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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财经法纪,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资金,促进我局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科室、执法队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

  第三条我局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室负责,并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财务室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法纪;合理编制我局预算,严格预算执行,认真完成财务决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财务管理内容包括部门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负债管理、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固定资产管理、经费报销流程和日常管理、财务监督、财务分析以及对报账员业务指导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我局的会计档案由区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整理和长期保管。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我局的部门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我局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室根据综合科提供的人员信息和总值班室提供的车辆等信息,依据财政每年给出的相关定额标准统一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由各科室依据本科室职责要求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上年实际支出情况,合理安排和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业务分管领导出具意见后,提交财务室初审。

  (三)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预算由各科室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求,按照区财政局每年发布的《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深圳市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明确采购项目名称、品目、数量等内容,报财务室初审并汇总。

  (四)财务室将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汇总成我局全年部门预算的建议数,经我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后,报区财政局。

  (五)财务室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实行“分项管理、总额控制”,编制“二上”部门预算,经我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后报区财政局。各科室按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和区财政局正式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财务室对我局年度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六)每年的6月和10月各科室可以根据区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项目支出调整,调整预算只能在项目之间进行,或者进行项目内容的调整。具体流程为将需要调整的项目和内容以申请的形式报财务室,财务室统一汇总后报我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按审议后确定的项目报区财政预算科进行预算调整。

  第九条严格执行预算,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各科室在预算执行中除重大政策性增支因素、突发应急事件和需我局统筹解决的事项外,原则上不予追加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和预算调剂按照《深圳市盐田区财政预算准则》执行。

  第十条各科室要按照当年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经费支出在3000(含3000)元以下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后按支出审批权限支出;经费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室初审,核准后呈分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的支出在书面请示后安排上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凭会议纪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账。未经财务室审核及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的,不予上会。

  第十一条预算项目绩效管理。编制预算的同时,各科室根据部门职责及年度计划对各自预算项目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并且在每一个绩效年度结束后,财务室根据财政部门项目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每个部门的绩效目标、工作计划及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加强预算支出进度管理。各科室对本部门工作要提前谋划,科学统筹,细化支出进度,提高部门预算执行率。推行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通报预算执行进度排名,财务室每月初及时出具各科室预算执行情况排名表,让科室及时掌握预算执行进度,以便合理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依法、合规、有序推进预算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我局各科室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投资计划资金、非税收入等由财务室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我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的预算资金指标,进入我局的零余额账户;市、区等上级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根据来源情况调剂至零余额账户或者转入我局基本账户;政府投资计划资金进入我局零余额账户。上述资金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非税收入,即物业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固定资产报废残值等非税收入按规定上缴区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我局各科室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含预算外资金支出)。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一)人员支出:各科室在职在编人员的各类工资福利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等。

  (三)日常公用支出:指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含邮寄)、交通费(定编车辆)、日常维修费(办公设备)、会议费、差旅费、探亲路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办公设备)、福利费及工会经费等。

  二、项目支出:指在本财政年度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项目支出。项目支出按指定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超支。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负债是指本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等。

  第十八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六章 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我局的各项经费收支,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对本部门管理的所有经费收支负责。

  第二十条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不包括人员支出)支出,需要书面请示并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会议纪要执行。

  第二十一条人员支出管理

  (一)我局各科室在职在编、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变动,由财务室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综合定额由综合科经办,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室办理支付。

  (二)人员支出:公务员及职员、公辅员、临聘人员、网格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等的工资福利性经费发放,由财务室根据相关文件要求, 编制发放表,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室办理支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支出审批权限

  各科室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审批流程: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室支付;金额在3000元(不含)以上的审批流程:科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局长办公会议(超过3万)→财务室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需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请示未经财务室审核,不安排上局长办公会,突发情况下可口头请示主要领导后安排上会。

  (一)公用支出:水电费、电话费等银行托收的费用由机关事务分管领导审批;车辆费用区财政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执行,按支出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各种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责,不得报销。

  (二)货物及服务自行采购支出:3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集体研究审批,20万元以上(含)且集中采购限额以下自行采购的项目,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竞价确定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竞价由我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

  (三)公务接待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报账时须附来函及接待方案,要详细列明公务内容、陪同人员、住宿就餐地点、宴请安排、经费预算等。

  (四)加班、值班餐费及食品等:因工作需要,确须加班、值班就餐或购买食品时,需填制《加班情况表》,由加班人员签名,科室负责人签名确认,按规定餐标,按人次核算,实报实销。3000元以内(含3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的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单位负责人或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审议。

  (五)外出活动、培训、会议及学习考察费用:须事前审批,若活动地点为市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的通知》(深盐党廉发〔201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的通知》(深盐党廉办函〔2017〕2号)规定,《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须呈区领导审批并到区委党廉办备案。报销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乘坐飞机的,需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订购。报账时须附活动或培训、会议通知、签到表、活动培训方案或会议记录(时间、地点、人员名单、行程安排或议程、经费预算),除发票外,还要附上消费明细清单。乘坐飞机的,还须附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外出费用一律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议。

  (六)授课费、记者交通补助费及个人慰问等造表发放的费用:一律报分管领导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议。慰问金原则上由领取人直接签收,若有特殊情况,则由家属代签收;发放慰问品,须附慰问品内容、人员名单、签名及照片。如果送到被慰问者家里,要有两人以上同行。

  (七)直接支付单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合同支出审批权限。合同的签订按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签订,凡是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通过的合同由分管领导签订。合同初稿拟定后需交财务室或法制办初审。

  第二十四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室。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资产是指机关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应收款项。

  第二十六条遵守银行结算及公务卡结算制度。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情形以外,均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不能转账的则要求刷公务卡,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仍可使用现金支付,但报账时须提供因特殊情形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书面说明。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透支免息还款期的至少前三个工作日完成报账。对因未及时报账导致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严禁公款私借。前次借款未结清,不得再次借款。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拨出经费使用的跟踪监督,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以及单价低于规定标准,但属批量耐用物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社区公共设施。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应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购建日期、原价、大修理、清理售出、建筑面积等内容。(3)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一次),做到账实、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调拨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应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按审批权限书面报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由机关事务办根据需要统一安排购买,并实行严格的领用登记制度。部门专项使用的由使用部门协商机关事务办共同采购。

  第八章 经费报销流程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业务经办人将部门、用途、金额等要素填写齐全,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由各科室按照审批权限给分管领导审批,交由财务室办理支付手续。各科室购买物品时需附加盖销售方印章的物品清单,并需要对清单上物品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可以在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也可以单独附验收物品验收表。批量购买的物品需要做好领用登记等备查台账。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务室定期公布各科室部门业务经费、日常办公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财务室人员支持和配合市、区财政部门 定期对我局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区审计部门对我局进行的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以及政府投资专项资金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我局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本我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如遇政策变更或者修订,均以最新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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