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PXQFQ7Y(P~4838LJ_]L.png

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法律
| 刑事法律服务

涉税刑事 走私骗税 金融犯罪 刑事检察 反舞弊反腐败调查及刑事控告 刑事案件 非法集资 刑事辩护

|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科创板法律 北交所法律 境外上市 上市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再融资 新三板 境内外公司债券发行 创业板法律 证券法研究中心 债券融资 欺诈发行

|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银行法律 争议解决 骗取留抵退税 财税法律 金融纠纷 并购重组法律 私募法律 金融工具法律 金融法律事务 财务纠纷 税务处罚听证 保险法律 税法中心 涉税问题 信托法律 股权纠纷 财税合规 保理法律 税务稽查应对 税务行政复议

|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国际商事仲裁 竞争与反垄断 环境执法与合规 司法鉴定研究中心 司法审判 破产案件管理人 反腐败合规 出口管制与国际制裁

| 民商事法律服务

行政纠纷 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 债务纠纷 借贷纠纷 民商事纠纷 工程纠纷 婚姻家庭

|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劳动纠纷 劳动法务 劳动仲裁

| 公司法律服务

破产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纠纷 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 国际公司法 企业司法 医疗卫生法务

| 转创法信事务所

公证律师 建工房产 法务会计 外商投资 经济法中心 诉讼与证据 民商事法律服务 对赌条款 债权转让 不良资产处置 信用担保 信用律师 重大违法 调解业务 商法中心 合同公证

| 科技与知识产权专题

知识产权法律 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法律 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 电子证据研究 知识产权纠纷 科创与新质生产力

| 社会急救所涉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综述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 > 公司法律服务 > 医疗卫生法务

20159月,上海市人大开展《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立法相关工作,其《草案》调查问卷已在网上公布,被认为是上海“好人法”立法提上议程。与会人员围绕《草案》就社会急救免责主体的范围、免责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判断标准、社会急救引发损害案的举证责任分配、社会急救引发损害案的损害后果承担、草案中地方性立法与上位法冲突问题的解决、社会急救中负有强制性救助义务人群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一、 免责主体的范围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民紧急现场救护的内容。其表述为: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内,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草案》的文意上看,将免责主体限定为两类人:一类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另一类是“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与会者对免责主体的范围有两种意见:以汤啸天教授为主的绝大多数与会者认为,从鼓励公民参与社会急救的角度出发,应当适当扩大免责主体的范围,建议将范围定为“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的患者实施的现场紧急救护行为和其他公民实施的补救行为”,区分主要施救者和辅助施救者,把不具备急救技能的辅助性急救人员也应纳入免责的范畴;另一部分与会者认为免责主体范围必须限定在具备急救技能的人群,急救作为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判断患者的病因并选择适当的救助措施必须具备基本医学常识,盲目施救可能不仅无法救治患者反而会加速患者的病情发展,带来不可预期的伤害。

二、免责的客观标准

免责的客观标准可从急救技能、现场危急程度、无偿性、被救人是否许可等方面考虑。无偿性和紧急程度应当作为实施紧急救治的判断标准。对是否需要被救者许可,与会者认为,若被救者意识清晰,则根据意识自治原则,需要得到被救者的许可方能施救;若被救者已经丧失意识,则推定为被救者愿意接受施救。

对于急救能力的判断,与会者认为,根据现有的草案文意,衡量施救者是否具有急救能力是判断的难点。从《草案》来看,急救证书是判断是否具备急救能力的一项标准。《草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有义务借助各医疗机构等组织普及急救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急救培训,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培训。但就社会组织开展医疗急救培训和颁发证书是否需要行政许可,哪些主体发放的急救培训证书属于行政法规上认可的急救培训证书等问题,《草案》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与会者建议根据公民的专业学术背景或者工作环境来判断在无证书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急救能力,如医护人员应当视为具备急救能力。

三、 免责主观方面的判断标准

对于因施救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被救者损害,是否应当排除在免责范围外。与会者认为,故意行为是基于救助人在主观和客观上的统一,首先应当排除故意造成的损害。这一点在条例中虽未明确写明但已经表达类似的意思:施救者应当以救人为目的,而不是以伤害被救者为目的。

与会者在重大过失认定标准上意见一致,认为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救助的基本常识来认定标准,而不是以行政法规中医疗护理操作常规作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依据。但是,对于重大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意见不一。一方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施救当中,设置过多的限制条件,将会使诸多本有意愿成为施救者的人降低意愿。只要施救造成的损害是非预期的,就应当免责。另一方认为,被救者的权益也应当在考虑范围之内,不能一味为了强调鼓励施救者而忽视重大过失等行为对被救者造成的损害。

四、 社会急救引发损害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社会急救引发损害案是可以预期必然会发生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现有条例规定,举证责任涉及是否具备急救能力、当时的情况是否属于急危重情形、公民是否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了救治、是否存在损害以及急救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几个方面。

按照现有条例规定,是否具备急救能力的举证责任应当在施救者。施救者证明自己具备急救能力,一方面可以通过合格证书来证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自身学习或工作经历来证明。与会者认为条例不应当把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具备急救能力的必要条件,否则施救者不仅要证明自身接受过急救培训并且合格,势必将加重施救者的举证责任。具有合格证书是具备急救能力的一种情形,除此之外,证明自己接受过医学教育或者从事医学相关工作的人也可以作为证明自身具备急救能力。

对于急危重情形的判断,与会者认为这是较难举证的点,建议制定建议制定一个比较原则的规定。比如被救者意识不清视为紧急情况,被救者意识清楚的,需要征得被救者同意才可施救。

对于是否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操作施救,目前,院外社会救助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即使是医院内部救治诊疗流程、操作规范也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难点,更是众多医疗纠纷案件矛盾的焦点。与会者认为这个条款将会加重施救者的举证责任,建议将其删除。

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与会者认为,因施救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与基础伤害,入院治疗后的损害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实务中,唯有通过鉴定等手段才能分清楚。主张有关系的一方应当就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主张没有关系的一方应当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五、 社会急救引发损害案的损害后果承担

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被救者因社会急救行为发生的实际损害必定要有人来承担。立法过程充分考虑了施救者与被救者双方之间权利以及义务的对等性。施救者不属于免责范畴,则由施救者承担。施救者属于免责范畴,条例规定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与会者建议明确补充程序和范围,并辅以保险等制度来共同落实这笔费用。

六、 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

与会者提出,基于施救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上海的地方法规免除上位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可能发生的民事侵权责任值得商榷。判断一个人是否应当承担自身行为给他人伤害的责任应由司法机关根据个案裁判,而不是根据行政法规进行判断。

七、社会急救强制性救治义务责任人的设定

对于《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都应当立即拨打120呼救,与会者提出条文的表述表明任何人具有法律上赋予的拨打120的义务。见死不救本是道德层面问题,按照条例规定就属于法定义务了。如果违反法定义务,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现有条件下,“任何人”是否都具有拨打电话的能力,是否能追究每一个没有拨打电话人的责任都是存疑的。与会者建议将任何人去掉,修改为发现需要急救的人应当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对于强制性救治义务责任人的设定,与会者建议参照国外经验,可以强制性要求大巴司机等人员在考取驾照同时必须取得急救培训证书;可以强制性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警察、消防队员接受急救培训;强制要求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馆、旅游景点等经营或管理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急救技能培训。另外,强制性义务的设定应当与行政许可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施行。


转创君
企业概况
联系我们
专家顾问
企业文化
党风建设
核心团队
资质荣誉
领导智库
专家库
公司公告
加入转创
战略合作伙伴
质量保证
咨询流程
联系我们
咨询
IPO咨询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投融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管理
竞争战略
集团管控
并购重组
家族办公室
资产管理
股权设计
企业管治与内部审计
企业估值
价值办公室
内控咨询
投资银行
管治、内控及合规服务
法律咨询
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投融资规划
人力资源
资产评估服务
会计服务
科技服务
资质认证
ESG服务
商务咨询
转创法信
内部控制服务
转创投服
金融服务咨询
企业服务
财会服务
翻译服务
财审
金融会计专题
财税中心
国际财务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法律服务
会计中心
财务咨询
内部审计专题
审计创新与全球化
代理记账中心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智库
审计中心
审计及鉴证
专项审计
审计工厂
审计咨询服务
金融
纳斯达克
并购交易服务
北交所
IPO咨询
深交所
上交所
直通新三板
董秘工作平台
独立董事事务
SPAC
资本市场服务中心
澳洲上市
加拿大上市
香港联交所
新交所
金融分析师事务所
合规
合规与政府管制
企业合规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证会计与反舞弊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
反垄断中心
企业合规管理咨询
合规中心
转创全球企业合规
合规律师事务所
金融安全与合规
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
ESG合规
反欺诈中心
合规中心(产业)
知识产权合规专题
私募股权基金合规
ESG
绿色金融
ESG环境
监督中心
ESG社会
监管中心
全球ESG政策法规
ESG咨询
ESG治理
CRS中心
ESG中心
纪检监察
SDG中心
政府管制
法信
信用中心
知识产权
诚信中心
估值分析
转创信评
资产管理
内控中心
征信中心
转创评值
资产评估事务
金融估值
数据资产评估
信用研究
管理
并购重组
转创国际企业研究所
创新创业
转型升级
投融资规划
管理咨询
企业管理可持续
环境评价与双碳计划
人力资源
咨询与战略
转创产研
法律
刑事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财税金融法律事务
转创国际合规律师
民商事法律服务
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
公司法律服务
转创法信事务所
科技与知识产权专题
风险
警察中心
危机管理
金融风险专题
风险管理中心
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法律风险
企业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师事务所
国际风险研究
风险管理咨询
风险中心
黑客中心
风控中心
操作风险专题
安全中心
转创
转创深圳(深莞惠)
转创广佛
转创系统
转创梅州
客家经济
转创珠三角
转创潮州
转创网校
转创厦门
转创国际汕头
转创揭阳
转创国际研究院
中国转创科学院
18318889481 17875936848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