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态,一般不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极大,但也有可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趁处理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案之际做下简要分析与总结。
说明:无货是指购销方以及相关方之间均没有采购与销售货物、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
一、无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行政法层面,均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开具的发票只要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都属于虚开发票。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之规定,没有购销货物或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因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但没有购销货物或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
二、无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刑法层面,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之规定,无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刑法层面上,是指没有购销货物或服务等实际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无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无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到10万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到5万的,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
(二)无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即使没有购销货物或服务或其他经营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达到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只要主观上为了虚增业绩、融资或贷款等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市公司虚增业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就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无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存在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没有购销货物或服务或其他经营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达到税款数额10万以上或国家税款损失5万以上的,又不存在为虚增业绩、融资或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目的,而且未因抵扣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就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总之,无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税务合规风险,需要从不同法律适用和不同主观状态以及不同事实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够做出准确判断,进而有效防控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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