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湖南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先后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30日签订了两份《服装代加工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医用一次性使用防护服”标准及原告提供的产品样品生产一次性使用防护服,双方在协议中就合同数量、规格、金额、质量要求、费用结算、交货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6月22日先后向被告发出3个码数的货品,累计26批次,除去退回的不良品,原告交付并经被告收货入库的隔离服共计466111件,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17笔加工费合计15019015元(不包含合同押金550000元),就剩余的款项,经原告催收,被告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了50000元,后停止付款,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将货物送往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依据GB19082-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一共进行了8个项目的检测,其中有3个项目“抗合成血液透性、抗静电性、抗渗水性“检测为不合格,被告遂将剩余未售货物就地封存,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保全的货物共计7364箱,每箱40件,总计294560件。双方就剩余加工费给付与货物退回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成讼。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12490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对295081件一次性医用隔离服承担退货责任,并退还被告加工费6164675元;2、判令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0411.2元;3、本案全部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出异议,对三性不确认,认为系被告单方面委托,检材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法院向原告反复询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全面适当履行。关于产品质量问题,被告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原告提供的货物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重新进行检测,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认定原告提供的防护服质量不合格,并据此判决:一、驳回原告本诉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加工费6183710元;三、本案所涉货物294560件由原告自全额返还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加工费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提取,被告应予配合;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89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510元,合计12223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遂另行委托肖响华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一审是输了个底朝天,不但本诉主张要求对方支付11249090元的加工费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反而要返还对方加工费61837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122230元,原告一方是在非常沮丧的情况下几经辗转才找到肖响华律师的,当时离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只有不到一周的时间,因本案卷宗材料多且较复杂,本人加班加点了解案情和深度阅卷,经过数日苦战,基本理清了案件的脉络和败诉的症结所在,于是连夜起草了长达11页之长的民事上诉状(创造了本人执业生涯中的诉状字数之最纪录),并在上诉期限界满前完成了上诉状提交工作,第一阶段的工作就此告一段落。
然,上诉完成之后,我的心并没有宁静下来,总觉得“一审法院以被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重新进行检测为由直接认定案涉防护服质量不合格”有问题,但却又找不到很有说服力的反驳理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原28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于这条规定,很多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报告不认可但又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则法院便采信该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报告,本案一审的做法就是如此,但我认为该通常做法有问题,它不合理地免除了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防护服质量不符合要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被告虽然提交了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但原告对此报告的三性不认可,因此,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未完成,如果要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的话,申请重新鉴定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被告而非原告,本案一审恰恰就是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将申请重新鉴定的责任主体强加给原告,并认为原告不申请重新鉴定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了一审对原告不利的判决结果。经过研判,我对自己的上述观点很有自信,但法院的通常做法却与我的理解背道而驰,因此,如何说服二审法官能够采纳我的这一观点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如何说服呢?光凭自己三寸不烂之舌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对同一件事情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权威说法背书是很难让人信服的。最终,经过深思熟虑,我想到了类案检索(且最好是最高院的),只有找到类案印证我的观点,让类案为自己背书,这样才有把握去说服法官,于是,我组织办案团队进行了艰苦的案例检索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从海量的类案检索中找到一篇与我的观点完全吻合的最高院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462号案例(详见下文),该案例裁判要旨:“(三)关于单方鉴定和申请司法鉴定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证据规则》第二十八条是对另一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肯定,并未免除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责任。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责任,应归属于对需要鉴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至此,心中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让我喜出望外,如获至宝,遂据此整理成《类案检索报告》连同上述案例一并提交到二审法院,并在二审开庭时予以重点阐述,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上述观点,于2022年5月5日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案最终在重审一审阶段由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实现惊天大逆转。
【处理结果】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案最终在重审一审阶段由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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