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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扩大对小微市场主体税收优惠的大背景下,国税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做出扩大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等重大优惠举措。本文将全面对比分析新《公告》的优惠政策,全面分析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及税务合规风险,并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合规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税务合规 税收优惠
一、新旧公告对比与解读
为降低个体工商户税收压力,充分激发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国税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由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极大地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压力,提高其市场活力。本文将全面对比新版12号公告与旧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下简称5号公告)的差异,并做详细解读。
5号公告 | 12号公告 | 变化 | |
第一条 |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1.新公告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金额由100增加至200万,税收优惠更大。 |
第二条 |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 无变化 |
第三条 |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 个体工商户计算减免税额的方式无大的变化,与第一条相对应,税收优惠的部分由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增加至200万 |
第四条 |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 无变化 |
第五条 |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 1.当年抵减不完的将会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办理退税 |
第六条 |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 新增了对税务机关宣传、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
由上表对比可以看出,两公告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有所提高。12号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大大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力度。
12号公告同时也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可以在享受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享受公告中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明确了5号公告中“现行优惠政策”的范畴。另外,公告也规定了当年抵减不完的将会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办理退税,较5号公告“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的表述更加明确。同时,新公告增加了明确公告适用范围及溯及力的条款,规定5号公告发布时已经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的规定。最后,新公告还增加了对税务机关宣传、辅导、服务等方面的要求,辅助公告的税收政策更好落地。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都可以享受这项减半征税政策,无需办理备案。其只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填写即可。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会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所有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都有资格享受这项减半征税政策。
如果个体工商户在两处以上获得营业所得,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进行年度汇总纳税报告时,合并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在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已经嵌入了减免税额的计算规则。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报告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需准确、真实地填写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在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同时,国家已经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从不超过100万元增加到不超过200万元。
已预缴营业所得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已缴纳的应减征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自动抵减未来几个月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对于在公告发布日之前已注销的,将不再享受退税。
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优惠比较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为经营者设立小微企业时的基本选择,但是三者在税收优惠与税务政策上却具有较大差别,在现行政策下个体工商户享有更有优势的优惠政策,下文笔者将针对相关政策进行对比、解读。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比较[2] | |||
个体工商户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
减半征收 | 适用 | 仅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 | |
六税两费减免 | 适用 | 仅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 | |
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 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特殊群体免征个人所得税 | 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特殊人群限期免税 | 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优惠政策 | 具体内容 |
减半征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六税两费减免”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特殊群体免征个人所得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特殊人群限期免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1.个体工商户具有更多税收优惠
在上述表格的对比中,首先可以看到的是个体工商户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所享有的巨大优势。对比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很多关键的税收优惠政策上都被涵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特殊群体免征个人所得税”“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特殊人群限期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以及“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这些优惠政策不仅涵盖了个体工商户的常规税务,还特别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和群体,如安置残疾人就业、特殊人群等,给予了优惠。
2.个人所得税的减半征收为个体工商户独有
其中特别值得留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减半征收,即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所独有,且覆盖面很广,没有特殊条件的限制。对于小规模经营者来说这项特殊的税收优惠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优惠政策覆盖面较小
相比之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其数量和范围都相对较小。他们主要享有的优惠政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以及“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虽然在特定的条件下,例如它们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到一些额外的税收减免,但这些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仍然远远小于个体工商户。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大大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还为他们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宽松的环境。这反映出政府对于个体工商户这一特定群体的高度关注、大力支持和重要扶持。同时,这也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合规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指引,让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他们的业务发展。
三、利用个体工商户避税的合规风险
实务中常有企图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来逃避缴纳税款或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近期最高法院“上诉人夏琪与被上诉人刘才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对该情况予以明确,即个体工商户的注销与否不影响其责任承担。最高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3]。
最高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上述案例涉及了个体工商户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化表现,因此,无论个体工商户是否注销,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均不会受到影响。相关判决对利用个体工商户进行避税行为可能有以下影响:
首先,明确了责任主体:该判决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如果个体工商户被用于避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对经营者进行追税,而不仅仅是追究商业名称下的税务责任。这无疑提高了避税行为的风险。其次,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追税:根据该判决,即使个体工商户注销,也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在进行避税行为后,即使注销也无法规避法律责任。这对于打击利用个体工商户进行避税的行为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总的来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防止利用个体工商户进行避税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案确立的指导规则会使利用个体工商户进行逃避税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应当合法、合规地经营,遵守税收法规,以免遭受法律的严厉惩罚。
实践中个体工商户通常以家庭经营为基本模式,但是实际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却并不一定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于是未经登记却参与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的家庭成员,是否也应以其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即成为较为关键的问题。许多个体工商户都寄希望于通过不把家庭成员登记为经营者而避免以全部家庭成员的财产承担责任,但据笔者检索的相关案例来看,这种做法存在较大风险。
据金湖县成某麦种植家庭农场、陈某1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一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219号),如系家庭经营则推定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最高法院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具体到该案而言,上述人作为家庭农场系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家庭农场名义对外经营,家庭成员陈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成庭农场经营者,但其系共同家庭成员,且实际参与了家庭农场的经营,依据前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或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上述案例涉及未登记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推定为家庭经营,并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如想要仅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则需要个体工商户能够区分该经营仅为个人经营,其余家庭成员并未实际参与经营。本案当中的家庭农场系家庭成员共同经营,故依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即便是未登记的家庭成员,实际参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案例即提示个体工商户在实质经营中需要注意的税务要点,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存在逆向的“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推定需要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个体工商户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无论相关家庭成员是否被登记为经营者,只要其实际参与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就需要承担责任。只有当个体工商户能够证明其系个人经营才能真正避免以全部家庭财产承担税务责任。
经笔者检索,在江苏省税务局2023年针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稽查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中,未按期限进行税收申报是占比最大的类型。可见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合规中,最为重要的即为遵守税务申报的相关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尤其应当注意,“没有业务,可以不报税”的观念是错误的,许多个体经营者错误地混淆了零申报和不申报的概念,以为自己符合零申报的条件就可以不用报税。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零申报并不等于不需要报税。即使在没有业务的情况下,个体经营者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进行申报,以确保税务合规。
四、 个体工商户“七大”日常经营合规指南
(一)设立对公账户避免家庭财产被“穿透”
首先,对于个体户,可以选择不设立对公账户,而由业主的私人账户进行收付款项,但这样可能会引发公私混淆的问题,设立对公账户可以使得财务管理更加清晰,有效避免税务风险。个体工商户在实质经营中,注意个体工商户相应财产账户与家庭财产账户的区分。这样做可以避免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家庭经营,从而需要以全部家庭财产承担相应税务责任。其次,应当注意,家庭成员仅仅因未被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尚不足以使其免于承担责任,实际经营中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意经营活动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边界,尽量避免后续未登记的家庭成员亦被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
(二)避免个体户的大批量注册
对于个体户的注册,尤其是大量注册须非常谨慎。税务局拥有高效的数据分析系统,对各个体户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如果某个个体户的销售额明显超出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某个自然人名下注册的个体户数量过多,便可能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采取注册大量个体户以分散公司利润的做法极具风险,税务部门可能会对这些个体户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虚假业务或其他违法行为,会对个体户的税务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且可能面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应合法、规范地注册个体户,遵守税收政策,理性地享受税收优惠。
(三)设立账簿与记账制度保障税务透明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产生纳税义务的15天内,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立账簿。特别是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也有明确的要求:如果达到了建账的标准,就必须记账;如果没有达到建账的标准,也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以及进货销货登记簿。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税务透明,减少税务争议。
(四)遵守税务申报规定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任何纳税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和提交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都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罚款的金额可以在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依据笔者的检索,在个体工商户受到税务稽查的案例中,没有按期进行税务申报是最为主要的类型。因此遵守税务申报规定,注重按期准确进行税务申报为重要的合规要求,同时对于经营者来说,遵守税务申报规定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责任。
(五)雇佣员工亦需缴纳社保
常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认为个体户无需缴纳社保,从而导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没有雇员的个体户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自行缴纳。但是,如果个体户有雇员,《劳动法》第72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业主工资不作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能作为税前扣除。所有从个体工商户获取的收入都应视为经营所得,任何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都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入最终的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七)执行工商年检报税
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都应该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如个体工商户未进行工商年检报税,登记机关会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因此个体工商户按时进行工商年检报税能够减轻企业合规压力,维护企业信用,应当引起个体工商户的注意。
五、个体工商户“八大”业务真实性合规证据索引
(一)具有真实经济业务
个体工商户应根据真实发生的业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掩盖、歪曲和颠倒真实情况。“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即“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税务部门对发票背后业务实质的关注远大于发票本身,发票仅是业务的外在凭证而不能替代业务本身,业务真实为第一前提。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实际发生”是指“实际支付”或者已经形成即将支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实际支付一部分款项、实际支付全部款项、实际形成“即将支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三层意思。
(二)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
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数量体现了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雇佣工人。在实践中,没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则被推定为没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如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只有三两人,却发生了数千万的业务现金流,不管是否真实纳税,税务部门都会对该个体户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此外,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持续高质量发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年龄不满6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个体经营者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应当确保预留的联系方式有效。
(三)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
个体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业务过程开展中的原始凭证,如采购合同、货物发运凭证、货物入库单据、支付货款凭据、对方开据的发票等。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不仅能明确经济责任,还是核算计税基础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个体经营者应当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指原始凭证中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为真实发生,无弄虚作假的情况。合理性是指该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效益。如一张咨询费的发票,应当标明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完整性则指企业应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四)具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并向该注册地址所属的税务局纳税。若是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集中在税收洼地注册,利用其税负较低的优点来逃避税款,其实质为买卖发票行为。一旦被监管部门稽查,所有虚开行为都将被追溯查处。
(五)具有真实的资金流
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真实的资金流。即对外销售商品或服务是否收取了现金,或形成企业的应收款项。采购原材料的资金是否从企业账户支出,公对公转账。是否存在企业与经营者财产混同,资金无故向个体经营者回流的现象。
(六)签订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或者协议
个体工商户从事日常经营活动时应当签订真实的合同或协议。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恶意逃避税收监管。由此,税务部门在核查发票时不仅仅关注纸面上的合同,更加注重核查交易双方的业务往来是否真实发生。实务中,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合同签订的时间、程序、流程、成果展现、所达目标等细节内容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
(七)成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个体经营者应当基于合理的商业经营需求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应当符合其战略发展的目标。经营者应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融入到全流程产业价值链中,以创造新的价值为企业经营发展的目标,而不得以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设立个体工商户。
(八)对外销售有合理的定价
个体工商户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设置合理的市场定价。价格偏离产品价值的幅度过大则须存在合理的商业考量,否则将因人为转移利润之嫌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此外,个体工商户与关联方之间的内部转移定价也是税务机关检查时的重点关注事项。类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合理定价。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关联定价调整,并要求个体工商户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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