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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六)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审 > 财税中心 > 税收政策

【政策类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

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条件】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时点】

按月或按次

【申报方式】

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字样。

2.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材料】

1.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备案资料:

(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4)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1份。

2.代扣代缴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政策依据】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政策类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

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

【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科技人员享受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申报时点】

按月或按次

【申报方式】

单位代扣代缴

【办理材料】

1.备案材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留存备查材料:

(1)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2)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

(3)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

(4)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3.发放现金奖励代扣代缴时: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政策类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

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获奖人

【申请条件】

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申报时点】

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报方式】

奖励单位备案并留存备查

【办理材料】

备案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奖励单位留存备查材料: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政策类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

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 (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

【申请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申报时点】

按次或按年

【申报方式】

备案享受

【办理材料】

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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