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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程,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围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按照审计工作流程对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反馈以及审计结果运用进行了规范。
本规程适用于中共深圳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审计办)、深圳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履行有关经济管理职责情况所进行的评价和监督活动,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为目标,聚焦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揭露在经济社会管理和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违法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揭示问题背后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制度漏洞,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审计人员对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各区政府区长、大鹏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书记及主任、各区及大鹏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纪检监察机关、前海法院、前海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管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市领导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市管副职领导干部、各区委区政府及大鹏新区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作部门市管正职领导干部。
(三)市委组织部任免的和市国资委任免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四)市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八条 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全局高度谋划审计工作,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突出对重点部门、单位,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以及反映问题较多或长期未接受审计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二)坚持科学管理、统筹兼顾。分析以前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结合未来年度审计工作规划,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力量统筹安排审计项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以领导干部任中审计为主,优先对任职时间长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领导干部任职不满2年或离任超过1年原则上不安排审计。
第九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市委审计办与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沟通后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安排,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征求意见。市委审计办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送市纪委监委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由市审计局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市委审计办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下达至实施单位执行,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要求推进工作,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专业署(以下简称市经责署)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下达后,根据两办《规定》和《国家审计准则》等的规定,编制全局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和审计工作要求等,按程序报批。各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工作,市经责署对审计工作方案的执行加强相关业务指导。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一般应由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必要时可以设立副组长。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审核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八)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六)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应由熟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审计、财政财务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项目审计和大数据审计等各类专业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借助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参与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围绕审计目标,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性质、组织结构、经营范围、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相关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参与决策或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经济活动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断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和环节,进而确定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审计重点,评估审计风险。
调查了解情况前,应当将调查了解的时间、地点、内容和需要对方准备的材料,提前告知被调查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发函、座谈或者走访方式,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通过走访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到的相关情况,由负责项目实施的审计组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并按照保密法规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和归档(调查了解记录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一)。
第十九条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两办《规定》、《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综合考虑审计目标、审计要求、审计力量、审计效率与效果等因素,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职责分工和风险评估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主审)编制,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市审计局分管领导审定。经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事项,审计组应当提出申请并按原程序报经批准(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调整表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十二条 经审定批准后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执行。业务部门负责在审计过程中监督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编制审计通知书和审计公示,按程序报批后,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办理送达手续,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审计通知书和审计公示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四、附件五)。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向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通报审计工作安排,宣布审计工作纪律,提出审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审计进点会参会人员一般包括市审计局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下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审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进点会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审计进点会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主持,主要议程包括:
(一)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宣布审计纪律;
(二)审计组主审介绍审计实施时间、内容安排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市审计局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工作提出要求(审计进点会会议议程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六)。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进行审计公示,并在审计组工作现场张贴标识。
审计工作现场标识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组长姓名和现场审计时间等(审计工作现场标识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七)。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包含电子资料和电子数据):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本地区(部门、单位)的总体情况书面介绍;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免和职责分工情况,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四)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牵头及参与的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分工,部门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及其任务完成情况、上级和有关部门考核检查结果、历年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业务档案资料;
(五)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制定出台的重大经济政策、措施和部署的文件(或书面介绍材料)、被审计领导干部批示的内设机构请示事项及相关处理记录、收发文登记簿、重大决策事项督查、督办资料;
(六)本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含续建、立项、新建、在建、竣工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清单,以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勘察设计、开工手续、招投标、监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项目管理情况等资料;
(七)本单位及下属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包括预、决算批复及调整追加等方面的文件,有关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管理情况相关资料;
(八)本单位重要经济合同、相关业务档案和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体制、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资料;
(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清查盘点、出租、转让、出让等情况,涉及股权变动的提供转让协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
(十)本单位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与上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完成情况和上级考核结果等资料;
(十一)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决策、自然资源、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相关业务、管理电子数据,以及财务、业务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控制、接口等设计配置文档、数据库、数据字典等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十二)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十三)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提供的资料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四)。
第三十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下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人员的意见。听取意见时审计组不得少于2人参与。
对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可以通过座谈或个别谈话方式听取意见,座谈或个别谈话内容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审计项目要求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应当是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有关的内容,可以是总体情况,也可以是审计组关注的重要情况或事项(审计谈话提纲和审计谈话记录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八、附件九)。
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主要是指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宏观调控政策、重大改革任务、重大项目等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等的贯彻落实情况。
审计实施中应该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在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政策措施时,是否明确了贯彻执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相关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战略规划,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的措施是否到位,目标任务是否完成或者落实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贯彻落实是否存在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等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采取实质性举措推进工作。
(二)重要发展战略规划、方案等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制定本部门(系统、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方案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的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
审计实施中应该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制定部门(系统、行业)重要发展战略规划、方案等,制定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部门(系统、行业)重要发展战略规划、方案等的落实,制定的规划、方案中阶段性目标任务是否按期完成,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上级制定和下达的指令性、约束性指标任务、党代会、政府工作报告等提出的重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上级下达的经济发展、重大改革、宏观调控、规划调整、财政预算、政府债务、国资经营、企业改制、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基建投资、资源环保、民生保障等方面重要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管理 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包括基本建设、资产采购、资产处置等领域。
审计实施中应该重点关注: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制定的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范围、权限、标准、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决策内容是否合规合纪合法,决策程序和权限是否合规,决策事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效果情况,决策事项是否按期完成,是否实现预期目标,是否存在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产生损失浪费、环境破坏、风险隐患等问题。可通过梳理形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清单等方式,确保重点突出、指向清晰、任务落实。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控等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预决算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绩效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对这些措施的跟进督查、实施效果等情况;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在稳健运营、可持续发展方面对风险的管控情况,国有资产包括境外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审计实施中应该重点关注:财政收支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科学;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投资项目建设,投资项目的合同管理和招标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政府性债务和隐形债务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预警、债务偿还等管理制度,关注债务资金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对面临的经济风险进行科学预判,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化解,是否存在由于决策不当或者管控不严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等;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股权变动决策程序、资产评估处置、产权转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情况;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运营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兼并重组、资本运作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等情况。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主要是国有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党组织、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职责划分、制衡和约束机制等情况;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以及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审计实施中应该重点关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和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否有效落实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存在因疏于监管、内控不严造成管理混乱或者导致重大违规违纪违法、经营亏损和风险隐患等问题;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是否存在因被审计领导干部未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等。
(六)民生保障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责任履行情况和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要求开展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科技研发等情况。
审计实施中应该重点关注: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资金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保障项目的落实和推进情况以及目标实现情况;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制度措施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有关项目落实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土地环境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等情况;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污染防治、发展绿色金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职责履行情况。
审计实施中应该重点关注: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是否得到遵守,是否存在明知故犯、顶风违纪情况以及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持股、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用车、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企业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况,是否利用职权长期占用国有资产,为他人或亲属牟利提供便利,甚至搞钱权交易、输送利益等问题。“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是否存在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购买高档酒水、公款旅游、违规发放薪酬津贴奖金等问题。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实施中应该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建立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是否完善了规章制度并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是否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整改不到位、敷衍应付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主要是指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特点,结合工作的需要确定审计的其他内容。
审计实施中应该重点关注:围绕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结合审计资源状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特点,从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入手,紧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环节,追踪其权力运行的轨迹,科学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并审深查透。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在调查和了解内部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实施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并对其财务和经济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检查。
第三十四条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检查、观察、查询、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常用审计方法,还可以调阅被审计单位内审资料、自查报告等内部审计成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合理运用数字化审计思路和计算机技术进行大数据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自然资源资产、投资项目和重大决策事项等相关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转换和分析,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重点,初步发现问题疑点和线索,快速全面掌握被审计单位总体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针对特定事项进行深入分析,筛选线索延伸核实,得出结论,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两办《规定》等的规定,可以提请金融机构、公安、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审计事项进行外出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要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轨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行使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全过程,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能够反映审计事项情况的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等。获取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直接关系的批示、签发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协议或经办人证词以及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确认的材料等审计证据,如实完整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问题事项中的参与程度及所发挥的作用,确保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审计取证单所反映的审计事项应由不少于2名审计人员进行调查并予以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包括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本身反映的内容和证据来源,并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评价分析,对问题事项进行定性,依规依纪依法得出审计结论,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就问题事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第四十条 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和汇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十、附件十一)。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予以认可、进一步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纠正不恰当审计结论的意见: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审计人员可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市审计局分管领导报告。
审计组应当依法、如实、客观地向市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对重大问题线索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组的现场管理,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第四十三条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涉嫌犯罪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审计项目承担业务部门负责人、市审计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市委审计办和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机构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议事决策机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总体评价。
如果审计中未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管理分配使用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审计报告总体评价中作出如下结论性评价意见: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本人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中存在违反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总体评价应当言简意赅,不得照搬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总结原文。
审计组还需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业绩,主要从政策执行方面、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管理方面、财政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方面、民生保障和改善方面、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面进行反映。
第四十七条 审计评价要注意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审计评价要有依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全面客观的反映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二)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要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三)“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要以是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评价的根本标准,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审计评价。
第四十八条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依照两办《规定》所列审计内容按顺序进行归类。对归入各项审计内容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问题的重要性原则排序,即按照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问题涉及金额数量、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严重程度进行排序。每个问题应表述清楚问题发生时间、原因、事实、决策过程、责任主体和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九条对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界定责任时,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发生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问题性质、造成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后审慎地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个人直接决定,或者通过主持会议、传签文件、会签文件等方式进行集体研究,在决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并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问题责任界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证据充分。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审计证据,应当完整全面地获取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直接关系的审计证据,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考虑各种影响责任界定的因素;
(二)注重实质。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分工,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关联程度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问题事项中的参与程度、所发挥的作用,既要参考形式要件,也要重视实质要件,合理审慎界定责任;
(三)权责一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和任职期间等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其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涉及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前任时,应注意分清前任和后任的责任界限,要充分考虑前任领导存在问题的遗留情况以及后任领导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客观地界定后任领导的责任,激发“新官要理旧账”的动力,鼓励领导干部担当作为。
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前,应当讨论确定以下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评价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研究提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确认责任界定依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七)研究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八)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审计组讨论起草审计报告讨论记录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十二)。
第五十四条 审计组应向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照程序报批后,由市审计局分管领导签发,以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的名义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十三)。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回复单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十四)。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审计结果报告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而成,应当高度概括,主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等可以不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表述。
第五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对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十七)。
第五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十八、附件十九)。
第五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代拟稿)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实施方案(包括调整方案);
(四)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核单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一)
第六十条审计组应当将第五十八条所列的审计项目材料连同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和业务部门书面复核意见书,报送审理部门审理(审理资料交接清单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二十二)。
第六十一条审理部门审理时,可通过召开审理会等形式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审理部门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市经责署总审计师对审计报告(代拟稿)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第六十二条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反馈给审理部门,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审理意见说明原因,对采纳的审理意见应补充审计证据或修改审计结论性文书的相应内容(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二十三)。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和审理意见采纳情况提交审计组组长复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理部门确认,由审理部门听取经责署意见后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审定(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文书说明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二十四)。
第六十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决定事项,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撰写会议纪要,经审理部门核稿校对并统一编号,报请参会领导审核,由市审计局领导签发生效(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二十五)。
第六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完善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程序报批,并最终由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章 审计结果反馈
第六十六条审计结论性文书签发后,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审计结果反馈会参会人员一般包括市审计局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可邀请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第六十八条审计结果反馈会由被审计单位派人主持,主要议程包括:
(一)业务部门负责人反馈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表态发言。
(三)市审计局领导讲话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审计整改要求。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并办理送达手续(审计结果反馈会议程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二十六)。
第六十九条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市审计局应当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处理、处罚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将整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将审计处理处罚执行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采纳、执行情况回复单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二十七)。
第七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委审计办申诉。市委审计办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十一条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监委。根据工作需要,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的示范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二十八)。
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十二条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七十三条市经责署每年对该审计年度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以专题报告、审计要情或审计信息的形式报市领导、市委审计委员会、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程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两办《规定》《国家审计准则》《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程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深审〔2012〕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调查了解记录
二、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实施调整方案
四、审计通知书
五、审计公示
六、审计进点会会议议程
七、审计工作现场标识
八、审计谈话提纲
九、审计谈话记录
十、审计取证单
十一、审计工作底稿
十二、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讨论记录
十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十四、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回复单
十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十六、审计报告
十七、审计结果报告
十八、审计决定书
十九、审计移送处理书
二十、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二十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核单
二十二、审理资料交接清单
二十三、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二十四、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文书说明
二十五、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二十六、审计结果反馈会议程
二十七、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采纳、执行情况回复单
二十八、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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