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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一定构成偷税吗?——由处理一真实税案引发思考与总结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 税法中心

最近受托处理一税案:一公司采购成品油后拉到一加油站销售,长期未结算,也未申报纳税。公司被举报,税务稽查局税务检查,认定公司未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定性偷税。


大家都知道:定性偷税,除了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外,还有50%到5倍罚款;如果不缴纳以上款项或未在跟稽查局约定期限缴纳,后面构成逃税罪,有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改变案件偷税定性,尤其重要。


为了更好改变偷税定性,上网查询关于未视同销售未纳税申报是否定性偷税判例、公告及文章,发现绝大多数都被认定偷税。


真是这样?有必要分析下,总结下!


一、视同销售和偷税及两者之间关系

(一)视同销售

1、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偷税

关于偷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视同销售与偷税关系

具备以上关于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情形,视同销售也是需要税法上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若未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必然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可能构成偷税,承担偷税带来的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二、未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是否构成偷税

根据以上分析,依法应视同销售但未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会导致税款少缴或不缴,如果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规定与条件,就会构成偷税,否则,不构成偷税,做下简要分析:


(一)未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

未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的,导致税款少缴或不缴,客观上,应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而且产生国家税款损失,主观上,明知依法应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的,但未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产生国家税款损失,具有偷税故意,这样完全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规定,具备偷税必备要件,就构成偷税。


(二)未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不构成偷税

未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的,导致税款少缴或不缴,客观上,应该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而且产生国家税款损失,主观上,不明知依法应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的,就不具有偷税故意,这样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规定,不具备偷税必备主观要件,就不构成偷税。


(三)未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是否构成偷税关键在于是否明知依法应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的。为了准确定性,对于“是否明知依法应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做下简要分析:

1、谁是否明知依法应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的?依法应该是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应该是单位实际负责人和财税人员。


2、什么时候明知依法应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的?一般是发生视同销售时,或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但需要合法正当理由,比如财务知道视同销售情况延后等。


3、“明知”需要准确理解。“明知”具体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知道”一般是指单位或个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后果,在此文出现情况下,纳税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依法应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否则会导致税款损失;“应该知道”一般是指表面来看或根据纳税人的陈述,单位或个人不知道,但根据现有的客观情况,能够合乎逻辑和情理地推论出纳税人主观上是知道的,在此文出现情况下,纳税人口头上不承认知道,但根据学历知识或岗位职责等客观事实,再根据逻辑和清理可以推论出纳税人知道视同销售并应申报纳税,否则会导致税款损失。


4、“明知”中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主观状态,不能靠猜测,还是需要充分证据来证明。证明“知道”需要直接证据,比如公司财务及负责人自认等;证明“应当知道”需要间接证据,比如公司财务及负责人的财税知识与能力、财务人员兼职还是专职、是否审查知晓销售业务情况、财务制度与流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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