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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律
|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四)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律 > 财税中心 > 税收政策

【政策类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类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应符合的条件:

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财税〔2018〕44号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类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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