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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党(工)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门,
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全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广东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我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对象包括:各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林业、农业农村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纳入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一个任期内至少对其审计一次。经区委审计委员批准,既可以进行离任审计,也可以进行任中审计;既可以采取独立实施方式,也可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的“预防免疫”功能,同时减轻审计对象负担,有效利用审计力量,提倡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步扩大审计比重。
二、审计重点
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重点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工作要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资源总量管理、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河(湖)长制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制度建立以及落实情况;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以及上级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
(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包括制定、批准、审批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中遵守资源环境生态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关注组织编制的相关专项规划(计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与其他相关规划(计划)不相符、不衔接或者不协调;相关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建设项目中遵守资源环境生态法律法规情况。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禁止性、限制性、约束性政策要求情况;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重点关注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土地、森林、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经济社会发展决策、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审批以及规划(计划)的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是否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潜在的重大不良影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情况;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地实施等情况以及效果。
(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确定的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等方面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关注上级确定或者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率、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等各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行动计划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关注广东省方面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其他纳入国家和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开发的合法性、管理的有序性、使用的有效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等情况,重点关注对重点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论证、审核、行政许可审批、跟踪监管等职责;自然资源消耗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等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情况以及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运行情况;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灾害)、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处置情况;干预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以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处理情况;对以前年度中央、省、市相关督察、审计和专项考核检查等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六)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的征管用情况;国家以及地方投入的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保护、农村环境整治、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水权等管理情况;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重点关注城镇和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七)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镇(区)或者部门(单位)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其他相关责任情况。
三、结果运用
(一)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后,根据审计实施结果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镇(区)、部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镇(区)、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与经济责任审计统筹实施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单独出具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意见。
(二)开展审计评价。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镇(区)或主管业务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结合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变化产生的原因进行综合评析,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三)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审计发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审计建议。对需要移送处理的问题线索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区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有关文件;监督检查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完成区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审计机关的部门联动,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定期向审计机关提供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最新数据,促进提高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基础信息数据质量。
(三)科学组织实施。审计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报批后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镇(区)、部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抓好整改落实,及时改进工作并完善制度规定。对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损害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事故,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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