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2024年4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的期限由《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的12个月延长至36个月,2号公告同时也是对2022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试点的36个月延期纳税政策的全国推广,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
为了更好地理解并享受2号公告延期纳税优惠政策,本文将结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基本政策分析2号公告主要内容及关注点。
2号公告政策要点
2号公告核心政策是对101号文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延期缴纳期限进一步延长,同时也对享受主体、执行期限等具体细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纳税期限延长政策
股权激励形式的要求
政策适用范围
政策执行时间安排
享受优惠政策的备案要求
转创观察
2号公告的出台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主体税款支付时间上的压力,不管是对于实施股票激励的上市公司,还是取得激励股票的个人来说,都是重大的利好。此外,《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方式进行了延续,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因此,国家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给予了持续、稳定的优惠政策。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虽然101号文给予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很有利的递延纳税政策,即可递延至个人转让激励股权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的税率计缴,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些情况是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方式间接授予,可能会被认为持股平台方式的股权激励不符合101号文递延纳税,不给予递延纳税备案。另外对于不符合递延纳税备案的非上市公司,虽然在101号文第四条第1点提及“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税”,即允许享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单独计税方式,但是否能适用2号公告下的36个月延期纳税政策,相关法规未做明确。因此,目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如何合规、有效地处理对企业和个人而言仍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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