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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对外发布。为方便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江苏税务将持续开展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系列专题宣传,今天带您了解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政策内容】
自2018年7月25日起,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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