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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合规制度有必要纳入《刑事诉讼法》。刑事合规验收合格后应明确为从宽处罚。对于完成较为系统的刑事合规化整改的企业,予以减轻处罚,并不违背罪刑均衡原则。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可以同时适用,也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刑事诉讼法 减轻处罚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时至今日已整整三年,已经到了阶段性实践总结的时候。
一、刑事合规的积极意义
1.涉案企业非罪化成效明显。从制度出台角度来看,刑事合规试点本身便是围绕着合规不起诉机制展开的,涉案企业因不起诉而非罪化是顺其自然的结果。从近三年的试点来看,司法实践部门更加倾向于合规不起诉,既能突出试点工作成效,也能彰显改革新意。从涉案企业角度来说,涉案企业的核心诉求是相对不起诉,以期达到非罪化的最佳效果。因此,纵观刑事合规试点三年以来,全国各地多以合规不起诉作为试点工作的重心,并逐渐形成了一大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合规不起诉指导案例。涉案企业合规成功后,获得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非罪化效果显著。
2.促进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涉案企业偶发的犯罪无疑给企业带来了灭顶之灾,或者涉案企业高管犯罪也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由于企业犯罪或者企业高管犯罪(一般是指经济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有显著不同,其社会危害性虽然达到了刑罚可罚性,但相对较轻,也没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比如常见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逃税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律定罪处罚,则未必是最佳的选择,也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在刑事合规制度之前,虽有相对不起诉的非罪化渠道,但是囿于司法实践的种种问题,相对不起诉制度基本上处于“沉睡”状态,而无法真正有效地发挥促进罪刑均衡原则的落地。正是因为有了刑事合规制度,才使得相对不起诉制度得到了应有的部分激活,进而促进了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
3.合规不起诉制度探索成功。持续三年的不断司法实践,从最初的全国6家检察机关试点探索,发展到现如今的全面推行。刑事合规作为一种司法制度,从最初的颇具争议,经过个案的不断尝试和探索,最终形成现在的习以为常,反映出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开始扎根发芽。而较为核心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大量基层检察机关反复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升华为最高检的指导案例,也在实践层面基本上发展成为成熟化的制度。检察机关也从最初的顾虑重重,到现在的顺理成章,也开始接受和熟练运用这项创新制度。
二、刑事合规的负面瑕疵
1.局限于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缺乏实践。从制度设置目的上看,刑事合规是对涉案企业的从宽处罚,而从宽处罚的最佳效果是合规不起诉,但不是唯一的处罚结果。对一些犯罪较轻的涉案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刑事合规而进行合规不起诉,这一点目前实践已经比较成功。对一些犯罪较重的涉案企业,由于法定刑相对较重,事实上没有非罪化的空间,但是也可以根据刑事合规进行从宽处罚。在起诉的情况下,仍可以在良刑上,由于罚金刑的确定方面,给予较轻的处罚。对此,目前的实践和探索还较少。原因在于涉案企业与检察机关均忽略合规从轻处罚,探索实践的动力不足。
2.刑事合规启动较难,合规适用率待提高。目前,对于单位犯罪来说,一些较为轻的经济犯罪,刑事合规适用率仍有提升的空间。刑事合规的启动,多是由检察机关自主决定是否启动,主动启动刑事合规程序。对于当事人申请的启动,一般检察机关并不会同意。涉案企业往往都有合规整改的意愿,却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对于犯罪较重的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可能觉得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去做刑事合规。但,刑事合规并非仅仅为了解决合规不起诉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实现罪刑均衡以及企业合规化管理。因此,应扩大刑事合规适用范围,提高刑事合规适用率。原则上说,所有的单位犯罪,均可以适用刑事合规。刑事合规完全可以成为单位犯罪责任实现的必经程序。
3.纸面合规趋势明显,合规专业人才匮乏。刑事合规制度的创新性,不仅是制度层面的探索,也带来实操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合规人才的匮乏。涉案企业自身显然没有自我整改和优化的能力,至少没有较为科学系统的合规整改能力。而企业合规师作为一个较为新兴的职业,也没有较为成熟专业的人才队伍。目前,很多的刑事合规整改流于纸面合规,并未落到实处,甚至于一些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在纸面合规意义也是失败的。因此,需要各地律协、司法部门共同培养相对专业的企业合规人才队伍,以满足现在日益增长的企业合规需求。
三、 刑事合规的立法建议
1.刑事合规制度有必要纳入《刑事诉讼法》。目前,刑事合规制度的规范依据在于2021年6月3日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而并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作为多部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可以作为试点阶段的规范性依据,但是从制度的占位以及长远来看,仍需要予以立法明确。涉案企业合规应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被确立于刑事诉讼法中,以提高刑事合规的法律适用依据。事实上,三年的司法实践也为立法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素材,可以在三年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提炼出刑事合规的法律规定。
2.刑事合规验收合格后应明确为从宽处罚。鉴于目前试点探索的重心在于合规不起诉,但是刑事合规的责任实现方式应是更为高的范畴:从宽处罚。涉案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结合企业犯罪情况,可以合规不起诉,也可以合规从轻处罚。至于是否可以减轻处罚,有待立法上的进一步讨论。我们认为,对于完成较为系统的刑事合规化整改的企业,予以减轻处罚,并不违背罪刑均衡原则。
3.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可以重复评价。刑事合规旨在将单位犯罪的责任实现多元化,通过合规化整改帮助企业走上合规经营的路线,不因一次偶尔的犯罪给予全面否定。刑事合规所能解决的是单位刑事责任实现的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而认罪认罚是从功利主义角度处罚,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与犯罪嫌疑人所达成的刑事协商。认罪认罚的,自然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不认罪、不认罚所带来的司法工作量,并基于此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罚奖励。因此,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是完全不同的司法制度,着眼点与功能不一样,彼此不能相互替代。故而,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可以同时适用,也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实践上看,合规不起诉制度推行过程中,即便在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也一般会同时与涉案企业签署认罪认罚。鉴于目前认罪认罚制度也已经纳入刑事诉讼法,刑事合规制度也完全可以并有必要纳入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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