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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消行业反商业贿赂的重点问题与合规建议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合规 > 合规律师事务所 > 贪污贿赂

快消行业是商业贿赂的高发行业,随着线上、线下渠道的丰富化,近几年快消行业涉及的商业贿赂行为更加多样和频繁。本文将结合快消行业的竞争特点以及商业贿赂的基本内涵,对快消行业商业贿赂的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并针对快消行业反商业贿赂机制提出合规建议。

一、快消行业的竞争特点

快速消费品简称“快消品”,是指使用寿命较短,消费速度较快的消费品。产品经过包装成独立的小单元来进行销售,更加着重包装、品牌化以及大众化。快消品依靠消费者高频次和重复的使用与消耗,通过规模性的市场量来获得利润和价值。虽然快消品的绝对利润相对较低,但因其销售量很大,商品的累积利润可以很高。快消品主要涉及四个子行业,品牌包装食品饮料行业、个人护理品行业、家庭护理品行业、烟酒行业。

由于快消品高频次消耗以及对市场规模占据的依赖,同类快消品竞争会更激烈和冲突。该种竞争着重表现于对销售渠道的占领,具体体现为:

中间商分销模式:快消品消费者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快消品公司不可能采用一对一的渠道销售模式,一般都会用中间商的分销模式,层级越多的渠道对商品的分销能力也越强。

终端生动化陈列:商品展示是商品经过各渠道流通后,促成商品销售的最后一次机会。将商品有序的展现在终端场所,通过最佳陈列地点及一切可以利用的售点广告,将商品生动的展现在消费者面前,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好感,实现现场购买的目的。

多渠道销售:线下渠道包括传统渠道,比如小卖部、个体小超市、批发市场等;现代渠道,比如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等;特通渠道,比如交通场站、景点、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线上渠道根据电商类型更加细化,比如B2C平台电商(天猫、京东、拼多多等),O2O到家平台(盒马鲜生等),社区团购(美团优选等)以及短视频直播带货(抖音等)等。

二、快消行业商业贿赂的重点问题

(一)商业贿赂的内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商业贿赂的方式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显然在此情况下,商业贿赂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交易机会,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二)快消行业商业贿赂重点问题讨论

1.快消行业的商业贿赂对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分析,快消行业商业贿赂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下游渠道商/经销商的工作人员,一般是下游渠道商/经销商的高管(即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指派办理渠道/经销相关事务的人员(如采购人员、货架陈列人员等),其能够帮助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二是受下游渠道商/经销商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如代理人或委托人,因该等委托关系,能够帮助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其独立于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与下游渠道商/经销商,且与办理的相关事务不存在直接关系。其因职权或影响力能够“影响”下游渠道商/经销商的经营决策或其相关工作人员、受托人的行为,能够帮助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比如国家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快消行业的商业贿赂主体

商业贿赂的主体是指“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商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营者通过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为完成销售指标、获取业务提成、实现职务升迁等个人目的进行的商业贿赂,经营者可能不承担责任或责任相对较轻。不过即使相关工作人员为前述目的实施商业贿赂,经营者仍会实际受益,所以经营者对其工作人员的该等行为应当具有管理义务,如未有适当的管理措施,则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责任仍会由经营者承担。

3.快消行业的商业贿赂手段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商业贿赂包括财物贿赂以及其他手段贿赂。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其他手段,包括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举几个商业贿赂实例:

案例一:给予关键人员销售额回扣

某食品供应商与某五星级酒店行政总厨达成合意,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之便,选取某食品供应商作为指定供应商,并在食品采购中为某食品供应商增加交易机会,提升销量。某食品供应商按照销售额7%—8%的比例给予行政总厨回扣。

案例二:承诺销售额达标旅游奖励

某酒公司为快速打开地区市场,选择该地区某一级经销商及其关联二级经销商,通过达到采购标准奖励国外旅游的方式促进销售。某公司的财务经理与二级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达成口头协议,二级经销商向市场主推某酒公司某款酒,实际销售量达到约定标准,奖励马来西亚旅游名额。旅游奖励不能兑换现金。

案例三:赠送小物品促进主营产品销售

Y品牌公司向某保健院赠送了价值7万余元的腕带,用于协助医护人员在看护过程中确认婴儿和孕产妇的身份。Y品牌产品的销售模式为由经销商从Y品牌公司进货,由经销商向各单位和个人销售Y品牌公司产品,在销售环节中存在多个经销商,Y品牌公司实施了赠送腕带的行为,不直接进行销售,赠送腕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Y品牌产品的销售,以取得Y品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该院销售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案例四:销售达标瓶费返利

威士忌酒公司与某娱乐公司签订促销协议,协议约定娱乐公司销售600箱酒(每箱6瓶,共3600瓶),威士忌酒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每瓶人民币15元的瓶费返利金额,支付娱乐公司共计人民币5.4万元的瓶费返利,该瓶费返利由娱乐公司经理签收,交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再将瓶费返利交给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根据销售情况发放给12名曾销售威士忌酒的业务员。

案例五:通过经销商支付配送服务费

某矿泉水公司为提高产品销量,取得交易机会,扩大系列产品影响力,通过向H公司支付“配送服务费”的方式(但该“配送服务费”服务并不存在),获得成为H公司供应商资格并签订《食品买卖合同》,但某矿泉水公司不直接与H公司发生购销关系,由某矿泉水公司的经销商公司与H公司进行商品物流配送及货款结算。

案例六:设备借用及排他性销售协议

某咖啡公司与某酒店签订《咖啡设备借用合同》。合同约定,某咖啡公司向酒店免费出借2台咖啡机、2台磨豆机。相应的,酒店使用的所有咖啡豆需向某咖啡公司采购,否则某咖啡公司有权终止借用合同并收回所有咖啡设备。合同期5年。合同期间,某咖啡公司在酒店免费投放了咖啡机2台、磨豆机2台,并向酒店销售咖啡豆的金额共计23万余元(不含税),获取利润12万余元。

案例七:地堆费/陈列费名义的好处费

某食品公司为了获取某大型商超的食品销售区域更好的地堆位置及产品陈列位置,吸引顾客消费,提升产品销量,以支付“地堆费”、“排面费”的名义,每月向大型商超的食品销售主管支付“好处费”钱款。具体支付方式为:某食品公司业务销售人员以“促销费”等名义向公司申请获得相关资金和费用,并将主管提供的其亲属虚构为其促销人员,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以促销人员工资名义实际每月支付“好处费”。

4.快消行业商业贿赂的认定

(1)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谋取竞争优势”为目的

快消行业中,谋取交易机会是指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通过商业贿赂手段,取得或增加与下游渠道商/经销商或终端消费者达成商品交易的可能性,包括完成商品交易的可能性以及达成商品交易意向的可能性。

谋取竞争优势是指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通过商业贿赂手段,取得相对于其竞争者的优势地位,包括促成特定商品交易或阻碍竞争者特定交易或者在特定领域形成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的排他权、优先权、市场优势地位等。

(2)合法的折扣、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其中,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让利行为,如购买一定金额、数量的商品,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对支付价款总额直接给予折扣或者在后按比例给予退还。佣金是指中间人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因代卖、代买或者介绍买卖收取的劳务报酬。当然,该等劳务需要符合商业惯例。

对于上述折扣、佣金,首先要以明示方式进行,其次应当如实入账,才能被视为合法的折扣、佣金。如实入账要求经营者(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中间人、接受折扣或佣金的经营者(下游渠道商/经销商)对佣金、折扣均进行如实入账。除了金额一致外,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相应收入科目。

三、快消行业反商业贿赂的合规建议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0修订版)明确提出了经营者加强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合规管理责任,强调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提出,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应当对经营者落实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情况开展检查。此后,其他省、直辖市也陆续修订相应内容,经营者对其企业内部的商业贿赂行为应予有效管控,否则经营者将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针对快消行业的供应链特点等,快消品牌经营者可以对建立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作出如下考虑:

(一)快消品牌公司内部人员管理

快消品牌公司可以采取协议、制度及员工手册等方式,结合业务模式规定以下内容:

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如经营中频繁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等)及相应认定标准
公司反商业贿赂日常管理部门,商业贿赂事件的调查部门、认定部门及相应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等
公司商业贿赂监测机制(如对重点岗位、人员、环节的定期检查等)
商业贿赂的惩罚措施(包括承担违约金、通报、处罚以及移送相关部门等)
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机制(包括举报方式、举报流程等)

快消品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对上述内容进一步细化,促使员工了解、意识、警惕、拒绝商业贿赂行为。当然,反商业贿赂制度还需配合公司的其他岗位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流程等制度协调完善。

(二)下游渠道商/经销商管理

快消品牌公司可以结合下游渠道商/经销商的类型、合作模式、重点环节、商业贿赂频发情形,以协议、承诺、制度、管理办法、规范、提醒、准则等多种方式,对下游渠道商/经销商进行反商业贿赂的风险管理。

同时可以从下游渠道商/经销商准入、退出(黑名单)的角度设置认定标准,并以违约责任(如明确的违约金或合作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约束和减损。

(三)反商业贿赂举报机制

快消品牌公司可以设置即时有效的举报渠道,如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在线举报平台等方式,并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初步的举报资料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调查核实。

举报人可以是公司员工、当事渠道商/经销商、其他渠道商/经销商等,快消品牌公司应当对举报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并对经核实的举报适当给予奖励。特别是快消行业的公司涉及的商业贿赂具有高发性,举报机制需要更加多样、灵活。

(四)反商业贿赂调查机制

调查机制是反商业贿赂制度的重要环节,其不仅是对商业贿赂事件真实性和事实情况的核实,而且是对该等商业贿赂事件的证据固定过程。

一方面,是否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采取何种惩处措施,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和证据;另一方面,快消品牌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有效的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以及快消品牌公司承担何种责任,调查机制的工作留痕和证据固定将成为重要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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