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型】
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申请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时点】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申报方式】
申报享受。
企业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类型】
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
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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