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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盐田区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2130号区文化馆631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拾玖万贰仟肆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盐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提升社会防灾减灾救灾综合能力。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
(二)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需求分析工作;
(三)组织避难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室内避难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室内、室外避难设施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做好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工作;
(五)负责应急物资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由于正式党员人数不足及管理需要等原因,无法设立党支部,全体党员加入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党支部。由所属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在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由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统一领导、管理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职能;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发展的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事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对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任命,任期X年,考核为年度考核;
(十二)议事规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单位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行政负责人的职务为主任 。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中心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任命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设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七级管理岗)1名,八级其他管理岗1名,主任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依法申请、接受救灾款物;享受应急避难场所临时安置救助;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如实反映受灾情况;遵守应急避难场所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设立意见反馈邮箱,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支持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盐田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需求分析工作;组织避难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室内避难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室内、室外避难设施的日常工作;
负责做好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工作;负责应急物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是统筹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二是加强物资保障,建设管理区级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物资,实物储备与商业代储相结合,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三是加强区、街道、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及灾情信息报送培训,着实提升应急系统救灾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实操能力;四是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工作,提升基层综合减灾能力。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20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2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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