承担的成品粮油储备和商品库存等应急粮源的出库、投放等职责。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进行布局。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人口较集中、交通便利的县(市、区)进行布局。
各地级以上市至少设置1家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并重点保障物流配送能力薄弱县(市、区)。加强与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电商平台、外卖平台等企业合作,推动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在社区、乡村布设应急临时销售点,提升快速配送和供应能力。
第十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主要承担承接投放的应急粮源并进行有序供应职责。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各乡镇(街道)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原则上需设在相应乡镇、街道辖区内,街道确实不具备设点条件的,负责确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在邻近街道增设应急供应网点进行对口保障。
广州、深圳的主城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设置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每3万人或每个社区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其他城区常住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可比照广州、深圳设置城区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承担从储备到加工、运输、投放、供应全链条应急保障职责,可以为同时具备生产、储备、加工、运输等综合应急保障能力的单个企业,也可以为若干个企业的联合体。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原则上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进行布局。鼓励邻近市之间通过优势互补、统筹资源组建跨市的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人口较集中的县(市、区)布局粮食应急保障中心。
第十二条 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能力标准,各地可参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省级及以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急保障中心)推荐标准中的主销区县级标准,在保证具备履行相应应急保障任务能力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其中,申报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能力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推荐标准中的主销区市级标准。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的,能力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推荐标准中的主销区省级标准。
第十三条 各地应结合企业意愿、保障能力,加大动员力度,推动辖区内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优先确定保障能力较强的企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共同承担粮食应急保障职责。
第三章 确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按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分级确定、逐级备案”的原则,由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确定,并逐级上报备案。
原则上,应急供应网点由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确定,并逐级上报备案。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由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确定,并逐级上报备案。应急保障中心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确定。省粮食和储备局从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认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中,择优选取省级粮食应急保障重点联系企业,进行直接联系指导。
对中央在粤企业、省直企业等特殊情况,省粮食和储备局可直接确定应急保障企业,地级以上市粮食储备部门可直接确定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五条 申报成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一般先向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成为应急供应网点的,由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直接审核确定。
申报成为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审核确定。
申报成为应急保障中心的,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上报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拟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负责确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且未收到异议,负责确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与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并向企业授予牌匾。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通过定期调研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存在困难、问题,实地检查应急保障能力情况,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等方式,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并适时组织企业参加应急演练、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照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求,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动态维护,核实企业信息,及时、准确进行定期更新。
粮食和应急保障企业应根据协议,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更新和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结合日常调研、检查,依据企业申报材料,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履行社会责任能力、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的评估,每三年实现对本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评估全覆盖。
评估可采取书面评估、实地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可根据自身状况,向负责确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终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退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申请,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并收回牌匾。
第二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实行动态调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因生产经营变动等原因不再满足相应标准的,应当及时向负责确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根据企业存续状况、企业能力及意愿、应急保障能力布局等情况,及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调整。调整后达不到全覆盖要求的,相关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在3个月内补充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确保实现全覆盖要求。
第二十二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依法予以保护,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应对相关工作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在应急保障设施维护、应急保障能力项目建设、政策性业务授予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在出现突发事件或其他状况时,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协调提供复工复产、物流通行等方面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范本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统一制定,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二十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由负责确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统一设计的样式制作和发放。主体文字统一为“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落款为负责确定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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