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托代理一税务听证。某地稽查局2023年10月8日检查某公司,做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某公司从2015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售货后老板个人账户收款,公司未做账,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偷税,拟补缴从2015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税款及滞纳金,还有补缴税款的一倍罚款。
那么,努力撤销偷税或减少偷税罚款金额就是税务听证代理服务重点。那么,5年内未发现的2015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8日期间的连续偷税的罚款是否不予处罚?
回答以上问题就需要确定2015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8日期间连续偷税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如果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5年期限从偷税终了之日计算,也就是2022年12月31日偷税终了之日计算,那么,2023年10月8日发现偷税行为,就没有超过五年期限,依法予以罚款;如果不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2015年1月1日到2018年期间每次偷税发生之日都是五年开始计算之日,那么,2015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8日期间的偷税就属于五年内未发现到,依法不予以罚款。
下面,本文对于连续偷税是否具有连续状态进行简要分析,继续状态另文分析。
一、关于偷税罚款的追征期限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1)偷税行政违法行为,有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2)如果偷税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5年期限从偷税终了之日计算;如果不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5年期限从偷税发生之日计算。
二、连续偷税具有连续状态或继续状态分析(本文仅探讨连续状态)
(一)连续偷税等行政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规定。目前,全国人大、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机关均未明确。不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 2005年10月26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偷税等行政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的法律分析
根据以上复函,行政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必须同时具备当事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那么,连续偷税的连续状态必须同时具备当事人基于同一偷税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偷税行为和触犯同一个偷税处罚规定。
1、基于同一偷税故意
行为人要实施两个以上偷税行为,两个以上偷税行为具有同一个偷税的主观故意,也就是具有一个实施两个以上偷税行为的偷税故意。这种故意,可能是一个确定期限内确定次数的偷税故意,比如五年内实施五次偷税;可能是一个确定期限内不确定次数的偷税故意,比如,五年内实施五次以上偷税行为;可能是一个不确定期限内确定次数的偷税故意,比如五年左右实施五次偷税行为;可能是一个不确定期限内不确定次数的偷税故意,比如,五年左右实施五次左右偷税行为。
2、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偷税行为
数个偷税行为是两个以上偷税行为,每个偷税行为均单独构成偷税,相互之间没有因果、手段目的、工具结果等关系,连续偷税行为之间的间隔时间合理,一般不要超过两年(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3、触犯同一个偷税处罚规定
以上两个以上行政违法行为均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偷税的法律规定。
三、认定连续偷税行为是否具有连续状态,实务中关注以下三点:
首先,准确理解认定连续偷税具有连续状态所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尤其是对于“基于同一违法故意”的理解;
其次,收集或审查证明是否具备三个条件的证据,也就是证据力;
最后,确定这些证据证明是否具备三个条件的力量,也就是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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