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执业 汇算清缴 税务稽查 资料下载 不良资产处置税务系列 出口退税 税收筹划 房地产税务筹划 税务鉴证服务 进出口税收 IPO财税 全球企业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 并购重组涉税 企业所得税 研发加计扣除 转让定价专题 君恒税务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涉税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 减税降费
医药会计 成本会计 无形资产会计 交通会计 银行会计 商业智能管理会计 政府管理会计 建设会计 工会会计 会计工厂 国企会计 会计监督 会计信息化 商业会计 教育会计 数字会计 财政会计 农业会计
前言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对外发布。为方便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江苏税务将持续开展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系列专题宣传,今天带您了解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是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2.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3.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5.“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转创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 京ICP备19055770号-4
Transverture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 Guangdong Branch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尚层国际1601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号华能大厦
汕头市金平区华坞路华坞村七巷三楼
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新兴路881号
欢迎来到本网站,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稍后再说 现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