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法律
| 刑事法律服务

涉税刑事 走私骗税 金融犯罪 刑事检察 反舞弊反腐败调查及刑事控告 刑事案件 非法集资 刑事辩护

|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科创板法律 北交所法律 境外上市 上市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再融资 新三板 境内外公司债券发行 创业板法律 证券法研究中心 债券融资 欺诈发行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银行法律 争议解决 骗取留抵退税 财税法律 金融纠纷 并购重组法律 私募法律 金融工具法律 金融法律事务 财务纠纷 税务处罚听证 保险法律 税法中心 涉税问题 信托法律 股权纠纷 财税合规 保理法律 税务稽查应对 税务行政复议

|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国际商事仲裁 竞争与反垄断 环境执法与合规 司法鉴定研究中心 司法审判 破产案件管理人 反腐败合规 出口管制与国际制裁

| 民商事法律服务

行政纠纷 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 债务纠纷 借贷纠纷 民商事纠纷 工程纠纷 婚姻家庭

|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劳动纠纷 劳动法务 劳动仲裁

| 公司法律服务

破产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纠纷 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 国际公司法 企业司法 医疗卫生法务

| 转创法信事务所

公证律师 建工房产 法务会计 外商投资 经济法中心 诉讼与证据 民商事法律服务 对赌条款 债权转让 不良资产处置 信用担保 信用律师 重大违法 调解业务 商法中心 合同公证

| 科技与知识产权专题

知识产权法律 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法律 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 电子证据研究 知识产权纠纷 科创与新质生产力

| 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了吗?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 税法中心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税款损失与否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

在税款损失认定上,绝大多数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司法机关人员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不合规抵扣发票,依法不应进项抵扣,若受票方做进项抵扣了,那么,国家增值税税款就损失了。这种认识导致非常多案件,在税务稽查阶段被认定偷税,在公安司法阶段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因此,这种认识是否正确,有必要做下分析与总结。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受票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抵扣进项税额,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其中,当期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当期发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税销售行为,产生的销售额,再乘以法定税率,计算取得的增值税额;而当期进项税额是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而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据此,只要纳税人当期购进了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并支付或负担了增值税额,纳税人就可以将此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余额作为缴纳的当期增值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规定的不合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立法目的主要为是通过不允许进项抵扣而多交增值税的方式对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的纳税人予以惩罚,进而引导、强化、规范纳税人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合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进行进项抵扣,或抵扣后进项转出,要多交增值税税额,而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税额也没有少缴,不会导致增值税税额较少或损失。(注意前提条件:受票方将进项税额支付给开票方,开票方将取得进项税额上交国家!)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智库
专家库
公司公告
加入转创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转创法信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翻译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财税中心
国际财务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法律服务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智库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金融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ESG
绿色金融
ESG环境
监督中心
ESG社会
监管中心
全球ESG政策法规
ESG咨询
ESG治理
CRS中心
ESG中心
纪检监察
SDG中心
政府管制
法信
信用中心
知识产权
诚信中心
估值分析
转创信评
资产管理
内控中心
征信中心
转创评值
资产评估事务
金融估值
数据资产评估
信用研究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投融资规划
管理咨询
企业管理可持续
环境评价与双碳计划
人力资源
咨询与战略
转创产研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公司法律服务
转创法信事务所
科技与知识产权专题
风险
警察中心
危机管理
金融风险专题
风险管理中心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律风险
企业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师事务所
国际风险研究
风险管理咨询
风险中心
黑客中心
风控中心
操作风险专题
安全中心
转创
转创深圳(深莞惠)
转创广佛
转创系统
转创梅州
客家经济
转创珠三角
转创潮州
转创网校
转创厦门
转创国际汕头
转创揭阳
转创国际研究院
中国转创科学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