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法律
| 刑事法律服务

涉税刑事 走私骗税 金融犯罪 刑事检察 反舞弊反腐败调查及刑事控告 刑事案件 非法集资 刑事辩护

|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科创板法律 北交所法律 境外上市 上市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再融资 新三板 境内外公司债券发行 创业板法律 证券法研究中心 债券融资 欺诈发行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银行法律 争议解决 骗取留抵退税 财税法律 金融纠纷 并购重组法律 私募法律 金融工具法律 金融法律事务 财务纠纷 税务处罚听证 保险法律 税法中心 涉税问题 信托法律 股权纠纷 财税合规 非法集资 保理法律 税务稽查应对 税务行政复议

|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公证律师 国际商事仲裁 竞争与反垄断 郑钰琦律师专栏 环境执法与合规 司法鉴定研究中心 刑事危机应对 司法审判 破产案件管理人 反腐败合规 出口管制与国际制裁 合规律师

| 民商事法律服务

民商事法律服务 行政纠纷 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 债务纠纷 借贷纠纷 民商事纠纷 工程纠纷 商法中心 婚姻家庭

| 公司法律服务

破产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纠纷 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 国际公司法 企业司法 股东资格认定

|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物权房产 经济法中心 诉讼与证据 对赌条款 债权转让 重大违法 调解业务 医疗卫生法务

|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外商投资 知识产权法律 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法律 不良资产处置 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 电子证据研究 互联网审判 知识产权纠纷 科创与新质生产力 商事仲裁 仲裁案例 国际法庭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法律救济

| 私募监管新气象:规范监管与尊重市场规则并重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 并购重组法律

2023年7月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对于众多的私募基金也意味着靴子落地,监管策略更加明确。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近50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迄今,全球范围内已累计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积极促进全球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3年5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达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为21万亿左右。[1]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迅速,在推动创新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满足投资需求等方面做出了贡献。但在私募基金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规范不严导致的风险。例如:以私募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允许不合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持有私募基金[2];向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兜售产品;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信息披露缺失;退出机制约定不明导致纠纷等情况。

《监管条例》,作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对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解决现阶段私募存量风险,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3]。在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过程中,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也是本次私募基金《监管条例》侧重强调的内容。总体而言,该条例兼顾了鼓励发展与风险控制,规范监管与尊重市场规则相结合的思路,体现了法规制定的科学性。 

《监管条例》制定的亮点:

一、重视敬业勤勉,禁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就敬业勤勉之要求,《监管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服务机构应当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就禁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之规定,《监管条例》第八条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从事的业务不得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同时,《监管条例》第三十条针对财产混同、牟利和利益输送等具体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此外,《监管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都对利益输送和冲突部分进行了强调。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指出,资产管理活动的本质是信托型法律关系,资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在资管业务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投资人负有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信义义务。[4]这亦进一步说明,丧失诚信将严重影响行业的信誉和投资者的信心,阻碍资产管理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门槛,扩大禁入人员名单

《监管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的包括(四)因违法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较之前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5年期限后可以继续从业,提升了禁入门槛,亦更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禁入标准。

三、明确创投基金自律管理

为科技型企业发展开绿灯,私募基金做好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和助推器。《监管条例》就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专章的特别规定,其明确针对不同的创投基金,国家会给予政策支持,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信息共享,监管机构及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四、明确退出机制

在以往发展过程中,私募基金退出难、清算难的问题突出,容易引发争议,特别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料缺失、超委托范围投资、责权约定不明时缺乏退出渠道,导致索赔僵局。此次《监管条例》明确建立了退出机制,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等提前终止合同等,提供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保障。

五、执法有据,惩戒明晰

《监管条例》明确和细化了法律责任。现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章只有三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合计从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进行了概括性权责陈述。而《监管条例》将法律责任之规定,从未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违反相关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的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从事关联交易等细化情形,针对其罚则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规则清晰,惩罚得当。 

《监管条例》建立的监管体系及意义 

一、建立风险流程管控体系

《监管条例》从源头加大对风险的打击力度,强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在资金募集、及时登记备案、增强信息透明度等关键环节强化管控。全流程管理的实施,强化投资环节,禁止将私募基金用于经营贷款等业务,并强化关联交易等制度安排。

二、建立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私募基金可能存在透明度相对较低情况,私募基金针对特定投资群体(高净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策略复杂的设定可能存在欺诈和操纵市场。《监管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所提供、报送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建立从业人员多方位规范体系

《监管条例》中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财产的基本原则,以禁入情形的形式列举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情形,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报送信息并公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持续性要求,对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规范,增设禁止性行为的规范。本次《监管条例》中新增与强调之内容,为从业人员建立多方位的规范体系。

四、扩大监管范筹

对不同形式的私募基金都纳入调整范围。私募股券基金统一纳入规范范围,解决长期以来监管的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条例》并未将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监管范畴。

五、监管依据明确,执法手段丰富

此次进一步明确了上位法,监管和风险处置明确了依据。中国证监会可依照条例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强化监管职责包括现场检查,查阅取证等,丰富了执法手段,对违法违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干预措施,并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对诚信信息计入资本市场信息数据库。

《监管条例》的出台,在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作用,强化风险源头的管控,规范监管与尊重市场规则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对不同类型的基金施行差异化监管。这有利于进一步夯实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符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的要加快发展创新发展。提高私募基金的合规性,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和高效的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

但《监管条例》在合规体系建立、反洗钱等方面,仍可以再加强监管,以防范现有私募股权基金风险过度积累。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资源
专家库
公司公告
资源与智库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法证会计
国际财务管理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税务
财税中心
转创税务
华税律所
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
IPO财税
国际税收
涉税服务
金融
金融风险管理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估值分析事务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股权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企业顶层架构设计
股权合规
案例研究
员工激励
股权风险管理
股权顶层设计
股权投资
股权质押
股权设计
知识产权出资入股
股权激励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资产评估合规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法信
征信管理
信用中心
法信中心
信用评级
价值办公室
联合资信
国际信用
安企中心
转创法信
诚信管理
法信中国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
投融资规划
ESG中心
管理咨询
资产评估
人力资源
IPO咨询
高企认定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转创国际法律事务所
转创系
转创网校
转创法信
转创国际合规研究所
中国转创通讯社
转创国际税务师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